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优选LOF (161728): 招商瑞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三号)
原标题:招商优选LOF : 招商瑞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三号) 招商瑞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 第三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年07月20日 重要提示 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6日《关于准予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22号文)注册公开募集。《招商 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8年7月5日正式生效。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名称调整为“招商瑞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如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见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7月20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28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1 绪言............................................................................................................................................. 5 §2 释义............................................................................................................................................. 6 §3 基金管理人 ............................................................................................................................... 11 §4 基金托管人 ............................................................................................................................... 22 §5 相关服务机构 ........................................................................................................................... 24 §6 基金的历史沿革 ....................................................................................................................... 27 §7 基金的存续 ............................................................................................................................... 28 §8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9 §9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 30 §10 基金的投资 ............................................................................................................................. 41 §11 基金的业绩 ............................................................................................................................. 54 §12 基金的财产 ............................................................................................................................. 55 §13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16 基金份额的登记 ..................................................................................................................... 65 §17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7 §18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19 风险揭示 ................................................................................................................................. 74 §20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2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8 §25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26 备查文件 ............................................................................................................................... 121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瑞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瑞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招商瑞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瑞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瑞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14、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特定机构投资者: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等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招商瑞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原《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0、认购:指本基金转型前,在招商 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8、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5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瑞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 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 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 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 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 4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2016年 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海安支行工作。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年5月至2004年4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 8月至2020年3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年 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年 9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10月至2023年7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年11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年2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3年 7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金宝先生,理学硕士。1988年 7月至 1995年 4月担任同济大学数学系教师,1995年 4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经理,上海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办事处负责人,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监、联席总经理,机构客户部董事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一部总经理,金融市场投资总部总监兼债券业务创新部总经理、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总监。2003年 4月至 2008年 6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2008年7月至2020年12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2020年10月至今兼任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年7月至1992年9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998年4月至2009年3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年3月至2014年3月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年7月至2022年5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和Ernst&Young,1995年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9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目前兼任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助教、讲师。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 5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博士研究生,1982年9月至1985年9月担任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1991年 3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年4月至1994年6月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年2月至2015年3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年12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自2008年3月至2014年9月以及自2002年3月至2005年9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自2008年2月至2014年5月以及自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 7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年 9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2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年 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年2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现任公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与管理部部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先后就职于华菱集团(湘潭钢铁公司)信息技术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冷事业部、翰威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 4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业务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 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李崟先生,工商管理硕士。2002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9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部总监、行业研究员以及投资经理;2013年12月加入国投财务有限公司,任权益投资总监;2015年12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专业总监兼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 2月 3日至今)、招商睿逸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年6月22日至今)、招商安庆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7月27日至今)、招商稳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0月19日至今)、招商臻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1月5日至今)、招商瑞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8月17日至今)、招商匠心优选1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年5月4日至今),兼任投资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姚飞军先生,管理时间为2018年7月5日至2021年6月5日;尹晓红女士,管理时间为2018年7月5日至2021年6月5日;马龙先生,管理时间为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6月5日;张韵女士,管理时间为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吴亮谷先生,管理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至2021年3月10日;王景女士,管理时间为2021年6月5日至2023年1月20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裴晓辉、王景、朱红裕、于立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专业总监。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4.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4.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6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5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02只,QDII基金5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4.4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4.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1.3 场内代销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江丽雅 联系人:吴凌志、江丽雅 §6 基金的历史沿革 招商瑞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封闭运作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6日《关于准予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22号文)准予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9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8年7月5日生效。 根据《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招商瑞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21年7月4日封闭运作期届满,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21年8月2日(含)进入转型过渡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转型过渡期的规定交易时间内办理基金的场内、场外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转型过渡期届满日次一日,即2021年8月3日,《招商瑞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基金更名为招商瑞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场内、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7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8.1 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2019年3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2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8.3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换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8.4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9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9.1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9.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业务。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开始办理场内与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9.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4、当日场外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4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时,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元,且申购申请的金额必须为1元的整数倍。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份。留存份额不足1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 10元。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9.6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场内申购费率与场外申购费率相同。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场内赎回费率与场外赎回费率相同: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期少于30天且不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且不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并根据上述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包括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销售机构退还投资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1,5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1,500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1+1.5%)=100,000元 申购费用=101,500-100,000=1,500元 申购份额=100,000/1.2000=83,333.33份 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所得基金份额为83,333.33份。 若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所得份额为83,333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33份)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83,333×1.2000=99,999.60元 退款金额=101,500-99999.60-1,500=0.40元 即投资者投资101,5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83,333份基金份额,同时应得退款0.40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30日但不满6个月,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53.40元 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30日但不满6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9.8 申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9.9 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申购开放期内暂停申购的,该申购开放期的时间可相应顺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9.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9.11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9.1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9.13 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9.14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9.15 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资产在不同投资资产类别之间灵活配置,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10.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10.3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金融要素运行情况、中国经济发展情况,在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进行积极的配置,并根据风险的评估和建议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2)A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理念为导向,采取“自上而下”的多主题投资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方法,灵活运用多种股票投资策略,深度挖掘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多主题投资策略和个股精选策略: A、多主题投资策略 多主题投资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通过对经济发展趋势及成长动因进行前瞻性的分析,挖掘各种主题投资机会,并从中发现与投资主题相符的行业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力争获取市场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从经济发展动力、政策导向、体制变革、技术进步、区域经济发展、产业链优化、企业外延发展等多个方面来寻找主题投资的机会,并根据主题的产生原因、发展阶段、市场容量以及估值水平及外部冲击等因素,确定每个主题的投资比例和主题退出时机。 B、个股精选策略 1)公司质量评估 基金管理人将深入调研上市公司,基于公司治理、公司发展战略、基本面变化、竞争优势、管理水平、估值比较和行业景气度趋势等关健因素,评估中长期发展前景,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和核心竞争力。 2)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阶段特点及行业特点,选取相关的相对估值指标(如 P/B、P/E、EV/EBITDA、PEG、PS等)和绝对估值指标(如DCF、NAV、FCFF、DDM、EVA等)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分析,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3)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 A、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B、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者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C、个券选择策略 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交易,以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位为主要目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10.4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投资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控,并定期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等,以供决策参考。 10.5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4)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10.6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2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恒生综合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及发布,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每只成份股的比重上限设置为 10%,是反映香港股市价格走势最有影响的股价指数。中债综合(全价) 指数的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指数名称,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7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10.8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瑞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来源于《招商瑞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2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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