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博深股份(002282):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时间:2023年08月21日 19:03:12 中财网
原标题:博深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282 证券简称:博深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
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博深股份股票代码002282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变更前的股票简称(如有)博深工具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井成铭张贤哲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 
电话0311-859626500311-8596265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增减
营业收入(元)734,842,982.18713,909,335.392.9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41,356,801.6659,016,269.87-29.9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元)63,942,354.1839,737,417.4460.9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2,203,964.73-685,411.103,339.5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80.11-27.2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80.11-27.2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9%1.74%-0.55%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末增减
总资产(元)3,841,068,830.713,870,553,210.75-0.7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3,489,107,258.763,452,872,418.221.05%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 数25,010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 数(如有)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数量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山东铁投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铁投(济南) 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 伙)其他29.78%161,986,0910  
陈怀荣境内自然人6.52%35,487,61428,865,710质押3,848,762
汶上县海纬进出 口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 法人5.20%28,268,09024,213,429质押3,900,000
程辉境内自然人4.77%25,931,5740质押2,893,157
杨建华境内自然人4.51%24,537,8390质押3,900,000
张淑玉境内自然人3.74%20,349,8300质押2,034,983
任京建境内自然人3.05%16,577,1410质押7,137,671
吕桂芹境内自然人2.86%15,563,1770质押9,829,386
上海伊洛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君行东方1号 私募投资基金其他1.43%7,799,4350  
张晓冰境内自然人1.33%7,213,10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说明以上股东中,汶上县海纬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张恒岩先生为一致行动人。除以上情况 外,公司未知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 (如有)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海纬机车业绩承诺调整事项
博深股份于 2020年 8月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式完成对汶上海纬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海纬机
车”、“标的公司”)86.53%股权的收购,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海纬机车 100%股权,本次收购方案设定了业绩
承诺机制,业绩承诺期为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 2022年度。

按照业绩承诺约定的口径,海纬机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6,095.52万元、5,357.33万元、3,320.40万元、3,133.43万元,累计实现净利润17,906.68万元,低于截至2022年年
末累计承诺净利润28,070.00万元,累积完成率为63.79%,未完成股权收购协议中累计承诺净利润。根据《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期间的四个会计年度全部结束时,如海纬机车截至2022年度末累计实际盈利数小于
截至2022年度末累计承诺盈利数,业绩承诺方应按照相关约定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汶上海纬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方业绩
承诺调整的议案》,2023年8月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将业绩承诺方2022年度
的业绩承诺指标顺延至2023年履行,即 2022年度不作为业绩考核年度,将2022年度的业绩承诺指标顺延至2023年度,
四年累计承诺利润总数不变,仍为28,070万元。变更后的业绩承诺方案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3年
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710万元、6,540万元、7,400万元和8,420万元。

在业绩承诺期总承诺金额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将2022年度业绩承诺顺延至2023年履行,减少非正常因素对经营业
绩的影响,有利于本次股权交易的公正公平,也有利于激励海纬机车的经营管理团队稳定预期、坚定信心,使海纬机车
业务能够持续健康发展,进而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根本权益和长期利益。

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披露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汶上海纬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调整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和8月2日披露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23-031)。
2.有研粉材股份减持情况
公司持有科创板上市公司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粉材”)4,792,500股,占总股本的4.62%,
股票于2022年3月17日解禁流通。公司自2012年开始,累计投资有研粉材3,283.55万元,累计获得股利分红 613.75
万元。有研粉材上市后,公司持有其479.25万股股份,占其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4.62%。公司对有研粉材的投资在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列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自有研粉材股票解禁后,公司根据《投资决策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相
结合的方式累计减持有研粉材4,612,412股。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持有有研粉材股票已全部减持完毕。

3.公司涉及到的美国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金刚石锯片及部件反倾销事项的情况 公司于 2009年 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09年11月12日及2010年7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临时报告,披露了美国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金刚石锯片及部件反倾销调查案件(以下简称“反倾销案件”)的
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2010年 7月 6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圣戈班公司(SAINTGOBAINABRASIVES,INC.)和韩国二和公司(EHWADIAMONDINDUSTRIALCO.,LTD.)针对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关于反倾销案件裁决结果的上诉做出了裁决,美国联邦巡回
上诉法院的裁决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一致,支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中韩两国金刚石工具企业对美国的出
口给美国金刚石锯片制造行业造成了损害威胁的结论。至此,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该反倾销案件实质性损害威胁
裁决结果的诉讼程序结束,2010年12月2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
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多家中国金刚石锯片对美出口企业被包括在本次年度行政复审中。

2011年12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的初裁结果,博深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 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产品获得8.5%的分别税率。

2011年 12月 3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

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公司作为分别税率企业参加了本次复审的应诉。

2012年12月1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初裁结果(复审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公司获得了35.09%的分别税率。终裁结果公布前,美国海关仍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
石圆锯片及部件以35.51%的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

2013年2月11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复审期: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公司最终获得了9.55%的分别税率;自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日起(2013年 2月 11日),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9.55%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
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同时规定,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公司获得的 9.55%的终裁税率仅适用于该复审期间
(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待最终终裁税率公布后适用于相应的复审期间。

根据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按照9.55%的分别税率重新计算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的进口关税,按照 35.09%的分别税率重新计算 2010年 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的进口关税,按照反倾销
律师提供的可能承担的关税结果重新计算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进口关税,对期初其他应收款、存货和主营业务成本、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进行了追溯调整。

2013年2月13日,美国商务部选取了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的应诉企业,公司被选为强制应诉企业。按照所聘律师测算结果,公司承担最高不超过 10%的税率。公司按照这一税率计
算当期应当计入成本的关税并编制当期财务报表。

2013年6月17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二次年度(复审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获得了8.10%的分别税率。自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3年6月17日)起,美
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锯片及部件按照 8.1%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到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
终裁税率公布。

2013年 7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又发布公告,修改了反倾销案件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根据修改后的最终裁决结果,公司在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期的倾销幅度为零。因此,公司在该复审期间适用的税率为零。自第二次年度
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修订之日(2013年 7月 19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不
再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

2013年 12月 2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三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3.99%的分别税率,待第三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确定后,公司美国子公司将按照终裁确定的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
(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在此之前,公司仍执行美国商务部于 2013年7月 19日确定的反倾销案件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适用税率为零),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不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三次年度行政复
审终裁税率公布。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仍在走法律程序,尚未清算海关保证金。

2014年6月19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三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4.65%的分别税率。自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4年 6月 19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
部件按照4.65%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复审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2014年 12月 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四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 11.21%的初
裁税率,待第四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确定后,美国子公司将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按照终裁确定的税率向美
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在此之前,公司仍执行美国商务部于 2014年6月 19日确定的反倾销案件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仍按照 4.65%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四次年度行政
复审终裁税率公布。

2015年6月8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四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1.51%的单独税率。自第四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5年6月8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 1.51%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五次年度行政复
审终裁税率公布。

2015年 12月 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五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 12.20%的初
裁平均税率。待第五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确定后,美国子公司将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按照终裁确定的税率
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在此之前,公司仍执行美国商务部于2015年6月8日确定的反倾销案件第四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仍按照 1.51%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五次年度行政复
审终裁税率公布。

2016年6月1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 29.76%的平均税率。自第五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6年6月14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 29.76%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六次年度行政
复审终裁税率公布。公司已申请暂停按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税率清算海关保证金,2017年2月4日公司收到美国海关关
于暂停按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税率清算海关保证金的通知。

2019年 3月 10日,接到美国商务部对第五轮复审的最终结果是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分别税率企业的税率调整为39.66%。在涉案期间公司清关进口的涉案产品金额为246.43万美元,缴纳保证金6.2万美元。

2016年12月5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六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6.20%的初裁平均税率。

2017年6月12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了反倾销案件第六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获得了6.19%的税率。

美国子公司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从本次终裁结果发布之日(2017年 6月 12日)起将按照终裁税率向美国海
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2019年3月,美国法院将美国商务部第六次终裁结果发回商务部重审,美国商务部进行了重审程序,相关重审结果在美国法院进行进一步辩论。

2019年12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接受了美国商务部发回重审的裁决,公司税率从6.19%更改为82.05%;2020年2月,公司将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

2021年 1月27日,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公布了关于本公司上诉国际法院判决结果的第六轮反倾销复审的裁决意见,将案件发回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重审。

2021年 5月17日,美国商务部落实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对第六次行政复审的裁决,重新计算了博深的税率,将税率从82.05%降至29.31%。博深针对美国商务部在重新计算税率中存在的错误提交了法律抗辩。美国商务部部分接受了博深
提出的抗辩意见,2021年 7月 13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修改后的发回重审裁决结果,将博深的税率进一步降低至15.91%。2021年10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接受了美国商务部发回重审结果。

2017年 1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七次年度行政复审,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公司作为非强制应诉企业参加了本次复审的应诉。

2018年4月2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了反倾销案件第七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获得了 82.05%的税率。美国子公司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从本次终裁结果发布之日(2018年 4月 20日)起将按照终裁税率向美
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在针对本次行政复审裁决的法院程序结束前,美国海关不会对复审期内(2015年11月1日至
2016年10月31日)美国公司进口清关的涉案产品进行清算。

2020年3月10日,美国商务部将第七次行政复审发回重审裁决提交给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公司的分别税率从82.05%调整为41.025%。2020年4月10日,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交了针对美国商务部发回重审裁决的评论意见。

2022年1月,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裁决接受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结果。公司认为,惩罚性税率不应参与分别税率计算,公司已上诉至美国联邦法院。

2017年 1月1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八次年度行政复审,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公司被包含在本次复审中。由于美国起诉方后期撤销了对公司的复审申请,2018年4月25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对公司终止了本次复审。

由于美国起诉方撤销了对公司第八次行政复审的申请,公司需要以在第八次行政复审期间(2016年 11月 1日至2017年 10月 31日)实际缴纳的关税保证金税率结算反倾销关税,未来从中国对美国出口涉案产品将按照第七次行政复
审的终裁税率缴纳进口反倾销税保证金。公司美国子公司在涉案期间进口清关产品金额约 30万美元,已缴纳保证金7.3
万美元。

2019年 2月 11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发起第九次政复审(2017年 11月 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公司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分别税率证明,积极应诉。2020年 11月9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
华第九轮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博深作为分别税率企业,获得了零税率。

2020年 2月 11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发起第十次政复审(2018年 11月 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公司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无出口涉案产品的证明。2021年8月16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华第十轮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博深被认定在该复审期间没有对美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仍维持上一轮复审的税率。

2021年2月 4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发起第十一次政复审(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 10月 31日),公司在此期间无对美涉案产品销售,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分别税率证明,积极应诉。2021年
11月 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华第十一轮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博深被认定在该复审期间没有对美国出口被调查产
品,仍维持上一轮复审的税率。

2021年12月9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发起第十二次政复审(2020年 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公司在此期间无对美涉案产品销售,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分别税率证明,积极应诉。

自 2009年11月美国海关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博深美国有限责任公司自反倾销税令公布之日起从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征收进口关税保证金,博深美国公司共缴纳关税保证金 9,296,202.31美元,其中 2009年度缴纳 227,833.90
美元,2010年度缴纳2,541,365.97美元,2011年度缴纳2,264,175.69美元,2012年度缴纳3,177,903.89美元,2013
年度缴纳682,201.10美元,2014年度缴纳76,740.11美元,2015年度缴纳78,967.43美元,2016年度缴纳207,205.89
美元,2017年度缴纳39,808.33美元,2018年度缴纳452.55美元;2018年度收到退还关税保证金及利息1,364,855.93
美元。2019年1月收到退还关税保证金及利息1,501,344.48美元,2019年4月收到退还关税保证金及利息870,863.24
美元,2019年3月、8月补交缴第四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35,764.44美元,2019年9月补缴第五次行政复审期
间的关税及利息1,135,030.18美元。

2021年6月1日收到退还的第九次行政复审期间的保证金及利息1,833.42美元;2022年3月15日补缴第六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 252,697.48美元,2022年 3月 21日补缴第六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 70,229.55美元,
2022年4月补缴第六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10,768.19美元,2022年6月补缴第七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
375,219.24美元。


董事长:陈怀荣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8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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