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趋势LOF (166001):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12:04:10 中财网

原标题:中欧趋势LOF :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订)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七月

目 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五、 基金备案 ................................................................................................................................... 15
六、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 16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1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8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5
十、 基金的托管 ............................................................................................................................... 48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9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51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58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二十、 违约责任 ............................................................................................................................... 82
二十一、 争议的处理 ....................................................................................................................... 83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4
二十三、 其他事项 ........................................................................................................................... 85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
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
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代销机构以及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会员单位,其中
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场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中欧新趋势混合型基金(LOF)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通过场内或场外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的分类 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
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
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场外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赎回: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系统,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系统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
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非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C类、E类和X
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的公告在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间进行转换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

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情形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可能从中国经济以及资本市场新趋势获益的公司,在兼顾风险的原则下,追求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资本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0%,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E类和 X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E类和X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E类和X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
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E类和X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E类和X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和X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1)场内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交易所
会员单位通过场内代理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服务。

(2)场外发售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场内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
资人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挂牌价格为基金认购的单位面值。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否则将退回无效款项,该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 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C类、E类和X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7、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低于1000人;
(2)基金募集金额低于2亿元;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8、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9、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10、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部分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均指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指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A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场内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按申请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执行。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全额缴款”原则。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只有在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6、申购与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限制性规定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处理方式及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
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于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9、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1、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以及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前的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按申请当日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执行。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全额缴款”原则。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只有在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赎回的处理办法请参见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5、 申购与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限制性规定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A类、E类和X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赎回费用=申请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申请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于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份额总量不低于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除非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投资人当日未能赎回的部分自动转至下一个开放日做赎回处理,投资人无需再次就该部分份额重新提交赎回申请。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2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规定请关注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依照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规定,应当对已持有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当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场外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场外A类基金份额转登记到场内后进行上市交易,C类、E类和X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依照国家有权机关的意见来决定是否采取一并冻结。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号 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8层、10层、16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因其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下同)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5)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再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大会召集人的授权代表主持。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天公布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上述(1)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不派代表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表决效力不受影响。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十)大会决议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3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4、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相关限制或变更上述相关规定的,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取得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取得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财产。

(三)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50%以上(含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及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于调整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开户资料、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其他相关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可能从中国经济以及资本市场新趋势获益的公司,在兼顾风险的原则下,追求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等;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我们奉行积极的投资,坚持精心选股与严格的风险控制相结合。我们将重点投资于最有可能从中国经济发展新趋势和资本市场成长中受益,具有良好的公司质地和快速增长潜力,且股价相对合理、具备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以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为特点,注重挖掘基于未来趋势的企业价值。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不做主动性资产配置调整,并倾向于持有较多符合经济发展和市场变革新趋势的行业。股票选择层面,本基金通过客观化的定量分析、主观化的定性分析、证券估值等步骤选择合适的、物有所值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最优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资产配置方案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研究部对宏观经济走向、信贷和货币的流动性状况、宏观政策动态和制度改革等因素的分析和研究报告,进行制订和调整后由基金经理执行。

2、行业配置
本基金资产的行业配置在参照本基金的市场基准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的行业配比基础上,对看好其未来发展趋势的部分行业适当增加投资,对本基金看淡的行业适当减少投资。该“锁定基准,适当灵活”的被动中具有主动性的投资风格有利于充分发挥本基金管理人的专业优势和团队优势,从而积极把握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趋势;同时对行业投资比例增减的适度控制又可以减小本基金对市场基准的跟踪误差,从而在适度风险基础上为投资人实现优厚的回报。

3、股票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旨在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遴选出估值合理的优质公司股票,其主要步骤为:
(1)客观化的定量分析
客观化的定量分析主要借助分析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以判断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通过损益表分析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情况,通过资产负债表分析财务结构比率,通过现金流量表分析上市公司是否稳步发展,以及通过对特定财务指标的考察和同行业公司之间的比较过滤掉财务状况欠佳的公司,并试图寻找行业龙头企业。因此,在客观化的定量分析阶段,我们的分析提供了下方保护的好处。

(2)主观化的定性分析
主观化的定性分析将主要从竞争力、管理质量、增长潜力和公司治理四
个方面来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定性分析,这四个方面并不是完全分开的,而是相互关联的。该阶段主要通过分析公司目前的行业地位和未来的发展机会,来研究公司的业务能力将如何改变以及由于此种改变可能给股东带来的潜在回报。因此,该项分析提供了附加价值,或者说上方增长的好处。

(3)证券估值和业绩评价
基于主观和客观分析,本基金将采用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行业相关、时间相关)来评价一个股票的内在价值,并给出其在未来12个月内的目标价格。

本基金借鉴国际成熟市场投资经验,主要采用 GARP(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模型来选取股票,即我们寻找有坚实基础能持续稳定增长,同时又被市场所低估的公司。GARP策略与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的区别在于,价值投资偏重于投资价值低估的公司,而成长投资注重于投资成长性高的公司,而 GARP则能够弥补纯粹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的不足,能尽量兼顾价值和成长。一般来说,采用 GARP策略能够获取比纯粹价值投资更大的回报,同时能享受到比纯粹成长投资更小的风险。通过估值和风险因素的统筹,确保基金只投资于合适的、物有所值的个股,并通过以上步骤构建最优投资组合。

(4)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优质上市公司;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4、债券选择
与本基金的积极股票投资策略相比,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相对保守,基金的债券资产构成以国债(含央行票据)和金融债为主,适当投资于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并主要采取久期控制和个券选择的投资策略来运作债券组合。除现券买卖外,本基金也通过债券回购、逆回购操作,帮助实现基金现金流与基金的申购、赎回活动相匹配。

5、权证投资
在任何情况下,本基金不主动买入权证,但可能因所持股票的上市公司个别
行为(如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或因其他原因向股东配送等)而被动持有权证。本基金将自该权证上市交易首日起,根据市场情况卖出被动持有的各权证。本基金持有权证的比例将始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投资决策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经济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可以概括为:
1、投资研究部根据研究员提交的上市公司、行业研究报告和投资业绩与风险评价报告研究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动态、政府政策、金融市场状况以及行业因素等方面后,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上报资产配置提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对上述资产配置提案进行讨论和评价后形成资产配置决议;
3、投资总监与各基金经理沟通后制订各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并协调和监管各基金的投资决策执行情况;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和股票池中个股研究报告制定基金投资组合计划;
5、投资决策执行;
6、研究部出具基金投资业绩和风险评价周报和月报。

(六)业绩比较基准
80%×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20%×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决定了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追求长期稳定资本增值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的投资将以前瞻的眼光把握经济发展与市场变革的中长期趋势,努力挖掘个股与板块、行业的投资机遇。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8)、(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为的,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与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上市流通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权证,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3)未上市流通的权证,按照最能反映权证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额为零;

(5)未上市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和X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的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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