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达科技创新混合 (009789): 关于富安达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并修订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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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8月11日 16:31:2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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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富安达科技创新混合 : 关于富安达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并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公告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富安达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并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及公司业务需要,更好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在切实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富安达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富安达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将富安达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调整为券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订本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具体修改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 2023年 8月 11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等事项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法律法规修改及完善表述,对本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请详见附件。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重要提示
本基金更新后的《托管协议》全文于 2023年 8月 11日在本公司网站(www.fadfunds.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人查阅。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adfunds.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30-69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富安达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 原文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内容 | 内容 |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蒋晓刚 |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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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彭纯
……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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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
和原则 |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富安达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 |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富安达科技创
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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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监督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的释义与
上文中流动性受限资产有所不同,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监督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的释义与
上文中流动性受限资产有所不同,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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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
督。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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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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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
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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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
超卖或超买。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
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
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
账户。 |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
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
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对应
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
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
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
系,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证券资
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
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
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
关协议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
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管
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
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变更为其他账户。
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
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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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
产的保管 | 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
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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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
发送、确认
和执行 | 新增 |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
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
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
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
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
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
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
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传真、邮
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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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
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
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
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
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
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
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
协议,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
结算等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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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
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
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
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
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
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
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 |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
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
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
有充足的资金。
……
3.证券交易所资金结算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模式为券商结算模式。证券
经纪机构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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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
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
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
议》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
理。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
t+0日非担保、RTGS交收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t+0日15:00前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
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
算交割成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
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
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
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
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
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
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结算)的相关规则,作为结算参与
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
及的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基金管
理人应遵守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制
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
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
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
纪机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
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
易所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
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
的职责和义务。证券经纪机构负责
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安全和完整,
并承担因证券经纪机构原因导致
本基金清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给
本基金造成的损失;若由于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行为造成基金投资清
算困难和风险的,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决,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
金需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
证银转账指令,将资金从本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或
将资金从证券资金账户划至本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对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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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本协议约定
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执
行指令。
4.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
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而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
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
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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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
责任 | (二)……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
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
由于该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
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
失等; | (二)……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
交由证券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
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
由于该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
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
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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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