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蚌投01 (163645): 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兑付及摘牌公告

时间:2023年07月13日 00:11:26 中财网
原标题:20蚌投01 : 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兑付及摘牌公告

债券代码:163645 债券简称:20蚌投01
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3年7月26日
?本息兑付日:2023年7月27日
?债券摘牌日:2023年7月27日
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7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22
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的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
期债券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0蚌投01
3、债券代码:163645
4、发行人: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6、债券期限:3年
7、票面利率:5.50%
8 2020 7
、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年 月
27日至2023年7月26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7月27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日)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20年7月30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6
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5.50%,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55.0
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7月26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和
剩余全部本金。

4、本息兑付日:2023年7月27日
5、债券摘牌日:2023年7月27日
三、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
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
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
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以及
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
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2021年11月6日延
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
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
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学保
联系人:刘蕊
联系地址: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
联系电话:0552-3182376
传真:0552-3183818
邮政编码:233000
2、主承销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航路68号招商局上海中心512
法定代表人:霍达
项目负责人:安辉
项目组成员:徐似锦
联系电话:021-23519153
传真:021-68407718
邮编:20013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号楼
51层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项目负责人:邓陈平、肖力珲
项目组成员:薛一苇
联系电话:021-32587580
传真:021-32587598
邮编:20004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聂燕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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