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山东华鹏(603021):山东华鹏2023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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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8月04日 17:52:4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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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华鹏:山东华鹏2023年半年度报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公司代码:603021 公司简称:山东华鹏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黄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颖娴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洪波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描述了可能存在的风险,敬请查阅“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其他披露事项”之“可能面对的风险”部分的描述。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6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9
第四节 公司治理 ........................................................................................................................... 15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 18
第六节 重要事项 ........................................................................................................................... 20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57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60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 61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62
备查文件目录 | 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
会计报告。 |
| 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
公告的原稿。 |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 | |
公司、本公司、母公司、
山东华鹏、上市公司 | 指 |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海科控股 | 指 | 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
绿色投资 | 指 | 山东省绿色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为舜和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 |
子公司 | 指 | 石岛玻璃、菏泽华鹏、辽宁华鹏、山西华鹏、甘肃石岛、
安庆华鹏、上海成赢、山东华赢 |
石岛玻璃 | 指 | 山东华鹏石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菏泽华鹏 | 指 | 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 |
辽宁华鹏 | 指 | 辽宁华鹏广源玻璃有限公司 |
山西华鹏 | 指 | 山西华鹏水塔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甘肃石岛 | 指 | 甘肃石岛玻璃有限公司 |
安庆华鹏 | 指 | 安庆华鹏长江玻璃有限公司 |
上海成赢 | 指 | 上海成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山东华赢 | 指 | 山东华赢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中兴财光华 | 指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公司的中文名称 |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山东华鹏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SHANDONG HUAPENG GLASS CO.,LTD.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SDHP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黄帅 |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 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公司注册地址 | 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龙云路468号 |
公司注册地址的历史变更情况 | - |
公司办公地址 | 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龙云路468号 |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264309 |
公司网址 | www.huapengglass.com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报告期内变更情况查询索引 | - |
四、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
登载半年度报告的网站地址 | www.sse.com.cn |
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
报告期内变更情况查询索引 | |
五、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变更前股票简称 |
A股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山东华鹏 | 603021 | |
六、 其他有关资料
□适用 √不适用
七、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
年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 | 273,284,135.67 | 321,550,674.85 | -15.0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09,642,780.11 | -95,106,204.55 | -15.2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 | -107,686,128.45 | -111,351,319.94 | 3.2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4,157,420.28 | 3,230,332.99 | -847.83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
上年度末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413,614,227.00 | 523,257,007.11 | -20.95 |
总资产 | 2,096,483,133.69 | 2,356,644,917.49 | -11.04 |
(二) 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4 | -0.30 | -13.33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34 | -0.30 | -13.3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益(元/股) | -0.34 | -0.35 | 2.86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3.41 | -11.12 | 减少 12.29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 -22.99 | -13.02 | 减少 9.97个百分点 |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 15.01%,主要原因为上年度处置子公司,本期合并范围变化营业收入下降。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 15.28%,主要原因一是生产使用的矿产资源、大宗原辅材料价格整体仍保持较高水平,产品成本较高;二是下游市场不景气,销售量价双双受限;三是公司部分产品出现减值迹象,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减值准备。
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 2,739 万元,主要原因一是受合并范围变动影响,二是上年同期收到退税款较多。
报告期总资产较上年期末降低 11.0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较上年期末下降 20.95%,主要原因受公司报告期亏损的影响。
八、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金额 | 附注(如适用)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1,118,794.95 | |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
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
的政府补助除外 | 51,868.23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 | -1,520,871.94 | |
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
益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87,139.04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544,007.96 | |
合计 | -1,956,651.66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公司是国内日用玻璃行业的企业之一,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玻璃器皿产品和玻璃瓶罐产品,下设安庆华鹏、甘肃石岛等多个子公司,现拥有日用玻璃制品生产能力约 25万吨。公司设备装备和技术研发水平位居行业前列,玻璃器皿产品主要以玻璃高脚杯为主,包括采用二次成型工艺生产的无铅水晶玻璃高脚杯、封焊拉伸高档玻璃高脚杯,形成了种类齐全、造型功能相得益彰的产品格局。产品行销全国并销往韩国、日本、美国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销售渠道包括麦德龙、沃尔玛、家乐福等国际连锁超市企业。公司玻璃瓶罐产品直接面向酒类、食品、饮料、药品等生产企业进行销售。公司的玻璃瓶罐按用途分为酒水饮料瓶、食品调味品瓶,以及医药包装瓶等三大类十几个品种,拥有国内领先的瓶罐轻量化技术和高档特型瓶制造技术,为中粮长城、鲁花、张裕、石库门等知名企业所用,公司产品深受广大用户、经销商和消费者的高度青睐和好评。
公司拥有著名商标“石岛”和高端子品牌“弗罗萨”,产品销量和市场占有率较高。公司先后获得过“中国玻璃高脚杯王牌企业”、“中国轻工业日用玻璃行业十强企业”、“中国包装百强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山东名牌”、“行业名优产品”、“旅游商品十佳品牌”、“山东省著名商标”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二、 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玻璃制造产业
(一)技术和设备一体化领先优势
公司拥有行业一流的技术研发能力,建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山东省日用玻璃行业唯一的“省级玻璃器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专业人才数量和质量在行业内名列前茅,曾先后荣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和质量奖项 20 余个,30 多项产品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目前,公司在瓶罐轻量化技术、窑炉节能技术、一次和二次成型玻璃高脚杯生产技术、高难度瓶罐生产技术等领域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公司同时也是国内日用玻璃行业装备水平最为先进的企业之一,主要生产设备大部分从意大利、德国、法国、比利时等国引进,代表国际先进水平。由于日用玻璃生产过程复杂,工艺流程较长,一流的生产装备必须经过企业生产和技术团队的长期消化调试、改进创新,并通过熟练技术工人的操作才能发挥出最大效益。
(二)客户和市场网络优势
凭借全国化的生产区位布局、规模化的生产能力和先进的产品制造水平,公司与下游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累了大量的优质客户资源。
器皿销售面对激烈竞争,牢牢巩固与传统客户的伙伴关系,全力拓展商超、酒商、电商和外贸渠道,酒商、电商亮点呈现,增势明显,精心组织参加的广交会、华交会、糖酒会、百货会,以及上海、广州酒店用品展会、美国芝加哥家庭用品博览会等,全面展示了企业形象和品牌实力。
(三)品牌优势
公司“石岛”牌玻璃器皿自 1999 年以来先后被评为“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日用玻璃行业名优产品”,2009 年 4 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在国内市场,“石岛”牌玻璃高脚杯已跻身于 Luminarc?、Libbey?、Rona?等著名品牌行列,成为高级玻璃器皿的代表品牌之一。为配合公司推出以焊接拉伸工艺生产的高端无铅水晶玻璃杯,实施品牌差异化战略,公司 2012年注册了“弗罗萨”商标,并于 2013年开始量产,致力于将其打造为公司玻璃器皿高端子品牌。
(四)节能环保优势
燃料动力是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生产成本的主要构成之一。公司历来重视节能工作,设有专门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在全公司范围内增加环保设施,针对脱硫除尘、脱硫除硝等项目建设投入大量资金,有效保护了生活和空气环境,而且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社会效益显著。
三、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23年上半年,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公司董事会带领全体干部员工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在稳定现有业务的同时,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优势,逐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强化公司内部管理,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良性、可持续性地发展,更好地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但公司业务开展期间,生产使用的矿产资源、大宗原辅材料等价格整体仍保持较高水平,加之下游市场不景气,销售量价双双受限,产品成本较高,盈利能力依然较弱。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7,328.41万元,同比下降 15.0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964.28万元,同比下降 15.28%。
(一)坚定战略发展方向,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定战略发展方向,优化战略部署,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确定重组方案并履行审批程序,重组完成后,公司将实现主营业务的转型,经营状况与资产状况将得到改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将进一步增强,从而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二)强化经营管理工作,优化内部管理流程。
公司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梳理采购、生产、销售有关情况,加强成本费用管控,针对发现的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实现降本增效。理顺和调整部门设置,优化精简人员编制,完善薪酬激励机制,扩大绩效考核范围,实行关键岗位人员的绩效、薪资与公司整体业绩完成情况挂钩。同时,不断优化管理流程,规范采购、销售等合同文本,严格合同审签,降低法律诉讼风险,提升管理水平。
(三)持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持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决策的机制,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做好董事会各项日常工作。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司业务流程的监督,确保各项内控制度有效运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持续提高规范意识,严守合法合规经营底线,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同时,从全体股东利益出发,顺应监管及经营要求,持续优化内控体系建设,加大制度执行督查力度,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内控体系建设目标落到实处。
(四)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以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的原动力,制定全年党建工作计划方案。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重视党建引领和党建赋能,以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基层党建工作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以“抓好党建促发展、围绕发展抓党建”的工作格局,扎实推进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增强企业活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凝聚职工群众,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障和组织保证。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营市赫邦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在实施上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公司将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议案,本次交易事项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审核通过、完成注册以及最终审核通过、完成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一) 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科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比例(%) |
营业收入 | 273,284,135.67 | 321,550,674.85 | -15.01 |
营业成本 | 273,755,751.18 | 311,232,875.39 | -12.04 |
销售费用 | 4,222,829.08 | 5,568,838.51 | -24.17 |
管理费用 | 36,294,576.25 | 39,806,165.48 | -8.82 |
财务费用 | 34,851,696.92 | 45,407,026.42 | -23.25 |
研发费用 | 5,104,658.86 | 11,558,892.35 | -55.84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4,157,420.28 | 3,230,332.99 | -847.83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4,608,436.38 | 89,560,070.28 | -16.69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8,730,285.85 | -111,539,589.58 | -6.45 |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营业收入报告期较上年同期下降 15.01%,主要原因为上年度处置子公司,本期合并范围变化营业收入下降。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营业成本报告期较上年同期下降 12.04%,主要原因一是受合并范围变化,营业成本下降;二是生产使用的矿产资源、大宗原辅材料价格整体仍保持较高水平,产品成本较高。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销售费用报告期较上年同期下降 24.17%,主要原因一是合并范围变化,销售费用下降;二是本期公司加强管理,各种费用消耗等降低。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管理费用报告期较上年同期下降 8.82%,主要原因是受合并范围变化,管理费用下降。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财务费用报告期较上年同期下降 23.25%,主要原因一是合并范围变化,财务费用下降;二是本期有息负债下降,财务费用下降。
研发费用变动原因说明:研发费用报告期较上年同期下降 55.84%,主要原因一是合并范围变化,研发费用下降;二是报告期研发投入下降。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847.83%,主要原因一是受合并范围变动影响;二是上年同期收到退税款。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16.69%,主要为上期收到业绩补偿款影响。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6.45%,主要原因是本期筹资收到的现金和支付的现金均较上期减少,筹资金额较上期降低。
2 本期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22年末,山东华鹏将所持天元信息 55%股权完成转让,公司主营业务由玻璃制造和地理信息测绘两大业务变为单一的玻璃制造业务。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年 12月 14日披露的《关于拟出售控股子公司 5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68)。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项目名称 | 本期期末数 | 本期期
末数占
总资产
的比例
(%) | 上年期末数 | 上年期末
数占总资
产的比例
(%) | 本期期末金
额较上年期
末变动比例
(%) | 情况说明 |
货币资金 | 38,932,786.45 | 1.86 | 96,528,177.41 | 4.10 | -59.67 | 货币资金较期初 |
| | | | | | 降低上年期末公
司收到部分股权
转让款,本期期末
公司偿还部分借
款。 |
应收款项 | 225,417,729.12 | 10.75 | 301,294,231.56 | 12.78 | -25.18 | 应收款项较期末
下降主要为其他
应收款中收回股
权转让款。 |
存货 | 209,074,215.63 | 9.97 | 261,397,288.00 | 11.09 | -20.02 | 存货较期初下降
主要为:1、报告
期末大宗物资价
格有所下降,存货
成本降低;2、加
大销售力度库存
降低。 |
固定资产 | 788,353,809.14 | 37.60 | 840,239,571.39 | 35.65 | -6.18 | 固定资产较期初
下降主要原因是
固定资产计提折
旧。 |
在建工程 | 506,266,059.09 | 24.15 | 481,868,072.85 | 20.45 | 5.06 | 在建工程较期初
增加主要原因是
苏美达代理的进
口设备到厂增加
在建工程。 |
短期借款 | 508,697,675.00 | 24.26 | 641,002,097.24 | 27.20 | -20.64 | 短期借款较期初
减少的主要原因
是公司偿还部分
银行借款。 |
合同负债 | 18,379,724.20 | 0.88 | 16,282,660.39 | 0.69 | 12.88 | 合同负债较期初
增加主要原因是
本期按合同预收
款项较期初增加。 |
应付票据 | 12,773,957.31 | 0.61 | 32,239,370.00 | 1.37 | -60.38 | 应付票据较期初
减少的主要原因
是本期票据到期。 |
应付账款 | 253,033,182.57 | 12.07 | 295,734,547.58 | 12.55 | -14.44 | 应付账款较期初
下降主要原因是
本期支付部分供
应商欠款。 |
其他说明
无
2. 境外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 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项 目 | 期末账面价值 | 受限原因 |
货币资金 | 21,934,238.65 |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诉讼冻结 |
固定资产 | 81,668,954.35 | 抵押借款 |
在建工程 | 159,214,760.74 | 抵押借款 |
无形资产 | 46,555,538.26 | 抵押借款 |
应收票据 | 1,000,000.00 | 票据池业务质押 |
合 计 | 310,373,492.00 | |
4.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2).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资产类
别 | 期初数 | 本期公
允价值
变动损
益 | 计入权益
的累计公
允价值变
动 | 本期计
提的减
值 | 本期购
买金额 | 本期出售/赎
回金额 | 其他
变动 | 期末
数 |
其他 | 496,593.72 | | | | | 496,593.72 | | 0 |
合计 | 496,593.72 | | | | | 496,593.72 | | 0 |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证券投资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私募基金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适用 □不适用
为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补充营运资金,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与济南山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南山元”)于 2022 年 12月 13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将所持天元信息 55%股权转让给济南山元。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年 12月 14日披露的《关于拟出售控股子公司 5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68),并于 2022年末完成转让。报告期内已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股权转让款。
(六)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山东华鹏石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 100%,报告期总资产 189,737.01万元,净资产 30,411.62万元,营业收入 16,826.98万元 2、安庆华鹏长江玻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 100.00%,报告期总资产 18,841.02万元,净资产-1,900.51万元,营业收入 7,533.88万元。
3、辽宁华鹏广源玻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580.00万元,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57.36%,报告期总资产 15,195.45万元,净资产-1,434.52万元,营业收入 34.78万元。
4、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0万元,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100.00%,报告期总资产 15,584.05万元,净资产 14,530.88万元,营业收入 152.10万元。
5、甘肃石岛玻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0万元,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100.00%,报告期总资产 18,448.30万元,净资产-6,269.92万元,营业收入 2,601.80万元。
6、山西华鹏水塔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0.00%,报告期总资产 1,937.56万元,净资产-292.99万元,营业收入 50.77万元。
(七)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其他披露事项
(一) 可能面对的风险
√适用 □不适用
1、宏观经济下行的风险
近年,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直接影响日用玻璃产业的发展,日用玻璃产业与终端消费行业息息相关,经济变化情况直接影响国民消费动力,间接影响日用玻璃市场需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
2、环境保护风险
从国际、国内形势来看,在 2030年碳排放达峰和 2060年碳中和背景下,环保压力与日俱增,这对环保达标排放、节能减排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司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环保工作要求,守住安全环保生命线,加大安全环保投入,严格污染物达标排放,保持企业与城市和谐共融,将碳达峰和碳中和带来的挑战和压力转化为企业持续发展发展的动力。
(二) 其他披露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四节 公司治理
一、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会议届次 | 召开日期 | 决议刊登的指定
网站的查询索引 | 决议刊登的
披露日期 | 会议决议 |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 2023-01-16 | www.sse.com.cn | 2023-01-17 |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23年 1月 16日下午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
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16 户,有表决权股份
73,38,8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量的 28.67%。会议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磊主
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
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
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 | 2023-03-20 | www.sse.com.cn | 2023-03-21 |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3年 3月 20日下午在公司七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
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17 户,有表决权股份
138,653,97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量的 43.34%。会议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磊主
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
全体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
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了
《2022年年度报告》及董事会、
监事会换届等 15项议案。 |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 | 2023-04-20 | www.sse.com.cn | 2023-04-21 |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23年 4月 20日下午在公
司七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
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22 户,表决权股份
142,225,51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量的 44.4526%。会议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崔志
强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
会议,全体高管人员列席了会
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
通过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议案》等
23项议案。 |
2023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 | 2023-05-16 | www.sse.com.cn | 2023-05-17 | 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23年 5月 16日下午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
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16 户,有表决权股份
139,178,35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量的 43.50%。会议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磊主
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
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
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向山东省绿色资本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申请借
款额度的议案》等两项议案。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 √不适用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姓名 | 担任的职务 | 变动情形 |
崔志强 | 董事长 | 选举 |
胡磊 | 副董事长 | 选举 |
杨晓宏 | 董事 | 选举 |
张在忠 | 董事 | 选举 |
巩超 | 董事 | 选举 |
王自会 | 董事 | 选举 |
罗新华 | 独立董事 | 选举 |
魏学军 | 独立董事 | 选举 |
陶冶 | 独立董事 | 选举 |
王晓渤 | 监事会主席 | 选举 |
张彬 | 监事 | 选举 |
项子真 | 职工监事 | 选举 |
黄帅 | 总经理 | 聘任 |
李永建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聘任 |
赵颖娴 |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聘任 |
王晓渤 | 董事 | 离任 |
张辉 | 董事 | 离任 |
张刚 | 董事 | 离任 |
李永建 | 董事 | 离任 |
朱仲力 | 独立董事 | 离任 |
刘立基 | 监事会主席 | 离任 |
丁国峻 | 监事 | 离任 |
连承舰 | 职工监事 | 离任 |
樊春雷 | 总经理 | 离任 |
王秀清 | 副总经理 | 离任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是否分配或转增 | 否 |
每 10股送红股数(股) | 不适用 |
每 10股派息数(元)(含税) | 不适用 |
每 10股转增数(股) | 不适用 |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相关情况说明 | |
无 | |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一、 环境信息情况
(一)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排污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山东华鹏、安庆华鹏、甘肃石岛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分类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排污许可证全部在有效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各项环保手续齐全,建立了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设置专职的环保管理部门,生产工艺、设备和各类产品均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排污情况满足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包括窑炉废气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同时建立了污染防治设施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废气和废水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燃煤气窑炉废气通过高温脱硫、低压脉冲反吹袋式除尘、低温 SCR脱硝处理后经 60米烟囱达标排入大气;生产废水通过厂内污水处理站气浮+曝气生物滤池工艺处理后用于碎玻璃清洗,其中安庆华鹏极少部分生产废水排入当地污水处理厂;山东华鹏、安庆华鹏生活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甘肃石岛生活污水处理后自用。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山东华鹏、安庆华鹏、甘肃石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5. 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适用 □不适用
山东华鹏、安庆华鹏、甘肃石岛均安装有固定源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委托专业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每季度对在线监测进行比对检测,每年对无组织废气、污水、噪声进行检测,全部检测合格并达标排放。
6. 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二)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适用 □不适用
跟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中废气、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落实有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落实废气废水自行监测确保各项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贮存符合GB18597 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进行相关的台账记录、开展自行监测、编制执行报告,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中有更加严格要求的,从严执行,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上报。
(五)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适用 √不适用
二、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六节 重要事项
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承诺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
及时
严格
履行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未完
成履行
的具体
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收购报告书或
权益变动报告
书中所作承诺 | 解决
同业
竞争 | 收购人海科
控股 | 一、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与本次收购完
成后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二、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
将不会新增与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
务。如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主体未来新增可
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实际
控制人将放弃或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其他主体放弃该等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的业
务,或将本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他主体持有的竞争性资
产/业务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上市
公司或对外转让。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解决
关联
交易 | 收购人海科
控股 | 一、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主体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
易,尽量避免新增非必要关联交易,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在不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如发生或存在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
因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将与上市公
司依法签订交易协议,保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程序,按市场化原则和公
允价格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或
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
有关涉及本公司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
义务。四、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和上市
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
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
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 | | | | |
| 其他 | 收购人海科
控股 | 一、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保证,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
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其他主体”)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的资产将严格分开,确保
上市公司完全独立经营: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将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
体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保证不以
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
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二、
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保证,上市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均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
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
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
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中兼职及/或领薪。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将
确保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之
间完全独立。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本公司及实际
控制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独立和财务核算体系独立:
上市公司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
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
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
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其他主体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干
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四、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本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
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
体与上市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五、
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保证,上市
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
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
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
的能力: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
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若本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将由本公
司及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 | |
与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承诺 | 其他 | 原控股股东
舜和资本 | 一、本公司已提供了本次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
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
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
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二、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本公
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
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的要求。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上市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如
因本公司就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
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
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
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
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
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排。 | | | | | |
| 其他 | 原控股股东
舜和资本 | 一、本公司已提供了本次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
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
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
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二、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本公
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
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的要求。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因本公司就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
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
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
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
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
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
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
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
偿安排。 | | | | | |
| 其他 | 上市公司山
东华鹏及其
董监高 | 一、本公司/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
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
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
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二、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
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
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有效的要求。本公司/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或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三、如本次重组中本人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
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
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
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
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同意授
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
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
投资者赔偿安排。 | | | | | |
| 其他 | 上市公司山
东华鹏及其
董监高 | 一、本公司/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
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
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
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二、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
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
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有效的要求。本公司/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或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三、如因本次重组中本人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
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
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
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
交锁定申请的,本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
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同意授权证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
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
者赔偿安排。 |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及其
实际控制人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已提供了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
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
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
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
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二、根据本
次重组的进程,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
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公司及本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并保证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或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三、如因本公司或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本次重组所提供
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
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
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报送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
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锁
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及其
实际控制
人、董监高 | 一、本公司/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
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
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
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
所发生的事实一致。二、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本公司/本人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
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要求。本公司/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上
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
如因本次重组中本公司/本人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
前,本公司/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
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
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
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
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
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人承诺锁
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其他 | 标的公司赫
邦化工及其
董监高 | 一、本公司/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
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
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
所发生的事实一致。二、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本公司/本人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
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要求。本公司/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上
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
如因本次重组中本公司/本人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
前,本公司/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
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
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
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
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
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人承诺锁
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 | | |
| 其他 | 标的公司赫
邦化工及其
董监高 | 一、本公司/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
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
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
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二、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
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
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整、有效的要求。本公司/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或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三、如因本次重组中本人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
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
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
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
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同意授权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
资者赔偿安排。 | | | | | |
| 解决
同业
竞争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及其
实际控制人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二、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其他主体将不会新增与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
争的业务。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
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未来新增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放弃或将
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或实际控
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放弃该等与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主体,或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持有的竞
争性资产/业务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
入上市公司或对外转让。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解决
同业
竞争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及其
实际控制人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之间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二、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
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将不会新增与重组完成后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如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其他主体未来新增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放弃或
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或实际
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放弃该等与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将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或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其他主体持有的竞争性资产/业务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
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上市公司或对外转让。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解决
关联
交易 | 原控股股东
舜和资本 | 一、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将采
取合法及有效措施,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尽量
避免新增非必要关联交易,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在不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
市公司如发生或存在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交易协
议,保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
规定的关联交易程序,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交易,
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同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本公司将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
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事项的关联交
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主体和上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
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 | | | | |
| 解决
关联
交易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及其
实际控制人 | 一、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
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
施,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尽量避免新增非必要
关联交易,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关
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如发生或存在无法避免或
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
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
签订交易协议,保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
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程序,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
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
涉及本公司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和上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
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
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原控股股东
舜和资本 | 一、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主体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的资产将严格分开,确
保上市公司完全独立经营;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主体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保证
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的债
务违规提供担保。二、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本公司保
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担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主体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制的其他主体中兼职及/或领薪。本公司将确保上市公司的
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
间完全独立。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本公司保证上
市公司的财务部门独立和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上市公司独立
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
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银
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主体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本公司不会干预上市公司
的资金使用。四、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本公司保证上
市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
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
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五、保证上
市公司的业务独立。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
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
力;本公司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
经营活动进行干预。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及其
实际控制人 | 一、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保证,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
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的资产将严格分开,
确保上市公司完全独立经营;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主体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保证
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
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的债务违规提供担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保。二、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保
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
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
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领薪;上市公司的财
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中兼职及/或领薪。本公司及实际
控制人将确保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主体之间完全独立。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本公
司及实际控制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独立和财务核算体
系独立;上市公司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
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主体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本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四、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
独立。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
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
情形。五、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
体、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并拥有独立
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面向市
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除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若本公司
及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将由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 | |
| 股份
限售 | 原控股股东
舜和资本 | 一、本公司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转让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 2022.10.21-
本次重组完 | 是 | 是 | - | - |
| | | 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二、如本次交易因
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公司在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三、若本公司承诺的上述股份锁定期
与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同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
整。四、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成后的 36个
月 | | | | |
| 股份
限售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 | 一、本次重组中,本公司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根据业绩补偿义务
进行股份补偿及其他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除外。本公
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
股份,如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股份等,亦应遵守上述锁
定安排。二、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公司本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
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格,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本公司本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格的,
则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
月内发生派息、送股、配股、增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三、如
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构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公司在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四、如本公司承诺的前述股份锁定
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见不相符,本公司同意将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意见对股份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五、如违反上述承诺,本
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22.10.21-
本次重组完
成后的 36个
月 | 是 | 是 | - | - |
| 股份
限售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 | 一、本次收购中受让的股份,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
得转让。二、鉴于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
“本次重组”),本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为体现 | 2022.11.23-
重组完成后
36个月(其 | 是 | 是 | - | - |
| | | 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和支持,以及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如本次重组生效并实施完毕,本次收购中受让的股份,在本
次重组完成后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如本次收购因涉嫌所
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构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
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四、如本公司承诺的前述股份锁定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同意
将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股份锁定期进行
相应调整。五、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 中本次收购
中受让的股
份,在本次收
购完成(2023
年1月17日)
后 18个月内
不得转让。) | | | | |
| 股份
限售 | 张德华 | 一、自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完成期间以及重组完成之后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上述剩余股份。如本次重组未成功实
施,则自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终止之日期间,本人不转
让本次股权转让后的剩余股份(300万股)。二、如本人承诺
的前述股份锁定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同意将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
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股份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三、如违反
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22.11.23-
重组完成之
后 36个月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现合法持有东营市赫邦
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本公司已依法履行对赫邦化工的全
部出资义务,出资资产均为本公司合法拥有的自有资产,不
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
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赫邦化工不存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
赫邦化工合法存续的情况。二、本公司持有的赫邦化工股权
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
争议,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代他
人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
限制情形,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
执行该等股份之情形,也不存在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等限制其
转让的情形。三、本公司承诺持有的赫邦化工100%股权过户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至上市公司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在本次重组完成之前,本
公司保证不就赫邦化工100%股权新增设置质押或其他担保。
四、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引起的损失或法律责任,由本公
司承担。 |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现合法持有东营市赫邦
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本公司已依法履行对赫邦化工的全
部出资义务,出资资产均为本公司合法拥有的自有资产,不
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
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赫邦化工不存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
赫邦化工合法存续的情况。二、本公司持有的赫邦化工股权
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
争议,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代他
人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
限制情形,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
执行该等股权之情形,也不存在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等限制其
转让的情形。三、本公司承诺持有的赫邦化工100%股权过户
至上市公司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在本次重组完成之前,本
公司保证不就赫邦化工100%股权新增设置质押或其他担保。
四、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引起的损失或法律责任,由本公
司承担。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原控股股东
舜和资本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等相关方不存在泄露本
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
形。二、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
侦查之情形。三、本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四、本公司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原控股股东
舜和资本及
其董监高 | 一、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等相关方不
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的情形。二、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三、本公司/本人在最近 36 个月
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四、本公司/本人
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 | | | |
| 其他 | 上市公司山
东华鹏及其
董监高 | 一、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等相关方不
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的情形;二、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三、本公司/本人在最近 36 个月
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四、本公司/本人
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上市公司山
东华鹏及其
董监高 | 一、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等相关方不
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的情形;二、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三、本公司/本人在最近 36 个月
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四、本公司/本人
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标的公司赫
邦化工及其
董监高 | 一、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等相关方不
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的情形。二、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三、本公司/本人
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四、
本公司/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不得参与任何上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 | | | |
| 其他 | 标的公司赫
邦化工及其
董监高 | 一、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等相关方不
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的情形。二、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三、本公司/本人
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四、
本公司/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的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及其
实际控制
人、董监高 | 一、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等相关方不
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的情形。二、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
体等相关方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之情形。三、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等
相关方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形。四、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等相关方
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及其
实际控制
人、董监高 | 一、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等相关方不
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的情形。二、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三、本公司/本人在最近 36 个月
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四、本公司/本人
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 |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 | 本公司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
状态的情形;本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
大违法行为,也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本公司不存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
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本承诺函出具后至本次重组完
成前,本公司保证不会出现不符合上述承诺事项的情形;若
本公司发生不符合上述承诺事项的事实,本公司将于该等事
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接受上市公司的任何
安排以避免因此可能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或风
险,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全部法律责任。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 | 本公司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
状态的情形;本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
大违法行为,也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本公司不存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
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本承诺函出具后至本次重组完
成前,本公司保证不会出现不符合上述承诺事项的情形;若
本公司发生不符合上述承诺事项的事实,本公司将于该等事
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接受上市公司的任何
安排以避免因此可能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或风
险,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全部法律责任。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原控股股东
舜和资本 | 本次交易的方案公平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
力。本公司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 | 本次交易的方案公平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
力。本公司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原控股股东
舜和资本 | 一、自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至本次
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上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二、本承诺函自本公
司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
致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 | | | |
| 其他 | 上市公司山
东华鹏董监
高 |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减持计划。自本次重组复
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拟减持所持上市
公司的股份,本人将审慎制订股份减持计划,并将严格遵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
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上述
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上市公司山
东华鹏董监
高 | 自上市公司通过本次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至本次重
组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人不减持所
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
及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 | 自上市公司通过本次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至本次重
组实施完毕期间,如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公司不减
持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
股份。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原控股股东
舜和资本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二、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
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
大失信行为。三、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形。四、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受到
刑事处罚的情形。五、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他重大失信行为。六、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本次重
组的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 | | | | |
| 其他 | 原控股股东
舜和资本及
其实际控制
人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二、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
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
重大失信行为。三、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
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四、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五、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
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上市公司山
东华鹏及其
董监高 | 一、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内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二、本公司及现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三、本公司及现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四、本公司
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内不存在因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受到刑事
处罚的情形。五、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情
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
示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六、
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内不存在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情形。七、本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八、本公司及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标
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或一致行动关系。 | | | | | |
| 其他 | 上市公司山
东华鹏及其
董监高 | 一、本公司/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调查的情形。二、本公司/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三、本公司/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
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
入期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所列示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上市公司山
东华鹏董监
高 | 一、本人将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二、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三、本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四、本人不
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五、本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
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六、若上市公司未来筹划实施股权激
励,本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筹划
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七、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八、如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上
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并无条件接受监管部门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
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上市公司山 | 一、加快公司战略转型、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交 | 2023.03.28- | 是 | 是 | - | - |
| | 东华鹏 | 易完成后,盈利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赫邦化工将成为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时上市公司将逐步处置增长乏力、
未来发展前景不明的现有业务。完成赫邦化工的置入、现有
业务的对外处置后,上市公司将实现主营业务的转型。通过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提高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以及综合
实力,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利润分配政
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完善利润分
配政策,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
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
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 长期 | | | | |
| 其他 | 上市公司山
东华鹏 | 一、在公告本次交易预案前的历次磋商中,公司与交易对方
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二、各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
于公司少数核心管理层,以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知
情人员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信息。
三、公司与拟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签署了保密协议。各中
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以及参与制订、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综上,公司已根据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文件的规
定,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
范围,严格履行了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务。 | | | | | |
| 其他 | 上市公司山
东华鹏 | 一、本次交易筹划之初,公司已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股票停牌。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相关事宜进行磋商
时,均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
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二、各方参与商讨
人员仅限于公司少数核心管理层,以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
范围;知情人员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相
关信息。三、对于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会议,选择具备保密条
件的会议场所,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以
及会议内容传达的范围。四、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建立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五、在上市公司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
公司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六、对于废弃不用的本次交易文
件草稿,必须销毁,避免非相关人员阅读该等文件草稿。综
上,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
的相关文件的规定,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
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
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上市公司山
东华鹏控股
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 | 一、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
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
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
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三、如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
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
补偿责任,并无条件接受监管部门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
施。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标的公司赫
邦化工及其
董监高 | 一、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二、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三、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四、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所列示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五、本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
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的情形;或者有关违
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六、本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
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
严重的情形。七、本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曾向中国证监
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的情形。八、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
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九、本公司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情形。十、本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十一、本公司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 | | | | |
| 其他 | 标的公司赫
邦化工及其
董监高 | 一、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二、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三年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
形。四、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示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五、本公司最近三年内不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六、本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欺诈
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七、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失信行
为。 | | | | | |
| 其他 | 标的公司赫
邦化工 | 一、本公司承诺对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
露。同时,本公司内部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
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明确规定了相关敏感信息及该信息
的知悉范围,保密措施的执行及违反保密制度的责任等;严
格控制参与本次重组的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重组
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二、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
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标的公司赫
邦化工 | 一、本公司承诺对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
露。同时,本公司内部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
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明确规定了相关敏感信息及该信息
的知悉范围,保密措施的执行及违反保密制度的责任等;严
格控制参与本次重组的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重组
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二、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
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及其
实际控制
人、董监高 | 一、本公司/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二、本公司/本人在最近五年内
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
情况,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三、本公司/本人最近五
年均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 | 一、交易双方初次接洽时,上市公司即告知本公司对交易筹
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知晓本次重组筹划信息之便利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本公司严格履行了上述义务。二、上市公
司与本公司约定: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信息各方均应承担保密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义务;除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而向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各自聘
请的中介机构披露以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通过任何方式公
开发布或向与本次重组无关的任何第三方泄漏本次重组有关
的信息。三、本公司知悉相关保密信息的人员仅限于本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经办人员以及股东。上
述人员均严格履行了保密义务,未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本
次重组的情况。四、本公司配合上市公司收集本次重组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息,并向上市公司提交。五、在本公司
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中,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就本
次重组相关信息的保密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综上所述,本
公司在本次重组中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
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及时签署了保密协议,严格履行了本次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
前的保密义务。 |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 | 本单位保证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
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
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对价股份(如有)时,将书面告知质权
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
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
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及其
实际控制
人、董监高 | 一、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
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二、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
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
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也不存
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三、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2022.10.21-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 如赫邦化工因整改完成前存在前述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转 | 2023.03.28- | 是 | 是 | - | - |
| | 科控股及其
实际控制人 | 让和取得,以及协助转贷行为而被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
被相关金融机构追究法律责任,本公司/本人将连带足额补偿
上市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 | 长期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及其
实际控制人 | 如赫邦化工因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前社会保险及住房
公积金缴纳不规范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追缴或行政处罚,
本公司/本人将连带足额补偿上市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
受损失。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及其
实际控制人 | 赫邦化工厂区内部分自有建筑物因未办理必要批准程序,存
在产权权属瑕疵。如赫邦化工因本次重组交割完成前存在的
前述问题被主管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要求拆除或因使用该
违章建筑受到任何处罚,本公司/本人将承担建筑物拆迁、搬
迁等全部费用,并承担赫邦化工与之相关的全部损失。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及其
实际控制人 | 一、赫邦化工关联方已按期归还全部占用的资金,并承诺未
来赫邦化工将加强资金管理,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二、赫邦化工将加强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工作,加强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学习。三、赫邦化工将充分发挥监事的监
督职能,本次重组完成后,赫邦化工将接受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会、内部审计机构的共同监督,加强内部监管,避
免存在变相的资金占用情形。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及其
实际控制人 | 无论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东营市赫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赫邦化工”)在本次重组交割前享受的财政补贴被追缴,
由此给赫邦化工造成的损失将由本公司/本人以现金方式补
偿,以使上市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及其
实际控制人 | 如赫邦化工因建设项目超产能等事宜而导致赫邦化工造成损
失或因此受到处罚的,本公司/本人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
费用、罚款或其他经济损失。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交易对方海
科控股及其
实际控制人 | 一、赫邦化工已对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而销售非赫邦化工
生产的危化品的行为进行整改,并承诺未来赫邦化工将严格
遵守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二、
赫邦化工将加强对业务人员的教育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 | 2023.03.28-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学习。
三、如赫邦化工因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而受到有关部门
处罚或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本公司/本人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
全部费用、罚款或其他经济损失。 | | | | | |
| 其他 | 上市公司山
东华鹏 | 一、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
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
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等进行可能影响公
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
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二、不组织、指
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上海证券交
易所重组委委员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1、以
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
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2、提供旅游、
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
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
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
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
从事相关交易活动;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三、不
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
扰审核工作。四、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
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
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
承诺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的终止
审核、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
关职务等措施。承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 2023.04.23-
长期 | 是 | 是 | - | - |
| 其他 | 上市公司山
东华鹏董监
高 | 一、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
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
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等进行可能影响公
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
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二、不组织、指 | 2023.04.23-
长期 | 是 | 是 | - | - |
| | | 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上海证券交
易所重组委委员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1、以
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
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2、提供旅游、
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
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
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
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
从事相关交易活动;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三、不
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
扰审核工作。四、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
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
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
承诺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的终止
审核、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
关职务等措施。承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 | | | | |
| 其他 | 上市公司山
东华鹏控股
股东 | 一、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
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
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等进行可能影响公
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
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二、不组织、指
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上海证券交
易所重组委委员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1、以
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
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2、提供旅游、
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
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
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
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
从事相关交易活动;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三、不 | 2023.04.23-
长期 | 是 | 是 | - | - |
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