银华优质增长混合 (180010):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3年7月修订)
原标题:银华优质增长混合 :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3年7月修订)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23年 7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9 五、基金备案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1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十一、基金托管 .............................................................................................................................. 33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4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5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6 十五、基金的融资 .......................................................................................................................... 44 十六、基金的财产 .......................................................................................................................... 45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46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49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51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二十三、违约责任 .......................................................................................................................... 60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61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62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3 一、前言 (一)订立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基金名称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兼具优质增长性和估值吸引力的股票,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取得基金资产的长期较快速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1.0%,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及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3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申购方式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开通后端收费申购方式,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开通后端收费申购方式,则应提前两日公告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不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4)、(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玖仟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叁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法律法规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赔偿;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若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程序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监管机构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十五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兼具优质增长性和估值吸引力的股票,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取得基金资产的长期较高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条件下,投资组合的范围:股票(A股、存托凭证及监管机构授权投资的其他市场股票资产)、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债等)、短期金融工具(含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以及现金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浮动范围:股票资产为 60%-95%;除股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为5%-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具有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公司。 (三)投资理念 “优质增长是超额收益的实质性驱动力”。 秉承和深化价值投资理念,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企业增长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和阶段,不同类型和阶段的增长对股票价格的驱动具有不同的效力。通过有效识别增长的类型和所处的不同阶段,在准确评估投资价值的基础上,遴选出适于投资的股票,并适时投资、严格风险控制,可最大化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一般情况下,股票投资在基金资产中将保持相对较高的比例。 在投资中,本基金首先选取质地良好、估值合理的公司,并从中精选具备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公司进行投资;在债券投资中,重点关注到期收益率、流动性较高以及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1、股票投资策略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城镇化进程加快、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经济全球化和工业化推动的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未来较长时期内,我国经济仍将保持稳定、良好的发展趋势。 在宏观经济长期增长的大背景下,将有大量的企业从中受益并获得快速增长。本基金将投资对象锁定为具有“优质增长性”的上市公司,以分享中国经济成长带来的巨大投资机会。 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在运营和发展过程中将历经产生、成长、成熟和衰退等几个不同性质的阶段,同时表现出各自不同的业绩增长特征。不同类型企业的业绩具备不同的中长期发展趋势、短期波动特征以及同宏观经济和行业景气的联动特征。 传统上,企业的增长被划分为“周期类”、“成长类”和“稳定类”等三种类型。在实践中,因该划分法考察的维度过于单一,即只考虑了业绩增长与宏观经济、行业景气的联动性,因而在指导股票投资方面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经过长期研究和实践,引入两个维度对企业类型进行划分:(1)企业生命周期;(2)同宏观经济的联动性。 从上述两个维度出发,根据定性和定量指标,将企业增长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超常增长/反转类、增长-稳定类、增长-周期类、成熟-周期类、成熟-防御类。 股票价格表现并不同步于企业业绩表现,企业业绩增长也未必相应推动股票价格上升。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只有如下四种类型增长方式或增长阶段,才会对股票价格形成实质性的驱动:(1)“超常增长/反转类”企业; (2)“稳定-增长类”企业;当经济或行业处于高涨阶段时的:(3)“增长-周期类”企业及(4)“成熟-周期类”企业。 经评估和划分,纳入上述增长类型或阶段的企业即被定义为“优质增长”企业。 本基金的目标即在于有效识别和选择具备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企业,准确评估其价值,进行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取得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在强调企业价值和成长因素的基础上,尤其注重公司增长的优质性和持续性。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具体流程下图所示: 股票投资流程 调用基础股票库识别“优质增长” “三步曲”式分析和评级, 构建基金股票库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管理指标,形成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1)调用基础股票库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进行针对性的实地调研、集中研讨、委托课题、实证分析等多种形式的系统研究,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根据股票的流动性和估值指标,运用数量化的方法对A股所有股票进行筛选,经过风险管理组审核无异议后形成股票基础库,并经由上述程序和标准对股票库进行管理和维护。 本基金通过调用该基础股票库,既可有效分享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研究资源,充分利用多年投资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技能,又能有效提高股票选择的针对性和投资运作的效率。 (2)“优质增长”的识别 通过深入分析企业增长阶段的本质特征,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性和定量分析体系对企业增长类别进行动态评估和划分,包括如下五类:增长-稳定类、增长-周期类、成熟-周期类、超常增长/反转类、成熟-防御类。 在进行企业类型划分时,引入关系企业基本面的两个重要维度:(1)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2)企业业绩同宏观经济的联动性。 在生命周期维度上,根据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估,企业可被划分为“超常增长/反转”、“增长”、“成熟”和“衰退”等四种类型,其中,“衰退”类企业由于不具备投资价值而被排除在研究视野之外。 在联动性维度上,根据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估,企业可被划分为“稳定”、“周期”和“防御”等三种类型。 通过引入上述两个维度以及相应的分析指标,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企业所属的增长类型和所处的增长阶段。 (3)“三步曲”式分析和评级,构建基金股票库 经过识别和选取“优质增长的公司”以后,将对其股票投资价值进行定性、定量评估和评级。 在该阶段,本基金将严格遵循“基本面(F)—>估值(V)->市场预期(E)”层级式分析和研究,即依次经过基本面增长趋势识别和评估、估值分析、市场对本基金管理人评估结论的认同程度三个层次的考察,确认具备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企业。当然,所考察层次的次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一个动态的、紧密衔接的过程。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基本面是公司价值的基础,这是任何投资分析的前提,必须做详尽分析;估值是否具有吸引力是投资决策的核心,必须做出合理的评估;之所以选择市场预期这一指标,是因为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股票价格表现并不同步于企业业绩表现,企业业绩增长也未必相应推动股票价格上升,而其中的关键是股价是否已经对此作出了反应,因此评价市场预期成为衡量公司估值是否到位的先行指标。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这三个指标做投资决策,这样有助于避免“价值陷阱”,即避免仅根据单一的估值过程作出买入或卖出的决策。 (4)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基于基金股票库的确定,本基金将遵循自下而上的选股原则,根据股票增长类别的评估和划分,及其综合评级结果,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增长-稳定类、增长-周期类、成熟周期类和超常增长/反转类“优质增长”的企业股票。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2、债券投资策略 在个券选择方面,本基金将基于对信用质量、期限和流动性等因素的深入研究,重点关注具备以下特征的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或者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和利用市场失衡所蕴含的组合增值机会。 (1)久期调整 久期调整的依据是对基准利率水平的预期:当预期基准利率下降时,适当增加组合久期,以有效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在预期基准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由于基准利率变动对债券组合投资业绩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本基金将久期调整视为获取稳定债券收益的关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和研究利率走势和收益率期限结构,为积极债券投资提供依据。市场利率的变化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息息相关,研究利率走势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现实可行性。 这是债券投资组合的战略配置基础。 (2)组合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后,进一步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可能的变化形态,进而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集中策略;而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两端策略;梯形策略则是将组合平均分配在收益率曲线不同的点上,一般在预测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用。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是指各市场债券及各债券种类之间的比例分配和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各市场、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流动性及信用风险,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债券投资组合构建与调整,包括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相互结合的动态过程。 3、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大类资产配置并非本基金的核心策略。 但是,鉴于我国股市现仍具备新兴市场波动性仍然较大的特征,本基金将进行适度的主动性大类资产配置,在股票类资产系统性风险水平显著变动时进行相应的配置调整,以降低股市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在实施大类资产的配置时,考察的因素主要包括:宏观面趋势、股市估值水平、市场预期以及制度因素。 除以上考虑因素外,本基金在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时,也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累积的经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财报季节效应以及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所形成的短期市场波动。 4、风险-收益匹配 本基金管理人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采用国际通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实现风险的识别、度量和控制,通过调整风险结构,突出股票选择能力,并将投资管理的主动性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利用 Barra多因子模型优化投资组合,将与行业、投资风格密切相关的非主观的风险因素控制在最低程度,借助主动投资于“优质增长”的企业股票获得超额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定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由于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一般情况下股票投资比例大约为 80%,本基金采用业界较为公认的、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沪深 300指数和中国债券总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基金因以上原因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 60%-95%;除股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5%-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具有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公司。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1)、(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价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6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