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新华分红 (519087):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录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2?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3?四、基金资产保管 .................................................... 5?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8?六、交易安排 ....................................................... 10?七、基金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 12?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14?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 18?十、基金收益分配 ................................................... 19?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20?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21?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2?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 23?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3?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 25?十七、禁止行为 ..................................................... 26?十八、违约责任 ..................................................... 27?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 28?二十、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 29?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 29?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30?二十三、其他事项 ................................................... 30?二十四、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 30?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募集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宗友 成立时间:2004年 12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产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该项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该项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购置足够的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其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4、授权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并核对无误后, 应在收到授权文件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在基金管理人收到回函并确认的当日,授权文件即生效。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内容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投资指令一式两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一联。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致使本基金或基金托管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将其名单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于更换、更改或终止当日工作时间内送达书面通知并电话确认;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应立即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同时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根据上述标准考察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尽力确保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本基金资金结算的正常运作。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深圳分行开立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上述账户作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资金结算的指定账户。 在资金交收日,各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其管理的基金资金透支,基金管理人同意由基金托管人在交收日(T+1日)15:00之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请书,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暂扣透支基金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120%的证券。如果该基金证券账户内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额的120%,则扣该基金的全部证券。 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基金托管人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解除证券的暂扣。否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T+3日开始卖出暂扣证券,以卖出款弥补透支和违约金。如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款和违约金,差额仍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在基金承担后由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弥补后有剩余,余额转入基金资产。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透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计收的违约金,卖出或买入证券的费用、损失、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和其他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扣收或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如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银行等办理。 2、资金和证券账目对账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 证券交易账目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户基金托管人每月末核对一次。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信息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 (三)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一)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注册登记机构原则上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3、注册登记机构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5、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全额划出、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二)申购资金 1、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人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3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一般情况下应汇总划款,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三)赎回资金 1、T+1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T+3日上午9:00前基金存款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T+2 日上午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3 日上午10:00 前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一个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四)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属于送股、转增股、配股或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加值为零。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加计持有期利息估值,利息单列,不计入成本。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本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估值结果和基金份额净值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公章报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本基金管理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6)项和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元为单位,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定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财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每月将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 双方经对账发现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目记录完全相符。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完成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六)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虽有上述比例限制,如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除去以现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外,其余基金资产可全部用于股票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十、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基金的净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基金净收益是指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投资人不选择时,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时,分配的基金收益以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自动转换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当基金已实现收益比例超过分红点的10个交易日内必须实施分红。分红点定义如下: 分红点 = 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 对分红点进行公告的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7、每年分红次数最多不超过 6 次,每次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80%。但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年度分红次数6次后,如果再次达到分红条件,可分配收益滚存到下一年度实施; 9、满足收益分配的其他原则,但基金已实现收益未达到分红点时,本基金也可能实施分红。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依前述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任何其他信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需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为前述义务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时,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下列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应严格遵守。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等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 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是本基金信息披露责任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应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3)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4)《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3)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4)《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的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的“世纪”字样。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的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的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下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七、禁止行为 (一)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漏。 (三)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同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三)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但在发生上述情况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义务及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避免损失的扩大。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本托管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本托管协议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或者无法避免的使本托管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收或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其他一切经济损失。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1、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其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股票估值方法的第(1)至(5)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1)至(4)项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60%,基金托管人承担4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股票估值方法的第6)项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60%,基金托管人承担40%;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二十、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如果当事人明确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或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等一切事项均适用在协议订立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规定其效力终止的情况出现时为止。 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四、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见下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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