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成长 (519089): 新华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新华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8月18日 送出日期:2023年8月19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新华优选成长混合 基金代码 519089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公司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8-07-25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18-01-05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2-07-02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优选具有成长性兼具品 投资目标 质保障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力争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为投资者实现超额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 证)、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本基金股票(含 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投资范围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合计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投资于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选择具有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股票,因此主 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当然仅应用自下而上的策略可 主要投资策略 能导致某行业股票集中度过高,行业配置不够分散,造成组合非系统 风险高。再考虑到国内系统风险高,因此有必要辅助以适当的资产配 置和行业配置策略进行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 80%×沪深300指数+20%×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债券风险收益特征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2‐06‐30 (三) 最近十年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数据截止日期:2021‐12‐31
100万元 ≤ M < 200万元 1.20% 200万元 ≤ M < 500万元 0.80% M ≥ 500万元 1000元/笔 N < 7天 1.50% 7天 ≤ N < 365天 0.50% 赎回费 365天 ≤ N < 730天 0.30% 730天 ≤ N < 1095天 0.10% N ≥ 1095天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20% 托管费 0.20%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2、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虽然本基金的优选方法将会对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及上市公司赢利预期产生偏差,使得投资者将面临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果基金合同当事人明确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或者协商、调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 4008198866]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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