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基 (506000): 南方科创板3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时间:2023年07月25日 16:53:55 中财网
原标题:科创板基 : 南方科创板3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南方科创板3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7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南方科创板3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南方科创板3年定开混合
基金主代码50600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7月2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南方科创板3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科创板3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23年7月28日
赎回起始日2023年7月28日
注:1、本基金场内简称为:科创板基,场内扩位简称为:科创板基金

2、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个开放期(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8月24日, 其中:2023年7月28日(含该日)至 2023 年 8 月 15 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2023 年 7 月 28 日(含该日)至 2023 年 8 月 24 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本基金自 2023 年 8 月 25 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4、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 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以3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3年后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3年后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 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个开放期时间为 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8月24日, 其中:2023年7月28日(含该日)至 2023 年 8 月 15 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2023 年 7 月 28 日(含该日)至 2023 年 8 月 24 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 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业务,赎回业务不受影响。届时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场内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须为 1 元的整数倍;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和场内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5%
100万≤M<200万1.2%
200万≤M<500万0.8%
M≥500万每笔 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场内申购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场内单笔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时收取不高于1.5%的赎回费。具体情况如下(其中1年指365天):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7日1.50%
7日≤N<30日0.75%
30日≤N<1年0.50%
1年≤N<2年0.30%
N≥2年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本基金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6、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7、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8、本基金场内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2 代销机构
1、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上述代销机构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在同业易管家上线
(排名不分先后)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科创板3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科创板3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南方科创板3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3、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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