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30149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维科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维科精密 股票代码:301499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Vico Precision Mold &Plastics Co., Ltd. (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59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三年七月 特别提示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密”、“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3年 7月 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56.3717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13,825.4866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3,278.177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汽车制造业”(行业代码:C36)”。截至 2023年 7月 5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汽车制造业(C3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5.96倍。 截至 2023年 7月 5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2年扣非前/后 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19.5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44.17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61.55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3年 7月 5日(T-4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25.96倍,超出幅度约为 70.15%,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关注相关全部风险因素的描述,并特别注意下列风险因素: (一)业务成长性及业绩下滑风险 发行人 2019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 4,690.71万元,发行人 2020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 3,740.00万元,较 2019年有所下滑,主要系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行业景气度阶段性低迷、厂房搬迁及由此导致的新产品推出放缓等因素综合影响所致。2020年至 2022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55,440.43万元、67,972.84万元和 70,690.31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3,740.00万元、5,035.93万元和6,103.88万元,业绩呈稳步增长趋势。汽车电子产品受工艺优化等因素实现降本增效,汽车电子产品的毛利额以及毛利率稳步提升;受益于新项目数量由2021年的 26项提升至 2022年的 30项,验收合格确认收入的精密模具数量大幅增加,精密模具的收入大幅提升。 若未来公司产品更新迭代难以满足市场要求,下游市场需求呈现持续下降态势,或者出现市场竞争程度趋于激烈、产品价格面临年降压力、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且无法向下游有效传导等情形,公司将面临业务增长停滞和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风险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呈现高速增长态势。我国新能源汽车渗透率快速提升,从 2019年度的 4.80%快速提升至 2021年度的 14.59%,2022年进一步提升至 27.25%。与此同时,发行人 2021年和1 2022年燃油车产品和新能源汽车产品业务收入分别为 46,060.14万元和2,719.99万元以及 46,469.36万元和 4,423.65万元。报告期内新能源汽车产品收入占汽车电子收入比重分别为 3.59%、5.01%和 7.83%,新能源汽车产品收入占比较小。若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持续提升,或者燃油车退出时间表提前,燃油车销量大幅减少,而发行人应对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不足,新能源汽车业务转型不及预期,公司燃油车产品需求量将可能提前快速减少,新能源汽车产品可能面临竞争劣势,将影响公司市场占有率,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另一方面,相比于燃油汽车相对成熟的产业链,新能源汽车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产业链各环节尚处于磨合阶段。近年来,随着降低补贴金额、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补贴方式由预拨制转为年度清算制等一系列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增长。公司汽车电子产品在燃油车、混动汽车及纯电动汽车中均有应用。近年来,公司加大新能源汽车产品布局,其中 EMC滤波器组件、IGBT功率模块部件等新能源汽车产品已陆续量产。但若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不及预期,定点项目量产时间、量产规模低于预期,或者公司无法持续研发并获取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关订单,都可能使得公司新能源汽车有关业务发展不及预期,出现新能源汽车产品业务收入增长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汽车行业产销量下滑的风险 受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中美贸易摩擦、行业周期变动等多方面因素影响,2018年至 2020年中国汽车产销量连续下滑,产量和销量分别自 2018年的2,780.92万辆和 2,808.06万辆减少至 2020年的 2,522.50万辆和 2,531.10万辆。 随着政府刺激政策和厂商促销活动的陆续出台,前期被抑制的需求正在逐步释放,2021年度,全国汽车产销量分别完成 2,608.20万辆和 2,627.50万辆,同比分别增长 3.4%和 3.8%。2022年上半年,受行业周期变动影响,全国实现汽车产销量较上年同期小幅下滑,下半年随着汽车行业景气度提升,全年全国实现汽车产销量 2,702.10万辆和 2,686.40万辆,同比增长 3.60%和 2.24%。汽车生产 1 新能源汽车产品收入仅指为插电式混动汽车(PHEV)、纯电动汽车(BEV)及燃料汽车(FCV)开发的和销售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汽车产业与宏观经济波动的相关性明显,全球经济和国内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都将对我国汽车生产和消费带来影响。 若未来因居民消费水平下降、汽车消费意愿变化等原因,导致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放缓,公司订单需求可能面临波动的情况,公司将面临业绩增长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四)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首先,产业链内产品和技术创新的竞争加剧,在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提升和新能源汽车产品迭代速度提升的背景下,拓宽自身技术在新能源汽车产品上的适用性,并研发满足行业需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是未来业内企业的重要竞争内容。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拥有 9项模具设计类核心技术、6项模具制造类核心技术、29项产品制造工艺核心类技术及 3项自动化产线设计类核心技术。报告期内,公司国六标准产品和新能源电控系统产品陆续量产,部分产品(如喷油器部件等)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并积极布局氢发动机电磁阀部件、5G通讯连接器等产品的研发。若公司不能持续保持产品和技术创新以适应行业迭代周期,将面临产品竞争力下降或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其次,汽车产业以其庞大的市场规模和可预期的增长趋势亦持续吸引各类竞争者加码产业,从而加剧市场竞争。一方面,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另一方面,消费电子等行业的企业横向发展进入汽车电子领域。 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维持竞争优势并提高自身竞争力,在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塑料粒子、铜材、漆包线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51.95%、52.79%和 54.98%,原材料成本为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2020年底以来,铜材、漆包线等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2022年原材料价格保持高位震荡,对发行人营业成本产生了一定压力。经静态测算,塑料粒子价格每波动 1%,对毛利率的影响将超过 0.15个百分点,而铜材、漆包线的上述价格波动将影响毛利率 0.05-0.10个百分点。 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带来一定的影响;当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快速上涨时,如果原材料价格波动向下游客户传导不及时、不充分,将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六)主要客户集中且对单一客户存在依赖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为联合电子、博世、博格华纳等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和泰科电子、安费诺等连接器制造商,均为国内外知名厂商。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89.08%、85.52%和 81.58%,客户集中度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对联合电子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48.90%、46.09%和 41.25%,对联合电子存在较大依赖。 若未来公司与联合电子等重要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发生变化或终止,或主要客户因其自身经营原因而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或因公司在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生产交货等方面无法满足客户需求而导致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而公司又无法及时拓展其他新客户,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宏观经济及下游行业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为汽车电子精密零部件和非汽车连接器及零部件。下游行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波动紧密相关。当宏观经济处于下降阶段时,下游行业发展放缓,相关需求增长缓慢甚至可能萎缩。 公司的客户主要为国内外知名的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和连接器制造商,但如果其经营状况受到宏观经济的不利影响,将可能造成公司的订单减少、存货积压、货款收回困难等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拓展新客户不及预期的风险 近些年来,尤其是新厂建成后,公司持续开发新客户。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取得上汽英飞凌、博世华域转向、均胜均安、皆可博、中芯绍兴、采埃孚、吉光半导体、蜂巢传动及时代电气等新客户的项目定点,其中上汽英飞凌、均胜均安、中芯绍兴定点产品已于 2022年量产,其余新客户尚未批量供货。 汽车行业项目开发周期较长,因此公司取得项目定点至产品实现量产之间的时间间隔相对较长,而且项目定点时客户预测量产时间和量产规模受项目开发进度、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可能会与未来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异。若公司对上述新客户和新项目的开发不及预期,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汽车电子精密零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智能制造数字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对发行人发展战略的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业绩水平的提高产生重大影响。但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汽车电子精密零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已发生设备采购款 7,554.58万元,智能制造数字化项目尚无资金投入。 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政策环境、市场需求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未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或者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项目管理能力不足、项目施工管理不善、项目进度拖延等问题,将可能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同意(证监许可〔2023〕111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维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63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维科精密”,证券代码为“301499”。本次公开发行中的 3,278.1774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 2023年 7月 21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 7月 21日 (三)股票简称:维科精密 (四)股票代码:30149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825.4866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456.3717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278.1774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547.3092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与限售安排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与限售安排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 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本次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申请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二章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 2.1.2 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条件:“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 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3)第 11013号),发行人 2021年度、2022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5,035.93万元、6,103.88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的财务指标。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券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注 3:姚成长、倪明刚、阮建国、钱国强、李江波、梅维佳均通过维沣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注 4: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新加坡天工。本次发行前,新加坡天工直接持有发行人 92.83%股份。最近三年,发行人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新加坡天工的基本情况如下:
新加坡天工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新加坡元
2、实际控制人 维科精密控股股东为新加坡天工,实际控制人为 TAN YAN LAI(陈燕来)先生和张茵女士。 TAN YAN LAI(陈燕来)先生:1968年出生,新加坡国籍,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新加坡公民身份证号码 S687*****,大专学历,2005年至 2006年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总经理班学习。1999年至今任职于公司,担任公司董事长。 张茵女士: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101041969********,毕业于东华大学纺织系专业,大专学历。1999年至今任职于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本次发行前,TAN YAN LAI(陈燕来)先生和张茵女士通过天工控股、维科控股以及新加坡天工间接控制维科精密 92.83%股权;TAN YING XUAN(陈映璇)为 TAN YAN LAI(陈燕来)、张茵夫妇之女,系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通过维沣投资和维澋投资合计控制维科精密 7.17%股权。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发行人 100%的股权。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已实施的股权激励具体如下: (一)维沣投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维沣投资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公司员工通过上述员工持股平合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涉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四)限售安排 1、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根据维沣投资出具的承诺,维沣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承诺内容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与限售安排的承诺”。 2、激励对象份额的限售安排 维沣投资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约定,除 TAN YING XUAN(陈映璇)外,其他全体有限合伙人最低服务期限为 4年(自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的日期起算,该等日期以工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服务期内,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包括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转让、让渡合伙企业的份额及其上的任何全部或部分权利、权益),持有份额或权益不得用于质押、担保、抵押或偿还债务。 (五)股权激励对公司上市后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其它正在执行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安排。激励对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有利于促进激励对象将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紧密结合,积极主动参与企业决策和运营,进而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价值增长,对公司上市后的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影响。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0,369.1149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3,456.3717万股普通股,本次公开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3,456.371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9.5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 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29.92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3.13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9.89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4.17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 2.29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 2022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72.8186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5.00%。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172.8186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 2,471.321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发行数量为 985.0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根据《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6,859.24857倍,高于 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 691.3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780.0217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676.3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最终中签率为 0.0248101781%,有效申购倍数为 4,030.60387倍。 根据《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6,673,913股,缴款认购金额为325,141,303.50元,放弃认购数量 89,587股,放弃认购金额 1,746,946.50元。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7,800,217股,网下投资者全部缴款认购,缴款认购金额为347,104,231.50元。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89,587股,包销金额为1,746,946.50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2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7,399.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7,270.8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0,128.41万元。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年 7月 17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 0372号”《验资报告》。 注 2:保荐及承销费用包含辅导费用(不含税)943,396.22元。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2.10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60,128.41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8.50元/股(以公司 2022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49元/股(按照 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20年、2021年及 2022年的财务数据已经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3)第 11013号)。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2年 12月 31日。申报会计师出具了《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3)第 11013号)。申报会计师对公司 2023年 3月 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 1-3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3)第 0013号审阅报告。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2023年 1月-3月)》全文。 公司 2023年 1-6月业绩预计及相关变动分析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之“(三)2023年 1-6月业绩预计情况”,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3年 6月 30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13、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14、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国泰君安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陈启航、张翼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陈启航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主要参与了万盛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安靠智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万年青公开发行可转债等项目。在上述项目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执业过程中,陈启航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张翼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执行董事。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主要参与了铜冠铜箔 IPO项目、中银证券 IPO项目、久吾高科 IPO项目、康尼机电 IPO项目、江苏神通非公开发行股票、航天机电非公开发行股票、浦发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金风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南钢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广晟有色非公开发行股票、东方雨虹公开发行可转债、工商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久吾高科公开发行可转债等项目。在上述项目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执业过程中,张翼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 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与限售安排的承诺 1、控股股东新加坡天工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4年 1月 2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不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实际控制人 TAN YAN LAI(陈燕来)、张茵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4年 1月 2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不直接或者间接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4)在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则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维澋投资、维沣投资承诺 “(1)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准)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4年 1月 2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合并计算)期间,不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4)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维澋投资、维沣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TAN YING XUAN(陈映璇)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不直接或者间接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3)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梅维佳、李江波、钱国强、姚成长、倪明刚、阮建国承诺 “(1)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关于持股意向与减持安排的承诺 1、控股股东新加坡天工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企业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公司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3)若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实际控制人 TAN YAN LAI(陈燕来)、张茵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3)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直接或间接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维澋投资、维沣投资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企业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合并计算)期间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维澋投资、维沣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TAN YING XUAN(陈映璇)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通过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梅维佳、李江波、钱国强、姚成长、倪明刚、阮建国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通过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