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红利ETF :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3年7月28日 送出日期:2023年8月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ETF 基金代码 159515 基金管理人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开放式(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 基金经理 施红俊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5-03-01 其他 场内简称:国企红利ETF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若基金管理人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若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由ETF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阅读本公司《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投资范围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10%;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股票投资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在一般情况主要投资策略 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组合。此外,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还包括债券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衍生品投资策略、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等。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风险收益特征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持有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期限(N) 认购费用 S<500,000 0.80% 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用 500,000≤S<1,000,000 0.50% 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用 S≥1,000,000 1,000元/笔 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用 S<500,000 0.08% 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用 500,000≤S<1,000,000 0.05% 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用 S≥1,000,000 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 注:(1)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考上述表格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申请多次现金认购 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2)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4)养老金客户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养老金客户。如将来出现经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等经过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50% 托管费 0.10% 销售服务费 - 其他费用 信息披露费、会计费、律师费等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1、ETF特有的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退市风险、沪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2、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及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3、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4、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5、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价格风险、操作风险等。6、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7、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融资业务交易,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提前了结融资交易风险、担保物追加及强制平仓风险、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8、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因此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其他风险。9、基金自动清盘风险。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具体内容详见《基金合同》。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mc.com或拨打客服电话400-968-66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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