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信用增利LOF (163819):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信用增利(LOF)A)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信用 增利(LOF)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8月8日 送出日期:2023年8月1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银信用增利(LOF) 基金代码 163819 下属基金简称 中银信用增利(LOF)A 下属基金代码 163819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03-12 市日期 2012-07-18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0-08-17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周毅 证券从业日期 2014-05-04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通 投资目标 过积极主动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投资范围 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新股增发,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是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 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除 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主要投资策略 的前提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8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 20%。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 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 最近十年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 ≥ 500万元 1000元/笔 300万元 ≤ M < 500万元 0.30% 申购费(前收费) 100万元 ≤ M < 300万元 0.50% 50万元 ≤ M < 100万元 0.60% M < 50万元 0.80% N ≥ 730天 0.00% 365天 ≤ N < 730天 0.05% 赎回费 7天 ≤ N < 365天 0.10% N < 7天 1.50% 注: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场内赎回费,其余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费率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70% 托管费 0.20%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的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本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包括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信用债券发生违约的可能性高于国债,若信用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出现信用风险。(2)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3.对于因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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