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300323):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华灿光电 股票代码:300323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HC SemiTek Corporation)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滨湖路 8号)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2023年8月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372,070,935股 2、发行价格:5.60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083,597,236.00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066,957,390.77元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1、股票上市数量:372,070,935股 2、股票上市时间:2023年 8月 14日(上市首日),新增股份上市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发行对象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自 2023年 8月 14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 目录 目录................................................................................................................................ 3 释义................................................................................................................................ 5 一、公司基本情况 ....................................................................................................... 6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 6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6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 6 (三)发行方式 .................................................................................................... 8 (四)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 8 (五)发行数量 .................................................................................................... 8 (六)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 9 (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 9 (八)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 9 (九)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 11 (十)发行对象 .................................................................................................. 11 (十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 13 (十二)发行人律师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 14 三、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 15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 15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 15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 15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 15 四、股份变动及其影响 ............................................................................................. 16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 16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 16 (三)本次发行前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16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18 (五)股份变动对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 19 (一)主要财务数据 .......................................................................................... 19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21 六、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 22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2 (二)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3 (三)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23 (四)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3 七、保荐人的上市推荐意见 ..................................................................................... 23 (一)保荐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 23 (二)保荐人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 24 八、其他重要事项 ..................................................................................................... 24 九、备查文件 ............................................................................................................. 24 释义 本上市公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1、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1)2022年 11月 4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3)2023年 4月 6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批通过本次发行相关修订事项。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1)2022年 11月 2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华灿光电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引入京东方的意见》(珠国资〔2022〕236号),同意华灿光电向京东方发行股票。 2)2022年 11月 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京国资产权[2022]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批复》,原则同意京东方认购华灿光电全部向特定对象发行 372,070,935股股份并取得华灿光电控制权的整体方案。 3)2023年 1月 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反执二审查决定[2023]36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决定对京东方收购华灿光电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京东方可以实施集中。 4)2023年 4月 2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5)2023年 7月 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于 2023年 6月 2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3、发行过程 2023年 7月 25日,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京东方发送了《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划至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23年 7月 28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518Z0111号),确认截至 2023年 7月 26日止,京东方将认购资金2,083,597,236.00元存入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申购资金专户。 2023年 7月 27日,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进行。 (四)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2年 11月 7日),发行价格为 5.6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 372,070,935股,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2号)的相关要求,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发行对象的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 (六)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083,597,23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6,639,845.2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066,957,390.77元。 (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截至 2023年 7月 26日,京东方已将本次发行认购的全额资金汇入华泰联合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开设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 7月 28日出具的《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518Z0111号),截至 2023年 7月 26日下午 17:00止,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股东缴存款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的 4000021729200638567账号已收到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 1家特定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 2笔,资金总额人民币2,083,597,236.00元。 2023年 7月 27日,华泰联合证券将扣除本次发行相关费用后的上述认购资金剩余款项划转至华灿光电指定存储账户中。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 7月 28日出具的《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518Z0110号),截至 2023 年 7月 27日止,华灿光电已向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72,070,935.00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83,597,236.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6,639,845.23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66,957,390.77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372,070,935.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1,694,886,455.77元。 (八)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1、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情况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情况如下: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和华泰联合证券于 2023年 8月 2日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华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及华泰联合证券于 2023年 8月 4日分别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九)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2023年 8月 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十)发行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 1名,为京东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对象认购情况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京东方,其基本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京东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华灿光电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京东方持有公司股份 372,070,935股。此外,New Sure Limited与京东方签订了《股份表决权管理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华灿光电全部股份 56,817,391股的表决权、提名权及其附属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京东方行使及管理。华发科技产业集团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华灿光电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与上市规则所列举的关联方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上述事项实施完成后,京东方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属于公司关联方。 (2)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2022年,华灿光电及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向京东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销售金额为 7,019.70万元;华灿光电及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向京东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采购金额为 6,794.75万元。此外,2022年 4月,京东方全资子公司京东方晶芯科技有限公司,与华灿光电全资子公司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签署合同总金额(含税)为 143.10万元的研发服务采购合同。 2022年 9月,京东方晶芯科技有限公司,与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签署合同总金额(含税)为 64.36万元的研发服务采购合同。2022年,公司向京东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研发技术服务,并确认研发技术服务收入 81.00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 2022年京东方及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未发生其他合计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 (3)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京东方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北京电控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京东方、北京电控就此前已有业务的交易将由非关联交易变为关联交易,且随着产能增加,发行人经营规模将相应增长,存在与京东方、北京电控关联交易金额增加的可能性。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 Micro LED晶圆及像素器件的产能将得到提升,产品主要面向下游 LED封装厂商及面板制造厂商。京东方作为全球领先的面板制造厂商,与公司分别处于产业链上下游,且与公司已有数年的业务合作历史。 近年来京东方积极研发、布局 Micro LED显示产品,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京东方可能向公司采购 Micro LED晶圆及像素器件进而新增关联交易。此外,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需要采购 Micro LED相关机器设备。北京电控是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业的国有特大型高科技产业集团,下属企业北方华创是国内领先的设备供应商,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可能向北方华创采购机器设备进而新增关联交易。上述合作是基于各自的商业需求进行经营决策,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整体的定价原则为: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交易协议。公司会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对交易价格做相应调整。 为积极规范和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京东方和北京电控作为本次发行完成后新的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函》。公司已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审批权限进行了约定。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经营需要,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并确保关联交易的规范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认购方式、发行股份限售期、募集资金情况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获得了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已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且取得反垄断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3、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及配售过程、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本次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二)发行人律师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深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股份认购协议、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三、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2023年 8月 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为:华灿光电;证券代码为:300323;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 2023年 8月 14日。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京东方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发行人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安排。认购对象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股份变动及其影响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3年 7月 2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10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3年 7月 28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注 2:根据义乌和谐芯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芯光”)与京东方签署的《协议书》,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京东方认购的华灿光电本次发行的 A股股份已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京东方名下之日(以下称“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及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和谐芯光不以任何方式处置超过其目前持有的华灿光电全部股份的 30%。相关协议内容摘要详见《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 注 3:根据 New Sure Limited与京东方签署的《股份表决权管理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京东方认购的华灿光电本次发行的 A股股份已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京东方名下之日(以下称“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及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New Sure Limited不以任何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华灿光电全部股份。相关协议内容摘要详见《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 (三)本次发行前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新增 372,070,935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京东方将持有上市公司 23.01%的股份,控制 26.53%的表决权;华发科技产业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 19.08%的股份,控制 19.08%的表决权,同时承诺不谋求华灿光电实际控制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华发科技产业集团变更为京东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珠海市国资委变更为北京电控。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变化如下所示:
(五)股份变动对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注 2: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分别按照 2022年度、2023年 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 2022年 12月 31日、2023年 3月 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财务会计信息分析 (一)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简表) 单位:万元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期末总负债/期末总资产; (4)销售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5)销售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 (6)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2023年 1-3月数据为简单年化; (7)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2023年 1-3月数据为简单年化; (8)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9)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总股本。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负债整体状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 1,103,421.11万元、1,168,512.75万元、1,107,912.43万元及 1,070,634.01万元,总资产规模整体保持稳定。公司资产主要为非流动资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总额分别为 605,192.74万元、709,052.71万元、710,087.94万元及 700,178.11万元,符合公司业务运营特点和发展趋势。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总负债规模分别为 472,578.30万元、525,752.95万元、479,761.71万元及 452,046.31万元,总负债规模整体保持稳定。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借款总额占总负债的比重较大,主要系公司通过银行票据贴现、信用证、银行票据质押贷款等方式实现资金周转、满足经营项下的支出需求,以及通过项目贷款的方式进行局部扩产。 2、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 42.83%、44.99%、43.30%及 42.22%,资产负债率水平整体较高,主要系受行业环境、经营方式以及子公司项目建设方式的影响,公司对营运资金需求较高,同时进行较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局部扩产,导致负债规模处于较高水平。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较为稳定。 3、利润表整体状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64,413.30万元、315,624.42万元、235,497.84万元及 39,930.07万元,公司收入主要来自 LED芯片及衬底片销售等业务。2020年下半年以来,在通用照明出口带动、显示市场回暖、Mini直显和背光起量等因素的带动下,LED行业回暖明显,带动发行人 2021年经营业绩的提升;2022年以来,受国际局势、宏观经济、消费能力下跌、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影响,LED终端需求低迷、恢复缓慢,导致发行人业绩下滑。 报告期各期,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1,844.47万元、-27,002.65万元、-41,188.56万元及-14,809.85万元。报告期内净利润大幅波动的原因为:1)2020年及 2021年,公司加大对产品结构的战略调整,降低低端产品产能,专注中高端产品,重点推动 Mini LED芯片、高端背光等高毛利产品的市场拓展,并积极推行各项降本措施,产品盈利能力得到明显改善;另一方面,LED芯片市场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在通用照明出口带动、显示市场回暖、Mini直显和背光起量等因素的带动下,LED行业回暖明显,进一步带动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呈现亏损收窄趋势;2)2022年及 2023年 1-3月,公司业绩下滑且产生亏损,主要系受国际局势、宏观经济、消费能力下跌、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影响,LED终端需求低迷、恢复缓慢,公司 LED芯片及衬底片销售受到一定不利影响;同时公司期间费用仍维持在较高水平,资产减值损失相比去年同期增加较多,且其他收益有所减少。 六、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保荐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了保荐协议,华泰联合证券指定颜煜和张畅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颜煜女士,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春立医疗科创板 IPO、仕佳光子科创板 IPO、中国电信 A股 IPO、华灿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掌阅科技非公开发行、木林森可转债、木林森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投资银行领域具有多年的从业经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张畅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线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春立医疗科创板 IPO、昀冢科技科创板 IPO、中国电信 A股IPO、木林森可转债、华灿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凤凰光学非公开发行、木林森重大资产重组、立思辰重大资产重组、广博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投资银行领域具有多年的从业经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保荐人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证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证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八、其他重要事项 无。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文件; 2、保荐人出具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报告;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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