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量化LOF (163110):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时间:2023年08月18日 19:27:33 中财网

原标题:申万量化LOF :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要提示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8月 1日证监许可【2016】1731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6年 12月 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议案》,同意变更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及其他相关事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 2016年 12月 12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与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CDR属于市场创新产品,交易价格存在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基金
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也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存托凭证如退市,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卖出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章节相关信息进行更新。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中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0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4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46 九、基金的投资.......................................................................................................... 48
十、基金的财产.......................................................................................................... 6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7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十六、风险提示.......................................................................................................... 9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10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3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8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14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9
二十三、备查文件.................................................................................................... 149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主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明书 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
的备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易、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等其他相关业务、基金的投资、基金的财产、基金资
产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
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申万菱信量化小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公告书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
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
“场内”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
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
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
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
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
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
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
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
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南路 100号 11楼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联系人:蔡琳娜
股本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 67%的股权,三菱 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持有 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晓升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2021年6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姜山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2007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等,现任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金杰先生,董事,大学本科。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万国证券、申银万国证券等,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安田敬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7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市场国际部、伦敦分行、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公司副社长、受托财产部门长;MUFG执行役专务,受托财产事业本部长。

福井雄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6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曾任职于高松分行、企业金融部、信用投资部、纽约分行、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国际协同战略室室长。

汪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2003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汇丰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020年 3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晔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2005年9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曾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副研究员、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副研究员,现任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教授。

马晨光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上海怡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学校、中南工业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刘震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1997年7月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计统部、办公室,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增田义之先生,监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1989年 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资产运用部、股票运用部、指数战略运用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特聘专家职务。

葛诚亮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11年 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人
力资源总部总监助理,现任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
汪涛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周小波先生,硕士研究生。2006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 5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史莉珠女士,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住总集团建设总公司、香港佳勇国际有限公司,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北京京华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2022年 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问等职务。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伟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入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首席市场官,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钟瑜阳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科益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工程师,2011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主持工作)等职。2021年11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基金经理
王剑先生,博士研究生。2015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东证期货、浙商基金等。2020年1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曾任申万菱信智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沪深300优选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碳中和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
智能生活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俞诚先生,2020年4月至2023年4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袁英杰先生,2018年3月至2020年4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少华先生,2011年6月至2013年4月,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金昉毅先生,2015年 5月至 2018年 3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忠勋先生,2011年 8月至 2015年 5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宏观策略分析师、法律合规与审计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会议召集人, 宏观策略分析师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督察长作为非执行委员,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本基金财产和本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本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本基金净值信息,确定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本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本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本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为满足业务发展中风险控制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1)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核实公司作出的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有关的重大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该基金的一般投资政策;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以及公司遵守法律的情况。督察长负责独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2)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监控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等。

(3)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子公司管控风险等的风险管理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4)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具体制定、组织实施并持续完善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标等,将风险管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并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
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法律合规与审计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法律合规与审计部,法律合规与审计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

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3年 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23年 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53只。自 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
经媒体评选的9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
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
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 10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张芸茜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 21 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具体请以各发售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35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 2座办公楼 8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 16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08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 C 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本基金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基金份额不足 1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最低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1.5%0.6%
100万(含)-500万1.0%0.2%
500万(含)-1000万0.5%0.05%
1000万(含)以上1000元/笔500元/笔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元)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0
100万(含)-500万0
500万(含)-1000万0
1000万(含)以上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7日以下1.50%
7日(含)-1年以下0.50%
1年(含)-2年以下0.25%
2年以上(含 2年)0.00%
注:年按 365日计算。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7日以下1.50%
7日(含)以上0.50%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3)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N<7日1.50%
7日≤N<30日0.50%
N≥30日0.00%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 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举例一: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 (1+1.50%) =9,852.22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147.78元
申购份额 =9,852.22 /1.068=9,224.93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8元,则可得到 9,224.93份 A类基金份额。

举例二:
如上例,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10,000 元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10,000/1.068=9,363.30 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363 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退款金额=0.30×1.068=0.32 元
举例三:
某投资者通过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68=9,363.30 份
即:投资者通过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8元,则可得到 9,363.30份 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1)某投资者赎回 10,000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 7日以上但不满 1年,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0% = 53.40元
赎回金额 =10,680.00 - 53.40 = 10,626.6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 7日以上但不满1年,假设赎回当日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10,626.60元。

(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份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年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0,680.00-0.00=10,680.00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份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8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2、3、4、5、6、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退还申购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发生上述第 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8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连续巨额赎回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
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 C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的投资方法精选个股,严格按照纪律执行,力争长期稳定的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本基金各类资产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小盘股及存托凭证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权证、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技术对投资策略进行优化,将特定的投资思想和理念通过具体指标与参数的设定体现在数量模型中,坚持以数量化的方式进行投资,充分发挥数量化投资的优势,保持投资策略的一致性与有效性。


(四)投资策略
1、小盘股定义
本基金将专注于小盘股的投资,为了更好的对投资标的进行界定。本基金对
小盘股进行了以下定义:基金管理人对中国 A股市场中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 50%的股票归入小盘股集合。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内的股票(如新股等)及存托凭证,本基金参照最近一次排序的结果决定其是否纳入小盘股集合。

2、股票投资策略及组合构建流程
本基金坚持数量化的投资策略,专注于小盘股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国内股票市场的大量实证研究,专门开发了适合小盘股投资的数量化投资模型(简称“量化小盘投资模型”),作为本基金投资的核心。本基金的股票选择行为,都是基于该投资模型而定。这种完全基于模型的数量化投资方法能够更加客观、公正而理性的去分析和筛选股票,并且不受外部分析师的影响,极大的减少了投资者情绪的影响,从而能够保持投资策略的一致性与有效性。

本基金的“量化小盘投资模型”包括以下几个子模型:
1、财务分析模型
基于小盘股的定义,界定出小盘股股票池,作为本基金投资的初始股票池。

财务分析模型,主要是基于一系列财务指标,对初始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筛选,甄选出财务指标较佳的股票,构建本基金的一级股票池。本基金主要从企业变现能力、营运能力、长期债务偿付能力、盈利能力这四个方面进行财务分析,已实现对初始股票池中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质量的评估。

(1)企业变现能力
企业变现能力是指企业产生现金的能力,它取决于可以在近期转变为现金的流动资产有多少。本基金分析企业变现能力的财务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1)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比率可以反映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评价流动资产总体的变现能力。流动比率越大,说明企业偿债能力越强。

2)速动比率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由于在流动资产中存货的变现速度最慢,或存货估价存在着成本与合理市价
相差悬殊的问题等原因,在不希望企业用变卖存货的方法还债,或排除使人产生误解的情况下,速动比率反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更加另人可信。

(2)营运能力分析
营运能力是用来衡量公司在资产管理方面的效率,本基金分析企业营运能力的财务指标主要有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

1)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平均存货
存货周转率的好坏反映企业的存货管理水平,一般来讲,存货周转率越高,则存货的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转换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等的速度越快,提高存货周转率可以提高企业的变现能力。

2)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
和存货一样,应收账款在流动资产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也可以反映出企业管理应收账款方面的效率。

(3)长期债务偿付能力分析
企业对一笔债务承担两份责任:一是偿还债务本金的责任;二是支付债务利息的责任。分析一个公司长期偿债能力主要是确定该公司偿还债务本金和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本基金分析企业长期债务偿付能力的财务指标主要包含资产负债率和已获利息倍数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