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四季A (550001):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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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7月24日 12:42:0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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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信诚四季A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关于旗下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23年 7月 24日起对旗下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信诚四季红”)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1、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基金全称 | A类份额
基金代码 | A类份额基金
简称 | C类份额基金
代码(新增加
的份额) | C类份额基金
简称 |
信诚四季红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550001 | 信诚四季红混
合 A | 018932 | 信诚四季红混
合 C |
自 2023年 7月 24日起,本基金新增 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原有的基金份额自动转为 A类基金份额,其收费模式不变。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2、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情况
本基金新增的 C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 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新增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费用结构具体如下:
(1)申购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持有期限(Y) |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
Y<7天 | 1.50% |
7天≤Y<30天 | 0.50% |
Y≥30天 | 0 |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3、新增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数量限制
为了保证本基金的稳定运作,维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3年 7月 24日起暂停本基金 C类份额的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即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 C类份额的单笔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在 1,000,000元以上(不含 1,000,000元)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予以拒绝;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 C类份额多笔累计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000元的,则对申请按照申请金额从大到小排序,逐笔累加至符合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元(含 1,000,000元)限额的申请确认成功,其余笔数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予以拒绝。本基金 A类份额不做限制。本基金 C类份额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期间,赎回及转换转出等业务正常办理。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本次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并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访问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前述涉及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上述基金表现的保证。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内容 | 内容 |
二、释义 | 无 |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
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
“A类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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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
本情况 | 无 |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在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
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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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开通证券交易所(场内)
申购、赎回等业务, 即通过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作为基金代理销售机构, 通
过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
适用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的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放证券交
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时,最
迟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
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开通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 即通过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代理销售机构, 通过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
等业务适用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的相关
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放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最迟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予以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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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
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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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
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
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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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
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
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
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
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
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
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
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实施日的 2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
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
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
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
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
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资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的 2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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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其权
利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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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基金
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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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等的合法权益。 | |
九、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销售服务费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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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资
产估值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
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
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
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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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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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费
用与税收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正式收取销售服务费后,在通常
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H=E×N÷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N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招募说明书
披露的,或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的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正式
收取日起,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
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60%。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
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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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最迟于调
整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最迟于调整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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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
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
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支付现金;本基金默认的分红
方式为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
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采用季度结算的收益分配机
制:
(1) 分红结算日:每季最后一个工
作日作为每季分红结算日;
(2) 分红前提:分红结算日基金份 |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
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
式为现金分红。
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可能导致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同一
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
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采用季度结算的收益分配机制:
(1) 分红结算日:每季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每季
分红结算日;
(2) 分红前提:分红结算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超过 1.00元,且基金产生已实现收益;
(3) 分红比例: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至少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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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净值超过 1.00元,且基金产生已实
现收益;
(3) 分红比例:本基金进行收益分
配,至少分配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1.00部
分的 25%;但分红金额不得超过已实现
收益,且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
1.00元;
(4) 分红登记日与除权日:基金管
理人于每季分红结算日(T日)决定是
否分红,若确定分红,经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则 T+1日为权益登记日并进行除
权,T+7日内实现派息;
若基金已实现收益不足基金份额净值
超过 1.00元部分的 25%,在满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将全部分配已实现
收益(每份基金份额的最小分配单位为
0.1分)。
7、基金约定每季度结算收益,但不保证
每季度都能实现分红。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
不超过 4次,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下一季
度开始分红结算;
8、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
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50%;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1.00部分的 25%;但
分红金额不得超过已实现收益,且分配后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不低于 1.00元;
(4) 分红登记日与除权日:基金管理人于每季分
红结算日(T日)决定是否分红,若确定分红,经基
金托管人核实后,则 T+1日为权益登记日并进行除
权,T+7日内实现派息;
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不足基金份额净
值超过 1.00元部分的 25%,在满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该类基金份额将全部分配已实现收益(每份基金
份额的最小分配单位为 0.1分)。
7、基金约定每季度结算收益,但不保证每季度都能
实现分红。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各类
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每年均不超过 4次,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下一季度开始分红结算;
8、各类基金份额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对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50%;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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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
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
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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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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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 0.5%;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 0.5%;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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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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