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消费A (660012):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时间:2023年08月05日 00:03:59 中财网

原标题:农银消费A :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八月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9
五、基金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十、基金的托管 ............................................................................................................................. 37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8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二十、违约责任 ............................................................................................................................. 72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5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 76


一、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日: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2、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59、《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1、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62、基金互认:指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 2015年 5月 22日公布并于 2015年 7月1日开始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计划
6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5、H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6、香港代表: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中国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中国香港地区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中国香港地区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67、香港销售机构:指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68、名义持有人:指依据中国香港地区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的名称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居民消费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六)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H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类和 H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区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H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A 类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A类基金份额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8、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5、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规定的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者。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类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3)法律法规规定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第 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按照其他方式处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 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七) 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 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号 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号 5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黄涛
成立时间:2008年 3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50,000,001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 销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储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 3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确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相应的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理人中推举 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代 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5)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基金托管人严格遵循《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监督流程对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居民消费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 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转型,会带来居民消费模式的升级。本基金将精选具有良好基本面和成长潜力的消费相关行业股票,通过扎实的基本面分析和积极的主动管理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取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理性增值,分享经济结构转型中消费模式升级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

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传统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构建投资组合。首先根据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资金供求和市场情绪等因素的深入分析,对未来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科学预判,并以此为基础对基金组合在股票类资产、债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进行明确。本基金是以消费相关行业的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的基金,其股价表现与宏观政策、市场热点等因素具有很高的相关度,所承担的系统性风险占比也较高,因此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上将更加倚重对于宏观政策和市场整体走势的分析。

在“自下而上”的层面,本基金将严格执行备选股票库制度,在建立消费相关行业股票库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手段,筛选出具有良好基本面和发展前景的个股进行投资。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涉及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例调整。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的投资收益对于基金整体业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用于降低股票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并一定程度上获取超过现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在考虑大类资产配置的时候是以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的前瞻性判断作为主要依据。主要考虑指标包括:
(1)宏观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工业企业增加值、采购经理人指数(PMI)、消费品零售增长率、汇率和贸易盈余等。

(2)政策环境因素。政策环境主要包括财政货币政策、资本市场政策和产业政策。

财政货币政策主要影响社会总需求、社会总供给、物价和利率水平,影响因素有:税制变化、政府支出及转移支付、国债发行、利率水平、信贷规模以及存款准备金率等。

资本市场政策主要包括股权制度、发行制度、交易制度等。

国家产业政策主要包括产业布局政策和产业技术政策,其影响力表现在弥补市场缺陷,影响资源配置方向。

(3)股票市场因素。股票市场因素主要包括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各行业板块估值水平、市场波动状况、融资规模和频率、场内外资金流动状况等。

(4)市场情绪因素。市场情绪因素反映了投资者的心态变化,并影响股票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其影响因素包括:基金发行、申购、赎回情况,封闭式基金的升贴水率,股票投资者资金参与度、股票账户开户数,市场融资规模,金融创新规模等。

在对上述宏观经济及股票市场影响因素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分配基金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上的配置比例。通过对市场上涨的充分暴露和市场下跌的风险回避,本基金将力争将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以期适应市场的变化情况。

2、股票投资策略
(1)消费相关行业的界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消费相关行业采用的是大消费的概念。消费是指居民为了满足个人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业以及为此类行业提供服务的行业,上述行业以满足居民消费需求为直接或间接目标,其主要的收入及盈利来源与居民消费具有较高的关联程度,居民消费需求和消费模式的变化对消费相关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传统消费行业中,根据居民对于该行业产品或服务的依赖程度可以分为主要消费品行业(Consumer Staple)和可选消费品行业(Consumer Discretionary)。其中主要消费品指主要与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高度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可选消费品指非居民生活必需的,主要用于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居民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行消费。

在传统消费行业以外,为传统消费行业提供的前端商品或服务也被纳入大消费品概念,由于此类行业间接服务于居民的终端消费,行业链中所处的位置与终端消费较为接近,行业发展状况与居民消费具有较高的联系,因此其行业属性与传统消费行业具有较高的关联度。

(2)消费相关行业股票库的构建
本基金是以消费相关行业为主要投资标的的基金,股票投资中必须有不少于 80%的比例投资于消费相关行业的股票。为充分防范投资风险,并保证基金的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司股票库制度的框架内,建立相应的消费相关行业股票库。该股票库建立的基本原则如下:
1)行业的划分标准以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发布的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在消费相关行业的选择上,本基金将采用申银万国二级行业分类标准。

2)本股票库涵盖了与消费相关的申银万国二级行业,包括主要消费品行业、可选消费品行业以及其他消费相关行业,具体列表如下:
纺织、服装、电力、燃气、水务、零售、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医药商业、中药、医疗服务、化学制药、生物制品、餐饮、景点、酒店、旅游综合、房地产开发、白色家电、视听器材、公交、机场、高速公路、航运、汽车服务、汽车整车、信托、银行、证券、保险、传媒、通信运营、网络服务、计算机设备、通信设备、铁路运输、物流、航空运输、半导体、其他电子器件、元件、显示器件、环保、化工新材料、化学纤维、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塑料、橡胶、电气设备、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汽车零部件、林业、农产品加工、农业综合、饲料、渔业、种植业、其他轻工制造、造纸、医疗器械、园区开发、港口、非汽车交运设备、包装印刷、贸易、计算机运用、石油化工、金属新材料、仪器仪表和综合。

若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消费相关行业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对消费相关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调整并及时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将在三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3)对于因行业分类不完备等原因而未纳入上述行业范围的股票,若其主营业务与居民消费相关度较高,则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可纳入消费相关行业股票库。

(3)消费相关行业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消费相关行业的配置策略是基于对国家经济产业政策、经济周期的分析,同时通过对各行业景气度和行业估值水平的比较研究,结合标的行业的市场容量和流动性状况,从而确定基金的行业配置方案。主要的考虑因素如下:
1)国家经济产业政策。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家财政、货币、汇率、产业等政策变化,客观分析政策变化对各个消费相关行业可能存在的影响,并超配相关受益的行业。

2)消费模式变化。居民消费模式的变化状况对相关行业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尤其是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国内居民的消费升级趋势愈加明显,并将带动相关消费类行业的业绩提升。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消费者行为模式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相关收益行业,以不断优化行业配置结构。

3)经济周期。基金管理将合理判断各消费相关行业在经济周期各阶段中所处的地位,并对经济周期对行业发展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从而发掘出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中各消费相关行业的投资机遇。

4)行业景气度。行业景气度反映各个消费相关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本基金将严密跟踪各消费相关行业的供求关系、发展前景和行业基本面,合理配置各行业的权重。

5)行业估值水平。本基金将对各消费相关行业的历史估值水平、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进行动态跟踪和分析,适时调整行业配置比例。

(4)消费相关行业个股投资策略
消费相关行业股票库的建立仅是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提供一个相对比较宽泛的投资范围,在具体执行投资决策时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对股票库内的股票进行详细的研究。本基金在进行消费相关行业个股筛选时,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行业内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具体来讲考虑因素如下: 1) 定性评估标准
A,管理经营能力分析,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管理层是否具有良好的管理经验和能力、是否制定了合适的薪酬计划等。

B, 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包括核心技术的领先程度、持续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营销C, 主营产品或服务分析,包括企业的定价能力分析、上下游产品及服务分析、替代产品及服务分析等;
D, 公司融资能力分析,是否具有相对稳定的银行贷款支持,股市再融资可能性等; E,政策扶持力度分析,是否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是否享受政府税收和补贴优惠、是否获得政策支持等;
2)定量标准
A, 成长性指标:市盈增长比率(PEG)、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近三年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EBITA)增长率、未来一年预测每股收益(EPS)增长率等; B, 价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每股收益(EPS)、股息率等; C, 盈利指标: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近三年平均资本回报率(ROIC)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因此债券部分的投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资产配置的需要,提供必要的资产分散以部分抵消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在债券投资上,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创造一定的收益水平。

(1)合理预计利率水平
对市场长期、中期和短期利率的正确预测是实现有效债券投资的基础。管理人将全面研究物价、就业、国际收支和政策变更等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预测未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走向,以此判断资金市场长期的供求关系变化。同时,通过具体分析货币供应量变动,M1和 M2增长率等因素判断中短期资金市场供求的趋势。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将对于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进行合理预测,对包括收益率曲线斜度等因素的变化进行科学预判。

(2)灵活调整组合久期
管理人将在合理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3)科学配置投资品种
管理人将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央票、金融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4)谨慎选择个券
在具体券种的选择上,管理人主要通过利率趋势分析、投资者偏好分析、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的预期、信用评估和流动性分析等方式,合理评估不同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筛选出的券种一般具有流动性较好、符合目标久期、同等条件下信用质量较好或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等特征。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75%×沪深 300指数+25%×中证全债指数 沪深 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反映 A股市场总体走势的综合性指数,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所选择的成分股具有规模大、流动性好的特征。该指数覆盖了沪深两市大约 70%的市值,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良好的可投资性,是反映我国证券市场上股票整体走势的重要代表性指数;中证全债指数是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两大市场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整体走势的指数,具有更广的覆盖面,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高。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75%的沪深 300指数和 25%的中证全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八) 投资管理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公司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等多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本公司遵循投资、研究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研究部和交易室三个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具体投资品种的筛选上,本公司严格遵循股票库制度,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稳健性;本公司还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设立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本公司还针对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投资部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基金经理
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服务;开展对行业、上市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此外,公司研究部设有专门的量化投资研究团队,通过对市场数据的数量化分析和统计规律的归纳,为基金管理提供量化的投资建议。

4、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风格变动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4)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工具、模型对基金的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参考。

(6)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各项风险问题;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6、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5、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 6、11、16、17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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