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中国50 (160605): 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12:56:31 中财网

原标题:鹏华中国50 : 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鹏华中国 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七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 言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9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0
第六部分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1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21
第十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2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设立募集 ........................................................................................................... 2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成立 ................................................................................................................... 2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申购、转换和赎回 ........................................................................................... 2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 3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 3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销售及其代理 ................................................................................................... 35
第十七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人 ........................................................................................................... 3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融资 ................................................................................................................... 42
第二十部分 基金资产 ....................................................................................................................... 4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5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终止清算 ........................................................................................... 60
第二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 62
第二十八部分 争议处理 ................................................................................................................... 63
第二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4
第三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 65
第三十一部分 其他事项 ................................................................................................................... 66



第一部分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自2004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冲突之处的,应以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或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应进行公告。

在时机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S)的相关规定推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若因此需要对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进行相应公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风险,因此本基金并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 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合同: 指《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改;
《试点办法》: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改;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成立日: 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帐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帐户
的行为;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代理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
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LOF: 即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istedOpen-endedFund),指可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4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成功认购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了本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也就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第四部分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认购、持有或赎回基金份额;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本基金资产;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选择和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处理;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担任注册登记人,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监督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债权及其他权利; 11、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计价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1、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部分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的基金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形式设立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和终止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5、取得基金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监督基金运作情况,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转换、转托管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通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本章“(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合同型开放式
(三)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二)销售场所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五)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并公告。

(六)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七)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2、确认: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八)认购的数额约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

(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归基金资产,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M(元)认购费率
1,000≤M<50万1.0%
50万≤M≤1.0%

认购费用于发行募集期间本基金销售等费用。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设立募集期本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本基金成立。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认购专户,不得动用。

(二)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

2、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其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或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将本基金与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申购、转换和赎回

(一)申购、转换与赎回场所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成都、武汉、西安的直销中心; 2、交通银行的指定网点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理销售机构营业网点。

(二)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转换和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并在开始转换至少三个工作日前进行公告。转换的业务规则以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书规定为准,届时若有所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办理申购、转换与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开放日之后,基金管理人将适机在指定的代理机构销售网点为投资人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到销售网点办理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后,代理销售机构将每月定期从投资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中划走定额款项,作为投资人每月用于申购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款项。具体操作程序参见指定代理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若证券交易所推出关于LOF的规则,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条件成熟时根据相关规则推出LOF交易方式,并在实施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转换和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和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 15:00)以前撤销;
4、仅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正常开放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方可实现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转换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转换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向网点查询申购、转换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者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4、关于转换的其他约定
(1)基金份额在转换成功后,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

(2)仅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正常开放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方可实现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3)基金转换的具体业务步骤和转换完成时间等应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文件中公告。

(五)申购、赎回、转换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帐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具体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其他发行文件中说明。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2、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3、本基金的转换所得份额由实际转出的基金份额当日净资产总值在扣除相应的转换费用后,除以当日转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后确定。基金间转换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4、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在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任何一笔申购,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持有满三年后不收取赎回费用。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在投资人转换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具体的转换业务规定参见相关公告。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由赎回申请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其中 60%作为注册登记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40%归基金资产。对于超过 50万元的认购、申购、转换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具体的费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在特定时期推出费率优惠措施。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5、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转出或部分延期赎回、转出。

(1)接受全额赎回、转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出申请时,按正常赎回、转换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转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基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和转出申请(“大额赎回和转出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和转出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和转出申请人”)和大额赎回和转出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和转出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接受全额赎回、转出”或“(2)部分延期赎回、转出”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和转出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和转出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和转出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基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和转出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和转出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和转出或取消赎回和转出。选择取消赎回和转出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和转出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和转出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和转出申请将与回和转出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和转出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和转出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5)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不充分;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本基金发生上述除(6)外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基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转换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某只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以及经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三)办理以上业务的具体条件、程序及收费标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的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销售及其代理

(一)本基金销售业务是指接受投资者的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转换和赎回等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转换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第十七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人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一)委托与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注册登记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批准:新任注册登记人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批准后,原任注册登记人方可退任。

(3)公告:基金注册登记人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30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注册登记人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与基金管理人、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签署的有关协议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转托管、非交易过户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本,通过集中投资于基本面和流动性良好同时收益价值或成长价值相对被低估的股票,长期持有结合适度波段操作,以求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成长和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淡化指数,重视价值,集中持有。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含存托凭证)、中央银行票据、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变动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30%~95%,国债投资比例变动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中央银行票据投资比例变动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50%,金融债投资比例变动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50%,企业债投资比例变动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可转债投资比例变动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有投资需要可通过回购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

(四)投资对象和选股标准
债券投资: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以及企业债、可转债,在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的同时兼顾资本利得。

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基本面和流动性良好同时收益价值或成长价值相对被低估的股票。

(五)投资类型和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

债券投资方法:本基金债券投资以降低组合总体波动性从而改善组合风险构成为目的,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谋取超额收益。如投资有需要则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回购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

股票投资方法:本基金股票投资中,精选个股,长期持有结合适度波段操作,注重长期收益。将类指数的选股方式与积极的权重配置相结合,从而在保持了收益空间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风险。股票价值分析兼顾收益性和成长性。

具体流程是:首先选择全市场基本面流动性较好、流通市值较大的100只股票;由行业研究小组运用鹏华财务评级系统对其财务指标和资产质量的真实性进行评估,进一步筛选到80只;基金经理再根据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动态分析其价值低估程度,选择收益价值或成长价值相对被低估的50只左右的股票长期投资;为避免行业配置过于集中,由金融工程小组对拟投资组合进行行业比例测算,如果个别行业的投资比例过高,则进行适当之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定位
本基金属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风险品种。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成长型基金,高于价值型基金、指数型基金、纯债券基金和国债。

(七)风险控制
本基金使用“北方之星债券投资决策分析系统”进行债券投资的收益分析和风险监控,评估内容包括:价格-收益率分析、债券组合收益率分析、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等。

本基金使用“鹏华风险绩效评估系统”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态风险监测,评估内容包括:投资组合的VaR分析、流动性分析与评价、业绩的归因分析等。

(八)投资决策和交易机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如需及时做出重大决策或经基金管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研究部及行业研究组:对于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投资策略、金融工程、可投资股票备选库的建立与完善、投资风险控制与基金绩效评估等与投资决策有关的内容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3、基金管理小组:构造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所设定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4、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向交易员分配交易指令,交易员执行投资指令。

5、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评估,对各种投资风险指标进行测量并向基金管理小组提出预警和调整建议。

6、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监察稽核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0、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成立后,投资建仓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建仓期完毕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述7、8条外,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并达到标准。

(十)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力。

(十二)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 180 指数涨跌幅×65%+深证 100 指数涨跌幅×30%+金融同业存款利率×5%(本基准权重设置若与市场出现较大偏离,将做动态调整)。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融资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本基金安排融资事宜。

第二十部分 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分别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小项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小项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小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小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5)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第三方的原因,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或对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成立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验资费和律师费; 7、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和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成立前的信息披露费用是否列入基金费用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
4、银行存款利息;
5、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可进行分配,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了获取现金红利方式;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分别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7)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本基金暂停或拒绝接受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转换申请; (19)基金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期间需要公告的情形;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转换等业务的暂停、终止;
(23)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24)本基金所投资上市公司出现对本基金投资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终止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合并;
6、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进行终止清算。

(二)基金的终止清算
1、基金终止清算: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终止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清算小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终止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清算期自清算小组成立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3、终止清算费用
终止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终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将其清算分配所得财产转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证券投资基金。

5、基金终止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终止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终止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重大社会事件,指使本基金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

(二)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八部分 争议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定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二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份,基金合同每一签约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三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已有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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