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先进制造 (162107): 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3年08月18日 19:56:32 中财网

原标题:金鹰先进制造 : 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该基金由原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原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8月25日正式转型为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转型为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基金份额类别等条款,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22年1月11日起,《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经济、政治、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类型与投资标的引起的特定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其中,与本基金基金类型相关的特定风险是指本基金股票资产配置比例相对较高而带来的资产配置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而面临的香港股票市场及港股通机制带来的风险;与本基金投资于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是指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本基金为保障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需求相适配,可能在特定环境下启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与赎回。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因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整后的费率自 2023年 8月 21日起开始实施,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对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章节等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3年 8月 18日。除非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年 11月 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年 9月 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4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6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7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8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8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4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102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10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0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62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6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6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颁布、1999年7月1日实施,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A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C类基金份额记录在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
3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其中,场内A类基金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8、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C类基金份额
49、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A类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9、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
7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2、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22825637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3377066.19%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250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09.80%
总计51020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姚文强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财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投资咨询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等职务。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兆廷先生,董事,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技术员、车间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周蔚女士,董事,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客户二部主任科员、业务主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中泽香山(天津)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八中心主任、拟任副总裁,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松民先生,董事,暨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华北有色地质勘查局华冠实业总公司会计,中港合资北京华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管会计,河北兴隆银业有限公司经理,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管、高级主管、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现任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总经理、管理咨询协调委员会主任委员助理,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总经理。

潘永兴先生,董事,中山大学工学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审计员、高级审计员、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经理、高级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总经理,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黄雪贞女士,董事,英语语言文学硕士。曾任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理和证券事务代表,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

张影先生,独立董事,芝加哥大学哲学博士。曾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教授。

现任北京大学教授。

郝春莉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曾任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副编辑,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现任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王克玉先生,独立董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山东威海高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法务,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姚智志女士,监事,党校本科学历、会计师、经济师。曾任郴州电厂职员,郴州市农业银行储蓄代办员、飞虹营业所副主任、国北所主任,广州天河保德交通物资公司主管会计,广州珠江啤酒集团财务部主管会计,广州荣鑫容器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州白云山侨光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山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山化学制药创新中心财务负责人,广州白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部长,广州医药海马品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运营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券商业务部总经理。

黄定明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蔚女士,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客户二部主任科员、业务主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中泽香山(天津)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八中心主任、拟任副总裁,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凡湘平先生,督察长,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汉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监局、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刘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曾任长江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督察长等职务。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耿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担任副处长等职;其后曾任职于北京宝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牟敦国先生,副总经理,新闻学学士。曾任上海证券报社编辑、首席编辑,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副总监、总监,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负责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MD)、产品战略开发部及客户服务部总经理,上海弘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服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运营官。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监管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深圳市资产管理学会副会长。

4、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工学硕士。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和部门主管,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研究所高级研究员、部门主管和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部执行总经理。2010年 4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任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任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至2022年3月任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任金鹰添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2月至2023年3月任金鹰添利中长期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起任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1月11日起转型为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年 4月起任金鹰主题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起任金鹰添悦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梓颖女士,理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州越秀集团发展部。2015年 8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权益研究部基金经理。

2022年6月起任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年8月起任金鹰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任职情况:杨刚先生,管理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至今;梁梓颖女士,管理时间为2022年6月18日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林龙军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怀震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混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韩广哲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研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韩广哲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研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晓斌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林龙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怀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混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林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倩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合规风控部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规风控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董事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99万亿元。2022年四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921.5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

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15只。此外,交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燕
联系电话:020-22825633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ge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其他销售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08
网址:www.cgbchina.com.cn

(7)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8)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n

(9)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0)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1)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13)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4)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5) 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16)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8)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0)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 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2)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cn

(23)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4)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5)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6)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27)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8)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9)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0)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http://www.cgws.com/cczq

(31)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2) 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3)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4)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5) 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989898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36)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7)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8)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9)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转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0)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cn

(41)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3;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2) 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7;400-8835-328
网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43)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44)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5)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6)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47)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8)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19
网址:www.csco.com.cn

(49)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50)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91-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51) 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2) 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53)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54)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55)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s://www.cicc.com/

(56)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57) 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8)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23或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9) 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60)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40
网址:www.zszq.com

(61) 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62) 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63)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64) 名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65)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6) 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7) 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8) 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69) 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0)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71)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72) 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73)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74) 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75)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6)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154828-8032
网址:www.5irich.com

(77) 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422766
网址:www.qianjing.com

(78) 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9)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80) 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81)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转2
网址:www.xinlande.com.cn

(82)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3)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84) 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5)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86)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7)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88)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8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90) 名称: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91) 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2) 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93) 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94)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95)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6) 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97) 名称: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98) 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99) 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00)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1) 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2) 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3)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4) 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www.kenterui.jd.com

(105) 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06) 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107)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8) 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109)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10)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111)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112)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4008188000
网站: www.myfund.com

(113)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公司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4)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5) 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16) 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s://fund.sina.com.cn/

(117) 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18)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119) 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20) 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21)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estfunds.com.cn

(122) 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23) 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登记结算机构名称
1、A类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任瑞新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2、C类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电话:020-22825649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5楼
法定代表人:邓柏涛
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经办律师:欧阳兵、谢洁、伍瑞祥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海华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电话:027-86770549
传真:027-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兵、潘桂权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原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7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5日生效。

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2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16年8月25日起生效。

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基金份额类别等条款,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22年1月11日起,《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A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七、其他
1、若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修改以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并开放申购与赎回后,投资者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申购、赎回场内份额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基金时,申购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赎回份额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需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赎回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受限制,持有基金份额不足10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和场外申购费率相同,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元)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1.50%
100万≤M<200万0.80%
200万≤M<500万0.30%
M≥500万1000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和场外赎回费率相同,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日1.50%
7日≤Y<30日0.75%
30日≤Y<180日0.50%
Y≥180日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日1.50%
7日≤Y<30日0.50%
Y≥30日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90日(不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在 90日以上(含)且少于180日(不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在180日以上(含)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公式:
1)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A类份额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进行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若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对应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0=93,830.64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3,830份,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3,830×1.0500=98,521.50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50-1,477.83=0.67元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0.95份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2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0=10,800元
赎回费用=10,800×0.50%=54元
净赎回金额=10,800-54=10,746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2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0=10,800元
赎回费用=10,8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10,8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10、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对于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它赎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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