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飞激光(688646):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20:55:48 中财网

原标题:逸飞激光: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


序号文件名页码
1发行保荐书2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1
3审阅报告207
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21
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341
6法律意见书356
7律师工作报告600
8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787
9关于同意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82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号)
二〇二三年五月
声 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接受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飞激光”、“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2月修订)(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2月修订)(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 4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 8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8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四、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条件 .................................................................. 10
五、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11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3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4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财务专项核查情况 .................................................. 24 九、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24 十、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 25
十一、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融资所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及填补措施和承诺的核查结论 .......................................................... 25 十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 25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保荐机构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1、保荐代表人姓名
张艳朋、吕彦峰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张艳朋先生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张艳朋先生,男,保荐代表人,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先后主持或参与了吉锐科技创业板 IPO项目、寒锐钴业(300618.SZ)IPO项目、天奈科技(688116.SH)IPO项目、寒锐钴业(300618.SZ)可转债项目、寒锐钴业(300618.SZ)非公开发行项目、长青股份(002391.SZ)可转债项目、通达股份(002560.SZ)再融资项目等,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吕彦峰先生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吕彦峰先生,男,保荐代表人,武汉大学法律专业硕士。曾先后负责或参与吉锐科技创业板 IPO项目、中环海陆(301040.SZ)IPO项目、欧科亿(688308.SH)IPO项目、青海明胶(000606.SZ)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广田股份(002482.SZ)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驰宏锌锗(600497.SH)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兰州民百(600738.SH)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顺利办(000606.SZ)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长青股份(002391.SZ)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以及多个企业的改制、财务顾问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于长才
其他项目组成员:杜存兵、马伟力、孙筱朋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999号武汉未来科技城龙山创新园一 期 C1栋 1101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注册资本人民币 7,137.1956万元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 12月 30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 10月 20日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27-87592246 传真号码:027-87592246
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精密激光加工智能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主要产品包括锂电池电芯自动装配线、模组/PACK自动装配线等自动 化产线及各类精密激光加工智能化专机,广泛应用于锂电池、家电厨 卫和装配式建筑等行业。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本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0.88%的股权,除此之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第一阶段: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业管及质控部”)负责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核及管理,对各业务部门经过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拟承接的项目进行立项登记及审核批准。

业管及质控部首先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的立项审核意见并下发给项目组;项目组对立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后,由业管及质控部提请召开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会议,对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立项审核委员会通过对保荐项目进行事前评估,对申请立项的项目做出基本评判,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保荐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业管及质控部对项目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本保荐机构对保荐项目在正式申报前进行内部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部门在申请内核前,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至少 2名非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项目复核小组,对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和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对项目材料制作质量进行评价。

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提交业管及质控部审核。对于保荐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报内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核办公室”)审核前,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其中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全部进行现场核查,再融资保荐项目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对于现场核查的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应将现场核查报告及时反馈项目组,项目组须对现场核查报告进行书面回复;对于未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项目组须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业管及质控部应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并出具明确验收意见;保荐项目内核前全部履行问核程序,业管及质控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问核工作,并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

业管及质控部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通过,并收到项目组对现场核查报告或书面审核意见的回复后,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与问核情况记录一并提交内核办公室申请内核。

内核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经初审认为符合内核会议召开条件的,负责组织内核委员召开内核会议。内核委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民生证券所有保荐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民生证券内核审查通过,并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后,方能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2年 5月 27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对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进行了审核。本保荐机构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成员 7人均已出具书面审核意见,7人全部表决为“通过”。

经审议,本保荐机构认为逸飞激光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其证券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不存在重大的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意保荐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工作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十)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有关发行上市的议案
2022年 5月 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交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人 2021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 5月 27日,发行人召开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程序合法,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规定了相关具体发行条件,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该等发行条件的意见请见下文第三部分。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系由逸飞激光以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自逸飞激光 2005年 12月 30日成立至今已超过三年。同时,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三)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四)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 12月修订)》(以下简称《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科创属性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精密激光加工智能装备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锂电池电芯自动装配线、模组/PACK自动装配线等自动化产线及各类精密激光加工智能化专机,广泛应用于锂电池、家电厨卫和装配式建筑等行业。

根据《推荐暂行规定》,公司属于“高端装备领域”中的“智能制造”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发行人所属行业为“2 高端装备制造业”之“2.1 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中的“2.1.3 智能测控装备制造”。

2021年 6月,根据湖北省机械工程学会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发行人主导完成的“全极耳动力电池激光加工关键技术与智能装备开发”项目,整体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水平;2021年 7月,经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锂电池分会认定,发行人自主研发的“圆柱全极耳锂电池激光焊接设备及其全自动组装生产线”为国际首创,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填补了国内外产品空白。

2021年 12月,发行人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一种全极耳电芯生产线”获第二届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2022年 2月,发行人入选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评选的 2021“科创中国”先导技术榜;2022年 10月,发行人“圆柱全极耳锂电池激光焊接设备及全自动组装生产”入选由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厅、中国工业联合会发布的“第七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名单;2023年 1月,公司“圆柱全极耳动力电池激光加工关键技术与智能装备开发”项目获 2022年度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此外,发行人还参与起草了《锂离子电池生产设备通用技术要求》(GB/T 38331-2019)的国家标准。

(二)公司符合《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科创属性指标要求,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科创属性相关指标一是否符合指标情况
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 营业收入比例≥5%,或最近三年累计研 发投入金额≥6000万元■是 □否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 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为 8.93%;最近三 年累计研发投入 10,198.07万元
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10%■是 □否截至 2022年末,公司研发人员占员工 总数的比例为 35.34%
应用于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 防专利)≥5项■是 □否截至 2023年 2月 28日,公司拥有形 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44项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或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3亿■是 □否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61.74%,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 53,895.61万元
综上,发行人符合《推荐暂行规定》关于行业定位和科创属性的要求。

五、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需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目前的 19家非自然人股东中是否为私募投资基金,及是否按照上述办法履行了备案程序进行了详细核查,具体如下:
逸扬新能、共青城逸扬、共青城逸兴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其资金来源于合伙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除直接持有逸飞激光的股份外,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行为及委托管理的情况,也未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专业从事投资活动的机构。因此,逸扬新能、共青城逸扬、共青城逸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博力威、民生投资、广西海达、中珈资本、合肥轩一、嘉兴两山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因此,博力威、民生投资、广西海达、中珈资本、合肥轩一、嘉兴两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除上述 9名非自然人股东外,发行人剩余 10家非自然人股东怡珀新能源、共青城朗润、海富长江、蚌埠宏鹰、湖州潺智、智逸新能源、惠友创嘉、咸宁香城、广西海东、中比基金为私募基金,且已按规定完成基金备案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股东名称基金 编号办理私募 基金登记 备案的时 间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办理登 记的时间基金管理人 的登记编号
1怡珀新能源SM79482016.11.15广州怡珀新能源产 业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2016.10.9P1034137
2共青城朗润SGX4352019.8.19广州朗润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2018.6.25P1068477
3海富长江SM46962017.3.18海富产业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4.4.17P1000839
4蚌埠宏鹰SJZ1782020.8.17上海宏鹰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8.24P1033105
5湖州潺智SSR3612021.9.15杭州九智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2014.5.20P1002051
6智逸新能源SX34492017.9.25武汉伟基楚天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2017.4.21P1062399
7惠友创嘉SW30582017.8.10深圳市惠友创盈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9.29P1023992
8咸宁香城SEN8732018.11.23湖北宏泰高新创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9.12P1068974
9广西海东SD48892015.1.29广西容易海达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2015.1.29P1029648
10中比基金SD16702014.4.17海富产业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4.4.17P1000839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投资者在评价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时,除本发行保荐书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下述风险按照重要性原则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程度大小排序,但该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会依次发生。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发行人与同行业主要厂商相比,在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产品类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公司业绩受下游锂电行业发展情况影响较大,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存在产品未能匹配下游锂电产品的发展而同步技术创新的风险 (1)发行人与同行业主要厂商相比,在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产品类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同行业主要厂商中,行业龙头先导智能产品线较广,产品类型涵盖电芯制造前段(极片制作)、中段(电芯装配)、后段(电芯激活检测)和模组/PACK等锂电池制造的全工序设备,2021年锂电池设备营业收入为 69.56亿元,根据高工锂电 2021年锂电设备市场容量 588亿元测算,其市场占有率约为 11.83%。

除先导智能外,同行业其他厂商产品类型未涵盖锂电池全工序设备,一般根据自身技术特点专注于某一段或某几段工序设备。利元亨、联赢激光、海目星和先惠技术为同行业锂电设备主要厂商,其产品类型与发行人有重合。其中利元亨除中段设备中的组装焊接和模组/PACK外,还涉及中段设备中的卷绕机和叠片机以及后段设备中的化容分成和检测;联赢激光与发行人产品类型所处工序一致,均为中段(电芯装配)设备中的组装焊接与模组/PACK;海目星产品类型中除中段(电芯装配)设备中的组装焊接外,还涉及中段(电芯装配)设备中的叠片机和前段(极片制作)设备中的分条机和模切机等;先惠技术产品锂电设备类型仅涉及模组/PACK。

2021年利元亨、联赢激光、海目星和先惠技术锂电设备营业收入分别为 21.37亿元、9.97亿元、11.12亿元和 9.42亿元,其市场占有率分别约为 3.63%、1.70%、1.89%和 1.60%。上述 5家同行业主要厂商 2021年合计市场占有率约为 20.65%。

发行人与同行业主要厂商相比,在产品类型、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方面存环节,产品包括圆柱、方形电芯装配设备及模组/PACK设备;(2)经营规模方面,发行人 2020年至 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20,601.58万元、39,666.23万元和53,895.61万元 ;(3)市场占有率方面,2021年发行人锂电设备行业总市场占有率约为 0.67%,其中,电芯装配设备市场占有率为 2.81%,模组/PACK设备市场占有率为 0.95%,国内圆柱电芯装配设备领域的市场占有率为 44.71%。

(2)公司业绩受下游锂电行业发展情况影响较大,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存在产品未能匹配下游锂电产品的发展而同步技术创新的风险
近年来,受国内新能源汽车政策引导及国内动力电池市场需求快速增加等因素驱动,锂电设备行业高速发展。锂电设备市场参与者进一步增多,头部企业则进行差异化竞争,构建丰富的产品线,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下游锂电池行业围绕电池材料(正负极材料、电解质、隔膜、辅材等)、电芯结构、电池封装形式等方面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升级,对上游锂电设备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锂电设备企业需匹配下游锂电产品的发展,同步或提前进行技术创新,才能持续满足下游客户的生产需求,获得市场竞争优势。

发行人与同行业主要厂商相比,在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产品类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公司业绩受下游锂电行业发展情况影响较大,若发行人产品不能通过同步技术创新,持续满足下游客户的生产需求,发行人将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现有地位,存在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2、发行人产品结构比较单一,报告期内圆柱全极耳电芯装配设备相关产品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专注于电芯装配设备和模组/PACK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涉及电芯装配(中段)和模组/PACK环节,产品包括圆柱、方形电芯装配设备及模组/PACK设备,其中圆柱全极耳电芯装配设备收入占比较高。

2020年至 2022年,发行人圆柱全极耳电芯装配设备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64.29%、70.21%和 45.69%。

发行人产品主要集中在锂电池行业,且圆柱电芯装配产品收入占比较高,产品结构比较单一。若圆柱电池发展不及预期,且发行人其他锂电设备产品及其他应用领域产品市场拓展不利,则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3、客户集中度高及主要客户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计算)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6.07%、69.96%和 57.67%,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锂电池领域,公司客户相对集中与下游锂电池行业集中度较高有关。以国内动力电池市场为例,根据 GGII数据,2020年至 2022年,排名前五名的动力电池厂商装机量占比均超过 80%,占比较高。发行人主要客户宁德时代、国轩高科、亿纬锂能等均为国内排名靠前的锂电池制造商,2022年宁德时代、国轩高科和亿纬锂能动力电池装机量国内市场份额合计接近 60%,占比较高,发行人向其供货导致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

下游客户采购发行人锂电设备产品作为锂电池的生产设备,属于固定资产采购,采购数量、金额主要取决于其产能扩张计划。相比一般的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采购具有低频次、大金额、非连续的特性,由此导致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存在变动,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不同年度的销售金额也存在波动。报告期内,国轩高科为公司 2020年和 2022年第一大客户,2021年未进入公司前五大客户;宁德时代为公司 2020年第四大客户和 2021年第一大客户,2022年未进入公司前五大客户;鹏辉能源为公司 2020年第三大客户、2021年第二大客户和2022年第五大客户;亿纬锂能为公司 2021年第五大客户,2022年未进入公司前五大客户。除上述客户外,随着公司市场开拓力度的加强和锂电池应用领域的拓宽,各期其他前五大客户也存在一定波动。

若未来发行人现有主要客户发展战略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经营不善、产业政策调整、行业竞争加剧以及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业绩下滑,进而减少对发行人产品的采购金额,而发行人未能及时开拓新客户或拓展其他领域客户,则将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国轩高科为公司在圆柱全极耳设备方面的重要客户,存在因国轩高科采购量大幅波动或大幅下降导致公司业绩大幅波动或大幅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国轩高科收入金额分别为 13,509.94万元、882.97万元及 18,560.82万元,占各期收入比例分别为 65.58%、2.23%及 34.44%,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公司对国轩高科在执行订单金额为 8,084.96万元(不含税),占比为 11.10%,其中圆柱订单占比为 1.34%。国轩高科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和在手订单金额较大。

未来,若国轩高科采购公司圆柱全极耳设备产品大幅波动或大幅下降,且发行人圆柱全极耳其他客户开拓不利、锂电其他产品销售不达预期、锂电其他领域业务收入增长未能有效提高,则发行人存在因国轩高科圆柱全极耳设备采购量大幅波动或大幅下降导致公司业绩大幅波动或大幅下降的风险。

5、重要进口原材料采购风险
发行人主营产品为精密激光加工智能装备,激光器等激光光学器件是生产上述产品的重要原材料。近年来,随着我国激光技术的发展,国产激光器的质量和性能快速提升,部分类型激光器逐步实现进口替代,但受限于境内外相关产业发展差距,境外品牌原材料相比境内品牌在产品品质、性能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报告期内,为向下游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发行人激光光学器件使用境外品牌整体比例相对较高,报告期各期,激光光学器件原材料中境外品牌占比分别为 46.42%、39.51%和 60.09%,对于激光器等重要原材料,发行人主要向 IPG等行业龙头或其境内代理商进行采购。

未来若因国际贸易摩擦或进出口政策发生变动,导致激光器等重要原材料采购受限,或采购价格大幅上涨,而发行人不能及时有效的拓宽采购渠道,则发行人将因此面临原材料短缺或生产成本大幅上升的风险,并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6、客户订单取消风险
发行人主营产品为精密激光加工智能装备,主要根据客户的应用场景、工艺流程和性能参数要求进行设计并组织生产,具有非标准、定制化的特点。在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后,组织生产交付过程中,若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客户无法及时履行订单或取消订单的风险。

发行人与重要客户一般会对合同价款的支付作出如下约定: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作为预付款;预验收合格后、发货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作为提货款;货到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作为验收款,剩余合同总价款的 10%作为合同质保金。根据上述约定,若客户在产品预验收前取消订单,发行人仅能收到 30%的货款,难以覆盖生产成本。发行人产品具有非标准、定制化的特点,客户取消订单后,相关在产品无法直接销售,或通过简单的改造后销售给其他客户,若不能通过诉讼等途径收回剩余货款,发行人将因此遭受损失,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房屋租赁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存在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情形,同时发行人存在部分租赁房产未取得房产权属证明的情形,上述房产可替代性强、易于搬迁。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发行人若因上述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因物业产权瑕疵或出租方无权出租相关物业而导致租赁房产非正常终止、无法续约、搬迁而产生额外的费用支出,则可能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8、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失败风险
激光产业和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均为技术密集型产业,发行人必须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不断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提升工艺水平、提高产品性能,以满足客户定制化的需求,保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未来,若发行人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失败,或者竞争对手率先在相关领域取得技术突破,推出更先进、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将会影响发行人的市场竞争力,进而导致盈利能力下降。

9、研发人员流失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激光产业和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均为技术密集型产业,领先的技术水平和素质优良且稳定的研发团队是发行人所处行业内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未来随着发行人业务的发展,以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投产,公司对于高素质技术研发人员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调动技术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可能会导致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甚至核心技术的泄露,将对发行人维持核心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10、核心技术泄密及被侵权的风险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果发行人针对核心技术未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未及时将相关技术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公司核心技术由于人员流动等原因产生的技术泄密及被侵权,则将会削弱发行人的技术优势,不利于维持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

1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175.50万元、2,028.95万元和 5,490.49万元,其中 2020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在未来公司发展阶段内,仍可能存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风险,进而导致公司营运资金面临一定压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12、存货余额较大及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7,921.71万元、23,604.93万元及42,452.66万元,规模呈快速上升趋势,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48.33%、28.53%及 35.98%,占比较高。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存货规模可能持续增大。若公司不能对存货进行有效管理,将存在占用公司营运资金,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 16,697.80万元、11,316.61万元及 18,278.13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57.90%、45.77%及 41.89%,占比较高。

由于公司主要产品为自动化产线及智能化专机,生产及销售周期长,发出商品余额较大。若在公司生产交付过程中,出现客户自身经营情况或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因素,可能发生订单成本增加、订单取消、客户退货的情形,将导致公司存货发生减值的风险,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3、公司产品生产周期和验收周期较长,逾期应收账款比例较高,报告期应收账款回款较慢的风险
由于公司产品技术复杂度较高,生产组装难度高,因而公司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同时设备规模较大,到达客户现场后需经过安装调试、试运行阶段,试运行阶段需要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反复调试,保证整线效率和良品率满足客户生产需求,需要 2-6个月,验收周期通常需要 6-14个月;对于智能化专机,生产组装周期通常为 3个月以内,验收周期通常为 1-6个月。另外,受原材料供应情况、付款进度、客户场地准备等情况影响,公司设备生产组装周期会有所变化;另外,受客户厂房配套设施、生产线其他部分设备到位情况、产品量产情况、客户自身订单等情况影响,公司设备验收周期会有所变化。若发行人产品不能按期验收,则存在收入不能按时确认,款项不能及时回收的风险。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生产周期及验收周期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产品类别生产周期验收周期
先导智能锂电池智能装备3-6个月6-12个月
联赢激光激光焊接自动化成套设备1-4个月7-12个月
先惠技术生产线6-24个月/
海目星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4-6个月3-6个月
利元亨锂电专机平均约为 4个月3-9个月
 锂电整线平均约为 5个月6-14个月
发行人智能化专机3个月以内1-6个月
 自动化产线2-6个月6-14个月
注:①资料来自各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资料;②上表中海目星验收周期较短,主要系其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中单机设备数量占比较高。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7,176.23万元、17,504.81万元及 24,732.60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42%、21.16%及 20.96%。其中,公司逾期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 66.04%、32.24%和 62.16%。截至 2023年 3月末,发行人 2021年末和 2022年末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 54.77%和 4.95%;应收账款(不含合同资产)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 62.30%和 6.40%,期后回款较慢。下游电池企业客户受原材料涨价影响,经营资金压力较大,付款周期存在一定程度的延长。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中逾期比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2022-12-31/ 2022-9-302021-12-312020-12-31
先导智能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
联赢激光68.66% (2022-9-30)67.91%67.91%
先惠技术将合同资产余额视为未逾期,应收账款余额视为已逾期  
海目星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
公司名称2022-12-31/ 2022-9-302021-12-312020-12-31
利元亨未披露未披露37.09%
发行人62.16% (2022-12-31)32.24%66.04%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最近三年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最近一期末2021-12-312020-12-31统计截止日
利元亨6.32%(2022-6-30)59.57%94.59%2022-8-19
联赢激光1.30%(2022-9-30)52.48%80.16%2022-10-15
先导智能未披露   
先惠技术60.58%(2022-9-30)未披露2022-12-12 
海目星未披露   
逸飞激光4.95%(2022-12-31)54.77%80.59%2023-3-31
注:先惠技术、联赢激光上述回款统计不含合同资产
在目前业务快速增长状态下,未来若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部分客户出现经营风险而不能按期回款,公司可能存在因大额计提坏账准备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14、应收票据金额较大及到期未能兑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含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分别为 3,039.55万元、5,314.92万元及 3,329.49万元,其中商业承兑汇票余额分别为 0万元、16.87万元及 22.00万元,占应收票据余额比例分别为 0.00%、0.32%及 0.66%。如公司上述票据尤其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客户或承兑银行未能及时、足额兑付,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5、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2.07%、31.76%及 34.70%。由于 2021年以来锂、钴、镍等材料价格涨幅较大,下游锂电制造行业面临降本压力,若下游客户加强对设备采购的成本管控,或锂电设备领域的竞争程度加剧,或公司原材料、人工成本大幅上升,将导致公司主要产品面临一定价格压力或生产成本增加的情况。若公司不能根据市场需求及时推出高附加值产品,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将存在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假设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下降 2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和 10个百分点,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测算如下:①若综合毛利率下降 2个百分点,则对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影响分别为-412.03万元、-793.32万元和-1,077.91万元;②若综合毛利率下降 5个百分点,则对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影响分别为-1,030.08万元、-1,983.31万元和-2,694.78万元;③若综合毛利率下降 10个百分点,则对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影响分别为-2,060.16万元、-3,966.62万元和-5,389.56万元。

16、政府补助不能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644.52万元、676.97万元及 2,350.55万元,金额较大。未来公司是否能收到政府补助以及收到政府补助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存在因政府补助下降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17、经营业绩分布不均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精密激光加工智能装备,具有非标准、定制化特性。公司产品发货至客户现场后需经安装、调试等过程,经客户验收合格并确认收入,此周期相对较长。受春节假期、客户采购习惯及验收进度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下半年营业收入占比相对较高,呈现一定的季节性波动。由于公司目前业务规模较小且部分订单金额较大,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在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公司的经营业绩表现出一定的波动性,公司存在经营业绩分布不均的风险。

18、公司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和内控风险
随着资产规模与营收规模的快速增长,公司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上的资源配置和内控管理的复杂度也相应提升,从而对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公司内控体系和管理水平无法及时适应规模扩张对经营管理各个层面的更高要求,则可能削弱其市场竞争力,将存在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和内控风险。

19、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建设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锂电激光智造装备基地项目和精密激光焊接与智能化装备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等,上述项目的建设周期相对较长,若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不可预测因素影响,或因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投资规模偏离预期,将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进而影响项目的预期收益。

(2)募投项目市场拓展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及达产尚需较长时间,市场需求、竞争环境可能发生变化,同时,产能扩张将对发行人的市场开拓及售后服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如果公司产品在性能和价格方面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或因公司市场拓展不达预期、售后服务响应不及时,则公司存在由于募投项目市场拓展导致的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进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实现。

(3)折旧摊销大幅增加导致业绩下滑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发行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规模将较大幅度增加,对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也随之增加。若募投项目市场拓展不力,或因产业政策、下游应用领域市场需求、市场竞争格局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募投项目投产后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水平,则发行人将面临因折旧、摊销金额增加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新能源行业产业政策调整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锂电池行业,其中动力电池行业客户占比较高。近年来,随着新能源车技术和市场的日益成熟,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整体调整思路为减少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补贴。

长远来看,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有利于在行业内实现优胜劣汰,优化产品结构,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短期来看,补贴退坡将直接影响新能源整车企业的盈利能力。为保持自身盈利水平,整车企业必然会向上游供应商传导成本压力,动力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之一,在整车中的成本占比较高,势必成为成本控制的重点领域。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的成本控制压力将进一步向上游供应商传导,发行人作为上游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的设备供应商,若不能(三)其他风险
1、被美国商务部列入“未经证实名单”的风险
在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2019年 4月,发行人被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列入“未经证实名单”(Unverified List),后续,发行人被 BIS移出上述名单。

未来,随着业务和技术的发展,发行人可能存在再次被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列入“未经证实名单”,甚至“实体清单”(Entity List)的风险。若公司被美国相关部门列入上述清单,可能对公司采购境外厂商生产的芯片、激光器等零部件产生一定限制,同时还会对公司的境外业务拓展、PCT专利申请以及行业相关前沿技术研究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发行失败风险
(1)发行认购不足风险
本次拟公开发行 2,379.0652万股,用于锂电激光智造装备基地项目、精密激光焊接与智能化装备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公开发行投资者认购发行人股票主要基于对发行人当前市场价值、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由于投资者投资偏好不同、对行业以及发行人业务的理解不同,若发行人的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不能获得投资者的认同,则可能存在本次发行认购不足的风险。

(2)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条件的风险
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市值系基于对当前业务发展、盈利能力、资产质量、未来发展潜力及行业发展前景等诸多因素所作出的预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应当中止发行。由于当前投资者对发行人价值的判断尚不能准确预测,因此存在本次发行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而中止发行的风险。

(3)法律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尚存在未决诉讼,主要的诉讼相关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或仲裁事项”。此外,公司未来还可能面临其他诉讼或纠纷,若法院对相关诉讼最终做出不利于公司的判决,将对公司未来期间的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等造成不利影响。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发行人所处行业具有广阔发展空间,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发行人拥有相关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及与其发展成长相适应的自主创新能力;发行人具备较强的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品牌和客户优势;发行人制定了可行的未来发展目标与规划以确保未来持续成长,并充分分析影响未来成长的风险并制定了应对措施。若发行人未来发展与规划及风险应对措施能够顺利有效实施,发行人将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财务专项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有关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信息开展了全面核查工作,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重点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确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财务核查过程中,保荐机构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并执行函证程序,获取并查阅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工商登记资料、上市公司公开文件、发行人银行账户流水、账簿明细及原始单据等文件,并综合运用抽样、分析性复核、详细测试等审计措施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进行全面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收入及盈利真实,不存在人为调节、粉饰业绩等财务造假的情形。

九、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保荐机构关注了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融资所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及填补措施和承诺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公开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规定的发行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附件: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63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有关文件的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授权张艳朋、吕彦峰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工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第三条规定,现就上述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等情况作如下说明与承诺: 张艳朋先生(1)除担任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外,张艳朋先生为创业板在审 IPO企业赣州吉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签字保荐代表人;(2)最近三年内未曾担任其他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吕彦峰先生(1)除担任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外,吕彦峰先生为创业板在审 IPO企业赣州吉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签字保荐代表人;(2)最近三年内曾担任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最近三年内,张艳朋、吕彦峰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等违法违规的情形。

特此授权。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E10075号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20年 1月 1日 至 2022年 12月 31日止)




目录 页次


一、 审计报告 1-6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1-4

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 5-6

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7-8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9-14

财务报表附注 1-150




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 10075号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 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飞激光)财
务报表,包括 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及 2022年 12
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及 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逸飞激光 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及 2022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0年度、2021年度及 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 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
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
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逸飞激光,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 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分别对 2020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年度期间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
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关键审计事项汇总如下:

关键审计事项该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的
(一)收入确认 
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详情及收入 的分析请参阅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三、(二十六)收入”及“五、(三 十三)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020年度、2021年度和 2022年 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 20,317.59万元、38,995.82万元和 53,418.43万元。由于收入是上市 公司的关键业绩指标之一,从而 存在管理层为了达到特定目标或 期望而操纵收入确认时点的固有 风险,我们将收入确认识别为关 键审计事项。(1)了解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 的关键内部控制; (2)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识别 与商品收入确认有关的控制权 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件,评 价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要求; (3)检查主要客户合同或订单、发 货单、货运单、验收单等,核实 收入确认是否与披露的会计政 策一致; (4)结合产品类型对收入以及毛 利情况执行分析,判断本期收入 金额是否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 (5)选取样本执行函证程序以确 认应收账款余额和销售收入金 额; (6) 对部分主要客户走访,核实 收入是否真实; (7)以抽样方式对资产负债表日 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核对至客 户签收的验收单等支持性文件, 以确认收入是否记录在适当的 会计期间。
(二)发出商品 
存货确认的会计政策详情及存货(1)了解逸飞激光签订合同、

的分析请参阅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三、(十一)存货”及“五、(八) 存货”。逸飞激光的发出商品系期 末已发货至客户现场,处于安装 或者待验收的项目成本。2020年 末、2021年末和 2022年末发出 商品金额分别为 16,064.85万元、 10,591.99万元、17,542.09万元, 占资产总额比例为 25.13%、 10.97%和 13.00%。由于发出商品 余额重大且其完整性、真实性和 截止性对经营成果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因此,我们将发出商品的 完整性、真实性和截止性确认为 关键审计事项。生产、发货、安装相关的业务流 程,检查了与发出商品入账有关 的合同、出库审批单和货运单, 分析了交易实质,检查了会计处 理是否正确; (2)查阅了资产负债表日后发 出商品增减变动的有关账簿记 录和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凭证、 出库单、货运单等资料,检查了 有无跨期现象; (3)针对期末存放于客户处但 未验收的发出商品,选取客户执 行函证程序、现场监盘程序; (4)获取发出商品跌价准备计 算表,检查是否按逸飞激光相关 会计政策执行,分析发出商品是 否存在跌价及计提是否充分。

四、 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
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逸飞激光的持续经营能力,
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计划进行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逸飞激光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
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
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
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三)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
披露的合理性。

(四)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
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逸飞激光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逸飞激光不能持续经营。

(五)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结构和内容,并
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六)就逸飞激光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以对合并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
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
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 2020年度、
2021年度及 2022年度期间的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
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财务报表附注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殊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公司概况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于 2005年 12月发起设立的有限公司。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420100781982958N。

截止 2022年 12月 31日,注册资本为 71,371,956.00元,注册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999号武汉未来科技城龙山创新园一期 C1栋 1101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本公司的法人及实际控制人为吴轩。

本公司主要经营活动为:激光设备、机电一体化、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租赁、批发兼零售;软件开发及批发兼零售;人工智能应用开发;工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3年 4月 6日批准报出。


(二)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公司子公司的相关信息详见本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本报告期合并范围变化情况详见本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三) 历史沿革
1、 第一次股东出资
2005年 12月 30日,公司经吴建春、吴轩出资设立,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元,各股东认缴出资额,本次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吴建春 货币资金
1 255,000.00 50,000.00 100.00
吴轩
2 245,000.00
合计
500,000.00 50,000.00 100.00
本次出资已经湖北敬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3日出具鄂敬验字[2005]第 16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财务报表附注

2、 第一次股权转让、第一次增资
2006年 12月 25日,吴轩与肖晓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吴轩将 24.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肖晓芬。同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武汉逸飞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并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50万元增加至 100万元,股东吴建春出资 7.5万元,股东肖晓芬出资 26.5万元,股东熊五岳出资 11万元,股东尹洮出资 5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额。

本次股权转让、增资以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肖晓芬 货币资金
1 510,000.00 510,000.00 51.00
吴建春 货币资金
2 330,000.00 330,000.00 33.00
熊五岳 货币资金
3 110,000.00 110,000.00 11.00
尹洮 货币资金
4 50,000.00 50,000.00 5.00
合计
1,000,000.00 1,000,000.00 100.00
此次出资已经武汉华中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于 2006年 12月 30日出具武华验字[2006]第 129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3、 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0年 11月 25日,肖晓芬与吴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肖晓芬将 51万元股权转让给吴轩;尹洮与吴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尹洮将 5万元股权转让给吴轩;熊五岳与王业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熊五岳将 2万元股权转让给王业明。吴建春与李庆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吴建春将3万元股权转让给李庆伟。吴建春与周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吴建春将 3万元股权转让给周斌。吴建春与吴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吴建春将 0.5万元股权转让给吴轩。吴建春与王业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吴建春将 0.5万元股权转给王业明。同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1 吴轩 565,000.00 56.50
吴建春
2 260,000.00 26.00
熊五岳
3 90,000.00 9.00
周斌
4 30,000.00 3.00
李庆伟
5 30,000.00 3.00
王业明
6 25,000.00 2.50
合计
1,000,000.00 100.00
财务报表附注


4、 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2年 12月 25日,吴建春与吴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吴建春将 23万元股权转让给吴轩;熊五岳与吴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熊五岳将 6万元股权转让给吴轩。王业明与吴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业明将 2.5万元股权转让给吴轩。周斌与梅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周斌将 3万元转让给梅亮。同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吴轩
1 880,000.00 88.00
李庆伟
2 30,000.00 3.00
梅亮
3 30,000.00 3.00
吴建春
4 30,000.00 3.00
熊五岳
5 30,000.00 3.00
合计
1,000,000.00 100.00

5、 第二次增资
2013年 4月 2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注册资本由 100万元增加至 500万元,由原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增资。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吴轩 货币资金
1 4,400,000.00 4,400,000.00 88.00
李庆伟 货币资金
2 150,000.00 150,000.00 3.00
梅亮 货币资金
3 150,000.00 150,000.00 3.00
吴建春 货币资金
4 150,000.00 150,000.00 3.00
熊五岳 货币资金
5 150,000.00 150,000.00 3.00
合计
5,000,000.00 5,000,000.00 100.00
此次出资已经湖北春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 2013年 4月 26日出具鄂春会[2013]验字 A4-079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6、 第三次增资
2015年 4月 7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注册资本由 500万元增加至 1000万元,由原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增资。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吴轩 货币资金
1 8,800,000.00 8,800,000.00 88.00
李庆伟 货币资金
2 300,000.00 300,000.00 3.00
财务报表附注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梅亮 货币资金
3 300,000.00 300,000.00 3.00
4 吴建春 300,000.00 300,000.00 3.00 货币资金
熊五岳 货币资金
5 300,000.00 300,000.00 3.00
合计
10,000,000.00 10,000,000.00 100.00
此次出资已经湖北长江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 2015年 11月 26日出具鄂长江财验字[2015]验字 1112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7、 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5年 9月 29日,吴轩与武汉逸扬兴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吴轩将 31%的股权(310万元出资)转让给武汉逸扬兴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转让价格 930万元。同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吴轩
1 5,700,000.00 57.00
2 武汉逸扬兴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100,000.00 31.00
李庆伟
3 300,000.00 3.00
梅亮
4 300,000.00 3.00
吴建春
5 300,000.00 3.00
熊五岳
6 300,000.00 3.00
合计
10,000,000.00 100.00

8、 第五次股权转让、第四次增资
2017年 4月 2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资金增资 26,222,909.4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971,220.00元,计入资本公积 25,251,689.40元;同意武汉逸扬兴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3.45%股权(对应 345,330.00元出资)转让给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吴轩
1 5,700,100.00 51.9546
武汉逸扬兴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 2,754,670.00 25.1079
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1,316,550.00 11.9999
4 李庆伟 300,000.00 2.7344
梅亮
5 300,000.00 2.7344
财务报表附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吴建春
6 300,000.00 2.7344
7 熊五岳 300,000.00 2.7344
合计
10,971,320.00 100.0000
此次出资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年 6月 30日出具信会师鄂报字[2017]第 50052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9、 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7年 11月 1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4.833%股权(对应 530,240.00元出资)转让给湖北智逸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同意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0.08%股权(对应 8,780.00元出资)转让给曹卫斌,同意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0.05%股权(对应 5,490.00元出资)转让给林春光。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吴轩
1 5,700,100.00 51.96
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2,210,160.00 20.15
3 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16,550.00 12.00 湖北智逸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4 530,240.00 4.84
李庆伟
5 300,000.00 2.73
梅亮
6 300,000.00 2.73
吴建春
7 300,000.00 2.73
熊五岳
8 300,000.00 2.73
9 曹卫斌 8,780.00 0.08
林春光
10 5,490.00 0.05
合计
10,971,320.00 100.00

10、 第五次增资
2017年 12月 27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资金增资 30,000,00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822,850.00元,计入资本公积 29,177,150.00元;同意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货币资金增资 15,000,00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 411,420.00元,计入资本公积 14,588,580.00元。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财务报表附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1 吴轩 5,700,100.00 46.70
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2,210,160.00 18.11
3 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16,550.00 10.79 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822,850.00 6.74
5 湖北智逸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30,240.00 4.34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6 411,420.00 3.37
7 李庆伟 300,000.00 2.46
梅亮
8 300,000.00 2.46
9 吴建春 300,000.00 2.46
熊五岳
10 300,000.00 2.46
11 曹卫斌 8,780.00 0.07
林春光
12 5,490.00 0.04
合计 12,205,590.00 100.00
此次出资已经湖北春天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8年 1月 10日出具鄂春会[2018]验字B1-016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11、 第六次增资
2018年 1月 31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深圳市惠友创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资金增资15,000,00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411,420.00元,计入资本公积 14,588,580.00元。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吴轩
1 5,700,100.00 45.18
2 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10,160.00 17.52 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1,316,550.00 10.43
4 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22,850.00 6.52 湖北智逸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 530,240.00 4.20
6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411,420.00 3.26
深圳市惠友创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411,420.00 3.26
8 李庆伟 300,000.00 2.38
梅亮
9 300,000.00 2.38
10 吴建春 300,000.00 2.38
熊五岳
11 300,000.00 2.38
财务报表附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12 曹卫斌 8,780.00 0.07
林春光
13 5,490.00 0.04
合计 12,617,010.00 100.00
此次出资已经湖北春天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8年 2月 5日出具鄂春会[2018]验字B2-009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12、 第七次股权转让、第七次增资
2018年 10月 26日,王树与吴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吴轩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0.64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8.225万元)转让给王树。王树与吴轩、逸扬兴能、怡珀新能源、海富长江、智逸新能源、中比基金、惠友创嘉、吴建春、熊五岳、李庆伟、梅亮、曹卫斌、林春光签订《武汉逸飞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8.225万元,王树以货币资金 3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8.225万元。

2018年 10月 28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和增资事项。

2018年 10月 31日,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转让和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吴轩
1 5,617,850.00 44.24
2 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10,160.00 17.40 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1,316,550.00 10.37
4 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22,850.00 6.48 湖北智逸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 530,240.00 4.18
6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411,420.00 3.24
深圳市惠友创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411,420.00 3.24
8 吴建春 300,000.00 2.36
熊五岳
9 300,000.00 2.36
10 李庆伟 300,000.00 2.36
梅亮
11 300,000.00 2.36
12 王树 164,500.00 1.30
曹卫斌
13 8,780.00 0.07
14 林春光 5,490.00 0.04
财务报表附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2,699,260.00 100.00
此次出资已经湖北春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 2018年 10月 31日出具鄂春会[2018]验字 B10-045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13、 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9年 8月 15日,吴建春、李庆伟与吴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吴建春、李庆伟将其持有的公司 4.72%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60万元)转让给吴轩。

2019年 8月 1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2019年 8月 30日,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吴轩
1 6,217,850.00 48.96
2 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10,160.00 17.40 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1,316,550.00 10.37
4 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22,850.00 6.48 湖北智逸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 530,240.00 4.18
6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411,420.00 3.24
深圳市惠友创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411,420.00 3.24
8 熊五岳 300,000.00 2.36
梅亮
9 300,000.00 2.36
10 王树 164,500.00 1.30
曹卫斌
11 8,780.00 0.07
12 林春光 5,490.00 0.04
合计
12,699,260.00 100.00

14、 第八次增资
2019年 11月 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共青城朗润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资金增资 54,000,00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 857,143.00元,计入资本公积 53,142,857.00元;同意嘉兴两山逸骋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资金增资 10,000,00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 158,730.00元,计入资本公积 9,841,270.00元;同意咸宁香城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财务报表附注

(有限合伙)以货币资金增资 15,000,00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 238,095.00元,计入资本公积 14,761,905.00元;同意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增资 10,000,00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 158,730.00元,计入资本公积9,841,270.00元;同意上海宏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资金增资 50,000,00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 793,651.00元,计入资本公积49,206,349.00元;同意广西海东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增资10,000,00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 158,730.00元,计入资本公积 9,841,270.00元;同意柳州市容易海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增资 1,000,00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 15,873.00元,计入资本公积 984,127.00元。注册资本由1,269.93万元增至 1,508.02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吴轩 6,217,850.00 41.23
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2,210,160.00 14.66

3 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16,550.00 8.73 共青城朗润涵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857,143.00 5.68

5 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22,850.00 5.46 上海宏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793,651.00 5.26

7 湖北智逸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30,240.00 3.52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8 411,420.00 2.73

9 深圳市惠友创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1,420.00 2.73 熊五岳
10 300,000.00 1.99

11 梅亮 300,000.00 1.99
咸宁香城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 238,095.00 1.58

13 王树 164,500.00 1.09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5 158,730.00 1.05

16 广西海东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8,730.00 1.05
嘉兴两山逸骋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 158,730.00 1.05

17 广西容易海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873.00 0.10
曹卫斌
18 8,780.00 0.06

19 林春光 5,490.00 0.04
合计
15,080,212.00 100.00
注:柳州市容易海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08-06工商变更名称为广西容易海达投财务报表附注

资管理有限公司。

此次出资已经武汉顾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 2019年 12月 31日出具武安审字[2019]第 005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15、 第九次股权转让
2020年 4月 1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东上海宏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 5.262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79.3651万元)转让给蚌埠宏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吴轩 6,217,850.00 41.23
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2,210,160.00 14.66

3 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16,550.00 8.73 共青城朗润涵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857,143.00 5.68

5 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22,850.00 5.46 蚌埠宏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793,651.00 5.26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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