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ETF (510270): 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8月8日 送出日期:2023年8月1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国企ETF 基金代码 510270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06-16 市日期 2011-08-18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15-06-08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赵建忠 证券从业日期 2007-08-01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偏离度和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建 仓期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 投资范围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国有企业100指数。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即按照上证国有企业100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主要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建仓期结束后,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3-06-30 0.00% 其他资产 1.8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98.13% 权益投资(三) 最近十年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 1.指数许可使用费的下限金额如下: (1)若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 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大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大写:伍仟万圆),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35,000 元(大写:叁万伍仟圆)。 (2)若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 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小于或等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大写:伍仟万圆),则不适用下限金额。 (3)对于非完整计费季度,指数许可使用费为下述两项金额中的较高者:(a)根据计费 公式所计算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与(b)下限金额/当季天数×基金当季存续天数。 2.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存在的 ETF特有风险包括:(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ETF作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95%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2)跟踪误差的风险: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3)二级市场折溢价风险:ETF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4)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5)套利风险: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险。(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1%之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之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8)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3.对于因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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