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 (010755): 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3年08月14日 10:11:12 中财网

原标题: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 : 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20年11月 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00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0年 12月 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或债券发行人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若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对认/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可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本基金选定了基金服务机构或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投资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自公告之日起 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调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相关事项进行了相应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8月14日,“三、基金管理人”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8月14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3月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年12月 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九、基金的转换 ................................................................ 48 十、基金的投资 ................................................................ 5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7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十八、侧袋机制 ................................................................ 92 十九、风险揭示 ................................................................ 9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8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9
一、绪言
《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36、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工作日
37、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对认/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38、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业务规则》: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158号 3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2017年 6月 12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叶文瑛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2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莫泰山35.00%
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50%
沈斌8.25%
史伟6.75%
张迎军4.50%
上海博道如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50%
上海博道如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50%
上海博道如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50%
上海博道如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5%
何晓彬3.25%
合计100%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莫泰山先生,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学士、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经济学博士。历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总裁;参与创立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合伙人、董事长。

沈斌先生,董事、总经理,MBA。历任齐鲁证券上海斜土路营业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市场总监;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首席市场官。

赵卫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上海证大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财务总监;上海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永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姜文涛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全奋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现任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历任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缨女士,独立董事,MBA、正高级会计师。历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主管、处长、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财务副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重阳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佟琳女士,监事,文学硕士,现任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及服务副总监兼电子商务及客服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理财周刊》社主笔;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总监;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划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经理。

莫泰山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沈斌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陈超女士,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

张丽女士,首席运营官兼任首席信息官,管理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高级审计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投资运营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运总监。

史伟先生,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一部总经理,理学硕士、EMBA。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股票投资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史伟先生,理学硕士、EMBA,2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1年 9月至 2002年 12月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2003年 1月至 2008年 3月担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2008年 4月至 2013年 6月先后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2013年 7月至 2017年7月担任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股票投资总监。2017年 8月加入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一部总经理,同时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自 2020年 12月 8日起担任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莫泰山(董事长)
张迎军(研究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史伟(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一部总经理)
何晓彬(研究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经理、专户投资二部总经理)
陈连权(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杨梦(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研究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集中报告、独立监督”原则,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风险控制专业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经营管理层负责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现存的和潜在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审核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3)公司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对公司经营活动中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和管理。公司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涉及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对投资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业务风险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检查公司外部审计、合规监察、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程序。

(4)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责。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经营活动中各类风险的日常控制和管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5)业务部门
公司其他各业务部门和岗位是风险控制的第一线,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工作环节的风险控制,并定期进行风险控制的内部总结。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建立了合理、完备、执行有效的全面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们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和流程,是对业务运行规范、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第五个层面是岗位手册和操作表单,是日常业务岗位和操作所遵循的细化规范。

公司各项制度流程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规范的审批程序,公司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涵盖公司各个层面,业务各环节,每个岗位; (2)公司建立有效授权制度、双人复核、职责分工、印章管理、员工培训、对账、电子化处理、密码和进入控制、风险报告、监察稽核等内部控制机制和措施来防止和及时发现业务过程中不当风险事件的发生;
(3)公司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备份制度、业务连续性方案等来化解和降低因突发事件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成立日期:1997年 12月 1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49664.5292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86号
联系人:刘东海
联系电话:021-633325888-339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其前身是于 1998年 3月 9日开业的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设在上海。公司于 2015年 3月 23日成功登陆上交所(600958),2016年 7月 8日 H股成功发行并上市(03958),成为行业内第五家 A+H股上市券商。东方证券是提供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理财、投行、投资咨询及证券研究等全方位、一站式专业综合金融服务的上市证券金融控股集团。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东方证券下设托管业务总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部门,内设托管运营部、资金结算部、合规风控部、业务管理部、产品服务部等团队,所有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各团队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均具有 10年以上托管业务经验,专业涵盖金融、财务、法律、IT、审计等多个领域。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自 2018年 10月 24日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东方证券与各大金融机构广泛合作,已托管产品百余只,建立了涵盖基金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资管产品、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完备的产品体系。

在产品运作方面,东方证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各项业务,对不相容职责的岗位设立分离制度,关键流程全面落实经办复核双人双控机制,每个产品分账管理,保证了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资金清算人员均具有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中国结算登记及债券托管结算业务资格,支持法人结算和券商结算两种模式,并已打通了与银行、中登、交易所及管理人的线上交互渠道。

在系统建设方面,东方证券立足于客户需求和监管要求,加速推进金融科技与托管业务的深度融合。一方面持续强化对核心业务系统的优化升级,确保产品运作稳定高效;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客户服务和内部管理系统的建设,已开发完成并上线管理人平台、投资者服务平台及业务管理平台等系统,极大提升了客户服务能力和专业管理能力。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东方证券秉承“制度先行”和“全面风控”的理念,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完整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基金托管业务涉及的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内部监督、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保密和档案管理、应急处理、印章管理等各个环节形成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为托管业务开展的独立性、完整性、合规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为基金托管人,为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保护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东方证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设有董事会——决策委员会——风控职能部门——业务执行部门四层内控架构,其中合规与法务管理总部和风险管理总部作为风险职能部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业务指导与检查。托管业务总部作为业务职能部门,内设合规风控部具体负责托管业务的日常合规审核、风险识别、风险防控及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合规风控专员行使独立稽核监控职能,定期向公司风控职能部门汇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将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将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158号 3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2017年 6月 12日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联系人: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bdfund.cn)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区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3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 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 gzs.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14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号蚂蚁元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屠彦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号 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号华润时代广场 12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18217775310
联系人:杨樾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蓝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写字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号(写字楼)1号楼 4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 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2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号 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号 7层(实际楼层 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号 7层(实际楼层 6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 4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2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号腾讯滨海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杨峻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转 8)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2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2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2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弄 1号 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伍豪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3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向各销售机构进行咨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158号 3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联系人:严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汪芳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蔡程琳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0年 11月 11日证监许可[2020]300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对认/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工作日。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20年 11月 25日至 2020年 12月 4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1,170,903,999.0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4,243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12月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3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bdfund.cn)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一年持有期
本基金对认/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最短持有期限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及/或赎回(含转换转出),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自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办理赎回业务,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及/或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非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数超出其持有的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可赎回的份额数,基金管理人将对超出的部分确认为失败;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 10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支付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5%
100万元(含)至 200万元1.2%
200万元(含)至 500万元0.5%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1000元/笔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15%
100万元(含)至 200万元0.12%
200万元(含)至 500万元0.05%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1000元/笔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享有如下费率优惠,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届时费率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1)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 1折优惠。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交易的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以其目前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和上述享受 1折优惠后的申购费率中孰低者执行。如基金原申购费率为单笔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原费率指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上注明的费率。

2)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选择通联支付方式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下同)4折优惠,但优惠后申购费率不低于 0.6%,如优惠后申购费率低于 0.6%,按照 0.6%执行;如基金原申购费率低于或等于 0.6%的或者单笔申购费为固定金额的,按原费率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选择网上直销汇款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 1折优惠;如基金原申购费率单笔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网上直销汇款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3、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 37,893.14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0.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5%)=99,850.22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50.22=149.78元
申购份额=(100,000-149.78)/1.0400=96,009.83份
即:该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 96,009.83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第 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适用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赎回费用= 10,000×1.2000×0%=0.00元
赎回金额= 10,000×1.2000-0.00=12,000.00元
即:该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包括该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1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比例的赎回申请可以实施延期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但是,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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