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牛 (020010):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12:41:36 中财网
原标题:国泰金牛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 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6
五、 基金财产保管...........................................................................................................................7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0
七、 交易安排.....................................................................................................................................12
八、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收益分配的资金清算...........................................................................13
九、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6
十、 基金收益分配 ............................................................................................................................20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21
十二、 基金信息披露......................................................................................................................22
十三、 基金费用..............................................................................................................................23
十四、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4
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5
十六、 禁止行为..............................................................................................................................27
十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28
十八、 违约责任..............................................................................................................................30
十九、 争议的解决方式..................................................................................................................32
二十、 托管协议的效力.................................................................................................................32
二十一、 其他事项..........................................................................................................................33
二十二、 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33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邱军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据《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托管协议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五) 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七)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35%;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以书面方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八)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文件。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一)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协议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该协议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托管人一份。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托管人一份。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和使用。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书面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1、划款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申购赎回分红采取轧差清算的,基金管理人需发送轧差应付款项指令)、同业市场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用等费用划付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划款指令应写明收款人户名和账号、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开户行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如果基金管理人下达的划款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
(三)划款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付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从表面形式上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若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前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应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并确保基金账户中有足够可用资金头寸。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被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书面的授权变更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逾期未交付授权变更通知正本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指定专人从表面形式上对划款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和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印鉴和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者执行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指令,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七、交易安排
(一)交易席位的租用及管理
1、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托管人审核。被选作证券代理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符合以下的标准:
(1)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 亿元人民币;
(2) 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的重大处罚;
(3)管理科学,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设备先进,服务质量优良,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和从事研究的人员,能为本基金提供及时全面、良好的信息资讯服务;
(6)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7)清算便捷,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 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证券交易席位的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对手方,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划转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不需要接受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转指令。基金托管人与登记结算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

在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运作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处理基金投资清算交割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清算交割顺利完成。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在清算上的失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1、交易记录的核对
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每个工作日根据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的实际情况,独立编制交易日结单、日结表和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当日交易记录的核对。

2、基金账目的核对
基金账目包括基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对账表以及证券交易的资金账户月计表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周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及数量与金额。证券交易账目每个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代理基金销售网点或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网点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和登记,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八、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收益分配的资金清算
(一) 基金相关资金清算账户
1、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临时资金账户:在基金募集期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清算银行下属营业网点开立;
2、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托管行总行开立;
3、清算总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清算银行下属营业网点开立,用于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资金交收;
4、销售商清算专户:由销售商在选择清算银行开立。

(二) 认购
1、基金募集期
T 日,销售商网点在正常营业时间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并与银行核对资金收款情况。

账银、账实均核对无误后,将认购数据传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T+1 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批量处理完T 日认购申请数据后将认购确认数据发回销售商总中心,销售商总中心发至销售网点;
T+2 日,销售商在15:00 前根据认购确认数据将各销售网点T 日有效认购资金汇总后,划至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临时资金账户;注册登记机构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2、募集成功
T+N 日(募集期截止日),是基金募集的最后交易日,销售商网点仍正常接受投资人认购申请;
T+N+1 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批量处理T+N 日认购申请数据,并将确认数据发回销售商;
T+N+2 日,销售商在16:00 前根据认购确认数据将各销售网点T 日有效认购资金汇总后,划至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临时资金账户;注册登记机构核查全部认购资金到账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组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经验资确认后,注册登记机构将认购资金净额从募集期临时资金账户上划基金托管账户; T+N+3 日,注册登记机构将未认购成功部分资金及无效认购资金下划至销售商清算专户,由销售商划至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成立。

3、募集失败
T+N 日(募集期截止日),是基金募集的最后交易日,销售商网点仍正常接受投资人认购申请;
T+N+1 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批量处理T+N 日认购申请数据,并将确认数据发回销售商;
T+N+2 日,销售商在16:00 前根据认购确认数据将各销售网点T 日有效认购资金汇总后,划至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临时资金账户;注册登记机构核查全部认购资金到账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组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T+N+3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验资结果和法律规定的程序,正式公告基金发行失败;注册登记机构通知清算银行结息,并依据认购确认数据,将认购资金及利息从募集期临时资金账户中下划至销售中心清算专户,由销售商于T+N+4 日前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三) 申购
1、 T 日
销售商网点在正常营业时间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并与银行核对资金收款情况。账银、账实均核对无误后,将申购申请数据传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 T+1 日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批量处理完 T 日申购申请数据后将申购确认数据发回销售商总中心,销售商总中心发至销售网点;
3、 T+2 日
(1)16:00 之前,销售商网点根据注册登记中心处理后的 T 日申购数据,向清算银行发出 T 日有效申购的申购款的划款指令,将资金从销售商网点清算专户划至销售商总中心清算专户;
(2)16:00之前,直销中心汇总各直销网点上划的申购资金,之后将资金从直销中心清算专户划至注册登记中心清算总账户;申购失败的投资者款项,经审核无误后,由销售商网点向银行出具划款指令,将资金从网点清算专户划回给投资者指定账户; (3)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生成的有效申购数据,与清算银行核对清算总账户的款项; (4)16:00前,核对无误后,注册登记机构将有效申购资金(扣除申购费用后的净额)划入基金托管专户。之后通知基金会计核算部门,并对账。

(四) 赎回
1、T 日
销售商网点在正常营业时间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审核投资人申请材料无误后,对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进行冻结,并将赎回申请数据发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T+1 日
注册登记机构处理赎回数据,并将赎回成功和赎回失败的确认数据传给销售商,同时将资金清算数据发给清算银行和托管行;
3、T+2 日
12:00前,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应于T+3日划出的T 日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后的赎回资金净额)的划款指令;
4、T+3 日
(1)10:00,基金托管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T 日的清算数据,将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后的赎回资金净额)由基金托管账户划至清算总账户;
(2)12:00,清算银行根据注册登记机构T 日的清算数据明细,将赎回资金由清算总账户划向销售商总中心清算专户;
5、收到资金后2个工作日销售商总中心将投资人的赎回资金划至销售商网点,再由销售商网点分别向各基金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五) 收益分配
由于红利再投资不涉及现金流,故此处收益分配仅指现金红利发放业务。

1、R 日(权益登记日)
(1)12:00前,注册登记机构对T日投资者基金份额进行权益登记,制作红利发放名册
(2)15:00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应于R+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中下划至清算总账户的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2、R+1 日
(1)注册登记机构处理分红数据,并将确认数据传给销售商,同时将资金清算数据发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12:00前,基金托管人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给出的清算数据及基金管理人于R日给基金托管人的划款指令,从清算总账户将现金红利发至基金管理人清算专户 (3)15:00前,基金管理人从清算专户将现金红利分划至销售商清算银行 3、收到分红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销售商总部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划至销售商网点,再由销售商网点分别向各基金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有价证券。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包括配股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D、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F、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G、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如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则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5、 根据《销售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6.、被授权发送基金净值数据的人员应适用第五条(一)款项下的规定。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编制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完成,并将全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5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并于上半年结束后60日将全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并于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将全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立即进行复核,并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7、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9、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财务报表及其更新、半年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十、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对外予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法、违规的除外。

3、本基金收益分配依照《基金合同》和分红公告进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出。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5、基金管理人就收益分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季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光盘形式交由托管人保存。注册登记机构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十二、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第十二中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体披露。根据法律法规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处的信息文本,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容完全一致。
(四)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三、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其中: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其中: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其他费用
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基金费用。基金认购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处理,未约定的,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四、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有关本基金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取得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核准并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事项形成决议;
(3)核准并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督促原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以及妥善保管有关基金财产的证明文件;
2、督促原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协助新基金管理人办理担任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合法手续;
4、负责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督促原基金管理人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6、准确、完整向新基金管理人交付基金财产清单;
7、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职责
1、督促原基金托管人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基金财产;
2、督促原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督促原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其退任前继续履行相关托管职责; 4、协助新基金托管人办理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相关合法手续;
5、负责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督促原基金托管人向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托管业务和基金财产的移交手续; 7、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六、 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均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二)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和赎回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 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监管或立法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清偿、分配
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十八、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直接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
(四)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中一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失,而另一方(“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第十八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如下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托管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相应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该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或超越实际授权权限(例如该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相应的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采取正常适当的识别手段仍未能识别的除外;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无效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已从表面形式上进行审查而未发现异常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
4、如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可归责于基金托管人的任何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相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负有追偿责任; 7、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则双方按各自的责任程度分担责任;但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8、对基金合同中列明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数额计算错误的,其责任应按下面情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各自的责任程度分担责任;
9、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10、由于基金管理人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基金日收益等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数据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双方按各自的责任程度分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九、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 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 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应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二、 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地: 签字日: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地: 签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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