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双利 (660003): 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时间:2023年08月05日 00:02:55 中财网

原标题:农银双利 : 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五、基金备案 .............................................................................................................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5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5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十、基金的托管 ......................................................................................................... 44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5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6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二十、业务规则 ......................................................................................................... 79
二十一、违约责任 ..................................................................................................... 80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8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82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3
二十五、违约责任 ..................................................................................................... 80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 81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82
二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3


一、前言
(一)订立《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指《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
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
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 T日起(不包括 T日)的第 n个工作日;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
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
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精选具备良好现金分红能力、长期增长潜力且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以及收益率具有优势的债券品种,通过在红利股票和高息债券等不同类型资产中的平衡配置,追求基金资产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的持续增值,充分享受股票分红和债券利息的双重收益。

(五)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走势和证券市场科学预期的基础上,采取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构建具有弹性的股票债券平衡组合,寻求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水平最大化。

在股票投资中以分红类型的股票为投资重点,通过对上市公司分红能力、分红意愿和估值水平等多个方面的考察,筛选出具有稳定分红历史、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分红预期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配置,以获取上市公司分红和股票增值的收益;在债券投资中重点关注高票息券种,通过多样化的投资手段达提高债券组合收益水平并规避市场风险的目标。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载明。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认购费用、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不得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 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 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 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其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以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或者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
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或者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业务。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号 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成立日期:2008年 3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50,000,001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
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
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
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成立日期:1987年 3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
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
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天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六个月内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
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
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
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十、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精选具备良好现金分红能力、长期增长潜力且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以及收益率具有优势的债券品种,通过在红利股票和高息债券等不同类型资产中的平衡配置,追求基金资产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的持续增值,充分享受股票分红和债券利息的双重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投资于红利股的比例不少于股票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债券等其他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走势和证券市场科学预期的基础上,采取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构建具有弹性的股票债券平衡组合,寻求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水平最大化。

在股票投资中以分红类型的股票为投资重点,通过对上市公司分红能力、分红意愿和估值水平等多个方面的考察,筛选出具有稳定分红历史、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分红预期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配置,以获取上市公司分红和股票增值的收益;在债券投资中重点关注高票息券种,通过多样化的投资手段达提高债券组合收益水平并规避市场风险的目标。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资产配置目标为:股票资产的长期目标比例大致为55%,债券资产的长期目标比例大致为 45%。但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的分析和预判,对股市和利率走势做出科学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在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的投资比例之间进行战术性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建立红利股股票库
本基金属于红利型基金,其股票投资将主要投资于红利股。红利股主要指基本面优良、有较为稳定的分红历史或具有未来分红预期的股票。为此,本基金将在综合考察上市公司历史分红政策,分红价值,分红意愿和分红预期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红利股股票库,基金股票投资中不低于 80%的比例必须从红利股股票库中进行选择,红利股股票库以外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20%。红利股的主要筛选标准如下:
1) 具有较为稳定的分红历史:过去三年内至少两次分红, 分红方式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
2) 股息率较高:最近一年股息率(每股现金分红/最近 1年内经复权调整的股价)市场排名进入前 50%;
3) 股利分配率较高:最近一年度股利分配率(分红除以前一年度税后净利润)市场排名进入前 50%;
4) 具有很好的分红预期:对于上市时间不超过一年且没有分红历史的上市公司,若基金管理人经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预计将会推出较优厚分红方案的,也会将其纳入红利股范畴。

符合以上一项或几项筛选标准的股票被归为红利股并进入本基金的红利股股票库。

(2)红利股筛选
由于红利股的筛选主要是基于上市公司的历史分红记录,因此不能完全、充分反映所选择的上市公司的预期分红状况。而上市公司的预期分红状况往往和该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息息相关,具有稳定的分红历史和分红预期的上市公司才是本基金所关注的重点。因此,在进行红利股初步筛选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对进入红利股票库内的股票的盈利可持续性和成长性等因素进行深入研究并进行排序,以选择出最具有盈利和分红预期的股票进行重点配置。

对红利股盈利预期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
1)定量指标主要包括:分红能力指标、分红意愿指标和估值水平指标。其中,分红能力指标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业绩的可持续性,是判断预期分红可能性的重要基础性指标;分红意愿指标主要考察上市公司历史股息支付比例,以判断该公司在未来具有分红能力的条件下会实行分红;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指标中,由于股价作为分母,因此该指标将直接影响股息收入率水平。

①分红能力指标:
盈利性因素: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近三年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等;
现金流因素:经营性现金流、资本支出、资本支出/折旧、自由现金流/销售等; 成长性因素:市盈增长比率(PEG)、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近三年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EBITA)增长率、未来一年预测每股收益(EPS)增长率等。

②分红意愿指标:近三年股息支付比例、近三年股利分配率等;
③估值水平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价现金流比率(P/CF)等。

2)从定性分析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良好的分红预期主要源自于良好的公司基本面。同时,只有盈利能力具有持续性的公司才有可能具有稳定的分红预期。

因此,管理人在定性分析层面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持续性和成长性等因素。主要定性分析指标包括:
①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注重股东回报,管理层能力较强,内部运作机制顺畅;
②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 ③行业地位突出,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并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
④在行业内拥有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或其它特定优势,公司主要业务或产品市场份额处于行业前列;
⑤在特定领域具有原材料、专有技术或其它专有资源;
⑥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⑦财务稳健,经营效率及盈利能力较强等。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通过公司实地调研、第三方研究报告等方式深入了解红利股股票库内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的真实性,确保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估计的合理性。同时,实地调研过程中,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计划,实地了解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意愿。对于具备良好红利分配能力且具有红利分配意愿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注。

(3)股票组合的构建和优化
在红利股票库内进行定性和定量筛选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综合当前宏观经济运行、行业发展状况和股票市场走势等多种考虑因素,选择估值合理或被低估以及具有上升潜力的红利股票进入投资范畴。通过内部的投资组合优化模型系统,基金管理人将具体确定所投资的红利股票的权重分布,并就此确定模拟投资组合(Equity Model Portfolio)。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在模拟投资组合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进行灵活的调整,以构建实际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1)合理预计利率水平
对市场长期、中期和短期利率的正确预测是实现有效债券投资的基础。管理人将全面研究物价、就业、国际收支和政策变更等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预测未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走向,以此判断资金市场长期的供求关系变化。同时,通过具体分析货币供应量变动,M1和 M2增长率、各种资金预期收益率与投资周期、市场融资规模以及金融创新等因素判断中短期资金市场供求的趋势。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将对于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进行合理预测,对包括收益率曲线斜度等因素的变化进行科学预判。

(2)灵活调整组合久期
债券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的最重要指标。管理人将在合理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或增持浮动利息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3)科学配置投资品种
管理人将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主动发掘套利机会
由于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因此常常会产生在不同市场、品种、期限之间出现短期的套利机会。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运用回购、远期交易合同等交易工具进行不同期限、不同品种或不同市场之间的套利交易,提高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5)谨慎选择个券
在具体券种的选择上,管理人主要通过利率趋势分析、投资人偏好分析、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的预期、信用评估和流动性分析等方式,合理评估不同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筛选出的券种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 成交活跃,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2) 符合债券组合目标久期的债券;
3) 到期收益率相对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债券较高的债券;
4) 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5) 期限结构和收益风险特征符合对市场预期的债券;
6) 同等条件下信用质量较好或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债券。

(6)充分利用可转债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相比于普通债券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将成为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管理人将利用股票研究的手段对发债公司的基本素质进行考察,并综合比较其信用等级和偿债能力等因素,从而选择具有优质基本面、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公司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等多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本公司遵循投资、研究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研究部和交易室三个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具体投资品种的筛选上,本公司严格遵循股票库制度,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稳健性。在本基金的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还将根据标准设置专门的红利股票库,本基金股票投资中将有不少于80%的比例必须投资于红利股票库中的股票;本公司还采用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并设立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确保投资的合规和风险可控。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部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基金经理
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本公司设立研究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研究投资策略,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服务;开展对行业、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开展基金绩效考核,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旗下基金的绩效分析报告等。

4、投资基本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建立相关模型,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数量化模型,合理预计收益率曲线,并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①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②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研究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工具对基金投资的风险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测算,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依据。

③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各项风险问题,并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55%+中证全债指数×45%
沪深 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反映 A股市场总体走势的综合性指数,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只 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所选择的成分股具有规模大、流动性好的特征,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良好的可投资性,是反映我国证券市场上股票整体走势的重要代表性指数;中证全债指数是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两大市场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整体走势的指数,具有较广的覆盖面,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高。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55%的沪深 300指数和 45%的中证全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但高于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投资于红
利股的比例不少于股票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债券等其他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20%-7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
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
执行;
1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 3)项除外)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八)的(2)中第 7)、10)、14)、15)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
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
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
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
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
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
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
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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