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创新 (040001):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时间:2023年07月08日 00:56:53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安创新 :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前 言 ..................................................................... 1 释 义 ..................................................................... 2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 5 一、 基金发起人 ............................................................................................................... 5
二、 基金管理人 ............................................................................................................... 5
三、 基金托管人 ............................................................................................................... 7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 9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12
第二部分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13 一、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3
二、 基金的发行 ............................................................................................................. 13
三、 基金的成立 ............................................................................................................. 14
四、 基金的投资管理 ..................................................................................................... 15
五、 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 18
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23
七、 基金的托管 ............................................................................................................. 23
八、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23
九、 基金的资产与费用 ................................................................................................. 24
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 30
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 ......................................................... 33 一、 业务规则 ................................................................................................................. 33
二、 违约责任 ................................................................................................................. 33
三、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33
四、 《基金合同》的效力 ................................................................................................. 34
五、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34
六、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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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元 :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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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
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并宣告基金成立的
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购买基金份额的请求。如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达到 50亿份基金份
额的募集目标时,基金的日常申购从基金成立后满3个月开始办理。

如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未达到 50亿份基金份额时,基金的日常
申购从基金成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卖出基金份额的请求。基金的日常赎回从基金成立后满3个月开始办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3
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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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 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份额;
(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公告招募说明书;
(2) 遵守《基金合同》;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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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 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运用本基金资产; (2) 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
(4)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 (7) 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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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负责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8)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 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3)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5)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7)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本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9) 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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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实收资本:人民币742.6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8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9)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0) 负责基金认购、日常申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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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如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修改《基金合同》;
(3) 决定终止基金;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召集方式
(1) 在正常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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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权利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 出席方式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投票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代表权利登记日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表(“法定人数”)出席时,方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投票委托书。

(2) 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如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召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

代表权利登记日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表(“法定人数”)在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则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在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投票委托书。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召集人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召集人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6. 表决及决议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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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报经中国证监会完成核准或备案程序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的;
(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2日内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2日内公告;
(5)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华安”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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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2日内公告。



第二部分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份额每份面值
基金份额每份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 基金的发行

(一)设立募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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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二)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三)发行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四)设立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设立募集目标为50亿份基金份额。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发起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对设立募集目标做适当调整。从基金的日常申购开始,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不再受设立募集目标的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基金的申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

(六)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设立募集期内,每一个人投资者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万元,超过1万元的认购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最高累计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每一机构投资者认购最低额为人民币30万元,超过30万元的认购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最高累计限额为5亿元。


三、 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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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发行,并宣告基金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本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四、 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 基金投资原则、方向和范围
基金管理人将以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并积极追求投资收益的稳定增长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1.投资原则
(1)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诚信稳健原则,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力求更好地降低投资风险。

(2)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创新类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以获取资本利得为主要投资目标。

(3)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变化,灵活选择一定比例的短期投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增加基金的收益。

(4) 在严格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不断调整投资组合,提高投资组合的回报率,但基金股票资15
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2. 主要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创新类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的投资收益,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为投资者降低和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这里的创新是指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方面。创新类上市公司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公司和传统产业创新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公司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包括电子信息及网络技术、生物技术及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技术、海洋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内主业突出的上市公司。
传统产业类型的上市公司中,如果已在或正在管理制度、营销体系、技术开发和生产体系等方面进行创新,具有较大潜在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上市公司也属于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选择上市公司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公司创新能力强,主营业务市场空间大,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相当竞争优势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通过持有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资产,如国债和现金,从而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

3.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中债国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当上述比较基准中参照的指数不再有效或被取消后,或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等参照的指数收益率无法合理衡量本基金整体业绩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 基金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3) 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
(4) 国家产业政策;
(5) 各地区、各行业发展状况;
(6) 上市公司研究;
(7) 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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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形成由参加会议成员签字的书面决议,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

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 基金经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风险分析小组的建议等。

(3) 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综合平衡、比例分配原则完成指令。

(4) 风险分析小组对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小组提出调整建议。

(5)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三) 基金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令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本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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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五、 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指定其他具有相应条件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办理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国内的电子结算和其他技术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18
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三)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时间
如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达到50亿份基金份额的募集目标,基金的日常申购从基金成立后满3个月时开始办理。如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未达到50亿份基金份额,基金的日常申购从基金成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开始办理。

基金的日常赎回从基金成立后满3个月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和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时间段。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日常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日常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向基金销售网点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2工作日前(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必须指定某一银行帐户作为开放式基金的唯一结算帐户,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资金收付均只能通过该指定帐户进行。投资者申请申购时,必须通过该指定帐号划出足额的申购款项。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帐则申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将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退回。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成功赎回的款项将在T+7个工作日之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申购时,以金额为基准。投资者申购基金,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但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可以超过5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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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下述原因,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可以超过5亿份:
(1) 因非交易过户转入或基金红利转购基金份额而导致该持有份额超过5亿份; (2) 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2.申请赎回基金的数额
赎回时,以基金份额为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的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帐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须一次性赎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六)日常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支付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支付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列入基金资产。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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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工作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认定的其他情形。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划给投资者。

(九)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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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当日基金份额总份数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而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下一工作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第二个工作日赎回处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第二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22
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销售网点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七、 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23
1. 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3.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不足一份基金份额的,四舍五入。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2日内公告。


九、 基金的资产与费用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24
托管人和“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五)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2.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3.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4.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A.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25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C.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A.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C.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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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A.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E.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A.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C.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7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7.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具体赔偿方法应依照《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附件的规定执行。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7) 基金分红手续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28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1中(3)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七)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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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基金的年度审计和基金分红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和基金分红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公告。


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试点办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申购公告书和赎回公告书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在日常申购开始日的一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申购公告书; 2.在日常赎回开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赎回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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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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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2..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32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

一、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 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二、 违约责任

(一) 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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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失效之日止。

(三)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凭。


五、《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 《基金合同》的修改
关于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应经过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并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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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资产清算
1、 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资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资产清算。

2、 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5) 制作基金资产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基金资产清算费用
基金资产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基金资产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资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七)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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