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简称为“科创红土”,场内扩位简称为“科创红土”,场外简称为“红土科技创新3年封闭混合”,基金代码为“501201”)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7月23日生效,并于2021年3月5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将于2023年7月23日届满,本基金自2023年7月24日起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基金名称将变更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因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并更名、法律法规的更新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后的《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自2023年7月24日起生效,本基金将适用其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将于2023年7月24日起开放日常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等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仍照常办理,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外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更名前的收益分配方式。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内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请投资者务必及时查询、核对持有的本基金更名后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1、本公告仅对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及相关安排予以说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将按基金合同关于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封闭运作期内的战略配售策略将不再适用。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首页 |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全文 |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
第一部分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
|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
| 三、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三、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房后更名而来。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
| |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 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
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 九、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为基金合同生效
后前三年。封闭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同时,为更好地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名称调整为“红
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外、
场内申购赎回,并适用基金合同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
的有关规定。 |
第二部分释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 |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
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
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更名后,基金 |
| | 合同相应修订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
|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之《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更名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为《红土创新科技创
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
| 6 3
、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合
同更名后,招募说明书相应修订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
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
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基金合同更名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应修订为《红
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
|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 |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 |
| 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
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
|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
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
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
法人 |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第三部分基金
的基本情况 | 一、基金名称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一、基金名称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第八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峰
2014 6 18
设立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字[2014]56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菲
2014 6 18
设立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字[2014]56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 |
|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33011866 |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33011866 |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第十八部分基
金的会计与审
计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
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
第十九部分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金的信息披露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
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报刊基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
|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
|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
第二十部分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
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基金合同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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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 |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全文 |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时间:2014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字[2014]562号
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 |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菲
成立时间:2014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字[2014]562号
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 |
| 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刘瑛 | 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汤凯越 |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原
则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 |
| 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其中,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资产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转型为普通上市开放型基金(LOF)后,本基金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科技
创新主题相关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
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 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其中,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资产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转型为普通上市开放型基金(LOF)后,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科技创新
主题相关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科技创新主题证券清单并定
期或不定期更新,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证
券清单履行监督责任。 |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
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
| 除上述第2)、9)、10)、20)、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 除上述第2)、9)、10)、20)、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对于因法律法规变更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
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
|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 |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
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
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
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
|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
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七、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
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
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
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
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
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 |
|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
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
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
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
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
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
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
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基金信息披露 |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报刊基金站”,包括基金 |
|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等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
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等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
十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保管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十三、基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保存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
不少于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
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
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十六、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
财产的清算 |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
|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
|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15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年以
上。 |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十七、违约责任 |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
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
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