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002524):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7月 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00元/股(含),回购股份数量为100万股(含)-150万股(含),根据本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900万元(含)-1350万元(含),具体回购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为准,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在指定媒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2023-05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3年7月31日收盘,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15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2%,最高成交价为6.6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35元/股,累计支付的总金额为7,414,744.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7月20日)前五个交易日(2023年7月13日、2023年7月14日,2023年7月17日-2023年7月19日)公司 股票的累计成交量为21,825,400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且未在前述禁止交易时间段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