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精选 (510081):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长盛动态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发起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査 ............................... 5 四、基金资产保管 ............................................................. 6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8 六、交易安排 ................................................................ 10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2 八、基金收益分配 ............................................................ 1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5 十、信息披露 ................................................................ 16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17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 18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19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21 十五、禁止行为 .............................................................. 22 十六、违约责任 .............................................................. 23 十七、争议的处理 ............................................................ 24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 25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26 二十、其他事项 .............................................................. 27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 28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法定代表人:胡甲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法定代表人:胡甲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四)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査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比例、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的报酬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资产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是否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再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违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再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托管人未予纠正,基金管理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严格分开,并应对基金资产运作情况严格保密(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除外)。 (二)基金成立的验资 基金发行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基本帐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人备付金名下开设二级备付金帐户(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2、除基金合同中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均不得以基金名义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任何基金银行账户。 3、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要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付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帐户进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开设一个证券账户。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六)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在签署前应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全部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发送投资指令的授权人员权限及名单 基金管理人须指定专人(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被授权人的名单,分别注明被授权人的权限,以及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资金划拨指令、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等,但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指令、本基金赎回款项付款指令。 2、投资指令一式两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一联。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1、投资指令发送: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当采用人工加密传真、加密电脑传输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使用录音电话,并随后补办书面指令。 2、投资指令的确认: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基金托管人收到指令后指定专人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加以验证后,若不违反有关规定,应交专门人员立即执行,不得延误;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每周应根据有关凭证、票据编制清单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四)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终止被授权人,应提前一天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送达书面通知;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在没有接到变更通知前,基金托管人一律执行原被授权人的指令。 (五)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负赔偿责任外,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交易安排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及基金托管人备案。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与交割及账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作为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对手方,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划转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不需要接受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与登记结算公司签订资金清算协议。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兑、汇票、支票、本票和现金(限基金基本存款账户使用)。 2、资金和证券账目对账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的实际情况,独立编制交易清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对账表以及证券交易的资金账户月计表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周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及数量与金额。证券交易账目每个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 (三)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放式基金资金清算交收的规则进行。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等于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算,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开放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估值表)通过加密传真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逐项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责任;各自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确定。 3、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l)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指定经办本基金财务的会计人员负责编制、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凭证保管及核对: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月编制业务明细表并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记账。 4、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基金净值变动表、证券投资明细表、基金估值表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月分别编制。 (2)报表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印章,各留存一份。 (3)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月度报表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年中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30日内完成;年度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5日内完成。 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计算基金净收益,即基金收益减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基金净收益。收益分配至少每年一次,具体分配依照基金合同相关规定执行;若上一会计年度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当年发生亏损,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三个月的情况下,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朿后的四个月内完成。 (三)基金收益分配程序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一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就分配的全部资金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付款指令将款项及时、足额划至指定帐户。 (四)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包括初次募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机构保管。 十、信息披露 (一)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此之外,一律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其他信息。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对所披露的信息需经双方相互复核,授权人签字生效。 2.程序:基金的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基金托管人复核后联名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的需要披露的事项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公告。 3.信息文本的存放: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并且保证内容完全一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15年以上。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托管人应保管有关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并建立基金资产的合同档案。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一方有责任协助继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为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报告中须说明上一基金会计年度内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资产保管义务、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情况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 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5)交接: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二)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3)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 责的; (4)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主要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5)交接: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一)基金管理人报酬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是基金管理费,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具体计提方法为: H=E× 1.2%× 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 0.2%× 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基金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三)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人托管费,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管理人报酬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四)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整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一)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应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除规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基金法》、《运作办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六、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本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所有实际直接经济损失和随后可能遭致的间接经济损失。 (三)因本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应由违约一方或违约双方赔偿基金的损失。 十七、争议的处理 因本托管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自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书面协商函件之日开始。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双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托管协议的其它条款仍继续全面有效,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守、履行。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托管协议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日。 (二)本托管协议一式四份,托管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书面同意,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并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发生以下情形,托管协议将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之事项。 二十、其他事项 本托管协议中未尽事宜,应由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的结果导致本托管协议修改的,按照本托管协议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签 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发起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地:北京市 签订日:二零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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