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300644):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12:03:35 中财网

原标题:南京聚隆: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江北新区聚龙路 8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七月
声 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 相关章节。一、本公司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可能涉及一系列风险,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此次发行的可转债时,除募集说明书提供的其他资料外,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与本次募投项目二相关的风险
(1)募投项目二定位于碳纤维复合材料制件环节、与备案项目名称存在差异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二具体产品形式为碳纤维复合材料制件,产品形式不包含直接对外销售碳纤维或碳纤维复合材料,整体处于碳纤维、碳纤维复合材料的下游环节。而在来安县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来安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中本次募投项目二的备案名称为“年产 30吨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是因为发行人基于未来发展规划的考量,可能视业务发展情况逐步向上游产业链进行延伸,在项目备案时,发行人考虑了在来安县的整体投资计划与自身未来的发展空间,选择了范围更广的碳纤维复合材料作为备案名称。本次募投项目二具体产品与项目备案名称存在差异。

鉴于在整个碳纤维产业链上的环节不同,本次募投项目二在产品、工艺、专利、毛利率等方面与上游碳纤维产业上市公司存在一定差异,碳纤维或碳纤维复合材料的市场容量、增长率等亦不能完全对应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品的相应数据,发行人参考相关行业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二进行的规划存在无法完全实现的风险。

公司过往业务以改性塑料领域为主,本次募投二产品所涉及的客户群体与改料制件与碳纤维、碳纤维复合材料处在整个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公司技术积累目前集中于碳纤维复合材料制件结构设计、工艺设计、工装模具设计等应用方面,对于碳纤维以及碳纤维复合材料的相关积淀较为薄弱,若相关碳纤维行业上游公司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将业务链向碳纤维复合材料制件环节延伸,则公司可能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本次募投项目二的产能消化及效益预测亦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募投项目二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发行人现有碳纤维复合材料制件产能约为 6吨,实际合同销售量近 3吨,报告期内实现收入金额 493.02万元,尚处于较小的业务规模,本次新增产能为 30吨,产能大幅度增加。发行人评估本次募投项目二市场容量及产能消化风险时,行业数据主要依据上游碳纤维复合材料相关的市场数据,而上游碳纤维复合材料的市场空间并不完全等同于碳纤维复合材料制件的市场空间。作为碳纤维产业链相对下游和分支的领域,若上游碳纤维和碳纤维复合材料领域的企业切入制品生产环节,发行人仍面临着较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发行人目前尚未就本次募投新增产能签订正式的在手订单,本次新增产能的消化尚依赖发行人向既有客户拓展新的业务合作机会,以及拓展潜在客户转化为正式客户的能力。且如果后续产业政策、竞争格局、市场开拓出现滞后、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已经开始合作的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没有达到预期,通过试料的客户、建立初步合作意向的客户没有与发行人继续开展合作,导致发行人碳纤维复合材料制件板块订单获取能力下降,发行人新增产能将存在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进而将直接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发行人的整体经营业绩。

(3)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募投项目二盈利能力的风险
项目二平均毛利率为 38.65%,年均净利润为 2,193.55万元;当原材料价格上涨 5%时,平均毛利率降至 36.66%,净利润减至 2,004.62万元;当原材料价格上涨 10%时,毛利率降至 34.67%,净利润减至 1,815.70万元。未来预浸料等原材料价格因宏观经济波动、行业发展等因素影响大幅上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募投项目效益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4)募投项目二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水平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二拟使用募集资金 9,625万元,占拟募集资金总额 21,850万元的 44.05%。本次募投项目按设计产能达产销售后,项目二年均新增净利润为2,193.55万元,占两个项目年均新增净利润之和的 20.27%。项目二达产后碳纤维复合材料制件的平均毛利率为 38.65%,处于上市公司中披露的涉及碳纤维复合材料(部分包含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品)相关业务板块毛利率 30%-45%的区间内。

项目二产品成本、销售价格、毛利率水平等数据均为发行人根据自身经验和对市场情况的趋势判断进行的估测,是否能够按照预期实现存在一定的风险。且碳纤维复合材料制件属于发行人近年来新拓展的业务,报告期内尚未实现大规模销售。虽然发行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得到现有客户的认可,但潜在客户转化为成熟客户尚需要较长的周期,若未来客户拓展情况不佳导致新增产能无法消化或者原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产品市场需求大幅度偏离预期、因市场变动导致发行人调整募投产线和产品类型,则可能造成本次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水平的风险。

2、与本次募投项目一相关的风险
(1)募投项目一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一达产后,发行人将年新增 1.7万吨合金、1.8万吨改性聚丙烯和 1.5万吨特种工程塑料的生产能力。以 2022年为基期设定假设,募投项目一达产时,发行人合金产能年增长率 16.33%;改性聚丙烯产能年增长率 4.14%。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经开始小规模的开展高温尼龙、聚苯硫醚的销售,报告期销售规模为 156.48吨,本次募投新增特种工程塑料产能 1.5万吨,扩产倍数较大。若国内特种工程塑料市场发展缓慢,或发行人客户拓展能力欠佳,将导致本次特种工程塑料新增产能消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发行人目前尚未就本次募投新增产能消化与客户签订正式的在手订单,后续产能消化取决于发行人客户拓展情况,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发行人整体业绩以及募投项目一盈利能力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包括 PP、PA等大宗原料。报告期各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超过 80%,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存在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收入占比较高的高性能尼龙、高性能工程化聚丙烯毛利率贡献率较高。当原材料成本上涨5%时,报告期内高性能改性尼龙毛利率分别降低3.59%、3.96%和 3.87%,高性能工程化聚丙烯毛利率分别降低 3.51%、3.95%和 3.79%;当原材料成本上涨 10%时,报告期内,高性能改性尼龙毛利率分别降低 7.19%、7.93%和 7.73%,高性能工程化聚丙烯毛利率分别降低 7.03%、7.90%和 7.59%。

本次募投项目一实施后,在 100%达产的条件下,平均毛利率为 18.21%,年均净利润为 8,628.84万元。当原材料价格全部上涨 5%时,毛利率降低至 14.48%,净利润减少至 5,261.55万元;当原材料价格全部上涨 10%时,毛利率进一步降至10.75%,净利润减少至 1,984.27万元。

报告期内,为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订年度或较大数量的供货合同、采取战略采购策略来锁定原材料价格,以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但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因宏观经济波动等因素影响大幅上涨,将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及募投项目一效益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3)募投项目一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水平的风险
项目一拟使用募集资金 12,225万元,占拟募集资金总额 21,850万元的 55.95%。

本次募投项目按设计产能达产销售后,项目一年均新增净利润 8,628.84万元,占两个项目年均新增净利润之和的 79.73%。项目一产品聚丙烯的毛利率为 14.43%,较 2022年度发行人聚丙烯产品实际毛利率 10.59%显著上升;产品合金的毛利率为 13.17%,较发行人 2022年度合金产品实际毛利率 15.01%略低;而特种工程塑料产品毛利率为 21.62%,较发行人现有的高温尼龙、聚苯硫醚 2022年度 21.51%、17.51%的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

上述产品成本、销售价格、毛利率水平等数据均为发行人根据自身经验和对市场情况的趋势判断进行的估测,是否能够按照预期实现存在一定的风险。且项目一中的特种工程塑料属于发行人近年来新拓展的业务产品线,报告期内尚未实现大规模销售。虽然发行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得到现有客户的认可,但潜在客户转化为成熟客户尚需要较长的周期,若公司客户拓展情况不佳导致新增产能无法消化或者原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产品市场需求大幅度偏离预期、因市场变动导致发行人调整募投产线和产品类型,则可能造成本次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水平的风险。

3、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79.05万元、-5,650.45万元和 2,772.4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6,124.40万元、3,038.13万元和 5,372.07万元。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净利润主要系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幅大于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幅以及存货余额增加所致。若未来公司受下游客户回款、经营性投入增加等因素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或者经营活动流量持续大幅低于净利润,公司将会在营运资金周转上存在一定的风险。

4、报告期综合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18.36%、11.55%和 13.10%。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的平均值分别为 21.34%、13.88%和 13.38%。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均低于行业均值。主要原因系产品结构差异所致。未来若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环境不景气,竞争加剧,原材料市场价格持续上涨,且发行人未能持续提升研发创新能力、继续优化工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附加值等,则发行人将面临持续竞争能力不足,毛利率持续低于同行业公司,对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5、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不达预期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投项目“汽车轻量化用聚丙烯新型功能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募 2)”尚未实现累计承诺效益。该项目已于 2021年 6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正式进入投产,其未能实现承诺收益的原因主要系:(1)原承诺收益是基于发行人首发前三年业务毛利力水平进行测算,随着改性塑料行业自身和下游汽车行业竞争环境变化,业务毛利率水平较前次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时有所下降,项目实际毛利率有所降低;(2)由于设备调试及其他宏观因素影响,项目实际运行时间较短,产能利用率尚未释放。

虽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一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产品、客户等存在一定差异,但均属于改性塑料行业,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相关因素亦可能会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效益实现产生一定风险。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和摊销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本性支出规模较大,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购置设备。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发行人固定资产将大幅增加。运营期内,本次募投项目年均的折旧金额为 1,279.53万元。假设本次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新增折旧摊销占预计收入的比例为 0.45%,新增折旧摊销占预计净利润比重最高为33.18%,最低为 17.03%。随着募投项目建设完成产能释放,募投项目按计划预期实现收益,新增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可以覆盖新增资产带来的折旧摊销影响。但鉴于项目建成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实现预期效益,新增的固定资产也将对发行人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7、技术、人才、客户的储备对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
公司历来重视技术研发的投入,注重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公司在塑料改性领域深耕多年,行业领域的技术积累和充分的调研将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但是,报告期内特种工程塑料和碳纤维复合材料制件均为小规模的生产和销售,公司虽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需技术储备,并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了较为合理的前期规划,但由于前期生产规模与募投新增产能规划差异明显,发行人是否能够适应小规模生产向大批量、规模化生产的转变,发行人的工艺调整、质量管理、流程管控能力是否能够满足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导致本次募投项目能否顺利实施存在相应的风险。

同时,由于市场情况、行业技术、客户需求均在不断地变化,公司需不断提升产品性能以适应多样化的市场需求。考虑到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及实施周期,若发行人未来在技术运用、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不及预期,或者公司不能准确判断产品、技术及发展趋势和相关技术标准更迭情况,导致自身技术发展受限,或未能有效投入足够的科研开发力度,或无法整合核心技术人员团队、在审专利后续没有得到授权或者关键技术发生泄密等,都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技术的更替及升级,将会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及预期效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存在募投项目实施不及预期的风险。

8、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13,867.09万元、165,936.09万元和170,754.13万元。2020年末、2021年末和 2022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6,258.70万元、48,634.38万元和 54,057.08万元。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规模也在不断增加。公司严格控制应收账款风险并已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了坏账准备。但仍不能排除如果公司客户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按期付款的情况,公司会存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可能,从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9、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
2020年末、2021年末和 2022年末,公司存货净额分别为 29,548.13万元、31,160.58万元和 33,745.5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1.45%、29.84%和30.76%,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1.72%、20.68%和 20.63%。存货库龄主要在一年以内,整体来看库龄较短。公司主要存货均有对应订单或生产计划,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不存在大幅跌价的情况。但如果未来出现由于公司未能及时、准确把握下游行业变化或其他无法事先预知的原因导致存货长期无法顺利实现销售、存货价格迅速下跌、长库龄产品滞销,将导致存货跌价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10、贸易业务的风险
公司贸易业务主要系 PP、PA等大宗原料销售。2020年度、2021年度及 2022年度,公司贸易收入分别为 2,160.63万元、9,441.79万元和 8,735.8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90%、5.69%和 5.12%,对净利润的贡献分别为 2.38%、27.38%和 8.14%。

公司部分贸易客户同时涉及自产产品的销售,公司对于此类贸易业务参照自产产品销售给予客户相应的账期,若公司贸易业务规模持续扩大,此类客户贸易形成的应收账款亦将相应扩大,尽管公司已严格控制应收账款风险并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了坏账准备,但仍无法排除因客户状况恶化导致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可能,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从事贸易业务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同时避免原材料积压。但公司原材料价格受国际原油市场、国际局势、国内经济景气度等因素影响较大,公司根据既有经验对原材料价格进行的预测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大宗原料价格走势与公司的预测出现较大偏差,仍可能导致公司既有目的无法实现,甚至给公司带来损失,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宏观环境与行业形势的风险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高分子新材料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高铁及轨道交通、通讯电子电气、环保建筑工程等领域。公司产品的需求与下游市场景气度相关性很高,国家宏观环境及行业周期与上述行业的景气度密切相关。若国家经济增长放缓、宏观经济出现较大波动,将对公司当前下游主要应用领域行业造成压力,从而传导至公司,直接影响下游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且随着国内同行业企业数量的增多和国外企业进军中国市场,公司行业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宏观环境变化与行业市场竞争加剧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及市场份额,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行业竞争加剧,毛利率持续降低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改性材料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目前,我国改性材料厂商众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18.36%、11.55%和 13.10%。同期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的平均值分别为 21.34%、13.88%和 13.38%,毛利率在波动的情形下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下滑。随着国家加大对材料行业的支持力度,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竞争者加入市场争夺份额,发行人可能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如果未来发行人不能持续保持竞争优势,将对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本息兑付的风险
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回报,本次募投项目的效益也有可能因市场变动等达不到预期,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特别是若出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未在转股期选择转股等不利情形,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2、未提供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3、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估,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持续关注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变化,从而导致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增加投资风险。

4、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回售或持有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5、转股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增加,净资产规模将有所扩大,如公司利润增长幅度小于总股本及净资产增加幅度,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二、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三、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债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四、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偿债风险。

五、关于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情况及分配政策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股利分配条件和分配比例: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等状况,在确保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1)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意见,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7、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充分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情况如下:
(1)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21年 5月 20日,公司召开了 2020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20年 12月 31日的总股本 64,000,000股扣除截至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回购专户持有股份 235,000股后的股本 63,765,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元(含税),合计发放现金红利19,129,500.00元,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股转增 7股。2021年 6月 28日,公司根据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部分登记完成,回购专户持有股份由 235,000股减少至 30,000股,调整分配总额,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元(含税),发放总额 19,191,000.00元。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2)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22年 5月 20日,公司召开了 2021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总股本 108,682,100股扣除截至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回购专户持有股份 30,000股后的股本 108,652,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元(含税),合计发放现金红利21,730,420元。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3)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23年 4月 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 2023年 3月 31日的总股本本 107,939,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5元(含税),合计发放现金红利 16,190,970元。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回购账户里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的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2023年 5月 18日,发行人召开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3年 5月 31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 3万股注销完成,公司股本由 10,796.98万股减少至 10,793.98万股。2023年 6月 16日,公司限制性股票 13.94万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公司股本由 10,793.98万股变更为 10,780.04万股。公司相应调整了利润分配总额,调整后的分红总金额为 16,170,060元。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2、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现金分红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度2021年度
5,540.403,178.37
1,617.012,173.04
29.19%68.37%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与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可转债的认购安排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长刘曙阳承诺
“1、本承诺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长,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没有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后六个月减持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不存在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计划或安排;
3、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吴劲松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计划减持期为 2022年 10月 11日至 2023年 4月 10日,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10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98%,上述减持计划已于 2022年 9月 13日完成信息披露程序; 4、若本人或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实际发生了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若本人或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承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等决定是否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和本人届时资金状况确定;
6、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即自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及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本人保证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7、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的约束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一致行动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因此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 1:根据南京聚隆于 2023年 1月 30日披露的《关于一致行动人暨董事减持股份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南京聚隆已收到告知函,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吴劲松已提前于 2023年 1月 29日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注 2:原出具承诺时有效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 2月 17日废止,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替代。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刘越承诺
“1、本承诺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没有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后六个月减持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不存在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计划或安排;
3、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吴劲松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计划减持期为 2022年 10月 11日至 2023年 4月 10日,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10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98%,上述减持计划已于 2022年 9月 13日完成信息披露程序; 4、若本人或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实际发生了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若本人或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承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等决定是否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和本人届时资金状况确定;
6、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即自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及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本人保证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7、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的约束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一致行动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因此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 1:根据南京聚隆于 2023年 1月 30日披露的《关于一致行动人暨董事减持股份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南京聚隆已收到告知函,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吴劲松已提前于 2023年 1月 29日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注 2:原出具承诺时有效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 2月 17日废止,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替代。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吴劲松承诺
“1、本承诺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本人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计划减持期为 2022年 10月 11日至2023年 4月 10日,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10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8%,上述减持计划已于2022年9月13日完成信息披露程序; 3、若本人或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实际发生了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若本人或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承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等决定是否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和本人届时资金状况确定;
5、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即自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及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本人保证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6、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的约束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一致行动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因此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 1:根据南京聚隆于 2023年 1月 30日披露的《关于一致行动人暨董事减持股份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南京聚隆已收到告知函,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吴劲松已提前于 2023年 1月 29日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注 2:原出具承诺时有效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 2月 17日废止,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替代。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严渝荫承诺
“1、本承诺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没有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后六个月减持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不存在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计划或安排;
3、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吴劲松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计划减持期为 2022年 10月 11日至 2023年 4月 10日,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10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98%,上述减持计划已于 2022年 9月 13日完成信息披露程序; 4、若本人或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实际发生了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若本人或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承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等决定是否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和本人届时资金状况确定;
6、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即自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及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本人保证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7、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的约束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一致行动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因此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 1:根据南京聚隆于 2023年 1月 30日披露的《关于一致行动人暨董事减持股份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南京聚隆已收到告知函,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吴劲松已提前于 2023年 1月 29日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注 2:原出具承诺时有效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 2月 17日废止,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替代。

(五)持股 5%以上股东舜天股份承诺
“1、本承诺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与本公司同受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集团”)控制的发行人股东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经协”)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计划减持期为 2022年 11月 25日至 2023年 5月 24日,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1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上述减持计划已于 2022年 11月 4日完成信息披露程序;
3、若本公司或与本公司同受舜天集团控制的发行人股东舜天经协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实际发生了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公司承诺将不参与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若本公司或与本公司同受舜天集团控制的发行人股东舜天经协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等决定是否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和本公司届时资金状况确定; 5、若认购成功,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即自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及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本公司保证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6、本公司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的约束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因此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原出具承诺时有效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于 2023年 2月 17日废止,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替代。

(六)与舜天股份同受舜天集团控制的舜天经协承诺
“1、本承诺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计划减持期为 2022年 11月 25日至2023年 5月 24日,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1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上述减持计划已于 2022年 11月 4日完成信息披露程序; 3、若本公司或与本公司同受舜天集团控制的发行人股东舜天股份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实际发生了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公司承诺将不参与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 4、若本公司或与本公司同受舜天集团控制的发行人股东舜天股份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等决定是否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和本公司届时资金状况确定; 5、若认购成功,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即自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及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本公司保证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6、本公司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的约束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因此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原出具承诺时有效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于 2023年 2月 17日废止,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替代。

(七)马维勇、周艳、陆体超、张金诚、范悦谦、许亚云承诺
“1、本承诺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没有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后六个月减持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不存在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计划或安排;
3、若本人或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实际发生了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若本人或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承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等决定是否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和本人届时资金状况确定;
5、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即自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及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本人保证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6、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的约束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一致行动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因此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原出具承诺时有效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于 2023年 2月 17日废止,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替代。

(八)倪晓飞、王玉春、杨鸣波、姚正军、徐晓燕、丁益兵承诺
“1、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计划或安排。

2、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特此承诺。”


目 录
声 明............................................................................................................................ 2
重大事项提示................................................................................................................ 3
一、本公司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 3
二、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 11 三、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 12 四、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 12 五、关于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情况及分配政策 ...................................................... 12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可转债的认购安排 .............................................................................. 17
目 录.......................................................................................................................... 26
第一节 释义.............................................................................................................. 28
一、一般术语 .......................................................................................................... 28
二、专业术语 .......................................................................................................... 30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32
一、公司基本情况 .................................................................................................. 32
二、本次发行概况 .................................................................................................. 32
三、承销方式、承销期、发行费用情况、承销时间安排、上市流通安排 ...... 51 四、本次发行有关机构 .......................................................................................... 53
五、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人员之间的关系 ...................................................... 55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56
一、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56 二、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对外投资情况 .................................................................. 56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 66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68
一、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标准 .................................................................................. 68
二、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 68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范围 .................................................................. 72
四、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 73
五、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 75 六、财务状况 .......................................................................................................... 78
七、盈利能力分析 ................................................................................................ 109
八、现金流量分析 ................................................................................................ 127
九、资本性支出分析 ............................................................................................ 133
十、技术创新分析 ................................................................................................ 133
十一、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无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 133 十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34
第五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136
一、本次募集资金概况 ........................................................................................ 136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 136
三、本次募集资金对发行人的影响分析 ............................................................ 150
四、关于主营业务与募集资金投向的合规性 .................................................... 151 五、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 .................................................................................... 153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54
一、备查文件 ........................................................................................................ 154
二、地点 ................................................................................................................ 154

第一节 释义

一、一般术语

二、专业术语

注: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注:2023年 5月 31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 3万股注销完成,公司股本由10,796.98万股减少至 10,793.98万股。2023年 6月 16日,公司限制性股票 13.94万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公司股本由 10,793.98万股变更为 10,780.04万股。前述注册资本变动的工商登记尚在办理中。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 5万吨特种工程塑料及改性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和年产 30吨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该等项目主要为资本性支出。

近年来公司业务持续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内生性资金主要用于满足现有业务的稳定发展。在此背景下,公司自有资金难以满足上述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无法支撑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因此,公司需要通过资本市场的融资手段,获取外部长期资金的支持。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相当于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可供投资者根据需要进行普通股转化,兼具股性和债性。因此可转债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能够显著降低公司融资成本。通过本次发行,公司能够筹集业务发展所需资金、适当提高负债水平、优化资本结构,充分利用债务杠杆提升资产收益率,提高股东利润回报。

(二)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2年 8月 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年 8月 22日召开的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 1月 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募集资金总额调减相关事项)、2023年 7月 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进一步明确可转债发行相关具体事项)通过。本次发行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1,85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21,850万元,发行数量为 2,185,000张。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3年 7月 26日至 2029年 7月 25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3%、第二年 0.5%、第三年 1.0%、第四年 1.5%、第五年 2.5%、第六年 3.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A、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和转股来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 8月 1日,T+4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 2月 1日)起至债券到期日(2029年 7月 25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止。

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来源:仅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初始转股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8.27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1 0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1 0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1 0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1 0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0
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中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 11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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