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诺和(688621):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3-064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股东杭州海达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达明德”)持有公司1,910,472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7058%,宁波海达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盈投资”)持有公司1,686,832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5061%,广州正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正达”)持有公司 1,798,646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59%,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普直方”)持有公司901,92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8053%,宁波海达睿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盈管理”)持有公司49,156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439%,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347,0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670%。以上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以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已于2022年6月21日起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4,48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注 1:减持期间因公司实施了 2022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股份0.4股,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于权益分派前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减持共计减持188,057股;权益分派后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减持 500,000股,上表中减持数量为权益分派前减持 188,057股与权益分派后减持500,000股相加合计688,057股,上表中减持比例为原持股比例6.3485%减去当前持股比例5.6670%为0.6815%。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睿盈管理、睿盈投资、海达明德、广州正达、汇普直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本合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构对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的,本公司/本合伙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2、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睿盈管理、睿盈投资、海达明德、广州正达、汇普直方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如本公司/本合伙因各种原因需要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本合伙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减持程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方面的规定,并依法履行申报、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公司/本合伙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需要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本合伙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公司/本合伙减持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本合伙应将[(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如违反上述其他减持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本合伙应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在本公司/本合伙未履行完毕前述约束措施时,公司有权等额扣留应向本公司/本合伙支付的分红等款项。 本公司/本合伙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本合伙合伙协议等相关规定,就本承诺函的签署、生效有关事项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如需要),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本合伙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实施减持,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08-14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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