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泰(603119):浙江荣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浙江荣泰:浙江荣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浙江荣泰 股票代码:603119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中兴路 30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特别提示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荣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3年 8月 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新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15个月、13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28,000.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6,859.5253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4.5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相对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0非金属矿物制造业”,截至 2023年 7月 14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17.43倍。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5.32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4.0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6.6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2.0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5.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35.58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可比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风险和重要事项: (一)下游行业技术路线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各类耐高温绝缘云母制品,其下游市场涉及新能源汽车、电线电缆、家用电器等领域,公司所处行业技术推动特征明显,技术迭代较快。近年来,随着云母绝缘材料下游应用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发展,市场对绝缘材料在稳定、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日益提升。耐高温、耐高压、耐电晕、高热稳定和环保型绝缘材料等产品已成为行业内企业的主要研发方向,尤其是新能源汽车电池的安全防护应用领域。未来若电芯材料发生重大技术路线变更,将可能减少云母绝缘材料的应用,公司若不能及时、准确地把握技术升级与迭代变化趋势,不能及时将技术研发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二)潜在竞争者导致的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新能源汽车热失控防护绝缘件领域为公司的重要发展方向,为保证材料供应,下游汽车厂商一般会发展2-3家合格供应商。若未来其他竞争对手取得资质认证,与发行人客户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而发行人不能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并在产品质量、产品工艺等方面持续保持差异化竞争优势,将可能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此外,行业上下游相关企业可能因为具有一定产业链优势顺势作为潜在竞争者加入到竞争中,使公司面临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的风险。 (三)宏观经济和下游行业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各类耐高温绝缘云母制品的下游市场涉及新能源汽车、电线电缆、家用电器等领域,与宏观经济发展状况联系密切。目前,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总体稳中向好,国内经济保持稳定增长,公司下游行业发展良好,市场前景广阔,发行人业务处于稳步增长阶段。如果未来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波动较大,上述下游市场规模不及预期等因素致使市场出现需求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四)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即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下同)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1.46%、34.23%和 35.49%,毛利率稳步上升,主要系公司新能源汽车热失控防护绝缘件产品销售毛利率较高且占比逐年提升所致。公司毛利率主要受产品售价波动、产品结构变化以及原材料采购成本、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波动等因素影响,如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将面临下降风险。 (五)应收款项规模较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1,275.80万元、16,436.01万元和22,266.57万元,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1.03%、43.25%和 43.72%,占比较高,随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整体呈上升趋势,未来应收账款可能仍将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不断增长,如果由于客户经营状况变化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回收困难,可能导致坏账增加,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云母矿、有机硅胶水、泡棉胶带等,材料成本是公司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56.96%、55.41%和 49.09%,原材料成本占比较高,原材料价格对公司营业成本的影响较大。公司云母矿、有机硅胶水、泡棉胶带等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受到下游市场供需关系等影响而波动。公司采购云母矿主要来源于进口,2022年受汇率变动和运费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云母矿采购价格有所上升。若未来受到全球经济环境的影响,上述影响因素将可能导致公司云母矿的采购价格大幅上涨,同时,若有机硅胶水、泡棉胶带等其他原材料价格短期内出现大幅上涨,且公司无法将原材料成本的变动及时转移给下游客户,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证发〔2023〕31号)(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上证发〔2023〕48号)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6月16日,中国证监会印发“证监许可[2023]1288号”批复,同意浙江荣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67号)同意。本公司股本为28,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6,859.5253万股于2023年8月1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浙江荣泰”,证券代码为“603119”。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8月1日 (三)股票简称:浙江荣泰;扩位简称:浙江荣泰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11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8,0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7,000.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859.5253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1,140.4747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无战略配售安排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404,747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3%,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2.01%。 网下无限售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12,595,253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选择的上市指标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2条第(一)款,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本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 2,917.59万元、8,292.81万元和 12,057.92万元,累计为 23,268.32万元;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36,497.57万元、52,161.68万元和66,747.54万元,累计为 155,406.79万元。本公司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Rongtai Electric Material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21,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曹梅盛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中兴路30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耐火材料生产;电工器材制造;云母制品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元器件制造;模具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新能源汽车、储能电池安全件及自动驾驶模块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各类耐高温绝缘云母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C30非金属矿物制造业”下的“C3082云母制品制造” 电话号码:0573-83625213 传真号码:0573-83679959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事务部 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荆飞 信息披露部门联系电话:0573-83625213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葛泰荣,实际控制人为葛泰荣、曹梅盛夫妻二人。葛泰荣、曹梅盛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36.96%股权,并通过上海巢泰、上海聪炯间接控制公司 1.38%股权,合计控制公司 38.34%股权。曹梅盛担任公司董事长、首席技术官,葛泰荣担任公司董事,上述二人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命等决策中处于主导地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葛泰荣先生,1956年 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40219561204****,大专学历。1984年至 1987年 6月曾任嘉兴市轻工业公司经理部业务员;1987年 6至 2003年 1月从事羊毛衫生产销售业务;1994年 2月至 2003年 1月曾任嘉兴荣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年 1月至2011年 8月曾任荣泰有限董事;2005年 6月至 2011年 11月曾任雷帕司副董事长;2016年 7月至 2018年 4月曾任荣泰科技董事。2021年 8月至今担任浙江荣泰董事。现同时兼任新加坡荣泰董事等职务。 曹梅盛女士,1962年 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40219620114****,大专学历,南湖区第五届、第九届、第十届人大代表,南湖区第三届政协委员。1982年 9月至 1987年 6月曾任嘉兴绝缘材料厂技术员;1987年 6至 2003年 1月从事羊毛衫生产销售业务;2003年 1月至 2004年9月曾任嘉兴市凤桥工程机械厂董事长兼厂长;2004年 9月至 2021年 8月历任荣泰有限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2011年 8月至 2021年 5月曾任荣泰科技董事长;2021年 8月至今担任浙江荣泰董事长、首席技术官。现同时兼任荣泰科技副董事长、荣泰汽车执行董事、上海聪炯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巢泰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荣泰执行董事、湖南源臻执行董事、阁劳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新加坡荣泰董事、越南荣泰董事等职务。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 情况
2020年 12月 29日,荣泰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湖南源臻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荆飞;2021年 4月 16日,荣泰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上海巢泰和上海聪炯从湖南源臻受让部分公司股权。荆飞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上海巢泰和上海聪炯为持股平台,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2021年 4月 30日,上海巢泰与赵书言等 32名员工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协议约定赵书言等 32名员工增资 115.4万元至上海巢泰;2022年 3月 7日,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员工金万洪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向金万洪转让其持有的上海巢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部分份额;2022年 3月 7日,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员工赵书言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向赵书言转让其持有的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部分份额。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巢泰、上海聪炯和荆飞分别持有公司 212.52万股、173.88万股和 289.80万股,分别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01%、0.83%和1.38%。上海巢泰、上海聪炯、荆飞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上海巢泰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荆飞先生,1983年 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2008年 9月至 2010年 4月,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员;2010年 4月至 2011年 12月,曾任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经理;2012年 2月至 2014年 5月,曾任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高级经理;2014年 5月至 2020年 9月,历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业务副总监、业务总监、资深业务总监。2020年 9月至 2021年 8月,任荣泰有限财务总监;2021年 8月至今任浙江荣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上海巢泰和上海聪炯的锁定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上海巢泰和上海聪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荆飞的锁定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荆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除上述股权激励外,公司不存在上市后施行的股权激励及期权激励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7,000.00万股,无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15.32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元 四、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24.05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6.68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06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5.58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6.03倍(按本次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 2.85倍(按本次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400.0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5,600.00万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0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385,700股,合计 385,700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 0.55%。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0.43元(按 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5.37元(按 2022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07,240.00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年 7月 26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8542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3年 7月 25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000.00万股,发行价格 15.3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7,2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0,234.5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005.46万元,其中股本人民币 7,000.00万元,资本溢价人民币 90,005.46万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97,005.46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 118,985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中汇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0503号),其审计意见具体如下: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浙江荣泰公司 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31日、2022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为 2022年 12月 31日,中汇会计师对公司 2023年 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 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3年 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中汇会阅[2023]6019号”《审阅报告》。 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公司经审阅的 2023年 1-3月财务报表及目前的经营情况,如果未来公司经营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对 2023年 1-6月业绩预测以及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 2023年 1-6月业绩预测系公司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正常运行,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认为: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娟 保荐代表人:谢安、蒋文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电话:010-66555305 联系人:谢安、蒋文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保荐代表人谢安、蒋文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谢安:保荐代表人,男,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副总裁,硕士学历。主持负责了先惠技术(688155)IPO、荣泰健康(603579)IPO项目,参与了露笑科技(002617)IPO项目,露笑科技(002617)公司债券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主体的尽职调查和重组改制工作。 蒋文:保荐代表人,男,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主持和参与露笑科技(002617)IPO、诚意药业(603811)IPO、大胜达(603687)IPO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主体的尽职调查和重组改制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 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葛泰荣、曹梅盛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三、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四、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五、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发行人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葛太亮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四、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申报前十二个月入股的股东承诺 申报前十二个月入股的股东超兴创投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申报前十二个月入股的股东宜宾晨道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企业所得收益。 三、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平台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平台上海巢泰、上海聪炯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董事、总经理郑敏敏承诺 郑敏敏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五、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六、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荆飞承诺 荆飞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三、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四、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五、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6、发行人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股东戴冬雅承诺 戴冬雅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在郑敏敏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郑敏敏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郑敏敏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在郑敏敏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五、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发行人股东陈幼兮、陈驾兴承诺 陈幼兮、陈驾兴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服务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服务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五、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六、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发行人股东杨引萍、唐万明承诺 杨引萍、唐万明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发行人股东和时投资承诺 和时投资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发行人股东崇丘贸易承诺 崇丘贸易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且自 2021年 11月 4日(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本企业股权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6)发行人股东张奇克承诺 张奇克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7)发行人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饶蕾、杨鸣、金水林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三、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四、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葛泰荣、曹梅盛承诺: “一、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人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2、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减持方式: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信息披露: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 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交易所相关规定。 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宜宾晨道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宜宾晨道承诺: “一、本企业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人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比例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定。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企业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除前述承诺外,本企业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交易所对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或新的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葛太亮、杨引萍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葛太亮、杨引萍承诺: “一、本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人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人在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比例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除前述承诺外,本人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交易所对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或新的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郑敏敏、戴冬雅承诺 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郑敏敏、戴冬雅承诺: “一、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2、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减持方式: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信息披露: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 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三、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2021年 11月 1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1年 12月 2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前公告具体方案。(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