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民益C (160226):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一号)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14:21:40 中财网

原标题:国泰民益C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一号)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25
七、基金的存续 ................................................................................................................................ 26
八、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十、基金的投资 ................................................................................................................................ 3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5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八、侧袋机制 ................................................................................................................................ 68
十九、风险揭示 ................................................................................................................................ 7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4

重要提示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

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52号文批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 2013年 12月 18日起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结束后符合成立条件,于 2013年 12月 30日成立,于 2014年 1月 3日开放申购、赎回,并于 2014年 1月 16日上市交易。

自 2014年 1月 30日起基金名称由“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自 2015年 3月 23日起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变更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

自 2015年 11月 17日起,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2015年 11月 16日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为 A类基金份额。具体内容请阅 2015年 11月 17日披露的《关于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 2017年 11月 20日起至 2017年 12月 20日 17:00止。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修改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管理费率、投资策略等,同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为实施修订根据《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等。” 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即 2017年 12月 25日起生效,原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具体可查阅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年 12月 25日披露的《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核准以及对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尽管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仍然提请投资者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存在的上述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2023年 7月 22日披露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进行更新,相关费率调整自 2023年 7月 24日起生效。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 2022年 2季度报告,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2年 6月 30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3年 7月 22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年 9月 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变更注册。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2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1、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买卖基金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根据 2017年 11月 20日至 2017年 12月 20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所修订的《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成立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3、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销售服务费:指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号 8号楼嘉昱大厦 16层-19层
成立时间:1998年 3月 5日
法定代表人:邱军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8569000,4008888688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60%
意大利忠利集团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邱军,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 7月至 2002年 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主任科员。2002年 7月至 2007年 10月,任中德住房储蓄银行部门经理。2007年10月至 2008年 8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天津运作中心高级副经理。2008年 8月至 2011年 4月,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2011年 4月至 2014年 4月,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 4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年 11月至 2020年 4月,历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2020年 4月任公司党委书记。2020年 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

方光鹏,董事,博士研究生。1990年 8月至 1994年 9月,任职于中国科学院应用数学研究所。1997年 7月至 2005年 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2005年 1月至 2007年 7月,任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财会部高级副经理、股权管理部高级副经理。2007年 7月至 2010年 6月,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0年 6月起至今,历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管理部高级业务副经理、战略发展部专职董事。其间,2012年 7月至 2013年 10月兼任建银饭店董事,2013年 3月至 2014年 12月兼任宏源证券监事。2021年 3月至今,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1年 3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 BANK OF ITALY负责经济研究;1995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合伙人;2005-2006年在 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总监。

2013-2019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总经理。2019年 4月起任 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主管。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至 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年至 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年至 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年至 2017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 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 6月起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年 7月至 1998年 4月,任福建省泉州电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年 4月至 2001年 3月,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1年 3月至 2005年 8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局总会计师。2005年 8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年 12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7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年 7月至 2004年 12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年 12月至 2011年 1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年 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年 11月至 2016年 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 7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年 7月至 1991年 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 6月至 1993年 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年 9月至 1994年 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年 7月至 1999年 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 3月至 2010年 1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年 4月至 2012年 3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年 8月至 2016年 1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 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 6月至 1999年 1月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

1991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年 1月至 2003年 6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年 6月年 7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 9月至 2016年 7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年 8月至 2018年 1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年 3月至 2016年 7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 CEC工作期间,至 2016年 11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年 5月至 2021年6月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 8月起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 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年 9月至 1987年 6月,任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年 7月至 1998年 9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1998年 9月至 1999年 9月,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年 9月至 2005年 9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2005年 9月至2011年 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年 2月至 2015年 1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2015年 11月至 2019年 7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20年 12月起任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杨光琰,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1993年 7月至 1995年 9月在建设银行咸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担任科员,1998年 7月至 2002年 4月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2年 4月至 2007年 4月在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2007年 4月至 2012年 10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部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项目法务组负责人、法律二组负责人,2012年 10月至 2013年 2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3年 2月至 2020年 4月在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 4月至 2022年 7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2022年 6月起任公司纪委书记,2022年 8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年 2月至 2017年 10月,任安盛德国投资分析师。2017年 10月至 2022年 7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2022年 7月至今,任忠利亚洲首席投资官。2023年 4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年 7月至 1997年 8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金部员工。1997年 8月至 1999年 7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员工。1999年 7月至 1999年作,历任财务部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年 12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年 9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 4月至 2018年 3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 5月至 2018年 3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 9月至 2015年 3月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年 9月至 2018年 3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7月至 2020年 7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 9月起任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7月至 2019年 3月任投资总监(权益),2019年 4月至 2020年 7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年 8月起任投资总监(权益)。2015年 8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 7月至 2008年 2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年 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年5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年 9月至 2012年 11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年 1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现任审计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年 3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邱军,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畔,硕士研究生,17年金融从业经历。2006年 7月至 2021年 9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资产处置部业务副经理,企业管理部业务经理,办公室业务运营处高级业务副经理、负责人,党委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党办、董办、监办)副主任、主任等。2021年 9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委员。2021年 10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玮,硕士研究生,23年金融从业经历。2000年至 2004年,在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分析师。2004年至 2007年,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07年年至 2019年 2月在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2019年 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1年 3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5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年 8月至 2001年 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年 5月至 2006年 2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理;2006年 3月至 2014年 12月任职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15年 1月至 2018年 7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8年 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2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01年 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信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 6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9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 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年 3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樊利安,硕士,1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上海鑫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010年 7月加入国泰基金,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 10月起任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1月至 2018年 8月任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3月至 2019年 1月任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5月至 2020年 5月任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6月至 2019年 12月任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6月至 2018年 2月任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6月至 2017年 1月任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基金经理,2016年 5月至 2017年 11月任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8月至 2018年 8月任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0月至 2018年 4月任国泰福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1月至 2018年 12月任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 2019年 12月任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至月任国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至 2018年 5月任国泰泽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至 2018年 6月任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至 2018年 8月任国泰信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至 2018年 9月任国泰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3月至 2018年 5月任国泰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众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3月至 2018年 9月任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7月至 2018年 11月任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7月至 2018年 9月任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8月至 2018年 9月任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11月起兼任国泰融丰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的基金经理,2018年 1月至 2018年 5月任国泰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月至 2018年 8月任国泰恒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9月至 2020年 8月任国泰融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的基金经理,2019年 5月至 2020年 6月任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8月至 2020年 10月任国泰民利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 6月起兼任国泰宏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 8月至 2022年 2月任国泰浩益 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4月起兼任国泰同益 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2月起兼任国泰浩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浩益 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和国泰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 1月起兼任国泰安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5月至 2016年 1月任研究部副总监,2016年 1月至 2018年 7月任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2018年 7月至 2019年 7月任研究部总监。

(2)历任基金经理
自 2013年 12月 30日至 2014年 5月 6日由张一格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 5月7日至 2014年 10月 20日由张一格和黄焱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4年 10月 21日至 2015年 2月 24日由张一格、黄焱、樊利安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5年 2月 25日至 2016年 7月 4日由黄焱、樊利安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年 7月 5日起至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副总经理
委员:
张畔:副总经理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梁杏:量化投资部总监
郑有为:研究部副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可执行的规章制度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强和优化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开发、金融创新、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算等部门和岗位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行门禁制度。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则进行指导,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并对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制程序和手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授权机制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业务汇报体系,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实现自下而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以实现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陆亿零叁佰伍拾玖万零柒佰玖拾贰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9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33人, 所有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22年9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106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2240.17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机构名称机构信息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柜台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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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

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52号文批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结束后符合成立条件,于2013年12月30日成立,于2014年1月3日开放申购、赎回,并于2014年1月16日上市交易。

自2014年1月30日起基金名称由“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 自2015年3月23日起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变更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
自2015年11月17日起对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自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2月20日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主要包括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管理费率、投资策略等事项。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A类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A类份额于 2014年 1月 1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60220)。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14年 1月 3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 2014年 1月 3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于 2013年 12月 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份,则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32%
100万≤M<300万0.15%
300万≤M<500万0.06%
500万≤M按笔收取,1000元/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申购费率为 1.50%。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15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5日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30日少于 1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0.1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1年少于 2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0.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0.30%的赎回费。对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赎回费率设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场外赎回费份额持有时间(Y)赎回费率
 Y<15天1.50%
 15天≤Y<30天0.75%
 30天≤Y<1年0.10%
 1年≤Y<2年0.05%
 Y≥2年0
场内赎回费Y<7天1.50%
 Y≥7天0.30%
2、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仅开通场外份额,不开通场内份额。投资人可以场外申购与赎回 C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32%
100万≤M<300万0.15%
300万≤M<500万0.06%
500万≤M按笔收取,1000元/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0万1.50%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
本基金 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Y)赎回费率
Y<7日1.50%
7日≤Y<30日0.50%
Y≥30日0.00%
对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用。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或 C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对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数=49,261.08/1.1280=43,671.17份
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 A类或 C类基金份额,则所得基金份额为 43,671.17份。若投资者是场内申购 A类基金份额,则所得份额为 43,67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17份)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3,671×1.1280=49,260.89元
退款金额=50,000-49,260.89-738.92=0.19元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 43,671份基金份额,同时应得退款 0.19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50,000份场外 A类基金份额,持有 0.5年时决定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1.2500=62,500.00元
赎回费用=62,500.00×0.1%=62.50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62.50=62,437.50元
若该投资者持有的是场内 A类基金份额,持有 0.5年时决定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1.2500元,其获得的赎回金额如下:
赎回金额=50,000×1.2500=62,500.00元
赎回费用=62,500.00×0.30%=187.50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187.50=62,312.50元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5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 0.5年时决定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1.2500=62,500.00元
赎回费用=62,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0=62,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前瞻性把握不同时期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银行间市场的收益率,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主动调整股票、债券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新股投资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考虑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本基金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根据个股的估值水平优选个股,重点配置当前业绩优良、市场认同度较高、在可预见的未来其行业处于景气周期中的股票。

1)定量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结合案头分析与实地调研,对列入研究范畴的股票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和评价。

①成长能力较强
本基金认为,企业以往的成长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因此,本基金利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指标来考量公司的历史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考察公司成长性最重要的指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所隐含的往往是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体现公司未来盈利潜力的提高,盈利稳定性的加大,公司未来持续成长能力的提升。本基金主要考察公司最新报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净利润是一个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净利润的增长反映的是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增长情况。本基金主要考察公司最新报告期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经营性现金流量反映的是公司的营运能力,体现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基金主要考察公司最新报告期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②盈利质量较高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总资产报酬率是反映企业资产综合利用效果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企业总资产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利用股东资本盈利的效率,净资产收益率较高且保持增长的公司,能为股东带来较高回报。本基金考察公司过去两年的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盈利现金比率,即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值,反映公司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之间的比率关系。该比率越大,一般说明公司盈利质量就越高。本基金考察公司过去两年的盈利现金比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公司盈利的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等,全面分析其盈利能力和质量。

③未来增长潜力强
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预期决定股票价格的变化。因此,在关注公司历史成长性的同时,本基金尤其关注其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本基金将对公司未来一至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并对其可能性进行判断。

④估值水平合理
本基金将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采用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对公司股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2)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结合定性分析筛选优质股票,定性分析主要判断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产业政策方向,是否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良好的治理结构。

根据定性分析结果,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股票重点投资:
①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发展方向;
②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③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
④具有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考虑到收益率变动对久期的影响,若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则增加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相反,则缩短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组合久期选定之后,要根据各相关经济因素的实时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久期。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因此应缩短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者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若预期收益曲线平行移动,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采用子弹策略,具体的幅度临界点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若预期收益曲线做趋缓转折,宜采用杠铃策略。若预期收益曲线做陡峭转折,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采用子弹策略;用做判断依据的具体正向及负向变动幅度临界点,需要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3)个券选择策略
1)特定跟踪策略
特定是指某类或某个信用产品具有某种特别的特点,这种特点会造成此类信用产品的价值被高估或者低估。特定跟踪策略,就是要根据特定信用产品的特定特点,进行跟踪和选择。

在所有的信用产品中,寻找在持有期内级别上调可能性比较大的产品,并进行配置;对在持部跟踪评级及对信用评级要素进行持续跟踪与判断,简单的做法就是跟踪特定事件:国家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动态势、行业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公司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并对特定政策及事件对于信用产品的级别变化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对于特定信用产品的取舍。

2)相对价值策略
本策略的宗旨是要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产品。属于同一个行业、类属同一个信用级别且具有相近期限的不同债券,由于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程度不同,可能具有不同的收益水平和收益变动趋势,对同类债券的利差收益进行分析,找到影响利差的因素,并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个券,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

本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寻求相对价值的一种投资选择策略。

这种投资策略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是:在一级市场上,寻找并配置在同等行业、同等期限、同等信用级别下拥有较高票面利率的信用产品;在二级市场上,寻找并配置同等行业、同等信用级别、同等票面利率下具有较低二级市场信用溢价(价值低估)的信用产品并进行配置。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