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进取回报 (001744): 关于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

时间:2023年08月03日 08:46:40 中财网
原标题:诺安进取回报 : 关于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公告

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
公告
为提升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001744)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约定,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同时更新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3年8月3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及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的更新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的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时间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后续将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上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阅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咨询相关事宜。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某一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日
附件:
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原文条款修改后条款
 内容内容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财产的 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 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 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 期货经纪机构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证券/期货经纪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 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期货经纪 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 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 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 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 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 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 系。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 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5.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 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 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六、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 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 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 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互转,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 作。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 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 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 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 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 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 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 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 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 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应提前一 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 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 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 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 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 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 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 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 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 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 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 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T+1日的投资交易 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 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 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 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 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 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 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 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 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 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 时。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 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 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被选 中的证券经纪机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 事项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各方在本基金 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 及相关资金交收、交易数据传输及接收过程中的 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 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 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 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对选择具有相 应资质与能力的证券经纪机构及期货经纪机构负 有责任。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 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 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 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 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 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 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 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 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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