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数据(002335):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原标题:科华数据: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股票简称:科华数据 股票代码:002335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 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研发中心建设、数字化企业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等项目。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是基于公司现有的业务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国家经济环境和产业政策以及行业未来技术发展方向制定的,但募投项目的实施仍将受到资金到位、建设施工、人员组织、设备运抵和安装速度以及相关审批验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果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未达到预期,将对公司的业务规模以及未来收入造成不利影响。 2、募投产能消化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较大,募集资金主要投入公司主营业务智慧电源智能制造。预计“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达产后公司将新增小功率电源年产能 11.20万台,大功率电源年产能 3.48万台,新增产值 16.13亿元,为公司 2022年电源类产品(不含电池及配套)的 141.62%。募投项目的建设规模基于公司对行业未来增长趋势以及公司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客户粘性等情况的判断。如果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产能设计不合理,或者未来公司所处的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市场规模收缩,或公司无法持续保持技术、产品、服务的竞争优势,或公司主要客户大量流失等,将可能导致募投项目市场销售不及预期,新增产能无法进行有效的市场消化。 3、募投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达产后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不含税)为 161,336.00万元/年,净利润 14,734.84万元/年,项目所得税后投资回收期为 7.51年(含建设期),所得税后内部收益率为 17.57%。本次募投项目的效益测算是基于各产品未来市场价格基本平稳、产品毛利率基本保持现状等假设,若未来本次募投项目所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价格大幅下降,或产品毛利率发生不利变动,则本次募投项目的预期效益将无法实现。 4、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预计将新增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共计 95,856.37万元,并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计提折旧摊销,相应折旧摊销均计入营业成本。按现行折旧摊销政策计算,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达产年度公司新增折旧与摊销费用 7,890.92万元,新增折旧摊销费用总额占公司 2022年营业收入比例为 1.40%,占公司 2022年归母净利润比例为 29.80%,对公司的业绩存在一定影响。 由于固定资产投入后,项目完全达产和市场开拓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实现,如果募投项目建成后产品的市场销售状况不及预期,短期内收入的增长无法覆盖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的增长,将出现募投项目新增的折旧拉低项目毛利率水平的状况,甚至可能导致公司当期利润一定程度上降低的风险。 (二)房产租赁风险 目前公司的子公司科云辰航、广州德昇、科华乾昇、上海科众、北京科众和北京众腾等数据中心所在物业为租赁取得。其中部分租赁物业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存在一定的瑕疵。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租赁协议未办理租赁备案不会影响租赁协议的有效性,但可能面临因租赁物业未予办理租赁备案而被处以罚款的法律风险。此外,公司存在经营场地无法续租或租赁成本上升的风险。若出现租赁到期无法续租、出租方单方提前终止协议或租金大幅上涨等情况,将对公司正常经营、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三)商誉减值风险 公司结合行业发展前景、市场竞争格局以及业务布局需要,审慎对外开展并购活动。公司并购过程中产生商誉的标的包括康必达控制、北京科众、天地祥云和广州德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商誉账面价值分别为 70,276.60万元、68,013.99万元和 67,897.31万元,占期末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8.44%、7.11%和6.80%。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8号—商誉减值》相关要求,于每年度终了后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计提充分。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竞争形势或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商誉存在进一步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70,356.54万元、 205,808.25万元和 208,420.84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0.45%、21.50%和 20.89%。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2.51、2.59和 2.73,随着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增速较快。倘若客户因审批流程长或经营状况出现恶化等原因拖延付款,将会造成公司应收账款逐年增加,甚至出现的坏账的情况。因此,公司存在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五)原材料供应和价格风险 电子元器件是公司产品的重要原材料,其中 IGBT功率模块是核心部件,主要生产商为国外企业。虽然国内已有部分企业研发并生产 IGBT功率模块,但尚不能完全满足公司需求。受经济波动影响,全球贸易环境、原材料生产商产能均有一定变化,半导体器件存在一定的供应不足和价格波动风险,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此外,公司产品涉及的原材料受上游有色金属价格的影响,价格波动较为明显。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直接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重较高,如果原材料价格频繁、剧烈波动,将会影响到主要原材料采购成本,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以 2022年度数据为基准,公司主营业务毛利对于原材料价格波动的敏感系数为-1.65,主营业务毛利率对于原材料价格波动的敏感系数为-0.48。即假设除原材料价格外,在其他因素均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材料成本上升 1%时,会导致主营业务毛利下降 1.65%,下降金额为 2,669.08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0.48%。原材料成本上升 60.51%时,公司主营业务毛利及主营业务毛利率将降为 0。 (六)存货管理风险 公司根据已签订订单、市场预测等进行备货,并保持一定的合理库存,以满足连续供货和快速交付的供应链需求。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42,792.70万元、46,964.83万元和 98,091.73万元,受客户订单需求增多影响,公司最近一期末存货余额大幅增加。若存货的市场价格下降且存货规模持续扩大,公司可能面临存货管理不当和存货跌价的风险。 (七)政策变动风险 在新基建政策与国家数字化转型发展战略的共同作用下,中国 IDC行业快速发展。但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对于 IDC产业监管和限制日益趋严,将对公司 IDC业务的扩展带来新的挑战。 全球“碳达峰”、“碳中和”的大背景下,新能源行业迎来高速发展。但新能源行业作为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行业,容易受到政策影响而产生波动。未来如果新能源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动,则可能会对公司新能源业务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八)人才引进和流失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地祥云部分核心团队管理人员离职,对天地祥云业务开拓及管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核心人才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扩张,公司对核心人才的需求不断加大。但由于行业竞争激烈,公司也面临着人才无法及时引进和自身人才流失的风险。 二、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科华数据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在本次债券信用评级有效期内持续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四、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并遵守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可分配利润孰低进行分配的原则;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并能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意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须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1、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定期报告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五、本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本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共计 20,308.97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35,631.49万元的 57.00%,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六、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不设担保 司股东权益为 37.10亿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设担保。 七、最近一期季度报告的相关信息 公司于 2023年 4月 29日在深交所网站披露了 2023年一季度报告。截至2023年 3月末,公司资产总计 1,050,026.07万元,较 2022年末增加 52,249.74万元,增幅为 5.24%;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385,311.53万元,较 2022年末增加 14,353.01万元,增幅为 3.87%。公司 2023年 1-3月营业收入为149,007.4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50.0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353.0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46.32%。公司 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无重大不利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形,符合深交所关于财务报告与更新数据简要披露或索引式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3年一季度财务报告请于巨潮资讯网查询。 第一节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UPS是工业化、信息化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电力保护装置,其应用已从辅助计算机设备,防止突然停电造成数据丢失扩展至电信、金融和互联网等各行业、各场景。近年来随着全球数字化程度的不断提升,新基建、云计算、大数据、5G、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热点的快速发展将引爆 UPS市场新的增长点。科华数据自成立起即从事 UPS的生产与销售,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始终立足电力电子核心技术,并根据公司的技术特征、资源禀赋及市场需求,将公司业务及产品向数据中心业务、光伏新能源业务拓展。公司智慧电能产品主要包括 UPS电源、模块化 UPS电源、EPS电源、高压直流电源、核级 UPS电源、动环监控、电源配套产品及系统解决方案。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扩大公司智慧电能系列产品的产能、提高智慧电能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能力。公司作为我国主要的 UPS制造商之一,将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巩固公司市场地位,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于 2022年 11月 17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3年 3月 7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2年 12月 5日经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 2023年 3月 27日经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发行。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要素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 2、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206.80万元,发行数量为 14,920,680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行。 4、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四)募集资金投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49,206.8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 8月 22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2、发行对象 ①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 8月 22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②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③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六)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承销期的起止时间:自 2023年8月 21日至 2023年 8月 29日。 (七)发行费用
(八)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示意性安排如下(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
本次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九)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发行条款 (一)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3年 8月23日(T日)至 2029年 8月 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二)债券面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行。 (三)债券利率 第一年为 0.30%,第二年为 0.50%,第三年为 1.00%,第四年为 1.50%,第五年为 1.80%,第六年为 2.00%。 (四)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的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 8月 29日,T+4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 2月 29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9年 8月 22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债券评级情况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主体信用评级为 AA级,本次可转债信用评级为 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 为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债券持有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行使权利和义务,监督发行人的有关行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义务 ①遵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或委托债权人代理人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作出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条约定的权限范围,审议并决定与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关系的事项。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会议召开 15日前公告会议通知,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认为需要紧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应最晚于会议召开日前 3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按照本规则项下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本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召集会议的具体安排或不召集会议的理由。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七)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34.67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自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至募集说明书公告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经过相应除权调整后的数值确定)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3、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八)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1.0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本数); (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t×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t:指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九)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八)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公司于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④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债券持有人承担。 ⑤公司于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十一)违约解决机制及争议解决机制 1、违约的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以下事件构成相应违约事件: (1)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本次可转债的本息兑付; (2)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公司义务的规定,出售重大资产以致对公司对本次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3)公司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与破产、清算相关的诉讼程序;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等直接融资债务,以及银行贷款、承兑汇票等间接融资债务; (5)公司未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私自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 (6)其他对本次可转债的按期付息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发生上述所列违约事件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受托管理人因公司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进行追索。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发行人进行追索,并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同时,本次可转债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将符合可转债存续期内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可转债发行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本次可转债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向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次可转债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截至 2023年 4月 30日,广发证券融券专户持有发行人 30,200股,自营账户直接持有发行人 56,244股股份,合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02%。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三节 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及重要性水平 (一)审计意见类型 公司 2020年度、2021年度和 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均经审计,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容诚审字[2021]361Z0133号”、“容诚审字[2022]361Z0241号”和“容诚审字[2023]361Z036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标准 公司根据自身所处的行业和发展阶段,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财务信息的重要性。在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时,公司主要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等因素;在判断项目金额重要性时,公司主要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营业收入、净利润、所有者权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占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二、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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