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内需LOF (161810):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07-10 送出日期:2023-07-12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的投资”章节。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于内需增长背景下具有持续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重点投资内需增长背景下具有持续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1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有期限(N) M<50万元 1.50% 场内、场外 50万元≤M<100万元 1.20% 场内、场外 申购费(前收费)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场内、场外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场内、场外 500万元≤M 1,000元每笔 场内、场外 赎回费 N<7天 1.50% 场外 7天≤N<365天 0.50% 场外 365天≤N<730天 0.20% 场外 730天≤N 0% 场外 N<7天 1.50% 场内 7天≤N 0.50% 场内 注: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中,股票投资部分重点投资于内需增长背景下具有持续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特定类型股票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将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此外,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还包括: 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1)市场风险(2)流动性风险(3)信用风险(4)集中度风险(5)系统性风险(6)政策风险 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包括:(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3)流动性风险、(4)转板风险、(5)退市风险、(6)系统性风险、(7)集中度风险、(8)政策风险、(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 、010-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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