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勤技术(603296):华勤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原标题:华勤技术:华勤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2023年 6月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技术”、“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 3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3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3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 4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9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9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1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 11 第四节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3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13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3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20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20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21 六、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查意见 ....................................................................................................................... 28 七、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28 八、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 29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30 十、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 4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赵 欢:于 2017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参与或担任保荐代表人的项目有安克创新 A股 IPO项目、运达科技 A股 IPO项目、名雕股份 A股 IPO项目、科达利 A股 IPO项目、正丹股份 A股 IPO项目、永安行 A股 IPO项目、意华股份 A股 IPO项目、永安行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徐石晏:于 201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最近三年曾担任保荐代表人的项目有赛科希德 A股 IPO项目、国联股份 A股再融资项目、彩讯科技 A股再融资项目、中国电信 A股 IPO项目、亚信安全 A股 IPO项目等,2022年 12月 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徐石晏、崔晔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3号),对徐石晏先生予以监管警示的监管措施,除此以外徐石晏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杨智博,于 2014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执行广立微创业板 IPO项目、格科微科创板 IPO项目、汇顶科技主板 IPO项目、昆仑万维创业板 IPO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项目组其他成员:王 檑、曹 宇、陈 曦、萧佳儒、陈 迟、刘晨晨、曹 珺、罗乐威、王雯雯、白文煊、赵冰莹、刘思嘉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 399号 1幢 成立时间: 2005年 8月 29日 021-80221108 联系方式: 业务范围: 一般项目:从事计算机软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讯产品及相关软硬件的设计、销售;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如下: 截至报告期末,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金浦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0.36%的股份。此外,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作为中金启融(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分别通过宁波奥闻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从而导致中金公司为发行人的第五层间接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不超过 0.0001%的股份。除上述情形外,中金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保荐机构的职业操守和独立性。中金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包括各业务、境内外子公司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中金公司下属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项目保荐并无关联。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上级股东单位”),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 40.11%的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中金公司约 0.02%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中金公司质控和内核制度,本机构自项目立项后即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质控小组对项目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内核部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内核工作,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本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项目组在申请项目立项时,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行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内核部从项目关键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 2、辅导阶段的审核 辅导期间,项目组需向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汇报辅导进展情况,项目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辅导备案申请、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文件需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项目组在重点核查工作实施之前,应就具体核查计划与质控小组进行讨论并获得质控小组的确认;后续实际核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导致核查计划的重大调整,也应及时与质控小组进行沟通。如有需重点讨论事项,可由项目组与质控小组、内核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 3、申报阶段的审核 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对申报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工作底稿开展现场核查。质控小组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审会审议并进行问核。初审会后,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意见,并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内核会议”)上就审核情况进行汇报。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就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就是否同意推荐申报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见。 4、申报后的审核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问询函回复/反馈意见回复、申报材料更新及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5、发行上市阶段审核 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需经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审核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6、持续督导期间的审核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复核、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内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一)聘请的必要性 为控制项目法律及财务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及财务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聘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 (二)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1)律师的基本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持有编号为 31110000E00017525U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2)会计师的基本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持有编号为 91110101592354581W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且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财务咨询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财务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 (三)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本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按照聘用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法律咨询服务费用。 本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按照聘用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中金公司已支付财务咨询服务费用 80万元人民币(含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项目中,发行人除依法为该项目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中伦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SHOOK LIN & BOK LLP、ELESCO ATELIER AT LAW、HEMANT SAHAI ASSOCIATES、安藤中尾中村法律事务所执业律师安藤恭平、Fairbairn Catley Low & Kong、核隼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Jamie J.Zheng, Ph.D, Esq.、DLS LAW OFFICES、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Zhong Lun Law Firm LLP为本项目的境外法律顾问,提供与境外法相关的法律意见;向 Counterpoint Technology Market Research Limited购买行业研究咨询报告;聘请了和诚创新顾问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募投咨询顾问,提供募投相关资询服务;聘请了统一翻译(上海)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翻译机构,提供申报外文文件翻译服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证券服务机构外,同时聘请中伦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SHOOK LIN & BOK LLP、ELESCO ATELIER AT LAW、HEMANT SAHAI ASSOCIATES、安藤中尾中村法律事务所执业律师安藤恭平、Fairbairn Catley Low & Kong、核隼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Jamie J.Zheng, Ph.D, Esq.、DLS LAW OFFICES、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Zhong Lun Law Firm LLP、Counterpoint Technology Market Research Limited、和诚创新顾问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翻译(上海)有限公司之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作为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2022年 5月 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以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部分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规章制度,并同意将前述相关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议内容如下: “一、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及可行性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约束措施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部分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十七、以 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投资设立广东省西勤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并收购有关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崔国鹏回避本议案表决; 十八、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2年 5月 23日,发行人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以及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规章制度,决议内容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及可行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约束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三)2023年 2月 1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前述相关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议内容如下: “一、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3年 2月 27日,发行人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出具了《关于同意豁免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的函》,同意豁免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日前通知各股东的规定要求,并对该次股东大会通知、召集、召开程序及其议案、决议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认可。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及可行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表决结果:35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100%)同意,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0名股东(所持股份代表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规定了相关具体发行条件,本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该等发行条件的意见请见下文第五部分。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等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股本变动涉及的增减资协议、股权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资产权属证明、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发起人和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许可证照或批准等文件资料;对发行人、主要股东和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进行了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和评估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经审核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就发行人 2020年度、2021年度及 2022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收入构成变动、主要产品价格变动和销量变化、财务指标和比率变化,与同期相关行业、市场和可比公司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购销合同、主要银行借款资料、股权投资相关资料、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仲裁、诉讼相关资料、主要税种纳税资料以及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资料,并走访了银行、工商等部门;就发行人财务会计问题,本机构与发行人财务人员和审计师进行密切沟通,并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针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本机构通过查阅行业研究资料和统计资料、咨询行业分析师和行业专家意见、了解发行人竞争对手情况等途径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分析和独立判断,并就重点关注的问题和风险向发行人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相关会议文件资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走访了相关政府部门;查阅了发行人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投资、对外担保、资金管鉴证意见;向董事、监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了访谈;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经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的持续经营符合发行条件 发行人系由华勤技术有限以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华勤技术有限成立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发行人的财会及内控情况符合发行条件 大华审计了发行人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及 2022年12月 31日的资产负债表, 2020年度、2021年度及 2022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0055号),认为: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华勤技术 2022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2020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机构核查了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编制财务报表时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况。 发行人已建立规范、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涵盖了发行人生产经营运作的全过程,使发行人全部经营活动中的各项业务均有了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或管理办法。发行人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了治理结构、业务运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在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并将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加以改进。 大华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3572号),认为“华勤技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 2022年 12月 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其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三)发行人的业务完整及独立性符合发行条件 1、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 公司具备与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公司的资产产权清晰,公司没有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除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存在抵押外,公司对其所有资产具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对其所有资产具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2)业务独立性 公司拥有独立的业务经营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包括拥有独立的产品研发体系、生产体系、市场营销体系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的情形。 (3)人员独立性 公司已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超越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公司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财务独立性 公司设立后,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在银行独立开立账户,拥有独立的银行账号,未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公司独立对外签订合同,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或混合纳税的情形。 (5)机构独立性 公司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负责的管理层,建立了完整、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公司已建立了适应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竞争需要的经营管理职能机构,各机构按照《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行使职权。该等职能机构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公司具有独立设立、调整各职能部门的权力,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实现有效分离,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等机构混同情况。 (6)关联交易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主要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进行了披露,并对报告期内发生的重要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及其财务影响进行了披露。公司独立董事通过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慎调查后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定价原则或者按照使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受益的原则确定,不存在影响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亦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1)主营业务变化 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硬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运营服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自成立后至今未发生重大变化。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发行人董事的选举和任职情况如下:2020年初,公司的董事为邱文生、崔国鹏、吴振海、陈晓蓉。2020年 11月,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 202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股份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选举邱文生、崔国鹏、吴振海、陈晓蓉、奚平华、邹宗信为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焦捷、胡赛雄、黄治国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任职情况如下:2020年初,公司的总经理为邱文生。2020年 11月,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正式聘任邱文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吴振海、邹宗信、张文国、王仕超、廉明、聂志刚为副总经理、聘任奚平华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王志刚为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最近三年均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系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或因公司组织形式变化,以及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作出的安排。该等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未造成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未造成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发生重大变化,未造成公司管理方针与既有的经营理念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权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经本机构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有争议、纠纷的情况。 自报告期初至华勤技术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邱文生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控制不低于 47.25%的华勤技术有限表决权;发行人设立后至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安排,邱文生及其控制的上海奥勤持有具有特别表决权的 A类股份 26,413.86万股,邱文生控制的上海海贤持有普通股 B类股份 4,050万股,据此,邱文生合计控制发行人 56,877.72万票表决权,占发行人表决权总数的 62.09%;根据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已取消表决权差异安排。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邱文生直接持有发行人5.31%的股份,并通过上海奥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海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 41.42%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46.73%的股份,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邱文生自 2006年至今持续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自公司前身华勤技术有限设立至今持续担任公司总经理。 本机构核查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稳定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发行人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经本机构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公司所拥有的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均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也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环境总体平稳,不存在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四)发行人的规范运行符合发行条件 1、发行人生产经营规范运作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 经保荐机构核查,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符合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六、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年 11月 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规的规定。 七、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发行人已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1.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2.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3. 对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4.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5.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 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1.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2.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或要求的,且承诺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监管规定或要求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监管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3. 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20]43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核查了审计截止日 2022年 12月 31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是否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业政策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变化,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产品研发风险 为始终保持行业竞争力,公司需要持续进行技术创新与研发投入,不断进行新兴技术方案与新品类产品的开发设计,公司当前的产品研发方向符合全球智能硬件领域的发展趋势与国家重大产业布局的指导方向。随着大数据、万物互联、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落地,智能硬件的技术与产品也在不断升级迭代,例如当前智能穿戴等产品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由于消费电子行业产品品类拓展和更新速度较快,若公司的产品研发、技术方向与市场趋势不符,或公司未来研发资金投入不足,公司可能会浪费研发与生产资源并错失市场机遇,进而对未来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技术迭代风险 智能硬件属于消费电子产品,技术更新迭代速度较快。当前,随着 5G通信、嵌入式软件开发、多摄技术、健康监测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硬件的功能也在逐步丰富、强大。若未来公司的技术迭代速度落后于行业竞争对手,或公司的技术方向偏离市场主流发展趋势,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3、技术泄密风险 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公司已经拥有了一系列的核心技术,这些技术是公司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公司制定了严格完善的内控制度保护自身的核心技术,与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了保密协议,通过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方式对核心技术进行有效保护,并在公司内部对于软硬件开发环境、研发成果、技术文档等进行 IT系统级加密安全措施。核心技术是公司竞争优势的重要载体,一旦出现重要的核心技术泄密,会对公司竞争优势以及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4、核心人员稳定性风险 智能硬件行业属于人才密集型产业,对管理、研发、设计、制造、销售、供应链管理、IT系统等专业人员的整体要求较高,需要专业人员具有多学科的综合能力。公司内部管理、销售人员不仅需要具备出色的管理能力与丰富的市场开拓能力,还需要对行业、产品和技术有深刻的认知和积累。而研发技术团队的专业性、稳定性及创新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未来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国内智能硬件行业内的优秀人员较为短缺,近年来随着行业景气度提升与市场竞争加剧,国内外智能硬件行业的人才资源竞争较为激烈。如果公司未来发生核心人员流失或未能及时引进符合要求的核心技术人才加入,可能为公司带来技术泄密与技术创新受阻等风险,因此公司无法完全规避未来核心人员流失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5、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5,986,574.33万元、8,375,852.43万元、9,264,570.16万元,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19,149.55万元、189,284.04万元、256,367.68万元,分别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9,509.19万元、104,281.48万元、186,845.25万元。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保持增长,但 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 2020年度下滑 29,865.51万元,下滑幅度为 13.6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 2020年度下滑 65,227.71万元,下滑幅度为 38.48%。2021年受上游供需关系紧张等因素影响,消费电子行业部分上游原材料出现价格上涨趋势,且人民币兑美元持续升值导致前期产品开发定价时预留的毛利率空间在实际量产出货时因汇率影响受到挤压,同时公司以智能穿戴、服务器、AIoT产品为主的新兴领域相关产品的布局及研发支出有所提升,综合导致 2021年净利润规模有所下滑。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实现良好增长。 未来随着公司智能硬件产品结构日益丰富、研发与制造投入不断增加,并伴随着行业及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管理、下游客户需求、上游原材料供应、汇率波动、产能规划、人力成本等因素导致的不确定性将会增多。如果公司无法较好应对上述因素变化,或未来智能硬件 ODM市场规模因行业环境波动、客户战略调整等原因出现下滑,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因原材料涨价、汇率波动加剧、市场竞争形势恶化等或有因素导致后续年度业绩下滑的风险。 6、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下滑相关风险 2023年第一季度,公司经会计师审阅的营业收入为 1,682,051.01万元,同比下降 24.0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7,021.61万元,同比上升 347.34%,营业收入下降主要系上游原材料价格下降传导至对客户的销售价格下降、部分特定客户变化的扰动、部分产品行业整体结构性波动、去年一季度基数较高、部分客户合作模式的影响等。未来,若前述部分因素持续,或行业与客户波动加剧或市场需求下降,且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应对,可能将导致公司面临营业收入持续下滑的风险。 7、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公司是专业从事智能硬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运营服务的平台型公司,主要服务于国内外知名的智能硬件品牌厂商及互联网公司等,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智能硬件 ODM行业。智能硬件的行业特点、下游客户结构、公司的商业模式等决定了公司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的现状。在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占比约 70%;其中,各期第一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约 30%。如果主要客户所处行业环境、品牌声誉、自身经营状况或经营战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基于各种原因无法维系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将导致这些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需求出现大幅下滑,进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8、原材料价格上涨及短缺风险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电子元器件、结构器件和包装材料等。报告期各期,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均在 90%以上,占比较高,对公司营业成本和盈利能力影响较大。公司采购的主芯片、存储器、功能 IC等目前主要向境外供应商采购,相关原材料的国产化进程仍在不同程度的推进中,因此较易受到国际贸易摩擦及关税、贸易等政策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对公司的正常采购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 2021年以来,受上游供需关系紧张等因素影响,消费电子行业部分上游原材料出现价格上涨趋势,芯片等部分原材料出现供应紧张甚至短缺情形。2021年,公司屏幕、主芯片、存储器、摄像头、功能 IC等原材料平均采购单价出现不同幅度地上涨,提高了公司营业成本,使得公司毛利承压。2021年,公司综合毛利率为 7.75%,相比 2020年度综合毛利率 9.90%出现下滑,2022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有所回升至 9.85%。 未来如果因为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地缘政治、上游产能供给、供应商经营策略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出现原材料产能紧张、供应短缺甚至停止供应等情形,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9、部分原材料采购采取 Buy&Sell模式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客户基于其产品所用原材料的保密性、专用性和供应及时性等因素考虑,与公司采用 Buy&Sell模式实施部分关键原材料的交易。在该模式下,该部分客户根据公司研发设计的器件选型清单先行向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后转售给公司,公司自行购买其他原材料等并组织生产加工,生产完毕后再将产成品销售给客户。在公司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的现状下,如果公司主要客户未来提高 Buy&Sell模式下的原材料供给比例、降低账期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毛利率造成不利影响。 10、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机为中心,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能穿戴、AIoT产品及服务器等共生发展的多品类智能硬件平台。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公司的经营管理难度将不断增加,在技术研发、客户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供应链管理、IT系统、财务管理等方面将会面临新的考验。如果公司的治理架构和管理能力无法适应经营规模的迅速扩张,将会导致公司管理效率降低,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11、劳动用工短缺及人力成本上升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调整、人口老龄化加速、城市生活成本提高及专业人才日益稀缺等,人口红利逐渐减弱,劳动力供给出现回落,同时公司一线生产工人所处岗位所需技能门槛较低,人员流动性大,公司存在劳动用工短缺、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如果未来公司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一线生产工人流失率较高的问题,同时公司员工工资水平过快上涨、与员工薪酬相关的其他福利、社会保障等支出持续提高,导致公司成本费用出现上升,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12、安全生产风险 由于公司一线生产人员数量较多、生产工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等原因,公司未来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如公司因管理不到位、设备故障、员工操作不当、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意外事故,公司将面临安全生产事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风险,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声誉等造成不利影响。 13、租赁生产经营场地无法续租风险 截至 2023年 2月 28日,公司在中国境内租赁的生产经营场所超过 50万平方米,主要用于生产厂房、仓储物流、行政办公等功能。公司与各租赁场所的出租方签订了正式的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达成一致,目前所有租赁合同均在正常执行中。未来如果发生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者租赁物业不能续租等情形的,将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计划的实施,可能导致公司被动推迟研发生产进度、延长交付周期、承担搬迁费用等,从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14、客户信息安全风险 公司因其经营模式特点,在主营业务开展过程中会接触到客户的未上市产品信息、未来市场推广计划等重要信息。公司系基于合法经营的目的而掌握该等客户信息,并将在持续经营中不断地获得客户的该等信息。公司存在因保密措施执行不当、管理或技术漏洞被恶意利用、员工违规泄密等原因而引发客户信息泄露的风险,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声誉、承担法律责任、丢失重要客户等不利后果,从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15、盈利能力波动风险 公司始终注重研发,并且凭借精益的智能制造能力和卓越的技术迁移能力快速扩张。鉴于公司整体收入规模较高,毛利率细微波动将对公司整体盈利水平产生较大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9.90%、7.75%和 9.85%。由于2021年以来受上游供需关系紧张等因素影响,消费电子行业部分上游原材料出现价格上涨趋势,且 2020年人民币兑美元持续升值导致前期产品开发定价时预留的毛利率空间在实际量产出货时因汇率影响受到挤压,受此影响公司 2021年综合毛利率从 2020年度的 9.90%下降至 7.75%,2022年公司综合毛利率有所回升至 9.85%。倘若未来市场竞争加剧、成本上升、汇率波动或者产品出货量萎缩,行业整体毛利率将受到挤压,从而进一步影响公司毛利率。或者,若公司在新兴领域的布局不顺,如智能穿戴、服务器、AIoT产品开发不力,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6、存货跌价风险 公司近年来业务规模发展迅速,期末存货余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489,444.91万元、784,098.04万元及 621,117.8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8.38%、22.67%及 20.00%。近年来,伴随着全球电子元器件技术产业飞速发展,消费电子行业智能硬件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较快。公司通常根据客户订单或预测滚动安排生产,并根据生产计划准备原材料,但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公司对于生产制造过程中的主要原材料和关键元器件往往会保持一定量的安全库存。倘若公司不能有效地实施库存管理,导致存货挤压受损,或者存货价值出现大幅下降,公司将面临一定的存货跌价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7、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良好,营业收入增长较快,公司对主要客户给予一定的信用期限,导致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429,731.51万元、1,838,454.25万元及 1,430,547.93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53.68%、53.16%及 46.06%。公司为满足市场需求扩大经营规模,较高的应收账款余额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限制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此外,若应收账款客户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发生坏账损失,进而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 18、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部分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等;公司部分子公司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公司及部分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税收政策”之“(二)报告期内所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税收优惠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额分别为 41,424.33万元、39,062.47万元和 51,223.16万元,占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16.75%、19.08%和 18.29%。如果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符合相关税收优惠资格认定条件,或国家和地方有关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未来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或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及利润水平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19、投资收益占比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为充分发挥产业协同效应,凭借产业链较为核心的地位通过对外投资的形式向半导体、芯片制造、自动化设备、模具等产业链上游纵向延伸,从研发设计、业务导入和产业投资协同推进电子产业上游元器件的国产化进程,产业链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收益(负数为投资损失)分别为 18,537.22万元、3,198.19万元及-13,174.92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分别为 20,896.02万元、59,476.30万元及 33,131.76万元,二者合计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5.94%、30.61%及 7.13%。未来若无法利用公司主营业务平台性属性持续取得较高投资收益,或投资收益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出现较大波动,将对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造成负面影响。 20、对外投资及金融资产余额较高的风险 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已上市公司股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产业协同效应显著或成长性较好的企业、持有权益工具投资的股份或权益份额等方式,形成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对外投资及金融资产余额。报告期各期末,上述对外投资及金融资产余额合计分别为 174,552.33 万元、311,529.85 万元及 447,855.37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43%、6.89%及 10.22%,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的比例分别为 23.56%、32.58%及 36.17%。若未来公司对外投资及金融资产因外部市场环境或被投资企业的内部经营情况有所变化而导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产生波动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1、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67.20%、61.72%及67.71%,公司境外销售主要以美元结算。同时公司存在部分原材料境外采购,一般也以美元结算。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失(负数为汇兑收益)分别为 29,706.12万元、-18.43万元及-28,273.98万元,人民币升值对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尤其对 2020年度的财务费用及 2021年度的毛利率等经营业绩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未来若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2、激励对象就公司历史实施的(虚拟)股权激励计划主张个人利益的风险 考虑到人力资源对企业经营的宝贵价值,公司创始股东自 2005年设立起始即实施(虚拟)股权激励计划,持续对符合激励条件的员工授予虚拟股权作为股权激励;2017年及 2020年,为了优化股权激励方案并完善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分别将截至该时点仍持有虚拟股权权益的激励对象进行工商显名登记,将其名下持有的虚拟股权转换为实际股权,即将(虚拟)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为员工持股计划。截至 2020年末,公司已将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股权激励份额全部授予完毕并完成工商登记,公司不存在任何预留或未明确归属的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份额。 由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历史期间较长、涉及激励对象人数较多、持股计划的方案亦经多次变动与优化等,因此公司无法完全排除个别激励对象未来可能对公司历史上实施的(虚拟)股权激励计划提出异议并主张个人利益的风险。 23、物业瑕疵的风险 截至 2023年 2月 28日,公司存在部分自有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情形,涉及 2处房产,涉及面积约 3.69万平方米,占公司境内自有及租赁房产面积比例为 3.00%。 截至 2023年 2月 28日,公司存在部分租赁房产未取得出租方权属证明文件的情形,涉及 1处租赁房产,涉及面积约 0.99万平方米,占公司境内自有及租赁房产面积比例为 0.80%。 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公司可能因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租赁房产权属证明存在瑕疵、出租方不能提供权属证明或租赁房产所在土地性质与用途管制变更等因素而导致自有房产或租赁房产无法正常使用、租约非正常终止、无法续约、厂房搬迁并产生额外的费用支出等,上述情形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日常业务和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24、劳动用工不合规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发展速度较快,公司劳动用工需求不断加大,因生产临时性、辅助性需要,公司存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且部分期间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用工总人数的比例超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的上限。公司已采取增加合同工数量等措施进行规范整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占比已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鉴于公司劳动用工人数较多,若公司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仍无法持续有效控制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占比,则公司劳动用工的合法合规性将会产生瑕疵,公司可能面临被劳动用工有权机关处罚的风险。 此外,由于公司一线生产人员数量较多且流动性相对较大、公司未及时履行缴交义务以及部分一线生产人员出于自身原因不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没有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没有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公司可能因此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或被处罚,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25、境外投资手续存在瑕疵风险 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在中国境外拥有 9家子公司、7家参股企业,其中子公司香港华勤、香港海勤以及参股企业进科投资有限公司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未及时履行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程序,子公司香港华勤、香港拓印、新加坡华勤、IPCL、HECL、印尼华勤以及参股企业进科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捷勤技术有限公司、光弘科技(印度)有限公司、光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PT. SAT NUSAPERSADA TBK境外再投资时未及时履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子公司香港华勤以及参股企业进科投资有限公司境外再投资时未履行外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手续。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上述公司已补充办理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或境外企业再投资备案手续。 公司历史上境外投资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境外投资程序存在一定瑕疵。公司可能因此被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进而对公司境外业务持续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26、知识产权争议风险 为了保持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竞争力,防止技术外泄风险,已掌握先进技术的行业内优秀企业通常会通过申请专利、登记软件著作权等方式设置较高的进入壁垒。公司一贯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建立了科学的研发体系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截至 2023年 1月 31日,公司拥有已授权的专利近 2,50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 900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超过 1,300项,知识产权数量较多。鉴于行业内企业竞争日趋激烈,若公司未能有效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免于他人侵犯,或因管理疏漏等因素在方案设计或产品开发过程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将可能面临知识产权诉讼或纠纷的风险。此外,如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者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也可能会影响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7、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作为消费电子产业链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产品质量尤为重要。公司终端品牌客户多为知名品牌厂商,其对供应商提供制造服务的产品质量具有严格的标准。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将产品质量视为企业的生命,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产品研发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管理、产品流转、供货保证、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精准把控。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产能增加和产品线扩充,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有效地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以保证对产品质量品质严格把控,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事故,则将对公司市场声誉造成损害,并有可能引发退货、索赔、仲裁、诉讼等风险,进而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8、诉讼风险 历史上公司曾与诺基亚公司之间就专利发生过 8宗诉讼案件,其中 7宗法院均判决驳回诺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准予诺基亚公司撤诉。针对 2012年 6月,诺基亚公司起诉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请求法院确认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M90型号和 L109D型号手机的行为侵犯其第 ZL98810085.1号专利权,法院进行了分案处理,就 L109D型号手机的分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均驳回诺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就 M90型号手机的分案,该分案已于 2016年 12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结果认为公司制造销售的 M90型号手机的技术方案落入诺基亚公司第ZL98810085.1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 5的保护范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年 12月 29日就该分案作出二审判决((2017)沪民终 92号),驳回华勤技术的上诉,维持原判,该等二审判决不涉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 2023年 2月 28日,公司与诺基亚公司不存在尚未审结的诉讼案件。 2022年 12月 13日,Bell Northern Research, LLC(“BNR”)起诉华勤技术侵犯其 13项专利,请求法院(1)裁定公司对前述专利实施了侵权;(2)判决公司向 BNR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应足以补偿 BNR因公司对该等专利的已有侵权行为以及在该判决生效前对该等专利的任何持续或未来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该损失包括所有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侵权行为)的相关利息、成本、开支及所有其他费用;(3)判决 BNR获赔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金;(4)宣布本案系《美国专利法》第 285条(35 U.S.C. § 285)中规定的例外情况,判决 BNR获赔合理的律师费用;(5)判决 BNR获取法院认为正当合理的法律或衡平法上的进一步救济。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已于 2023年 5月 31日驳回了 BNR对华勤技术的起诉。 此外,随着业务的发展与市场地位的提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可能面临其他竞争对手或企业等发起的诉讼风险。因此,公司无法完全排除未来竞争对手或第三方采取诉讼策略,阻滞公司市场拓展与业务发展的可能性。 29、客户滚动预测调整风险 滚动预测主要指在预算周期内,下游客户给与公司一定期间的采购量预测,上述采购量预测随着时间的变化实时更新并对剩余期限采购量动态调整。公司的长期合作客户通常在发出正式订单前会向公司滚动提交预测计划,公司根据客户预测计划先于正式订单采购备料,并在客户发出正式订单后进行生产和交付。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受宏观经济及消费电子市场情况变化影响,对初始滚动预测存在下调情况。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或消费电子行业持续发生波动,导致消费者对消费电子产品需求减少,或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公司客户可能会持续大幅调整初始滚动预测,可能将导致公司后续年度业绩下滑的风险,进而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0、政府补助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12,651.99万元、37,992.29万元、66,100.0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11%、18.56%、23.61%,上述政府补助金额均已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报告期内公司政府补助主要包括依据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而获取的进出口及物流支持、研发支持、核心设备补贴支持等。其中进出口及物流支持基于公司南昌地区子公司各年销售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产品的台数按照对应每个补贴年度的每台补贴金额申报并获取政府补助,虽然随着公司南昌地区厂房建设落地及产能规划的不断提升,对应产品销售及出口创汇金额预计可以得到持续增长,但基于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单台产品补贴金额将会随着补贴年度的增加而有所下降,根据补贴基数及补贴依据相乘得出的补贴总金额可能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存在因政府补助下降从而对利润总额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行业周期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智能硬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运营服务。智能硬件产品本身虽不具备明显的行业周期性,但作为公司主营业务占比较高的消费电子产品,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宏观经济景气度的影响。近年来,受国际贸易摩擦等因素的影响,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波动,消费电子行业中智能手机的市场容量增速出现放缓趋势。若未来全球经济发生衰退,将对公司所处行业造成不利影响。 2、国际贸易摩擦及政策限制风险 在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7.20%、61.72%、67.71%,并有部分原材料需要向境外供应商采购,且公司在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国家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布局了海外制造基地,初步构建了全球智能硬件制造平台的战略目标。随着国际市场经济形势波动加大、竞争越来越激烈,部分国家之间出于政治因素,针对性地进行国际贸易保护,通过提高关税、限制进出口等方式进一步加强贸易壁垒,甚至采用将部分企业列入“实体清单”等政策限制可能导致公司部分原材料出现供给受限等情况,亦可能影响到公司产品出口国家和地区下游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因此,公司无法排除未来部分国家或地区对公司的主要产品出口实行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和措施,一旦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形势恶化,或我国与这些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重大贸易摩擦或争端等情况,将影响公司的产品出口或原材料进口,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ODM市场规模下滑与市场竞争风险 发行人从事智能硬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运营服务,主要服务于国内外知名的智能硬件品牌厂商及互联网公司。智能硬件属于消费电子产品,受消费电子行业周期影响较大。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或消费电子行业环境发生波动,消费者对消费电子产品需求减少,或由于客户调整产品战略,例如采用 In-house模式自行研发设计或生产制造,减少或停止委外研发或制造,发行人可能面临市场规模下滑风险。其次,近年来,智能硬件产品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普及,行业竞争激烈,品牌厂商对 ODM公司研发生产能力的要求逐渐提高。ODM公司若未能及时跟上行业发展的技术趋势,可能会丧失部分高端产品订单,进一步面临市场规模下滑的风险。最后,部分 EMS厂商与关键零部件制造商也在近些年逐步涉足 ODM领域,也使下游客户对公司的商业模式、技术能力、供应链管理、产品质量、产品成本、服务响应效率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始终保持自身的竞争优势,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地缘政治风险 当今世界,国际局势跌宕起伏,各种不确定、不稳定因素频现。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日趋复杂严峻,全球主要大国或国家集团之间的竞合关系处于深度调整期,国家主义、民族主义、民粹主义抬头,东欧、中亚、中东等部分地区的地缘政治冲突时有发生。2022年 3月,俄罗斯对乌克兰开展“特别军事行动”,俄乌局势恶化,两国爆发武装冲突,以美国为首的部分西方国家和地区对俄罗斯实施各种制裁措施,俄罗斯随即推出反制裁措施,加剧了国际社会的矛盾和分歧。 俄乌冲突提高了全球政治经济形势和全球贸易环境的不确定性,可能对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发展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目前发行人建立了全球化的供应链体系,存在较高比例的境外采购和境外销售,并在日本、新加坡、印度、印尼等国家设有子公司,在印度、印尼、越南等国家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布局生产基地。地缘政治问题可能对某些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贸易发展产生显著不利影响,冲击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分工协作布局,进而影响发行人的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在相关或地区的正常运营以及盈利能力等。 (三)其他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系基于当前国内外市场经济环境、消费趋势、产品价格、原料供应和工艺技术水平等因素作为假设性条件。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仍然可能出现宏观形势变化、产业政策变化、技术迭代加快、市场环境变化、人才储备不足、资金到位不及时、项目投资超支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等情况,可能导致募投项目推出产品的下游市场开拓效果、客户采购意愿、销售价格、实际效益等与可行性研究存在一定差异,直接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和预期收益,募投项目存在无法正常实施或者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风险,进而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十、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掌握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权属清晰,技术成熟并广泛应用于公司产品的批量生产中; 2、发行人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拥有专业的技术人才和研发团队,拥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和丰富的技术储备,并采取一系列技术创新机制及安排、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3、发行人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获得多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 4、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巨大、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发行人具有领先的行业地位,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5、发行人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采用成熟的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 6、发行人是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高新技术企业。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附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赵欢和徐石晏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具体负责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工作。 截至本授权书出具之日, (一)2022年 12月 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徐石晏、崔晔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3号),对徐石晏先生予以监管警示的监管措施,除此以外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最近 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情况; (二)赵欢最近 3年内曾担任过已完成的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徐石晏最近 3年内曾担任过已完成项目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2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2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项目(202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202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2022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三)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目前申报的在审企业情况如下: 1、赵欢:除本项目外,目前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为 1家,为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2、徐石晏:除本项目外,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 保荐机构承诺,具体负责此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赵欢、徐石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年内具备 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最近 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综上,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作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止) 目 录 页 次 一、 审计报告 1-7 二、 已审财务报表 1-2 合并资产负债表 3 合并利润表 4 合并现金流量表 5-7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8-9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10 母公司利润表 11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12-14 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1-202 财务报表附注 三、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证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 7号楼 12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审计报告 大华审字[2023]000055号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技术)财务 报表,包括 2022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2020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 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 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华勤技术 2022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 月 31日、2020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2年 度、2021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 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 独立于华勤技术,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 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 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分别对 2022年度、 2021年度、2020年度期间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 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 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我们确定下列事项是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1.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 2.收入确认 (一)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 1.事项描述 关键审计事项适用的会计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 度。 华勤技术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会计政策及账面金额信息请参 阅财务报表附注四/(十)、(十二)及附注六/注释 5。如附注六/注释5所述,2022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2020年 12月 31 日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4,403,510,484.40元、18,462,813,843.58元、14,370,912,236.85元,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 98,031,174.36元、 78,271,353.22元、73,597,113.20元。 管理层基于单项和组合并考虑不同客户的信用风险,以账龄组 合为基础评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由于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 时,管理层需要做出重大判断和估计,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 息,包括客户历史还款情况、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等信 息。因此,我们将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我们针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认定所实施的重要审计程序包括: (1)了解和评价华勤技术信用政策及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内部控 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我们结合应收账款账龄、客户信用情况等分析评价华勤技 术所采用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政策的合理性,包括确定应收账款组 合的依据、预期信用损失率、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单独计提坏账 准备的判断等; (3)复核华勤技术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后续核 销或转回情况,了解及评价管理层以前年度预测的准确性及其评估 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情况; (4)获取华勤技术坏账准备计提表,复核管理层对坏账准备计 提的准确性; (5)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及期后回款检查程序,评价应收账 款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合理性; (6)复核财务报表及附注中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有关的披露。 基于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管理层对应收账款的可收 回性的相关判断及估计是合理的。 (二)收入确认 1.事项描述 关键审计事项适用的会计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 度。 华勤技术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政策及账面金额信息请参阅财 务报表附注四/(三十三)及附注六/注释 43。如附注六/注释 43所述,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92,645,701,601.40元 、83,758,524,337.08元、59,865,743,277.45元。华勤技术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能穿戴、AIoT产 品、服务器的销售及专业服务收入。境内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为产品 交付给客户指定的承运人,或按照协议合同规定运至约定交货地点;境外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为根据销售合同和订单的约定,将出口产品 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装船,或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专业服务收入 确认时点为项目验收或根据协议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达到时。营业 收入作为关键业绩指标且金额重大,从而存在管理层为了达到特定 目标或期望而操纵收入确认时点的固有风险,因此我们将收入确认 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我们针对收入确认所实施的重要审计程序包括: (1)与管理层沟通,了解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对公司业绩的影 响,评估销售业绩上升的合理性; (2)了解、评价和测试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关键控 制点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3)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主要包括销售合同、 销售订单等,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环境,评估收入的确认条件、方 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前后期是否一致; (4)从销售收入的会计记录和出库记录中选取样本,取得与该 笔销售相关的销售合同/订单、发货单、签收单、销售发票、出口报 关单、货运提单等原始单据,检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5)函证主要客户年度销售额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并对主要 客户的实施走访程序; (6)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营业收入的支持性文件,评估 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的期间确认。 基于已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华勤技术的收入确认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华勤技术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 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华勤技术管理层负责评估华勤技术的持续 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华勤技术、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 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华勤技术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 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 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 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 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 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 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 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 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 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 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华勤技术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 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 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 告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 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 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华勤技术不能持续经营。 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 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6.就华勤技术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 团审计。我们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 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 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 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 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如适用)。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 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 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 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 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止前三个年度 财务报表附注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止前三个年度 财务报表附注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历史沿革、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1.有限公司阶段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华勤技术”)前身是成立于2005年的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历史沿革及改制情况如下: (1)设立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勤”或“公司”)是由自然人荣秀丽、倪刚、邱文生、崔国鹏和杨亚齐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5年 8月 29日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00,000.00元,其中:邱文生以人力资本出资人民币 3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5%,其余均为货币资金出资人民币 58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5%。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股权比例 荣秀丽 4,140,000.00 46.00% 邱文生 3,960,000.00 44.00% 倪刚 720,000.00 8.00% 崔国鹏 90,000.00 1.00% 杨亚齐 90,000.00 1.00% 合计 9,000,000.00 100.00% 上述出资已经上海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于 2005年 8月 23日出具正光会验字(2005)第 150号验资报告验证。 上海华勤于 2005年 8月 29日领取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101152023763。 (2)第一次增资前股权转让及出资方式变更 2006年 8月 21日,荣秀丽将其持有的占注册资本 46%的股权作价 414万元转让给邱文生,倪刚将其持有的占注册资本 8%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崔国鹏、杨亚齐、陈晓蓉和吴振海,其中崔国鹏、杨亚齐各自以 27万元分别受让 3%股权,陈晓蓉、吴振海各自以 9万元分别受让 1%股权。 2006年 10月 31日,杨亚齐将其持有的、占注册资本的 2%股权作价 18万元转让给崔国鹏,将其持有的、占注册资本的 1%的股权作价 9万元转让给陈晓蓉,将其持有的、占注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止前三个年度 财务报表附注 册资本的 1%的股权作价 9万元转让给吴振海。 上海华勤原注册资本 900万元,其中人力资源出资 315万元。2007年 4月,股东邱文生原持有的人力资本出资 315万元变更为邱文生以货币方式出资 315万;截至 2007年 4月3日止,上海华勤已收到邱文生缴纳的注册资金 315万元。该出资已经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 2007年 4月 4日出具东会验字[2007]1201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8年 11月 26日,邱文生将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 90%的股权、崔国鹏将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 6%的股权、吴振海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 2%的股权、陈晓蓉将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 2%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上海奥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海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上述变更均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截至 2008年 11月 26日,变更后各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股权比例 上海奥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7,650,000.00 85.00% 上海海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1,350,000.00 15.00% 合计 9,000,000.00 100.00% 上海华勤于 2008年 12月 2日领取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10115000911639。 (3)第一次增资 根据 2009年 6月 8日的股东会决议以及章程修正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8100万元,全部以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转增注册资本基准日为 2008年 12月 31日。 截至 2009年 6月 10日止,公司已将盈余公积 500万元及未分配利润 76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9000万元。 2009年 6月 23日,上海华勤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各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股权比例 上海奥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76,500,000.00 85.00% 13,500,000.00 15.00% 上海海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合计 90,000,000.00 100.00% 上述出资已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于 2009年 6月 16日出具上会师报字(2009)第 1535号验资报告验证。 (4)第二次增资 根据公司 2015年 5月 13日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止前三个年度 财务报表附注 币 18,000万元,由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转增基准日期为 2014年 12月 31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000万元。截至 2015年 5月 13日止,公司已将未分配利润 18,0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27,000万元。 2015年 5月 18日,上海华勤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各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股权比例 上海奥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229,500,000.00 85.00%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