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A (017132): 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12:47:16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A : 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能源产 业股票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7月17日 送出日期:2023年7月24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 基金代码 017132 下属基金简称 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A 下属基金代码 017132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07-11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3-07-11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周斌 证券从业日期 2016-08-02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能源产业相关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风险控 投资目标 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投资范围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其中投资于基金所定义的新能源产业相关的上市公司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依托于本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体
系,对股票、债券、商品、房地产、现金等主要大类资产的表现进行预测,进而确定本基金对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体系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宏观发展政策驱动力、宏观经济驱动力、宏观价格驱动力、流动性政策驱动力、资产主体经营驱动力、市场参与度驱动力和境外因素驱动力七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下,力求取得中长期的绝对和相对收益。

(二)股票投资策略
1、新能源产业的定义
本基金通过对新能源产业主题相关的企业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投资于符合新能源产业趋势的成长股,深入挖掘新能源产业主题相关股票的投资价值,分享新能源产业主题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界定的新能源产业主题主要包括以下领域中的上市公司:
1)新能源生产和利用行业,包括:太阳能、风能、核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氢能等新能源的生产、利用及技术服务;
2)新能源设备制造行业,包括:光伏组件、风机、核电设备、燃气机组、氢气生产设备和抽水蓄能机组;
3)出行电动化产业链行业,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它电动化出行工具以及零部件、原材料、生产制造装备、主要投资策略 充电桩运营及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经销服务;
4)新能源汽车核心三电产业链(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控制系统),包括: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控制系统以及生产制造装备、配件、原材料、上游矿产资源;
5)储能和交互设备的生产和研发行业,包括:电池、电容器、逆变器、充电桩、电缆等的研发生产制造、原材料生产与制造;
6)新能源相关的工程建设、能源传输和运营行业,包括:新能源电站的建设、智能电网、电站运营、分布式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
未来随着政策、市场环境、行业规范或者行业准则等发生变化,新能源产业主题的界定可能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主题界定的标准及涵盖的相关行业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2、子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有政策驱动的、符合经济结构转型趋势及背景的行业中,从大行业板块发展生命周期、行业景气度、行业竞争格局、行业发展空间、技术发展前景及其发展趋势等多角度,前瞻性判断有投资价值的产业板块,从中挑选出具有高成长性的行业,对行业配置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在把握宏观经济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自下而上”的选股能力,基于对上市公司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精选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对新能源产业相关上市公司主要用以下三个维度进行筛选:
(1)定性分析
1)核心企业文化。企业筛选首先关注企业的核心文化,诸如是否客户价值至上、是否平衡好股东员工利益、企业文化是否积极向上、公司团队是否专业敬业等。

2)核心商业模式。企业筛选其次关注其商业模式能否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否具备足够的稳定性与透明度等。

3)核心竞争力。在考察前述核心价值观与核心商业模式前提下,重点关注核心竞争力是否突出以及可否持续。诸如企业的产品、品牌、渠道是否突出,企业的市场份额变化趋势等。

(2)定量分析
1)公司治理指标:如管理层与员工持股占比、内部人增减持比例等; 2)盈利能力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资产收益率(ROA)等; 3)经营质量与效率指标:如现金流、资产周转率等;
4)财务状况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
5)研发投入指标:如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比率、科研人员数量及占比、专利数量及在同行业的占比等。

(3)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研究成果,综合考量商业模式、发展的行业、企业治理结构等方面,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和价值进行综合评判,精选出具有成长性且估值合理或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形成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行业趋势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4、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精选具有成长性且估值合理或被低估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并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团队的研究成果,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力争做到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精选个券,控制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收益。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 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 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 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中证新能源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经人民币汇率折算) 业绩比较基准 ×2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 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港股市场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无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 < 100万元 1.50% 100万元 ≤ M < 200万元 1.20% 申购费(前收费) 200万元 ≤ M < 500万元 0.60% M ≥ 500万元 1000元/笔 N < 7天 1.50% 7天 ≤ N < 30天 0.75% 赎回费 30天 ≤ N < 180天 0.50% N ≥ 180天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20% 托管费 0.20%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因此,国内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2)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4)本基金存在港股通投资风险,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的风险。(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6)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7)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8)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9)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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