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成长 (000001):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3年07月08日 01:19:20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夏成长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1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2 四、基金资产保管 ........................................................... 3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5 六、交易安排 ............................................................... 6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的资金清算 ................................... 8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3 十、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3 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13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14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 15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15 十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它费用 .................................... 15 十六、禁止行为 ............................................................ 16 十七、违约责任 ............................................................ 17 十八、净值差错处理 ........................................................ 17 十九、争议处理 ............................................................ 18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 1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18 二十二、其它事项 .......................................................... 19 二十三、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 19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注册资本:2.38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100年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如10%的限制)、基金资产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划拨、基金收益分配以及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价格计算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专用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资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一个至多个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托管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开立和管理。

2、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用于债券的交易和清算。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可按有关规定签订相关业务协议。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名义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基金清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所有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资金账户(包括基金银行账户和基金清算备付金账户等)由基金托管人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存入有权办理存管业务的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它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的名义盖章。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由于合同产生的纠纷、诉讼等,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有关责任方承担责任。如导致基金或基金投资人发生损失,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他原因造成的,由有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授权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并回函,基金管理人收到回函确认当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现金存取指令、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它资金划拨指令等。

2、投资指令一式两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一联。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可以采用加密传真、加密电脑传输送达。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无误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延误。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收到指令的时间超过了银行规定的接受单据的时间,投资指令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四)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于更换、更改或终止当日工作时间内送达书面通知并电话确认;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应立即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同时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开始生效。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其它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并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2001年2月2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29号文)、基金契约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书面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基金托管人没有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准确的投资指令,导致资金划转错误或者延误,给基金投资人或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其他原因造成资金划转错误或者延误并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有关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基金托管人应每天将基金银行账户的现金余额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六、交易安排
(一)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处理
1、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的注册登记部门负责。

2、基金管理人原则上每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Notes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保存,保存期限15年。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相关事宜另行约定。

(二)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3、有严格的内控制度,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
4、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及时、全面、定期提供质量较高的宏观、行业、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研究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的研究报告; 5、建立了广泛的信息网络,能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资讯和服务。

根据上述标准考察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三)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对手方,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立即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超头寸交易,基金托管人不予垫款,有关责任及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银行等办理。

2、资金和证券账目对账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证券交易账目每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的资金清算
(一)认购资金
1、基金设立募集前,基金管理人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设立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应划入“基金募集专户”。

2、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资产划入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二)申购资金
1、T+1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根据T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投资人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相关事宜另行约定。

(三)赎回资金
1、T+1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T+1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于 T+5日内划往专用账户。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3、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相关事宜另行约定。

(四)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送基金托管人审核后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管理人分红划款指令要求的划款日(以下称“分红实施日”)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3、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相关事宜另行约定。

(五)关于资金清算的特别规定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和《试点办法》的要求,为保证投资人资金的安全,由基金托管人监督该账户只能由托管户或直销、代销总户划入资金,该账户的资金只能向托管户或直销、代销总户、费用专户划出,不能向其他账户划转。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2、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计算的净价估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E、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F、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暂停公告净值和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单位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单位的价值。

每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用于对基金会计的复核。双方应指定经办基金的财务会计人员负责编制、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月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至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截至日的3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至日的5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对于相关信息的发送与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费用后得出的余额。

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上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当期发生亏损,无净收益的,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在符合基金契约规定的分红条件下,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单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其他分配次数和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并公告。年度收益分配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合规后执行。

拟定分配方案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分配时间、期限,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一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就现金形式分配的全部资金向基金托管人下达红利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分红资金拨付到专用账户。

红利再投资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单位,并记入投资人账户。

十、基金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成立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保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三)注册登记机构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的,如基金持有人向基金或基金托管人提出的查询(已公开披露信息除外)、诉讼、要求赔偿等事项涉及基金持有人身份和权益有关事项的确认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办理。

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依前述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任何其它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净值信息、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基金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布。

本基金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应严格遵守。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需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或电子答复。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发生基金契约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告。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托管人应保管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席位租用合同除外)的正本,并建立基金资产的合同档案。

(三)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按照本基金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它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契约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六、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不得进行超资金头寸的交易,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四)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契约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2001年2月2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29号文)、基金契约等有关规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行使了监督职责。

(二)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采取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自身发生损失的扩大部分无权求偿。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八、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于该净值计算错误而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或者基金统一支付赔偿金,基金托管人应承担实际赔偿金额(包括解决争议和纠纷的费用)的40%并及时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保留追索的权利。

由于一方当事人过失、差错或者提供的信息错误而导致投资者或者基金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并无过失、差错或信息误导且已经履行法定责任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尚不能发现或者避免对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的,由有过失、差错或者提供错误信息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经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净值信息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如果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最终证明是正确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如果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最终证明是错误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实际赔偿金额的40%并及时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十九、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规定其效力终止的情况出现时为止。

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基金契约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其它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本基金基金契约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契约、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双方可根据需要,就本协议中的具体内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一经签订,即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三、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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