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财富 (350001):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2 四、基金资产保管 ................................................... 3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5 六、交易安排 ....................................................... 8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及证券交易等资金的清算 ............... 9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12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 18 十、基金收益分配 .................................................. 19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9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2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1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 21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1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它费用 ............................ 23 十七、禁止行为 .................................................... 24 十八、违约责任 .................................................... 25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 25 二十、争议处理 .................................................... 2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 27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27 二十三、其他事项 .................................................. 27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2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邮政编码: 200031 法定代表人:单宇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3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规及《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有无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的行为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 2、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资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下达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设立募集结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本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申请进2、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八)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保管费用按证监会及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十)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授权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等,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后应出具回函,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并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是指包括付款(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等)、实物债券出入库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撤销了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书面通知了托管人并得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以后,撤销授权生效,托管人因执行该人在撤销授权生效后发出的指令而产生的任何结果,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投资指令发出后,应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托管人。 若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基金托管人执行前复核时可发现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执行后才发现的,亦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合理时间。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无误后,应按照指令内容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延误。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在投资指令上加盖印章,将投资指令及划款凭证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四)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书面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同时出具新的授权文件并电话确认。授权文件中应列明新的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或被授权人的变更后授权范围和内容。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出具回函,基金管理人收到回函并电话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该通知生效。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前述同样方式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其它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并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2001年 2月 2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29号文)、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因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六、交易安排 (一)交易席位选用与变更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基金管理人应选用资历雄厚,信誉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内部管理健全并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其他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书面的席位使用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的交易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托管人故意或过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等行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主管机关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有关资金划拨的投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及时执行,不得延误。 如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被发现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银行等办理。 2、资金和证券账目对账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证券交易账目每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 (三)基金赎回安排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以公告为准。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认购和赎回申请,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资金清算,并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注册登记人办理过户和登记。 (五)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及证券交易等资金的清算 (一)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 14: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前一交易日申购和赎回的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双方应对该数据的接口规范进行书面确认。 2、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回等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另一方应予积极协助。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15年。 3、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其他机构应与托管人建立联系,托管人应予以协助,但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使新任注册登记机构的数据接口规范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原确认的接口规范保持一致。 4、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托管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用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6、赎回和分红资金支付规定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支付;因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支付,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系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责任由第三方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若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首先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 7、资金支付执行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净额划出、赎回和分红资金支付时,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执行。若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协商一致内容执行。 (二)认购资金 1、本基金设立募集前,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设立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应按时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2、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资产划入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三)申购资金 1、T+1日14:00前,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T日投资人申购基金的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日16:00前,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不含申购费)划到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四)赎回资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日12:00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负责将赎回资金于T+3日15:00前划到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管理人分红划款指令要求的划款日将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六)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清算 1、若结算备付金账户发生透支,按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含透支款利息,下同),该违约金最终由透支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担,但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该账户透支的情形除外。 2、基金托管人应在交收日(T+1)15:00之前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请书,指定其所托管的透支基金相关证券账户及透支金额。登记结算公司按其指定的透支基金相关证券账户买入证券成交的先后顺序,自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总市值达到透支金额的 120%为止(证券市值按当日收盘价计算,下同)。如该基金证券账户内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额的120%,则扣该基金的全部证券。 3、对于结算备付金账户因计收违约金形成的透支部分,可不采取本条第 1、2款规定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前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后,这样登记结算公司应交付暂扣的证券。如果登记结算公司未及时交付,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的规定向登记结算公司追索。如基金管理人未及时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暂扣的证券,卖出款记入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弥补其上述透支款项及违约金,不足部分仍向基金托管人追索,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资金余额,因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核对结算备付金是否有足额结算头寸或未及时划拨以补足结算备付金等自身原因造成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出现透支,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如结算备付金账户未发生透支,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发生透支,应基户内相当于基金托管人所申报透支金额的120%的证券,并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对透支基金采取按申报透支金额计收违约金等处罚措施。由此产生的最终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因此而遭受的相关损失。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指定发生错误等原因发生错误暂扣的,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结算透支事件,基金托管人可协助登记结算公司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措施: (1) 报告证监会。 (2) 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透支基金的证券买入等。 8、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发生债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而导致债券卖空行为的,登记结算公司在T+1日暂不交付卖空价款对应的资金。同时,以卖空价款为基数,按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该违约金最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在两个工作日内补足卖空债券,登记结算公司交付相应价款。否则,登记结算公司以暂扣资金买入与其卖空等量的证券,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进行债券回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质押债券,如因质押券不足导致债券融资回购未到期量超过标准券数量的,则登记结算公司在T+1日暂不交付超额融资回购款项,直至标准券数量足够符合质押券要求,登记结算公司才交付相应款项。 10、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基金发生大宗交易买入,基金管理人应在大宗交易发生前保证银行存款账户具有足额资金以满足基金托管人及时划拨用于当日交易结算。 对资金不足部分,登记结算公司按买入大宗交易成交顺序,自后向前并以一笔为最小冻结单位冻结相关证券,待资金补足后再予解冻。 (七)资金划转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申购、赎回和分红等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划到指定账户。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原因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因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第三方追偿。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2、股票估值方法 (1)股票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的估值办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本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该基金份额总份额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每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净值计算错误,从而给基金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持有者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赔偿; (4)由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错误等原因导致任何人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管理人(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月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基金托管人负责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月度报告内容截至日后的 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截至日的3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至日的5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当股市、债市同时下跌时,可增大现金资产的比例; (2)投资于国家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0%; (4)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公司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将其调整到上述规定范围之内。 十、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由基金管理人将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在当前的资产保障线相对于上一次分红除权日的资产保障线的增长率超过 2%且符合基金分红政策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现金形式分配的全部资金向基金托管人下达付款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负责编制和保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成立日、基金权基金管理人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依前述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任何其它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等应当公开披露的文件,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本基金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应严格遵守。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提交对方。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保管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并建立基金资产的合同档案。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监管机关。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本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批准后 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联合公告。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向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的总值和净值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丧失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资格,或停止经营; (3)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4)代表本基金总份额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5)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联合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的总值和净值,签署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更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天治”的字样。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它费用 (一)基金费用计提原则 本基金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本基金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 2、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乘以该基金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基金管理费年费率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1、基金托管费按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2、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乘以该基金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其他费用的计提 基金成立后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本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成立之 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后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七、禁止行为 (一)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三)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法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同时,基金托管(四)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该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就对方损失进行赔偿,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对方由此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在内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三)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条“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股票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或债券估值方法前五项规定之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经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股票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或债券估值方法前五项规定之方法外的并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需要赔偿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4、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股票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或债券估值方法前五项规定之方法外的并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若应采用股票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或债券估值方法前五项规定之方法之一进行估值才为公允,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需要赔偿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5、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股票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或债券估值方法前五项规定之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除上述3、4、的情形外,若该价格有失公允且需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若被诉人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托管人提供估值方法合理性的说明和支持。若基金托管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管理人追索; 若被诉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必要的支持。若基金管理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托管人追索。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基金管理人和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有误,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三)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二十、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规定其效力终止的情况出现时为止。本协议的效力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的改变而改变。 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两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页仅供《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盖章使用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上海 签署日: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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