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久盛电气(301082):2023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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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8月17日 16:51:5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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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久盛电气:2023年半年度报告
证券代码:301082 证券简称:久盛电气 公告编号:2023-043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
2023年08月
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张建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章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许章斌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本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与应对措施已在本报告中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部分予以描述。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目录
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2
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6
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9
第四节公司治理..................................................................................................................................................20
第五节环境和社会责任.....................................................................................................................................22
第六节重要事项..................................................................................................................................................24
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72
第八节优先股相关情况.....................................................................................................................................77
第九节债券相关情况.........................................................................................................................................78
第十节财务报告..................................................................................................................................................79
备查文件目录
一、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二、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三、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原件;
四、其他相关文件。
以上文件的备置地点: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释义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本公司、公司、久盛电气 | 指 |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大会 | 指 |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 |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公司章程、章程 | 指 |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迪科投资 | 指 | 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久盛交联 | 指 | 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 |
报告期、本期 | 指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
报告期末 | 指 | 2023年6月30日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 久盛电气 | 股票代码 | 301082 |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司的中文简称(如有) | 久盛电气 | | |
公司的外文名称(如有) | JiushengElectricCo.,Ltd. | |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张建华 | | |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董事会秘书 | 证券事务代表 |
姓名 | 张建华 | |
联系地址 | 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凤路1000号 | |
电话 | 0572-2228297 | |
传真 | 0572-2228166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三、其他情况
1、公司联系方式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等在报告期是否变化□适用 ?不适用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等在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2022年年报。
2、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媒体名称及网址,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在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2022年
年报。
3、注册变更情况
注册情况在报告期是否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注册情况在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2022年年报。
四、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元) | 921,379,742.97 | 1,017,778,554.94 | -9.4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元) | 37,592,773.02 | 47,855,984.90 | -21.4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元) | 37,357,193.50 | 47,707,683.42 | -21.7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元) | -50,592,401.95 | -36,289,052.99 | -39.42%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3 | 0.3 | -23.33%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23 | 0.3 | -23.3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47% | 4.42% | -0.95%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总资产(元) | 2,742,331,422.78 | 2,516,087,196.23 | 8.9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产(元) | 1,076,349,590.42 | 1,071,086,699.40 | 0.49% |
五、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1、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2、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 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33,334.50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
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
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
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388,899.59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
支出 | -129,506.72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57,147.85 | |
合计 | 235,579.52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
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
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
一、行业基本情况、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公司所属行业为“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大类下的“C383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中类,具体细分为“C3831电线、电缆制造”小类。电线电缆行业
“料重工轻”特征明显,铜是电线电缆企业最主要的原材料。一方面,上游主要原材料行业发展时间较长,技术水平较
为成熟,行业内公司众多,能够为电线电缆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由于铜是大宗商品,具有标准化且
交易量较大的特点,其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宏观环境等影响波动较大,电线电缆企业的盈利情况也会随之受到影响。
报告期内,全球经济仍处复苏阶段,海外经济刺激计划的一系列出台,海运价格的持续高企,受此影响铜等大宗商品持
续高位震荡。目前公司与主要客户均约定了销售价格的调整机制,以减少铜材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但
是铜材价格波动仍然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如下影响:一方面,铜材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价格和产品成本,
而目标毛利相对固定,从而影响公司的产品毛利率水平;另一方面,铜材价格上涨将导致公司原材料采购占用较多的流
动资金,从而加大公司的运营资金压力。
电线电缆行业的下游主要为电力、轨道交通、建筑、能源、石化、通信等重要的国民经济领域。电线电缆行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配套产业,受下游行业的整体需求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受国家碳中和、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
施建设等政策的相继出台,为公司带来了较大的市场机遇。
我国电线电缆行业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以及自主研发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巨大的生产能力,与之配套的电缆材料、电缆设备制造业也初步形成了较完整的体系。但是,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
以及人才储备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差距。未来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对先进制造业的不断支持、行业转型升级
等,电线电缆行业整体技术以及工艺有望得到进一步突破。
公司专注于细分领域防火类特种电缆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系矿物绝缘电缆等防火类特种电缆国家标准、行业技术规范的主要制定者,主编了《矿物绝缘电缆敷设》(09D101-6)、《额定电压750V及以下矿物绝缘电缆》(T/ZZB
0107-2016)等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参编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
(JGJ232-2011)、《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J13286-2016)、《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DBJ50-164-2013)和《地铁工程电缆敷设》(20T205)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规范,体现了公司在防火类特种
电缆领域的领先优势和专业化程度。公司防火类特种电缆产品曾成功应用于中央电视台新大楼、广州新电视塔、广州西
塔、腾讯滨海大厦、上海中心大厦、中国尊、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上海虹桥交通枢纽、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上海地铁、
深圳地铁、杭州地铁、人民大会堂改造、国家会展中心、国家图书馆等一系列重大项目,突显了公司行业内的重要地位。
二、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用途
久盛电气是一家主要从事防火类特种电缆以及电力电缆等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始终坚持“以品质塑造形象,以创新赢得未来”的经营理念,致力于成为防火类特种电缆领域的行业专家以及创新代表。
(一)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用途如下表所示:
类别 | 分类 | 主要产品系列名称 | | 产品主要用途 | |
电气装备用电
缆 | 防火类特种
电缆 | 矿物绝缘电
缆 | 矿物绝缘电缆 | 用于民用建筑、机场候机楼、地铁及高铁
站、船舶、舰艇等领域消防电气设备、应急照
明、应急供电、应急广播等重要设施设备的电
力输送和信号传输。 | |
| | | 特殊用途矿物绝缘电缆 | 高温、高压、高辐射场所(如冶金、化
工、汽车、核电、航空航天等)的电力输送、
控制信号传输以及仪表信号检测与传输。 | |
| | 无机矿物绝
缘金属护套
电缆 | 云母带矿物绝缘波纹铜护套电
缆 | 用于民用建筑领域对电气防火安全要求较
高的场所的电力输送与信号传输。 | |
| | | 金属护套无机矿物绝缘电缆 | | |
| | | | | |
| 塑料绝缘电
缆 | 阻燃、耐火低烟无卤交联聚烯烃绝缘电线、
电缆及控制电缆 | 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民用建筑、工矿
企业、交通等领域供配电线路,以及额定电压
450/750V及以下的控制和保护线路。 | | |
电力电缆 | 中低压电力
电缆 | 额定电压1kV到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
附件 | 主要应用于城市中低压电网、输变线路以
及工矿企业、民用建筑的输配电。 | | |
加热电缆 | 矿物绝缘加
热电缆 | 矿物绝缘加热电缆 | 冶金、石油、化工、天然气、发电(核电
站及太阳能熔岩蓄热电站)管道设施、容器、
装置等的伴热或加热,弯道、坡道、机场停机
坪、人行道、甲板等场所的融雪化冰防滑,屋
顶融冰雪降荷载,建筑及园艺室内采暖。 | | |
| | 油井加热电缆 | 石油天然气领域的井下电加热及地面集输
管线内置伴热,如稠油举升过程的升温降粘、
热力采油工艺加热与热力补偿、油气井防凝化
蜡解堵、页岩油原位转化工艺加热等。 | | |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主要产品等未发生变化。
三、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
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逐步回暖,国家陆续出台了鼓励实体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预计未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将继续在国民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尤其以国家电网更新改造、城市化进程的提速、核电油井以及海洋油气资源的
开发、新型清洁能源建设等投资项目为代表的我国新一轮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开展,将为电线电缆行业带来长期、持续的
市场需求。报告期内,公司业绩符合行业整体发展状况。
二、核心竞争力分析
(一)长期专注于防火类特种电缆细分领域
公司深耕细分领域,专注防火类特种电缆,是国内市场上最早研发矿物绝缘电缆等防火类特种电缆的主要力量,逐步开拓和培育了国内矿物绝缘电缆等防火类特种电缆市场。自设立以来,公司坚定地开展专业化、差异化的市场竞争
路线,经过多年努力,已经成为防火类特种电缆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同时,公司系矿物绝缘电缆等防火类特种电缆国
家标准、行业技术规范的主要制定者,主编了《矿物绝缘电缆敷设》(09D101-6)、《额定电压750V及以下矿物绝缘电
缆》(T/ZZB0107-2016)等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参编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矿物绝缘电缆
敷设技术规程》(JGJ232-2011)、《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J13286-2016)、《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
计规范》(DBJ50-164-2013)和《地铁工程电缆敷设》(20T205)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规范,体现了公司在防
火类特种电缆领域的领先优势和专业化程度。
(二)客户资源优质、产品应用于多个知名案例
凭借卓越的信誉、优质的服务以及产品稳定出色的性能、品质等,公司产品应用于各大知名工程和建筑,产品质量好,且具有长期稳定运行记录,尤其是在防火类特种电缆应用领域具有较强的经验优势。公司凭借其自身过硬的产品
质量和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健优质的客户群,客户主要为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华润置地、
万达等大中型优质客户。同时,公司产品曾广泛应用于中央电视台新大楼、广州新电视塔、广州西塔、腾讯滨海大厦、
上海中心大厦、中国尊、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上海虹桥交通枢纽、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上海地铁、深圳地铁、杭州地铁、
人民大会堂改造、国家会展中心、国家图书馆等重大项目,该等众多知名大型应用案例亦彰显了公司行业竞争地位。
(三)产品性能可靠,服务品质稳定
防火类特种电缆的主要目标市场是超高层建筑、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公共设施等国家重点行业和领域,客户一方面对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有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对生产厂家的生产规模、行业经验、服务品质均有较高要
求。公司视产品质量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在产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注重产品质量体系建设和生
产过程管理,制定了严格的质量管理目标和行之有效的品质保障体系,质量控制覆盖全部采购、生产、检验和销售流程。
多年来,公司依靠稳定的产品性能和可靠的服务品质积累了良好的口碑,是公司品牌在行业中获得较高市场知名度、美
誉度等的重要基础以及市场开拓、稳定发展的基本保障。
(四)注重产品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水平领先
公司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司技术中心被评为浙江省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公司始终注重技术创新,并制定了一套以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
综合能力作为支点、企业主导与产学研相结合的长效研发创新机制,以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公司的新型铜芯铜护套矿
物绝缘电缆等主要产品已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项目验收认证。
在矿物绝缘加热电缆方面,公司研发了具备耐高温、耐高压、耐腐蚀特性的矿物绝缘加热电缆,并已经与中石化、
中石油下属油田开展合作,还成功中标中电建青海共和50MW塔式光热发电项目,该产品能够有效提升能源开采效率。此
外,公司部分矿物绝缘加热电缆已达到欧盟、英国等认证标准及境外客户需求,开始逐步打开境外加热电缆市场。此外,
在核用矿物绝缘电缆方面,公司亦形成了一定的技术储备。
(五)具备稳健、行业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和管理团队
自公司成立至今,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就一直保持稳健,拥有近二十年的电线电缆行业从业和管理经验。公司管理团队的其他管理人员也在电线电缆行业积累了多年的经验,对电线电缆的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有深刻的理解,在管理、
技术、生产、销售、财务等方面各有专长,各司其职,优势互补,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协调和全面发展。
(六)搭建了全业务流程的信息系统架构
公司重视信息化系统建设,致力于将管理思想赋予信息化工具,自成立之初即配置了高效的ERP管理系统作为日常管理重要工具,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信息系统持续迭代更新,进一步配置了CRM客户管理系统、OA办公系
统等,并实现了系统之间的无缝对接以及远程接入功能,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公司通过一整套包括理念、体系、
方法和执行工具的管理信息化方案,实现了从客户资料、订单审核、生产计划控制、原材料采购、库存管理到行政办公、
人员管理等全业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公司于2020年3月通过国家电网资质能力核实,具备接入电工装备智慧物联平台的信息化基础,并经国家电网审核同意中压电缆、低压电缆等产品互联接入电工装备智慧物联平台。
公司通过信息化管理,协同驱动整个企业组织机制完善与管理技能提升,推动企业软实力建设,进一步提升了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主营业务分析
概述
参见“一、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相关内容。
主要财务数据同比变动情况
单位:元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同比增减 | 变动原因 |
营业收入 | 921,379,742.97 | 1,017,778,554.94 | -9.47% | |
营业成本 | 777,252,950.28 | 856,684,061.81 | -9.27% | |
销售费用 | 38,718,691.13 | 35,538,867.34 | 8.95% | |
管理费用 | 18,182,509.44 | 20,388,725.70 | -10.82% | |
财务费用 | 10,261,707.66 | 7,901,349.84 | 29.87% | 主要是由于银行融资
总额同比增长影响利
息费用增加所致 |
所得税费用 | 3,620,277.25 | 4,785,415.50 | -24.35% | |
研发投入 | 27,868,531.89 | 32,266,498.83 | -13.63%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 -50,592,401.95 | -36,289,052.99 | -39.42% | 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
增加存货备货影响原
材料付款增加所致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 -24,333,692.63 | -53,118,774.76 | 54.19% | 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
购建固定资产支出同
比减少所致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 32,021,728.84 | 30,175,521.67 | 6.12%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增加额 | -42,904,365.74 | -59,232,306.08 | 27.57% | |
公司报告期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没有发生重大变动。
占比10%以上的产品或服务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比上
年同期增减 | 营业成本比上
年同期增减 | 毛利率比上年
同期增减 |
分产品或服务 | | | | | | |
合计 | 921,379,742.
97 | 777,252,950.
28 | 15.64% | -9.47% | -9.27% | -1.17% |
四、非主营业务分析
□适用 ?不适用
五、资产及负债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 本报告期末 | | 上年末 | | 比重增减 | 重大变动说明 |
| 金额 | 占总资产比例 | 金额 | 占总资产比例 | | |
货币资金 | 389,140,781.
27 | 14.19% | 389,490,091.
90 | 15.48% | -1.29% | |
应收账款 | 1,550,167,29
6.75 | 56.53% | 1,395,696,48
2.80 | 55.47% | 1.06% | |
合同资产 | 80,857,195.3 | 2.95% | 79,329,581.1 | 3.15% | -0.20% | |
| 7 | | 5 | | | |
存货 | 303,554,341.
12 | 11.07% | 252,982,866.
17 | 10.05% | 1.02% | |
投资性房地产 | | 0.00% | 0.00 | 0.00% | 0.00% | |
长期股权投资 | | 0.00% | 0.00 | 0.00% | 0.00% | |
固定资产 | 265,385,634.
22 | 9.68% | 259,274,828.
51 | 10.30% | -0.62% | |
在建工程 | 779,257.77 | 0.03% | 41,893.20 | 0.00% | 0.03% | |
使用权资产 | 842,072.84 | 0.03% | 678,614.20 | 0.03% | 0.00% | |
短期借款 | 454,754,579.
17 | 16.58% | 378,236,801.
39 | 15.03% | 1.55% | |
合同负债 | 19,503,506.6
1 | 0.71% | 23,470,978.8
2 | 0.93% | -0.22% | |
长期借款 | 30,000,000.0
0 | 1.09% | 30,000,000.0
0 | 1.19% | -0.10% | |
租赁负债 | 502,765.74 | 0.02% | 460,035.04 | 0.02% | 0.00% | |
2、主要境外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适用 ?不适用
4、截至报告期末的资产权利受限情况
项目 | 期末账面价值(元) | 受限原因 |
货币资金 | 361,122,421.32 | 保证金 |
应收票据 | 5,000,000.00 | 质押 |
固定资产 | 9,884,630.64 | 抵押担保 |
无形资产 | 6,644,466.07 | 抵押担保 |
合计 | 382,651,518.03 | |
六、投资状况分析
1、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报告期内获取的重大的股权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报告期内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情况
4、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1)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50,809.27 |
报告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313.62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36,280.39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0.00% |
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说明 |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1]2625号),2021年10月27日,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412,353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5.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558.32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809.27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0月18日划至公司指
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959号)验资报告。报告期内具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 |
(2)募集资金承诺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承诺投
资项目
和超募
资金投
向 | 是否已
变更项
目(含
部分变
更) | 募集资
金承诺
投资总
额 | 调整后
投资总
额(1) | 本报告
期投入
金额 | 截至期
末累计
投入金
额(2) | 截至期
末投资
进度
(3)=
(2)/(1
) | 项目达
到预定
可使用
状态日
期 | 本报告
期实现
的效益 | 截止报
告期末
累计实
现的效
益 | 是否达
到预计
效益 | 项目可
行性是
否发生
重大变
化 |
承诺投资项目 | | | | | | | | | | | |
年产
12000k
m无机
绝缘及
年产
600km
油井加
热电缆
项目 | 否 | 26,836 | 26,836 | 2,313.
62 | 13,898
.39 | 51.79% | | | | 不适用 | 否 |
补充流
动资金
项目 | 否 | 20,000 | 20,000 | 0 | 20,000 | 100.00
% | | | | 不适用 | 否 |
承诺投 | -- | 46,836 | 46,836 | 2,313. | 33,898 | -- | -- | | | -- | -- |
资项目
小计 | | | | 62 | .39 | | | | | | |
超募资金投向 | | | | | | | | | | | |
超募资
金永久
补充流
动资金 | 否 | | | 1,191 | 2,382 | | | | | | |
超募资
金投向
小计 | -- | | | 1,191 | 2,382 | -- | -- | | | -- | -- |
合计 | -- | 46,836 | 46,836 | 3,504.
62 | 36,280
.39 | -- | -- | 0 | 0 | -- | -- |
分项目
说明未
达到计
划进
度、预
计收益
的情况
和原因
(含
“是否
达到预
计效
益”选
择“不
适用”
的原
因) | 不适用 | | | | | | | | | | |
项目可
行性发
生重大
变化的
情况说
明 | 不适用 | | | | | | | | | | |
超募资
金的金
额、用
途及使
用进展
情况 | 适用 | | | | | | | | | | |
| 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2年5月19日召
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1,191.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8%。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2023
年5月1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1,191.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8%。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382.00万
元。 | | | | | | | | | | |
募集资
金投资
项目实
施地点
变更情
况 | 不适用 | | | | | | | | | | |
募集资
金投资
项目实
施方式
调整情 | 不适用 | | | | | | | | | | |
况 | |
募集资
金投资
项目先
期投入
及置换
情况 | 适用 |
| 2021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已用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50,539,589.66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均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1040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
用闲置
募集资
金暂时
补充流
动资金
情况 | 适用 |
| 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及募集资金使
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3800万元尚未收回。 |
项目实
施出现
募集资
金结余
的金额
及原因 | 不适用 |
尚未使
用的募
集资金
用途及
去向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利息8,244,480.13元,分别存放于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湖州分行、中信银行湖州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
募集资
金使用
及披露
中存在
的问题
或其他
情况 | 不适用 |
(3)募集资金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募集资金变更项目情况。
6、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和委托贷款情况
(1)委托理财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2)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3)委托贷款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贷款。
七、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1、出售重大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出售重大资产。
2、出售重大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八、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不适用
主要子公司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10%以上的参股公司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公司类型 | 主要业务 | 注册资本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浙江久盛
交联电缆
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生产销售
电线、电
缆;金属
加工机械
制造,电
气机械修
理;经营
本企业自
产产品及
技术的出
口业务;
经营本企
业所需的
原辅材
料、仪器
仪表、机
械设备、
零配件及
技术的进
口业务
(国家限
定公司经
营和国家
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
及技术除
外);经
营进料加
工和“三
来一补”
业务;五
金配件、
电工器
材、金属 | 16000 | 35,506.96 | 8,250.83 | 27,873.69 | 1,021.45 | 1,013.63 |
| | 材料购
销。 | | | | | | |
报告期内取得和处置子公司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情况说明
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主要从事塑料绝缘电缆和电力电缆的生产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生产
经营情况稳定,实现营业收入27873.69万元,净利润1013.63万元。
九、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十、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一、创新风险
公司一直注重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以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企业竞争力,拓展主营业务及产品的应用领域。但由于对未来市场需求的预测存在局限性、新技术产业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若公司对防火类特种电缆的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判断失误,或相关创新未达预期,可能存在新旧产业融合失败的风险,或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无法获得市场认可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年末我国规模以上电线电缆行业公司超过4,000家,竞争较为激烈,尤其是在传统电线电缆板块。虽然目前而言,产品附加值以及技术含量较高的特种电缆,市场竞争相对缓和,但未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以及行业内公司转型升级战略的驱动,电线电缆高端产品领域的竞争亦有可能进一步加强。未来,如公司不能够通过产能扩张、技术及产品结构升级来适应行业的竞争态势,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市场份额将面临着一定风险,从而对公司整体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是铜材,铜材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在80%以上,铜价的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以及盈利能力均会有一定的影响。铜材价格受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关系等影响而存在一定的波动。目前公司与主要客户均约定了销售价格的调整机制,以减少铜材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但是铜材价格波动仍然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如下影响:一方面,铜材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价格和产品成本,而目标毛利相对固定,从而影响公司的产品毛利率水平;另一方面,铜材价格上涨将导致公司原材料采购占用较多的流动资金,从而加大公司的运营资金压力。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适用□不适用
接待时间 | 接待地点 | 接待方式 | 接待对象类型 | 接待对象 | 谈论的主要内
容及提供的资
料 | 调研的基本情
况索引 |
2023年05月
18日 | 价值在线
(https://ww
w.ir-
online.cn/)
网络互动 | 其他 | 其他 | 参与公司2022
年度业绩说明
会的全体投资
者 | 详见公司于
2023年5月
18日披露的
“2023年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 | 详见公司于
2023年5月
18日披露的
“2023年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 |
第四节公司治理
一、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本报告期股东大会情况
会议届次 | 会议类型 | 投资者参与比例 | 召开日期 | 披露日期 | 会议决议 |
202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 | 临时股东大会 | 59.67% | 2023年03月17
日 | 2023年03月18
日 | 详见公司于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
《久盛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
2023-010) |
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 | 年度股东大会 | 59.67% | 2023年05月15
日 | 2023年05月16
日 | 详见公司于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
《久盛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公告
编号:2023-
036) |
2、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姓名 | 担任的职务 | 类型 | 日期 | 原因 |
陈昆 | 独立董事 | 任期满离任 | 2023年03月17日 | 届满 |
戴娟萍 | 独立董事 | 任期满离任 | 2023年03月17日 | 届满 |
李鹏飞 | 独立董事 | 任期满离任 | 2023年03月17日 | 届满 |
程方荣 | 监事 | 离任 | 2023年03月17日 | 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
职 |
范国华 | 董秘 | 离任 | 2023年04月26日 | 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
职 |
顾国兴 | 独立董事 | 被选举 | 2023年03月17日 | 换届选举 |
万鹏 | 独立董事 | 被选举 | 2023年03月17日 | 换届选举 |
董小锋 | 独立董事 | 被选举 | 2023年03月17日 | 换届选举 |
张哲烨 | 董事 | 被选举 | 2023年03月17日 | 选举 |
方丽萍 | 监事 | 被选举 | 2023年03月17日 | 选举 |
三、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半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实施情况□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第五节环境和社会责任
一、重大环保问题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
□是 ?否
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公司或子公司名
称 | 处罚原因 | 违规情形 | 处罚结果 | 对上市公司生产
经营的影响 | 公司的整改措施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参照重点排污单位披露的其他环境信息
不适用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适用□不适用
公司在厂房内安装了良好的通风、除尘、降噪设备,厂区内全面进行绿化,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
公司不断地向员工宣传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通过全员的共同努力,实现企业与环境和谐共存的可持续发展
目的。
未披露其他环境信息的原因
不适用
二、社会责任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努力提升经营业绩和企业绩效的同时积极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高度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
护股东、员工、客户、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利益,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助力可持续发展,充分体现企业的社会价值,提升
企业的形象和认知度,进而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1)股东权益维护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制定了符合公司发展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项议事规则,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运作,同时积极履行信披义务,能够实现公司、股东、员工长期和谐发展,在兼顾公司可持续发
展的情况下,制定并实施了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坚持与股东共同分享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果。
(2)员工权益保障
公司始终贯彻“以人为本”,严格遵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和维护员工个人权益,切实关注员工健康、
安全和满意度,并向员工提供合理报酬。公司通过理论培训及实践操作技能培训等方式使员工得到切实的提高和发展,
维护员工权益,并为员工提供年度健康体检项目,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3)客户、供应商权益维护
公司根据采购实际工作的需要,建有完善的供应商评价体系,严格把控原材料采购的每一环节;同时通过与供应商
签订采购合同,明确供应商在企业采购中所具有的参与权、知情权、质询权等权益。公司秉承“诚信经营,客户至上”
的经营理念,与很多客户建立了长期、持续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和提供优质持续的服务模式,提高
客户满意度,切实的履行了对客户和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4)社会公益事业
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视与社会各方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积极履行纳税人义务,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在力所
能及的范围内,支持地区建设,为推进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六节重要事项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
或再融资时所
作承诺 | 方纯兵;干梅
林;金兴中;李
国强;沈伟民;
王建明;徐铭;
张水荣;周月
亮 | 股份限售承诺 | "作为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东
干梅林、沈伟
民、张水荣、
周月亮、李国
强、金兴中、
方纯兵、王建
明、徐铭,就
所持发行人股
份锁定期等事
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
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人所
持上述发行人
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
市后六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限在
原有的限售期
基础上自动延
长六个月(若 | 2021年10月
27日 | 2021年10月
27日至2023
年4月26日 | 履行完毕 |
| | | 上述期间发行
人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或配
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的,则
发行价以经除
息、除权等因
素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
(3)上述锁
定期满后,本
人在担任发行
人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
间、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
及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
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且本人
上述职务离任
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
份。本人不会
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
(4)本人将
遵守《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
定;若前述法
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被修
订、废止,承
诺人将依据不
时修订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
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要求进
行减持; | | | |
| | | (5)若本人
违背做出的股
份限售承诺,
本人因减持股
份而获得的任
何收益将上缴
给发行人;如
不上缴,发行
人有权扣留本
人应获得的现
金分红,还可
以采取的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继续执行锁定
期承诺、按照
证券监管机
构、自律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
等有权部门的
要求延长锁定
期。" | | | |
| 汤春辉;姚坤
方 | 股份限售承诺 | "作为发行人
监事的股东汤
春辉、姚坤
方,就所持公
司股份锁定期
等事项承诺如
下:
(1)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
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已
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上述锁
定期满后,本
人在担任发行
人监事期间、
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及任
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25%;且
本人上述职务
离任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发行 | 2021年10月
27日 | 2021年10月
27日至2023
年4月26日 | 履行完毕 |
| | | 人股份。本人
不会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3)本人将
遵守《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
定;若前述法
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被修
订、废止,承
诺人将依据不
时修订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
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要求进
行减持;
(4)若本人
违背做出的股
份限售承诺,
本人因减持股
份而获得的任
何收益将上缴
给发行人;如
不上缴,发行
人有权扣留本
人应获得的现
金分红,还可
以采取的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继续执行锁定
期承诺、按照
证券监管机
构、自律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
等有权部门的
要求延长锁定
期。" | | | |
| 湖州迪科实业
投资有限公
司;张建华;郑
火江 | 股份限售承诺 | "作为发行人
控股股东的迪
科投资,就所
持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等事项
承诺如下:
(1)自发行 | 2021年10月
27日 | 2021年10月
27日至2025
年4月26日 | 正常履行中 |
| | | 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
份;
(2)本公司
所持公司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
(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
减持底价作相
应调整);
(3)发行人
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公司
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
月(若上述期
间发行人发生
派发股利、送
红股、转增股
本或配股等除
息、除权行为
的,则发行价
以经除息、除
权等因素调整
后的价格计
算);
(4)本公司
将遵守《上市
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
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 | | | |
| | | 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若前
述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被
修订、废止,
本公司将依据
不时修订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
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有关要求
进行减持;
(5)若本公
司违背做出的
股份限售承
诺,本公司因
减持股份而获
得的任何收益
将上缴给发行
人;如不上
缴,发行人有
权扣留本公司
应获得的现金
分红,还可以
采取的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继
续执行锁定期
承诺、按照证
券监管机构、
自律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等有
权部门的要求
延长锁定期。
作为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的张
建华,就所持
发行人股份锁
定期等事项承
诺如下:
(1)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 | | | |
| | | 份;
(2)本人所
持公司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
息的,减持底
价作相应调
整);
(3)发行人
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
(若上述期间
发行人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
或配股等除
息、除权行为
的,则发行价
以经除息、除
权等因素调整
后的价格计
算);
(4)在上述
锁定期满后,
本人在担任发
行人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就
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及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
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
的25%;且本
人上述职务离
任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本人 | | | |
| | | 不会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5)本人将
遵守《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
定;若前述法
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被修
订、废止,本
人将依据不时
修订的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要求进行
减持;
(6)若本人
违背做出的股
份限售承诺,
本人因减持股
份而获得的任
何收益将上缴
给发行人;如
不上缴,发行
人有权扣留本
人应获得的现
金分红,还可
以采取的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继续执行锁定
期承诺、按照
证券监管机
构、自律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
等有权部门的
要求延长锁定
期。
作为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之配
偶的父亲郑火
江,就所持发
行人股份锁定
期等事项承诺
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 | | | |
| | | 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本次发
行前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
股份。
若本人违背做
出的股份限售
承诺,本人因
减持股份而获
得的任何收益
将上缴给发行
人;如不上
缴,公司有权
扣留本人应获
得的现金分
红,还可以采
取的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继续
执行锁定期承
诺、按照证券
监管机构、自
律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等有权
部门的要求延
长锁定期。" | | | |
| 湖州迪科实业
投资有限公
司;张建华 | 股份减持承诺 | "作为发行人
控股股东的迪
科投资和作为
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的张建
华,就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
后持股及减持
意向等事项承
诺如下:
1、减持数量
本公司/本人
在锁定期届满
之日起二十四
个月内拟进行
股份减持的,
每年减持股份
数量不超过本
公司/本人在
本次发行前所
持发行人股份
数量的10%
(若发行人股
票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 | 2021年10月
27日 | 2021年10月
27日至2026
年10月26日 | 正常履行中 |
| | | 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
项的,该等股
票数量将相应
调整),且不
超过相关法
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限
制;本公司/
本人在锁定期
届满之日起二
十四个月后若
拟进行股份减
持,减持股份
数量将在减持
前予以公告,
且不超过相关
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限
制。
2、减持方式
本公司/本人
减持所持有的
久盛电气股份
的方式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
定,包括但不
限于二级市场
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
3、减持价格
本公司/本人
减持所持有的
久盛电气股份
的价格根据当
时的二级市场
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本
公司/本人在
久盛电气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有的久
盛电气股份在
锁定期届满之
日起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
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 | | |
| | | 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
4、减持期限
本公司/本人
在减持所持有
的久盛电气股
份前,将提前
五个交易日向
久盛电气提交
相关说明,并
由久盛电气在
减持前三个交
易日予以公
告。减持股份
行为的期限为
减持计划公告
后六个月,减
持期限届满
后,若拟继续
减持股份,则
需按照上述安
排再次履行减
持公告。
如果本公司/
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减持久
盛电气股票,
将该部分出售
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
上缴久盛电气
所有,并承担
相应法律后
果,赔偿因未
履行承诺而给
公司或投资者
带来的损失。
" | | | |
其他承诺 | 久盛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 | 分红承诺 | "关于利润分
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
按照《久盛电
气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
(草案)》及
《发行后三年
内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内
容进行利润分
配,具体参见
招股说明书
“第十节投
资者保护”之 | 2021年10月
27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 | “二、股利分
配政策”。发
行人自愿接受
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
诺公司将依法
承担相应责
任。
本次发行上市
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
报,着眼于公
司的长远和可
持续发展,
2019年8月
25日,公司
2019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久盛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上
市后三年内股
东分红回报规
划》,公司发
行上市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内
容主要如下:
1、利润分配
形式及时间间
隔
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
二者相结合或
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公
司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以股
东合理现金分
红回报和维持
适当股本规模
为前提,并综
合考虑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
素。在满足现
金分红条件、
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的前提 | | | |
| | | 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根据
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
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2、现金分红
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弥补亏
损(如有)、
提取法定公积
金、提取任意
公积金(如
需)后,当年
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
正,且不存在
以下特殊情
况:
(1)公司未
来12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
购买资产等交
易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万元
(募集资金投
资的项目除
外);
(2)审计机
构对公司当年
度财务报告出
具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分红年
度资产负债率
超过70%或者
经营净现金流
量为负数;
(4)法律、
法规、公司章
程规定的或股
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审议确认
的其他特殊情
形。
3、现金方式
利润分配的比
例
在符合利润分
配原则、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 | | | |
| | | 和发展规划的
前提下,在满
足实施现金分
红条件时,公
司采取现金分
红方式分配股
利,当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应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
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现
金流量、财务
状况、未来发
展规划和投资
项目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
展阶段属成熟
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
展阶段属成熟
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
展阶段属发展
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 | | | |
| | | 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
展阶段不易区
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
理;
(4)公司发
展阶段不易区
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情形
处理。
前述“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
是指公司在未
来12个月购
买资产以及对
外投资等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
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10%以上
(包括10%)
的事项。
4、发放股票
股利的具体条
件
结合公司生产
经营情况,根
据公司累计可
供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现金
流等状况,不
违反公司现金
分红原则和政
策并保证公司
股本规模及股
权结构合理的
前提下,注重
股本扩张与业
绩增长保持同
步,公司可以
采用发放股票
股利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确定以
股票股利分配
利润的具体方
案时,应充分
考虑以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
配后的总股本
是否与公司的
经营规模、盈
利增长速度相 | | | |
| | | 适应,并考虑
对未来债权融
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利
润分配方案复
核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和长
远利益。
5、利润分配
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
(1)利润分
配预案应经公
司董事会、监
事会分别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
议。
(2)董事会
在审议利润分
配尤其是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
司利润分配尤
其是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
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发表明
确的书面独立
意见。董事会
制订的利润分
配方案需经董
事会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并
经三分之二以
上独立董事表
决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当对利
润分配方案发
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
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 | | | |
| | | 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审
议时,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
外,公司应为
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以方
便中小股东参
与表决。
(4)公司监
事会应当对董
事会和管理层
执行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并对董事会制
订或修改的利
润分配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
进行审议。
(5)公司当
年盈利而未提
出现金分红预
案的,董事会
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
表书面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本次发
行前后股利分
配政策的差异
情况
本次发行后,
公司将根据
《公司章程
(草案)》,
实施更积极的
股利分配政
策。" | | | |
| 湖州迪科实业
投资有限公 | 关于同业竞
争、关联交 | "1、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 | 2021年10月
27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司;张建华 | 易、资金占用
方面的承诺 | 诺
公司控股股东
迪科投资和实
际控制人张建
华分别就避免
同业竞争事项
出具了承诺,
具体参见招股
说明书“第七
节公司治理
与独立性”之
“八、同业竞
争”之
“(二)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
诺”。
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
迪科投资以及
实际控制人张
建华分别就避
免同业竞争出
具了《关于避
免与久盛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其主
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
承诺函出具之
日,本公司/
本人未从事与
久盛电气及其
控股子公司相
同或类似的经
营业务,与久
盛电气及其控
股子公司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
的同业竞争;
今后亦将不以
任何形式从事
与久盛电气及
其控股子公司
的现有业务及
相关产品相同
或相似的经营
活动,包括不
以投资、收
购、兼并与久
盛电气及其控
股子公司现有
业务及相关产
品相同或相似
的公司或者其
他经济组织的
形式与久盛电 | | | |
| | | 气及其控股子
公司发生同业
竞争;
2、截至本承
诺函出具之
日,本公司/
本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企业
未从事与久盛
电气及其控股
子公司相同或
类似的经营业
务,与久盛电
气及其控股子
公司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的同
业竞争;如本
公司/本人所
控制的企业拟
进行与久盛电
气及其控股子
公司相同的经
营业务,本公
司/本人将行
使否决权,以
确保与久盛电
气及其控股子
公司不进行直
接或间接的同
业竞争;
3、如有在久
盛电气及其控
股子公司经营
范围内相关业
务的商业机
会,本公司/
本人将优先让
与或介绍给久
盛电气或其控
股子公司。对
久盛电气及其
控股子公司已
进行建设或拟
投资兴建的项
目,本公司/
本人将在投资
方向与项目选
择上,避免与
久盛电气及其
控股子公司相
同或相似,不
与久盛电气及
其控股子公司
发生同业竞
争,以维护久
盛电气的利
益;
4、如出现因 | | | |
| | | 本公司/本人
及控制的其他
企业违反上述
承诺而导致久
盛电气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权
益受到损害的
情况,本公司
/本人将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5、本承诺函
自出具之日起
生效,且本公
司/本人承诺
将督促约束本
公司/本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
的其他企业、
组织或机构按
照本承诺函进
行或者不进行
特定行为,直
至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时,本
承诺函内容终
止:(1)本
公司/本人不
再是久盛电气
的控股股东;
(2)久盛电
气的股票终止
在任何证券交
易所上市(但
久盛电气的股
票因任何原因
暂停买卖除
外)。”
2、关于减少
关联交易的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
迪科投资和实
际控制人张建
华分别就减少
关联交易事项
出具了承诺,
具体参见招股
说明书“第七
节公司治理
与独立性”之
“十、关联交
易情况”之
“(七)减少
关联交易的措
施”之“2、
控股股东和实 | | | |
| | | 际控制人的相
关承诺”。
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的相
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
承诺:
“1、本公司/
本人承诺不利
用久盛电气控
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地位通
过关联交易谋
求特殊利益,
不会进行损害
久盛电气及其
他股东合法利
益的关联交
易。
2、在本公司/
本人作为久盛
电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期间,本公司
/本人及所控
制企业将尽量
避免、减少与
久盛电气发生
关联交易。对
于无法避免或
有合理理由存
在的关联交
易,本公司/
本人将督促发
行人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制度文
件以及发行人
《公司章
程》、《关联
交易规则》等
的规定,履行
相应审核程
序,确保交易
事项的合理合
法性和交易价
格的公允性,
并按相关规定
严格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3、本公司/本
人将严格和善
意地履行与久
盛电气签订的
各种关联交易 | | | |
| | | 协议,不会向
久盛电气谋求
任何超出上述
规定以外的利
益或收益。
4、若违反上
述承诺,本公
司/本人将对
由此给久盛电
气造成的损失
做出全面、及
时和足额的赔
偿。" | | | |
| 范国华;方纯
兵;干梅林;湖
州迪科实业投
资有限公司;
金兴中;久盛
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李国强;
沈伟民;王建
明;徐铭;张建
华;张水荣;周
月亮 | IPO稳定股价
承诺 | "关于稳定股
价的措施和承
诺
为维护公司上
市后股票价格
的稳定,保护
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
司上市后三年
内公司股价低
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
价的措施,本
公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制
度规定,制定
本预案。
1、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的具
体情形
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存在以
下情形之一
的,即达到启
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条件:
(1)公司股
票自上市之日
起三年内,非
因不可抗力、
第三方恶意炒
作之因素导致
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时,则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
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增
发、配股等除
息、除权行为
导致公司净资 | 2021年10月
27日 | 2021年10月
27日至2024
年10月26日 | 正常履行中 |
| | | 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
应进行调整;
(2)其他公
司董事会认为
必要的情形。
2、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
在达到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
条件后,公司
可以采取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
措施稳定股
价:
(1)公司回
购股份;
(2)公司控
股股东增持本
公司股票;
(3)公司董
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
本公司股票;
(4)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稳定
股价措施。
公司制定股价
稳定的具体实
施方案时,应
当综合考虑当
时的实际情况
及各种稳定股
价措施的作用
及影响,并在
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各
方协商确定并
通知当次稳定
股价预案的实
施主体,在启
动股价稳定措
施前公告具体
实施方案。若
公司在实施稳
定股价方案
前,公司股价
已经不满足启
动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条件
的,可不再继
续实施该方
案。
3、公司回购 | | | |
| | | 股份的具体方
案
公司为稳定股
价之目的回购
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
回购股份的方
式为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要
约方式或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
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董事会应
在首次触发股
票回购义务之
日起10个交
易日内拟定实
施回购股票的
具体方案,并
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股
东大会对实施
回购股票作出
决议,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回购方案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60个交
易日内,由公
司按照相关规
定在二级市场
回购公司股
份,用于回购
股票的资金应
为自有资金,
以不超过上年
度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的30%为限。
如果公司股价
已经不满足启
动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条件
的,公司可不
再实施向社会
公众股票回购
股份。
4、公司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方 | | | |
| | | 案
(1)启动程
序
①公司未实施
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
动股价稳定措
施条件的情况
下,并且在公
司无法实施回
购股票或回购
股票议案未获
得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且控
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票不会致
使公司将不满
足法定上市条
件或触发控股
股东的要约收
购义务的前提
下,公司控股
股东将在达到
触发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条件
或公司股东大
会作出不实施
回购股票计划
的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向公司
提交增持公司
股票的方案并
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
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
票回购计划但
仍未满足公司
股票连续3个
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公
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之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
将在公司股票
回购计划实施
完毕或终止之
日起30日内
向公司提交增
持公司股票的
方案并由公司
公告。
(2)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
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
公告等义务 | | | |
| | | 后,控股股东
将在满足法定
条件下依照方
案中所规定的
价格区间、期
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
股票的金额不
超过控股股东
自本次发行及
上市后累计从
公司所获得现
金分红金额的
50%,增持股
份的价格不超
过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
产。公司不得
为控股股东实
施增持公司股
票提供资金支
持。如果公司
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公
司股价措施条
件的,控股股
东可以终止增
持公司股票。
5、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本公
司股票的具体
方案
在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票方
案实施完成
后,仍未满足
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已高
于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之条
件并且有义务
增持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
不会致使公司
将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或触
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要
约收购义务的
情况下,有义
务增持的董
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在控股 | | | |
| | | 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方案实施
完成后90日
内增持公司股
票,且用于增
持股票的资金
不超过其上一
年度于公司取
得薪酬总额,
增持股份的价
格不超过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具体
增持股票的数
量等事项将提
前公告。如果
公司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
定公司股价措
施条件的,董
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终止
增持公司股
票。
6、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稳定股
价措施
符合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相关
规定的前提
下,公司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其他必要
的合理措施以
维护公司股价
的稳定。
7、稳定股价
方案的终止情
形
自稳定股价方
案公告之日后
至方案实施完
毕期间,若出
现以下任一情
形,则视为本
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及
相关主体承诺
履行完毕,已
公告的稳定股
价方案终止执
行:
(1)公司股
票连续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 | | | |
| | | 均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
产。因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
除息、除权行
为导致公司净
资产或股份总
数出现变化
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
整;
(2)继续回
购或增持公司
股份将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
件;
(3)公司及
相关主体用于
回购或增持公
司股份的资金
达到本预案规
定上限。
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
出具承诺函,
承诺其遵守并
执行董事会根
据上述预案作
出的稳定股价
具体实施方
案,具体实施
方案涉及股东
大会表决的,
应在股东大会
表决时投赞成
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公司上
市后三年内发
生变化的,新
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出
具承诺函同意
上述承诺。" | | | |
| 湖州迪科实业
投资有限公
司;久盛电气
股份有限公
司;张建华 | 其他承诺 | "关于欺诈发
行上市的股份
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
诺
(1)本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不存在 | 2021年10月
27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 | 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
(2)若本公
司不符合发行
上市条件,以
欺骗手段骗取
发行注册并已
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
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等有权部门确
认后5个工作
日内启动股份
购回程序,购
回本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
2、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
人承诺
作为发行人控
股股东的迪科
投资和作为发
行人实际控制
人的张建华,
就欺诈发行上
市等事项承诺
如下:
(1)本公司/
本人保证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
(2)若发行
人不符合发行
上市条件,以
欺骗手段骗取
发行注册并已
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
本人将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等有权
部门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启
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
股。" | | | |
| 陈昆;戴娟萍;
范国华;方纯
兵;干梅林;湖
州迪科实业投
资有限公司; | 其他承诺 | "关于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
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措
施及承诺 | 2021年10月
27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金兴中;久盛
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李国强;
李鹏飞;沈伟
民;王建明;徐
铭;张建华;张
水荣;周月亮 | | (1)积极稳
妥的实施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到位后,
公司将积极稳
妥的实施募集
资金投资项
目,争取募投
项目早日达产
并实现预期效
益。公司将结
合本次发行的
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优
化、扩充产
能,丰富产品
结构,加强技
术研发能力,
进一步提高公
司综合竞争
力,提升公司
的行业市场地
位,进一步扩
大品牌影响
力,提升公司
中长期的盈利
能力及对投资
者的回报能
力。
(2)加强经
营管理和内部
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
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建立健全了股
东大会、董事
会及其各专门
委员会、监事
会、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
书和高级管理
层的管理结
构,夯实了公
司经营管理和
内部控制的基
础。未来公司
将进一步提高
经营管理水
平,提升公司
的整体盈利能
力。另外,公
司将努力提高
资金的使用效
率,完善并强
化投资决策程
序,设计更为 | | | |
| | | 合理的资金使
用方案,合理
运用各种融资
工具和渠道,
控制公司资金
成本,节省财
务费用支出。
同时,公司也
将继续加强企
业内部控制,
加强成本管理
并强化预算执
行监督,全面
有效地控制公
司经营和管控
风险。
(3)择机开
展优质企业产
业并购,快速
拓展市场
本次发行上市
将有助于公司
品牌和资金实
力的提升。公
司将把握这一
机遇,择机开
展优质企业产
业并购,重点
对具有产业互
补特征的公司
或具有一定市
场规模和较强
盈利能力的企
业实施并购,
提升公司核心
竞争力和盈利
能力。
(4)在符合
利润分配条件
情况下,强化
投资者回报机
制
为了明确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
后对新老股东
权益分红的回
报,增加股利
分配决策透明
度和可操作
性,公司制订
了《发行后三
年内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
对未来分红的
具体回报规
划、分红的政
策和分红计划
作出了进一步 | | | |
| | | 安排,建立起
健全有效的股
东回报机制。
本次公开发行
完成后,公司
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公
司章程》、
《发行后三年
内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规
定,在符合利
润分配条件的
情况下,重视
和积极推动对
股东的利润分
配,特别是现
金分红,有效
维护和增加对
股东的回报。
2、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
人承诺
作为发行人控
股股东的迪科
投资和作为发
行人实际控制
人的张建华,
为保障发行人
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
行,承诺如
下:
不越权干预发
行人经营管理
活动,不侵占
发行人利益。
本公司若违反
或未履行上述
承诺,愿意根
据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
承担相应的责
任。
3、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
诺
发行人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
员,为保障发
行人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承诺
如下: | | | |
| | | (1)不无偿
或以不公平条
件向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输送
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
害发行人利
益;
(2)全力配
合公司对对本
人的职务消费
行为进行约
束;
(3)不动用
发行人资产从
事与本人履行
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
动;
(4)积极推
动发行人薪酬
制度的完善,
使之更符合填
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的要求;
支持发行人董
事会或薪酬委
员会在制订、
修改、补充发
行人的薪酬制
度时与发行人
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5)在推动
发行人股权激
励(如有)
时,应使股权
激励行权条件
与发行人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
钩。
本人若违反或
未履行上述承
诺,愿意根据
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承
担相应的责
任。" | | | |
| 陈昆;程方荣;
戴娟萍;范国
华;方纯兵;干
梅林;国浩律
师(杭州)事
务所;湖州迪 | 其他承诺 | "关于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的
承诺
1、发行人承
诺
(1)发行人 | 2021年10月
27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科实业投资有
限公司;金兴
中;久盛电气
股份有限公
司;李国强;李
鹏飞;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
伙);沈伟民;
汤春辉;王建
明;徐铭;姚坤
方;张建华;张
水荣;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周月亮 | | 首次公开发行
招股说明书不
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
部门认定,发
行人招股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
的,发行人将
按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及司法
机关认定的实
际损失向投资
者依法进行赔
偿。
2、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
人承诺
作为发行人控
股股东的迪科
投资和作为发
行人实际控制
人的张建华,
就依法承担赔
偿或赔偿责任
等事项承诺如
下:
(1)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
招股说明书不
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
部门认定,发
行人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 | | | |
| | | 的,本公司/
本人将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
及司法机关认
定的实际损失
向投资者依法
进行赔偿;
(3)若本公
司/本人未能
履行上述承
诺,将在发行
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
承诺向发行人
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
歉,并停止在
发行人领取股
东分红和停止
转让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直
至本公司/本
人按上述承诺
采取相应的措
施并实施完毕
为止。
3、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
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就依法承担赔
偿或赔偿责任
等事项承诺如
下:
(1)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
招股说明书不
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
部门认定,招
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 | | | |
| | | 按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及司法
机关认定的实
际损失向投资
者依法进行赔
偿;
(3)若本人
未能履行上述
承诺,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
述承诺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停止在
发行人领取薪
酬和股东分红
(如有),同
时,本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
份(如有)不
得转让,直至
本人按上述承
诺采取相应的
措施并实施完
毕为止;
(4)以上承
诺不因本人职
务变动或离职
等原因而拒不
履行或放弃履
行。
4、有关中介
机构承诺
(1)保荐机
构承诺
作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机
构及主承销商
的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就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事项承
诺如下:
①本公司承诺
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情形;
②若有权部门
认定,因本公 | | | |
| | | 司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
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
失。
(2)发行人
律师承诺
作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发行人
律师的国浩律
师(杭州)事
务所,就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事项承诺如
下:
若因本所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
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
经司法机关生
效判决认定
后,本所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如能证
明没有过错的
除外。
(3)审计机
构承诺
作为发行人审
计机构、验资
机构的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
伙),就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事项承诺如
下:
本事务所为久
盛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 | | | |
| | | 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情形;若
因本事务所为
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事务
所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
估机构承诺
作为发行人资
产评估机构的
北京中企华资
产评估有限责
任公司,就依
法承担赔偿责
任事项承诺如
下:
本公司为久盛
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
情形;若因本
公司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
失。" | | | |
| 陈昆;戴娟萍;
范国华;方纯
兵;干梅林;湖
州迪科实业投
资有限公司;
金兴中;久盛
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李国强;
李鹏飞;罗才
谟;沈伟民;王
建明;徐铭;张
建华;张水荣;
周月亮 | 其他承诺 | "关于承诺事
项的约束措施
的承诺
1、发行人承
诺
发行人将严格
履行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过程中所
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和
责任。 | 2021年10月
27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 | 如果发行人未
履行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承诺
事项,发行人
将在有关监管
机关要求的期
限内予以纠
正,并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并向发行人投
资者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
如果因发行人
未履行相关承
诺事项,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发行人
将依法向投资
者赔偿相关损
失。
发行人将对出
现该等未履行
承诺行为负有
个人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人员
采取调减或停
发薪酬或津贴
等措施,直至
相关承诺履行
完毕或相应补
救措施实施完
毕。
发行人将对未
履行承诺事项
或未承担相关
赔偿责任的股
东采取包括但
不限于截留其
从发行人获得
的现金分红等
措施,用于承
担前述赔偿责
任。
如有违法所得
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处理; | | | |
| | | 如该违反的承
诺属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
续履行该承
诺;其他根据
届时规定可以
采取的其他措
施。
2、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
人承诺
本公司/本人
将严格履行招
股说明书披露
的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过
程中所作出的
全部公开承诺
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公司/
本人未履行招
股说明书披露
的承诺事项,
本公司/本人
将在有关监管
机关要求的期
限内予以纠
正,并在发行
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向发
行人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公司
/本人未履行
相关承诺事
项,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
本人将依法向
投资者赔偿相
关损失。如果
本公司/本人
未承担前述赔
偿责任,则本
公司/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 | | | |
| | | 份在本公司/
本人履行完毕
前述赔偿责任
之前不得转
让,同时发行
人有权扣减本
公司/本人所
获分配的现金
分红用于承担
前述赔偿责
任。若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被
司法机关和/
或行政机关作
出相应裁判、
决定,本公司
/本人将严格
依法执行该等
裁判、决定。
如有违法所得
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处理;
如该违反的承
诺属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
续履行该承
诺;其他根据
届时规定可以
采取的其他措
施。
3、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
术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
行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
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全部公开
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和责
任。
如果本人未履
行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
项,本人将在
有关监管机关
要求的期限内
予以纠正,并
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 | | | |
| | | 道歉,并向发
行人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人未
履行相关承诺
事项,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
法向投资者赔
偿相关损失。
若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被司法
机关和/或行
政机关作出相
应裁判、决
定,承诺人将
严格依法执行
该等裁判、决
定。本人将在
前述事项发生
之日起十日
内,开始停止
从发行人领取
薪酬,同时本
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若有)
不得转让,直
至相关承诺履
行完毕。
如有违法所得
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处理;
如该违反的承
诺属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
续履行该承
诺;其他根据
届时规定可以
采取的其他措
施。" | | | |
| 湖州迪科实业
投资有限公
司;张建华 | 其他承诺 | "关于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
金缴纳的相关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
迪科投资和实
际控制人张建
华分别就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缴纳事项
出具了承诺,
具体参见招股
说明书“第五
节发行人基 | 2021年10月
27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 | 本情况”之
“十、发行人
员工情况”之
“(二)执行
社会保障制
度、住房制度
改革等情况”
之“3、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关于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缴纳的相
关承诺”。" | | | |
| 张建华 | 其他承诺 | "关于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
人张建华就历
史上存在的未
及时代扣代缴
部分个人所得
税事项出具了
承诺,具体参
见招股说明书
“第五节发
行人基本情
况”之“二、
发行人设立情
况和报告期内
的股本及股东
变化情况”之
“(八)发行
人历次股权转
让、增资、分
红、整体变更
等过程中涉及
到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
缴纳所得税、
发行人代扣代
缴情况”之
“5、是否存
在违反税收法
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的情
况,是否构成
重大违法行
为”。" | 2021年10月
27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久盛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 | 其他承诺 | "关于申请首
发上市企业股
东信息披露的
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不存在法
律法规规定禁
止持股的主体
直接或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 | 2021年10月
27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 | 的情况;
2、本次发行
的中介机构或
其负责人、高
级管理人员、
经办人员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
的情形;
3、本公司不
存在以公司股
权进行不当利
益输送的情
形。" | | | |
承诺是否按时
履行 | 是 | | | | | |
如承诺超期未
履行完毕的,
应当详细说明
未完成履行的
具体原因及下
一步的工作计
划 | 不适用 | | | | | |
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