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全球 (340006):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30710更新)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00:03:00 中财网
原标题:兴全全球 :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30710更新)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2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保管 ................................................................................. 9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1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4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7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 信息披露 ..................................................................................... 25
十一、基金费用 ................................................................................... 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1 十五、禁止行为 ................................................................................... 33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4 十七、违约责任 ...................................................................................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8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2003年 9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注册日期:1988年7月20日
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①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80%~95%;
② 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 0%~20%;
③ 权证投资比例为 0~3%;
④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六个月开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③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 80%-95%、债券投资比例为0%-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④ 本基金投资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⑤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⑥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 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得超过该券发行总量的 10%;
⑦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⑧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⑩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2)项第③、⑤、⑧、⑩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进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金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帐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1)指令需有授权通知确定的预留印鉴和签字,并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在指令上签字后,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3)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在业务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指令被执行之前,可以更改或撤销原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业务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接收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6)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是否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发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指令印鉴与签字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审慎验证,查验后以电话形式向发送指令人员确认,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经确认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有权签署、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该类相关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3.指令的执行
(1)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2)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适当的指令,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3)若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托管人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四)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相关合同、协议的费用支付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必须要素齐全,词语准确,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的指令。

(六)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1、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有权发送指令人员、更改或终止对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指令上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的修改等),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授权变更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协议正本一份送交托管人。

(二)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于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以及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基金管理人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日上午 10时之前进行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参与 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品种交易的,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 T+0日 14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因资产管理人原因,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引起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交收失败的损失以及赔偿因占用托管人在中登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三) 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在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进行对账。

(四) 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日上午11:00 前在基金公司总清算账户和基金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股票,按估值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估值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收盘价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b)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未上市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权证,按估值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恰当反映基金资产其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股票估值方法和债券估值方法的规定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进行赔偿。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出现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公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与复核,应于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7)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8)除上述约定外,管理人、托管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方式、电子确认方式等)办理本基金相关报告或报表的确认、复核事项。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时间由基金公司确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 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正式颁布,本基金暂时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若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类型基金提取销售服务费或者增加销售服务费作为投资者可以选择的收费方式,则本基金可以提取销售服务费,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费率范围内,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收取。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F÷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F为销售服务费费率
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提取方式或者其他事项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本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注册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由基金注册登记人确定,但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 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共同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 5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共同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则按上述程序进行同时更换。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基金法》第三十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3、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4、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6、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7、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8、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9、《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日内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任何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开始。如果协商开始后30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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