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收益 (163804):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原标题:中银收益 :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 2号)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21日证监基金字【2006】163号文核准,基金合同于2006年10月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7月23日(关于基金管理人信息、管理费、托管费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7月24日),(其中关于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12月29日;关于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管理层成员”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12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本基金是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 条在香港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认可不代表对本基金的推荐或认许,亦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作出保证。此并不意指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亦并非认许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年 7月 25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3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 基金的募集 .......................................................................................................... 2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8 十、 基金的投资 .......................................................................................................... 40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 48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53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56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九、 风险揭示 .............................................................................................................. 75 二十、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0 二十一、基金合同摘要 ...................................................................................................... 82 二十二、托管协议摘要 ...................................................................................................... 9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二十四、其他事项 ............................................................................................................ 11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香港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年 7月 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 8月 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19年 7月 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9年 9月 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 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 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销售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A类(基金)份额 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 C类、H类份额有 差异 C类(基金)份额 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 A类、H类份额有差 异 H类(基金)份额 指在香港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 A类、C类份额有差异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 2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 2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H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指以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规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国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兼任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 Taek 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MBA学位,韩国延世大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 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负责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任贝莱德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风险量化分析部负责人,负责贝莱德亚太区的风险管理管理工作。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MBA 主任。兼任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017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会 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 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 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 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 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闫黎平(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201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商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书、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 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 理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信息资讯部总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 邢科(XING 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海外与量化指数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黄珺(HUANG Jun)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SVP),管理学硕士。 曾任平安资管投资经理。2018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 3月至今任中银主题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2月至今任中银收益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9月至今任中银鑫新消费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11月至 2023年 2月任中银大健康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5月至今任中银卓越成长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5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陈军(CHEN Jun)先生,2006年 10月至 2020年 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甘霖(GAN Lin)先生,2007年 8月至 2014年 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庆瑞(SUN Qingrui)女士,2006年 10月至 2008年 4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委员:李建(投资总监(权益))、欧阳向军(督察长)、邢科(联席投资总监(固 定收益))、方明(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李丽洋(研究部总经理) 、王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冯梽(多元投资部总经理)、郑泽辉(财富管理部总经理) 列席:施扬(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金艳(风控中台总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 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3年 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人,平均年龄 34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53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021)38848999 传真: (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 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 朱凯 2、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公示/通知为准。 3、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参见深交所相关公告)。(具体名单请参见深交所相关文件)。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400805805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吕红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徐雯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63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06年 8月 30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截至 2006年 9月 28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共 2,410,621,616.42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63,299户。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06年 10月 1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4年 8月 8日《运作办法》实施之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A类、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A类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在交易所(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仅可以通过香港地区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6年 10月 16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并于 2006年 12月 8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刊登的《中银收益基金开放申购业务公告》、《中银国际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业务公告》。 A类、C类份额的开放日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除公告(包括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H类份额的开放日应为香港的银行一般银行业务营业日,且该日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日前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2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均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与托管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 T+1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H类份额的开放日与 A类、C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仅在 H类份额的开放日向香港地区的销售机构传递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数据,因此本基金 H类份额的投资者一般可在 2个 H类份额开放日后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具体时间应遵循销售机构的安排。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注 2: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注 3:自 2021年 8月 30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该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 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 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注 4: 上表中为本基金在中国销售适用的费率。本基金在香港公开销售的,申购费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具体由香港销售机构决定;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 0.125%。 1、 本基金 A类、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A类、C类份额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香港公开销售的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特定背景的投资者;针对购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金额或份额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的基金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位。场外申购,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交易所(场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应为整数份,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证券经营机构返还给投资者。 5、 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更改上述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或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或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或处理方式适用前 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注册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注册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互认额度不足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 H类份额而管理人决定暂停 H类份额申购的情形; (7)H类份额的资产净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而管理人决定暂停 H类份额的申购;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拒绝申购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对持有 H类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 A类、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 A类、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 A类、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本基金H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H类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 C类份额仅开通系统内转托管业务,暂不开通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C类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本基金 H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托管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H类份额的基金转托管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本基金H类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H类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 进行公告。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须按照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相关规则,直接向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的手续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但被冻结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转增的基金份额一并被冻结。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 H类份额暂不开通系统内转托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H类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六) 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C类、H类份额目前仅开通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C类、H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因此本基金C类、H类份额不开通跨系统转登记,待C类、H类份额开通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且相关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C类、H类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长期投资的基础上,将战略资产配置与择时相结合,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 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各类有价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稳定和良好分红能力的国内优质企业的股票、存托凭证,能够提供固定收益、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国债、企业债、可转债等,以及其他固定收益产品。该部分股票、存托凭证和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 30-90%,债券资产比例为 0-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类资产比例最低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资理念 1、专注于投资收益的短期实现和长期稳定增长相结合 2、长期稳定的股息是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 3、投资决策确立在深入的量化策略分析和充分的基本面研究基础上 4、规范、严谨的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有助于提高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水平 (四) 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股票投资将运用量化的数量模型、严谨的财务、企业竞争力和治理能力分析以及价值评估,并配合持续深入的跟踪调研,精选兼具良好财务品质、稳定分红能力、高股息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投资将分析判断债券市场的走势,采取不同的收益率曲线策略、积极的久期管理、信用风险评估、收益率利差配置策略等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业绩基准的投资回报。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全球宏观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括经济运行周期变动、市场利率变化、市场估值、证券市场动态等),对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的配置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风险的评估和建议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战略性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将借助中国银行和贝莱德投资管理宏观量化经 济分析的研究成果,从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判断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确定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类别间的比例,并参照定期编制的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同时还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动态变化,通过策略性资产配置把握市场时机,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参照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建议书,由投资风险管理人员运用统计方法计算投资组合、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风险水平以及各大类资产之间相对的风险水平,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组合评估报告。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研究成果对资产类别配置决策有重要提示作用,并可确保资产类别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2、 投资组合的构建 根据对研究分析的成果以及对市场的判断,基金经理动态地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1) 股票选择 本基金将数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并运用公司研究开发的高收益股票评价系统(High Equity Yield Model),以考察上市公司分红历史、当期分红派现能力为基础,研究分析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及潜在分红能力,从而挑选具有良好现金分红能力且财务健康、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股票,并通过尽职的个股调研、严格的基本面分析和价值评估作进一步分析评估企业的经营、财务、竞争力以及公司治理等综合能力,选择市场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具体而言,中银收益基金的选股程序有四个步骤: 第一,剔除 ST、PT股票、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的股票; 第二,运用公司的高收益股票评价系统,筛选出具有盈利增长潜力和稳定分红能力的公司; 高收益股票评价系统主要包括历史分红能力筛选、未来分红能力评估和未来盈利增长预测三方面。 历史分红能力主要包括分红历史、股息率、股利支付率等历史指标,反映上市公司过去分红强度、持续性、稳定性及分红投资回报。公司当期分红能力强说明上市公司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如果上市公司连续分红,则说明上市公司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有较好的、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并且公司已进入回报期。 未来分红能力评估由四个单元构成,分别是:企业盈利能力(如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财务健康状况(如资产负债率等指标)、未来分红能力(如经营性现金流等指标)及未来分红意愿(如分红比例等指标)。主要是通过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 分析及财务状况的动态分析,挖掘上市公司未来分红潜力。 市场经营环境的瞬息万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性都会影响企业未来的盈利增长,从而影响企业的分红潜力。因此,除了历史的和未来的分红能力外,中银高收益股票模型还将重点考量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有明确的盈利增长前景。研究团队对这些企业所处的行业背景、公司的盈利模式以及未来盈利增长的驱动因素、公司治理结构等因素进行研究判断,精选盈利增长稳定的个股。 第三,进行个股调研和分析,评估公司的经营、财务、竞争力以及公司治理等综合能力并确定目标价格; 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波特竞争力五要素分析体系来分析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评价上市公司企业治理架构(Corporate Governance)的系统作为决定公司投资价值的指标之一,其中包括财务的透明度、企业管理中的独立性、管理层的奖励机制、企业政策推行的稳定性、对小股东的公平性等。在评估企业的相对优势的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营运和盈利状况进行一系列价值分析,以决定其内在的价值和可能回报,其目的在于确定每股的最终目标价格。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绝对估值法,如现金流折现模型,红利折现模型等,和相对估值法,如市盈率,市净率等等。 第四,选择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进行持续的评估。 经过以上程序的精选,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初选股票库中选择估值合理、公司盈利增长持续发展并具有稳定分红趋势的股票进行投资,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对个股持续的跟踪和评估,对组合进行持续的维护。 2)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 债券资产管理 债券组合的构建主要通过对 GDP增长速度、通货膨胀的变动趋势分析、货币政策的变化,判断未来利率走势,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并通过债券类别的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交易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同时适当利用由于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分割而形成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套利。 在单个债券品种的选择上严格控制信用风险,以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选择优质债券。 4) 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基金经理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5)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关键变量估值、趋势投资策略、优化组合策略、获利保护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 2) 投资分析团队对于宏观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行业增长速度、利率走势等经济数据的量化分析结果和报告; 3) 投资分析团队对于企业和债券基础分析的详细报告和建议; 4) 投资风险管理人员对于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的报告和建议。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实行投资总监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参考有关研究报告,个别审定投资对象和范围;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资管理,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管理。 3) 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分析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编写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或建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4) 数量分析人员通过数量模型发现潜在投资机会,风险管理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分析、监控和报告。 在投资过程中,基金经理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队伍各职能小组的工作关系见下图。 投资的决策机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
3、 投资组合的控制和监督 本基金管理人从多方面对基金组合进行评估、分析,同时基金经理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状况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从而保证投资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 本基金管理人首先参考数量化风险分析结果,确认主动性风险的来源,并将风险分解到各个层面,如资产类别、行业及股票,减少风险集中度,并不断地进行收益-风险最优化的调整。 资产配置的目标是在控制风险、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收益的最大化。相对应的重点是根据制定组合的久期及组合中各金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性和收益性特征进行动态配置。 对股票组合的监控,本基金管理人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还包括容许偏离基准的目标;行业和股票选择偏离基准的最大幅度;基金经理、分析员对股票评级的变化等等。 在收益最大化上,重点是利率走势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进行积极主动的、自上而下的战略资产配置和短、中、长期资产类属配置;同时,根据定量和定性方法,在个别债券品种和市场时机方面进行主动式选择。 在这一程序中,投资组合的风险将得到监督和控制,单只投资组合的业绩将参照评估基准和投资指引进行测试和分析。 (六)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规定。 除第 7、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其成份股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成份股共同构成,较好的反映了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证800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的组合: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该业绩比较基准变更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主动型的混合基金,由于投资对象将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及其它有价债券, 因此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等风险的品种。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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