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浙江荣泰(603119):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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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8月21日 19:31:3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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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荣泰: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3119 公司简称:浙江荣泰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曹梅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荆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荆飞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预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详细描述公司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敬请查阅“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可能面对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4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7
第四节 公司治理 ........................................................................................................................... 18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 20
第六节 重要事项 ........................................................................................................................... 21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49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52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 52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53
备查文件目录 | 一、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
| 二、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正
文及公告的原稿; |
| 三、经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半年报全文和摘要。 |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 | |
浙江荣泰、公司、本公司 | 指 |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荣泰有限 | 指 |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曾用名:嘉兴市荣泰电工
器材有限公司) |
上海聪炯 | 指 | 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巢泰 | 指 | 上海巢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崇丘贸易 | 指 | 上海崇丘贸易有限公司 |
和时投资 | 指 | 深圳市和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宜宾晨道 | 指 | 宜宾晨道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超兴创投 | 指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湖南荣泰 | 指 | 湖南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荣泰汽车 | 指 | 浙江荣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阁劳瑞 | 指 | 嘉兴市阁劳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新加坡荣泰 | 指 | 新加坡荣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Rongtai Electric Material
PTE.LTD) |
越南荣泰 | 指 | 越南荣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VIETNAM RONGTAI
ELECTRIC MATERIAL CO.,LTD) |
股东大会 | 指 |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 |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招股说明书 | 指 |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
报告期 | 指 | 2023年 1-6月 |
报告期末 | 指 | 2023年 6月 30日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公司的中文名称 |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浙江荣泰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Zhejiang Rongtai Electric Material Co.,Ltd.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Zhejiang Rongtai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曹梅盛 |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 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公司注册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中兴路308号 |
公司注册地址的历史变更情况 | 报告期内公司注册地址未发生变更 |
公司办公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中兴路308号 |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314007 |
公司网址 | www.glorymica.com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报告期内变更情况查询索引 | 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
四、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 |
登载半年度报告的网站地址 | www.sse.com.cn、www.cs.com.cn、www.cnstock.com、
www.zqrb.cn、www.stcn.com、www.jjckb.cn |
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 证券事务部、上海证券交易所 |
报告期内变更情况查询索引 | 无 |
五、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变更前股票简称 |
A股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浙江荣泰 | 603119 | - |
六、 其他有关资料
□适用 √不适用
七、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 | 348,924,089.97 | 280,306,745.89 | 24.4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9,469,670.71 | 54,887,751.21 | 26.5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 | 60,640,023.65 | 45,131,713.05 | 34.36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3,941,650.44 | 1,659,621.93 | 3,150.24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
年度末增减(%)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602,502,944.97 | 532,376,629.68 | 13.17 |
总资产 | 1,047,234,772.54 | 1,001,955,000.97 | 4.52 |
(二) 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3 | 0.26 | 26.92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33 | 0.26 | 26.9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益(元/股) | 0.29 | 0.21 | 38.1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2.25 | 12.91 | 减少0.66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 10.69 | 10.62 | 增加0.07个百分点 |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本报告期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上升主要系公司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公司销售额稳步上升,经营业绩稳步提升;
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长 3,150.24%,主要系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减少共同影响。
八、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金额 | 附注(如适用)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3,082.00 | |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
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
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
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
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
除外 | 8,113,215.83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
取的资金占用费 |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
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
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
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
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 |
债务重组损益 | |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
出、整合费用等 |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
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
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
事项产生的损益 |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 | -471,064.62 | |
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
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
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
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
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
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
收益 |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
生的损益 | | |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
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 | |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
入和支出 | 2,706,790.50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
益项目 | 35,939.84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1,558,316.49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
后) | | |
合计 | 8,829,647.06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一)公司所属行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C30非金属矿物制造业”下的“C3082云母制品制造”。
(二)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各类耐高温绝缘云母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新能源汽车热失控防护绝缘件、小家电阻燃绝缘件、电缆阻燃绝缘带等产品。经过多年的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及市场开拓。目前,公司在新能源汽车、小家电、电线电缆等下游应用行业均积累了广泛的客户资源。
新能源汽车行业是耐高温绝缘云母材料应用的新兴领域,作为较早进入该领域的领先企业,公司紧密贴合产业需求,在材料配方、产品设计、制造工艺等方面进行了自主创新,产品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在全球知名新能源汽车品牌的电池电芯、电池模组、电池包及整车的热失控防护系统中得到了广泛使用。公司主要客户包括特斯拉、大众、宝马、奔驰、沃尔沃、上汽集团、一汽集团、吉利、小鹏等全球或国内知名汽车厂商及全球动力电池龙头企业宁德时代、SK on等。
目前,公司为特斯拉、大众、宝马、沃尔沃新能源汽车热失控防护绝缘件主要供应商。公司被沃尔沃评选为“2021年度最佳供应商”,2022年被沃尔沃授予“质量卓越奖”。
(三)公司主要经营模式
1、研发模式
公司的研发以下游客户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为导向,与客户相互依托采取交互式研发模式。
一方面,公司在与客户的日常合作过程中,融入客户的供应链,与客户技术部门同步沟通,深入客户的产品研发、试产、批量生产等全过程,通过与客户相关部门的全程同步反馈,将客户的意见纳入研发全程,共同确定产品的技术和设计方案;另一方面,对产品潜在应用广泛的下游新兴领域,公司与客户共同把控技术路线发展趋势,对产品应用、材料构成、制造工艺等方面进行前瞻性研究。
2、采购模式
采购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采购商品经检验合格后完成入库流程。公司在供应商开发方面,制定了《供方评价与选择程序》,保证入选供应商能达到要求。公司依据《供应商评价与管理程序》对供应商进行管理,对其质保能力进行评价与选择,以促进供应商进行持续的改进。
3、生产模式
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并适当进行备货的模式。公司销售部根据客户需求确定销售订单,生产部根据订单及库存情况组织生产。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生产控制程序》,对生产工序的工艺参数、材料、设备、人员等进行有效控制,生产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入库。公司目前已实现了柔性化生产加工产线配置以及智能揉单生产组织模式。
4、销售模式
公司销售采用直销模式,由公司直接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对于新能源汽车行业客户,公司前期需要和客户共同确定产品方案,并不断了解客户需求,改进设计产品,最终获得客户订单开始批量生产。在此过程中,客户一般会对公司的质量管理水平、供应链管理能力、产品研发及量产能力、环保、安全、职业健康等多方面进行审核评价,通过相关评审后公司进入客户合格供应商名单。新能源汽车行业客户一般在选定合格供应商后,即形成较为稳固的合作关系,产品具有较强的客户粘性。
二、 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一)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经过长期的生产实践和工艺创新,在耐高温绝缘云母材料领域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和关键生产工艺,并且持续对新技术、新工艺进行研发和应用,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性能,持续为下游客户提供性能稳定的绝缘产品。
1、产品和工艺创新优势
公司持续进行产品创新,针对云母材料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应用,公司研制了全新的原料配方,独创了上胶压制一体化成型工艺,实现了云母制品的三维立体造型制备,突破了现有云母制品形状限制,从二维结构扩展到三维结构。一体化成型工艺在维持防护组件主体部分耐火绝缘性能的同时,改变了原有二维防护组件需要使用有机材料对各组成部分进行拼接的工艺流程,提高了产品整体的机械强度、耐候性能以及防火绝缘性能,拓展了云母制品的应用领域。公司通过上述方面的研发创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用热失控防护绝缘件机械强度、耐候性能好,并突破了云母绝缘制品形状的局限,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公司三维云母异形件制品在新能源汽车电池电芯、电池模组及电池包热失控防护组件中获得了广泛应用。
2、交互式研发优势
公司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工艺创新为驱动的经营理念,对研发工作进行了持续投入。公司积极参与下游行业客户设计开发环节,不仅承接客户大量原型件、模具设计需求,而且投入大量研发费用与客户协同设计、共同开发,将公司技术研发与下游行业需求深度融合,与下游客户相互依托打造交互式研发模式,成为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公司针对不同客户不同车型、电池封装结构设计开发了众多型号产品,获得特斯拉、奔驰、宝马、沃尔沃、大众等汽车行业知名厂商的认可。
3、研发战略和平台优势
公司成立战略委员会,全面负责战略分析、战略方案、战略部署、战略评价与分析,保证了公司发展战略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依托公司在云母耐高温绝缘领域长期的研发、生产制造与服务经验,公司能够精准把握市场方向、进行战略创新。公司自2016年起便捕捉到新能源领域发展契机,凭借敏锐的市场研判,率先投入研发经费用于新能源汽车云母耐高温绝缘防护产品的设计开发,成功抢占市场先机,成为该细分领域的领军企业。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平台建设,通过自主研发、聘请专家及与高校、外部机构合作相结合,不断地进行基础材料和技术应用开发。公司设立了省级企业研究院平台,并与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学院等科研院所积极开展合作。公司同浙江工业大学共同承担了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高性能有机硅云母绝缘三维立体异型结构件一体成型关键技术研发》;公司开展的《新能源汽车用高耐候异形云母复合绝缘材料》项目被评为浙江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
凭借公司多年的技术积累和丰富的应用经验,公司形成了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30项发明专利、89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外观设计专利,主持或参与起草修订6项国家、行业或团体标准。
(二)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凭借产品优异的性能和良好的服务赢得了各行业优质客户的认可,并且通过前瞻性的技术、产品和系统方案创新,公司逐步从单一产品制造商向综合解决方案服务商转变,持续吸引业内优质客户资源不断向公司聚集。目前公司客户包括特斯拉、大众、宝马、奔驰、沃尔沃等世界知名汽车品牌,电池龙头企业宁德时代,美的、松下等知名家电企业及耐克森、宝胜、远东等国际或国内知名的电线电缆企业。报告期内在新能源汽车云母安全防护件领域,基于公司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体系,2021年,公司被沃尔沃评为“最佳供应商”,2022年被沃尔沃授予“质量卓越奖”。在与上述客户长期稳定合作过程中,公司不断提升自身的生产、研发和管理能力,拉动了公司销售收入的快速增长,并逐步打造了良好的品牌影响力,为公司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精益制造优势
公司大力进行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实现了智能制造的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公司的供应链系统和生产系统有效衔接,实现了柔性化生产加工产线配置以及智能揉单生产组织模式,供应链系统智能化提升了生产效率,降低了生产管理成本。公司自动化生产车间广泛使用智能加工设备、自动化生产线、工业机器人、智能检测设备,实现了物料流转、产品加工、零部件检测、物流等关键生产过程自动化、数控化、智能化。
公司将生产制造过程与客户需求紧密结合,针对不同客户需要建立了产品全流程追溯系统,在制造流程中应用标签、直接印刷、激光印码、工装刻印等多种方式实现产品追溯,下游客户通过相应的产品条码即可查询产品信息、规格、参数、原料入厂检验报告及成品出厂检验报告等信息。
(四)质量管理优势
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质量为本的经营理念,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从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产品检验入库、仓储运输等各主要质量控制环节,均执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具有可靠稳定的质量。公司严格按照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运作,通过了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以及ISO45001安全环境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公司产品已通过美国UL、FDA、德国TüV以及欧盟的RoHS、PAHs、REACH等标准的检测。2021年7月,公司新能源汽车热失控防护绝缘件产品通过了浙江制造“品”字标认证;2022年1月,“荣泰Glory mica”被浙江省商务厅评定为“浙江出口名牌”;2022年3月,公司产品“新能源汽车用硬质金云母板”入选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的2021年度“浙江制造精品”名单。
(五)供应链优势
公司在多年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断完善供应链体系,形成了覆盖云母矿采购、云母纸加工及其他相关原辅料采购完整的供应链,可以满足下游客户严格的审核认证标准。公司自身具备云母纸加工能力,有助于有效控制生产成本,同时可以快速响应下游行业客户的订单需求。
公司积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以及销售服务综合供应链建设布局。公司在湖南、浙江两地设立生产基地,其中浙江生产基地可有效覆盖“长三角”地区新能源汽车制造产业集群区域,持续吸引临近区域的优质新客户与公司开展合作。公司在德国设立仓储基地,为公司服务海外客户以及接洽国际技术合作与产品开发需求奠定了良好基础。
(六)经营管理团队优势
公司具有一支专业、稳定、高效且经验丰富的经营管理团队,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长期从事耐高温绝缘云母材料领域的经营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对行业的发展和未来趋势有着深刻的洞察,能够及时根据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结合客户需求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管理团队保障。
三、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2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4,892.41万元,同比增长24.4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946.97万元,同比增长26.57%;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64.00万元,同比增长34.36%。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主要系新能源汽车热失控防护绝缘件、电缆阻燃绝缘带收入及毛利率增长所致。上半年公司重点经营情况如下:
(一)深耕重点行业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重点开拓新能源汽车、小家电和电线电缆行业客户,及时把握市场机遇,与重点客户形成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客户包括特斯拉、大众、宝马、奔驰、沃尔沃等世界知名汽车品牌,电池龙头企业宁德时代,美的、松下等知名家电企业及耐克森、宝胜、远东等国际或国内知名的电线电缆企业。基于公司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体系,公司被沃尔沃评选为“2021年度最佳供应商”,2022年被沃尔沃授予“质量卓越奖”。
(二)持续提升精益制造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对信息化基础设施进行了持续投入,将公司的供应链系统和生产系统进行了有效衔接,实现了物料流转、产品加工、零部件检测等关键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数控化、智能化。公司努力打造绿色、智能化工厂,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目前公司已通过了IATF16949、ISO9001、ISO14001和ISO45001等管理体系认证,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GB/T29490-2013)认证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GB/T23001-2017)评定。
(三)坚持创新持续研发投入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1,927.69万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52%,保持在较高水平。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30项发明专利、89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外观设计专利,主持或参与起草修订6项国家、行业或团体标准,已设立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研发中心等多个创新平台,并先后承担了多项省级、市级重点研究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工作。2021年,公司被工信部认定为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的需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持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完善公司各级管理制度,建立了科学有效的公司决策机制。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一) 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科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比例(%) |
营业收入 | 348,924,089.97 | 280,306,745.89 | 24.48 |
营业成本 | 223,004,744.67 | 183,217,949.61 | 21.72 |
销售费用 | 9,348,356.87 | 7,391,363.73 | 26.48 |
管理费用 | 19,564,009.38 | 14,703,689.94 | 33.06 |
财务费用 | -752,783.52 | 273,105.78 | -375.64 |
研发费用 | 19,276,866.81 | 18,989,095.54 | 1.52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3,941,650.44 | 1,659,621.93 | 3,150.24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5,349,324.96 | -60,120,571.98 | 不适用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025,204.11 | 64,939,056.44 | -93.80 |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新能源汽车热失控防护绝缘件销量稳步增长所致;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收入增长,成本同步增长所致;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公司报告期销售人员增加导致职工薪酬费增长及业务推广费用增长所致;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报告期咨询服务费用以及使用权资产折旧费用等增长所致;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受汇兑损益波动影响所致;
研发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研发项目投入增加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增加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报告期公司支付的资产购置款减少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报告期公司取得借款较上期减少所致。
2 本期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项目
名称 | 本期期末数 | 本期期末
数占总资
产的比例
(%) | 上年期末数 | 上年期末
数占总资
产的比例
(%) | 本期期末
金额较上
年期末变
动比例
(%) | 情况说明 |
货币
资金 | 100,255,066.94 | 9.57 | 67,171,554.83 | 6.70 | 49.25 | 主要系报告期经
营回款增加所致 |
应收
票据 | 1,147,352.38 | 0.11 | 3,624,814.32 | 0.36 | -68.35 | 主要系本期商业
承兑汇票较上期
减少所致 |
应收
款项
融资 | 44,537,290.29 | 4.25 | 33,161,841.00 | 3.31 | 34.30 | 主要系本期收到
信用较高的银行
承兑汇票较多所
致 |
其他
应收
款 | 1,110,032.36 | 0.11 | 2,619,864.99 | 0.26 | -57.63 | 主要系本期应收
出口退税较上期
减少所致 |
其他
流动
资产 | 21,530,589.82 | 2.06 | 13,876,885.22 | 1.38 | 55.15 | 主要系待抵扣及
待认证增值税较
上年同期增加所
致 |
在建
工程 | 5,218,572.88 | 0.50 | 21,375,528.00 | 2.13 | -75.59 | 主要系年产240万
套新能源汽车安
全件项目部分验
收转固所致 |
递延
所得
税资
产 | 12,846,049.69 | 1.23 | 7,838,767.17 | 0.78 | 63.88 | 主要系本期公司
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租赁负
债所产生的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确
认的递延所得税
资产所致 |
交易
性金
融负
债 | 442,550.00 | 0.04 | | | 不适用 | 系本期未交割的
远期结汇所致 |
应付
票据 | 1,205,113.95 | 0.12 | 2,988,726.69 | 0.30 | -59.68 | 主要系本期应付
银行承兑汇票减
少所致 |
合同
负债 | 11,332,060.82 | 1.08 | 4,305,197.77 | 0.43 | 163.22 | 主要系报告期预
收货款增加所致 |
应交
税费 | 7,135,113.14 | 0.68 | 12,048,492.55 | 1.20 | -40.78 | 主要系本期增值
税、企业所得税
减少所致 |
其他
应付
款 | 5,521,070.23 | 0.53 | 11,298,904.17 | 1.13 | -51.14 | 主要系前期收到
的政府补助,本
期结转至其他收
益所致 |
其他
流动
负债 | 1,709,013.80 | 0.16 | 3,658,214.37 | 0.37 | -53.28 | 主要系期末已背
书未终止确认应
收票据较上年同
期减少所致 |
长期
借款 | 13,308,737.00 | 1.27 | 25,017,474.00 | 2.50 | -46.80 | 主要系归还贷款
所致 |
递延
所得
税负
债 | 4,561,984.60 | 0.44 | 12,578.85 | 0.001 | 36,167.10 | 主要系本期公司
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使用权
资产所产生的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
确认相应的递延
所得税负债所致 |
其他
综合
收益 | -4,429.10 | -0.0004 | -118,224.65 | -0.01 | -96.25 | 主要系上期外币
财务报表折算差
额发生额较大所
致 |
未分
配利
润 | 276,920,677.61 | 26.44 | 207,451,006.90 | 20.70 | 33.49 | 主要系本期利润
额增加所致 |
2. 境外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规模
其中:境外资产 38,382,684.56(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3.67%。
(2) 境外资产占比较高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 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项 目 | 期末账面价值 | 受限原因 |
其他货币资金 | 141,931.77 | 锁汇保证金 |
应收款项融资 | 1,205,113.95 |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 |
固定资产 | 163,704,847.83 | 公司借款的抵押担保物 |
无形资产 | 39,031,344.50 | 公司借款的抵押担保物 |
项 目 | 期末账面价值 | 受限原因 |
合 计 | 204,083,238.05 | |
4.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2).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资产类别 | 期初数 | 本期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 | 计入权益的
累计公允价
值变动 | 本期计提
的减值 | 本期购买金额 | 本期出售/赎回金
额 | 其他变动 | 期末数 |
应收款项融资 | 33,161,841.00 | | | | 122,222,452.39 | 105,163,547.65 | -5,683,455.45 | 44,537,290.29 |
合计 | 33,161,841.00 | | | | 122,222,452.39 | 105,163,547.65 | -5,683,455.45 | 44,537,290.29 |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证券投资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私募基金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适用 √不适用
(六)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持股
比例 | 注册资本 | 总资产 | 净资产 | 净利润 |
湖南荣泰 | 云母纸、云母板的生产
与销售 | 100% | 5,000 | 25,205.14 | 9,254.52 | 787.92 |
荣泰汽车 | 新能源汽车热失控防护
绝缘件的加工与销售 | 100% | 1,000 | 1,550.44 | 1,132.90 | -10.77 |
阁劳瑞 | 新能源汽车热失控防护
绝缘件的销售 | 100% | 50 | 97.60 | 94.35 | -0.63 |
新加坡荣泰 | 汽车零部件和绝缘防火
材料等国际贸易 | 100% | 100万新加
坡元 | 1,023.15 | 458.06 | 16.10 |
越南荣泰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100% | 160万美元 | 3,804.86 | 667.65 | -154.93 |
(七)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其他披露事项
(一) 可能面对的风险
√适用 □不适用
1、宏观经济和下游行业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各类耐高温绝缘云母制品的下游市场涉及新能源汽车、电线电缆、家用电器等领域,与宏观经济发展状况联系密切。目前,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总体稳中向好,国内经济保持稳定增长,公司下游行业发展良好,市场前景广阔,公司业务处于稳步增长阶段。如果未来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波动较大,上述下游市场规模不及预期等因素致使市场出现需求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2、潜在竞争者导致的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新能源汽车热失控防护绝缘件领域为公司的重要发展方向,为保证材料供应,下游汽车厂商一般会发展2-3家合格供应商。若未来其他竞争对手取得资质认证,与公司客户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而公司不能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并在产品质量、产品工艺等方面持续保持差异化竞争优势,将可能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此外,行业上下游相关企业可能因为具有一定产业链优势顺势作为潜在竞争者加入到竞争中,使公司面临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的风险。
3、下游行业技术路线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各类耐高温绝缘云母制品,其下游市场涉及新能源汽车、电线电缆、家用电器等领域,公司所处行业技术推动特征明显,技术迭代较快。近年来,随着云母绝缘材料下游应用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发展,市场对绝缘材料在稳定、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日益提升。耐高温、耐高压、耐电晕、高热稳定和环保型绝缘材料等产品已成为行业内企业的主要研发方向,尤其是新能源汽车电池的安全防护应用领域。未来若电芯材料发生重大技术路线变更,将可能减少云母绝缘材料的应用,公司若不能及时、准确地把握技术升级与迭代变化趋势,不能及时将技术研发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4、产品质量风险
绝缘材料产品作为新能源汽车、电线电缆、家用电器等领域的关键材料,其产品质量和稳定性直接关系到上述产品的使用安全性和使用寿命。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尤其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的主要产品产能将显著提升,面临的经营管理、质量控制的压力也将相应增大。一旦公司产品出现较大质量问题,可能引发相关的纠纷、索赔或诉讼,甚至影响与客户合作的可持续性,对公司的品牌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可能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可持续盈利能力。
5、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保护风险
公司业务属于核心技术和生产工艺并重的应用领域,下游客户尤其是新能源汽车整车厂对企业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及工艺创新等方面有着很高的要求,公司致力于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性能,目前拥有的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是构成公司竞争优势及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要素。公司主要产品涉及的主要核心技术和生产工艺已申请专利保护,但部分工艺的核心技术,仅通过保密制度来保护,若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受到侵犯或技术泄密,将对公司技术研发、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6、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云母矿、有机硅胶水、泡棉胶带等,材料成本是公司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原材料价格对公司营业成本的影响较大。公司云母矿石、有机硅胶水、泡棉胶带等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受到下游市场供需关系等影响而波动。若未来受到全球经济环境的影响,上述影响因素将可能导致公司云母矿的采购价格上涨。同时,若有机硅胶水、泡棉胶带等其他原材料价格短期内出现上涨,且公司无法将原材料成本的变动及时转移给下游客户,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二) 其他披露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四节 公司治理
一、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会议届次 | 召开日期 | 决议刊登的
指定网站的 | 决议刊
登的披 | 会议决议 |
| | 查询索引 | 露日期 | |
2023年第一次
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 | 2023年 2月
20日 | - | - | 本次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
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 3个议案 |
2022年年度股
东大会 | 2023年 6月
5日 | - | - | 本次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度
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
9个议案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 √不适用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3年 2月 20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共 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000万股的 100%,本次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3个议案。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3年 6月 5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共 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000万股的 100%,本次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领取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金融机构贷款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的议案》9个议案。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是否分配或转增 | 是 |
每 10股送红股数(股) | 0 |
每 10股派息数(元)(含税) | 0.50 |
每 10股转增数(股) | 0 |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相关情况说明 | |
该预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 |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一、 环境信息情况
(一)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参照重点排污单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
□适用 √不适用
3. 未披露其他环境信息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经公司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 2023年 1月至 6月均不属于辖内环境保护部门公示的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及其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 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五)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适用 √不适用
二、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六节 重要事项
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承诺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
间及期
限 | 是否
有履
行期
限 | 是否
及时
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
时履行应
说明未完
成履行的
具体原因 | 如未能及
时履行应
说明下一
步计划 |
与首次公开发行
相关的承诺 | 股份
限售 | 葛泰
荣、曹
梅盛 |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
样遵守前述规定。
三、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四、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 | 自公司
股票上
市之日
起36
个月内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五、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
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
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
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 | | | |
| 股份
限售 | 葛太亮 |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本人所得收益。
三、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四、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
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
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
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自公司
股票上
市之日
起36
个月内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股份
限售 | 超兴创
投 |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
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 | 自公司
股票上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
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
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
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
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市之日
起12
个月内
且自该
企业取
得公司
股份之
日起36
个月内 | | | | |
| 股份
限售 | 宜宾晨
道 |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
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本企业所得收益。
三、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
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
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
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 | 自公司
股票上
市之日
起12
个月内
且自该
企业取
得公司
股份之
日起36
个月内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
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 | | | |
| 股份
限售 | 上海巢
泰、上
海聪炯 |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二、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
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
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
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
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自公司
股票上
市之日
起36
个月内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股份
限售 | 郑敏敏 |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通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 直接持
有的股
份自公
司股票
上市之
日起12
个月
内;间
接持有
的股份
自公司
股票上
市之日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四、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五、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六、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
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
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
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起36
个月内 | | | | |
| 股份
限售 | 荆飞 |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三、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 自公司
股票上
市之日
起12
个月内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四、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五、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
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
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
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 | | | |
| 股份
限售 | 戴冬雅 |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通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在郑敏敏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
总数的 25%;在郑敏敏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如郑敏敏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在郑敏敏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 | 直接持
有的股
份自公
司股票
上市之
日起12
个月
内;间
接持有
的股份
自公司
股票上
市之日
起36
个月内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
益。
五、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
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
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
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 | | | |
| 股份
限售 | 陈幼
兮、陈
驾兴 |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通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服务期间,每年转让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
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本人在公司任职服务期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 直接持
有的股
份自公
司股票
上市之
日起12
个月
内;间
接持有
的股份
自公司
股票上
市之日
起36
个月内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五、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
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
长6个月。
六、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
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
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
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 | | | |
| 股份
限售 | 杨引
萍、唐
万明 |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通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
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
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
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 | 直接持
有的股
份自公
司股票
上市之
日起12
个月
内;间
接持有
的股份
自公司
股票上
市之日
起36
个月内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
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 | | | |
| 股份
限售 | 和时投
资 |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
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
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
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
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自公司
股票上
市之日
起12
个月内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股份
限售 | 崇丘贸
易 |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自2021年11月4日(上
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本企业股权之日)起 36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
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
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 自公司
股票上
市之日
起12
个月内
且自
2021年
11月4
日起36
个月内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
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
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 | | | |
| 股份
限售 | 张奇克 |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
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
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
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
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
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自公司
股票上
市之日
起12
个月内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股份
限售 | 饶蕾、
杨鸣、
金水林 |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二、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
定。 | 自公司
股票上
市之日
起36
个月内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三、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四、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五、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
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
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
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 | | | |
其他承诺 | 其他 | 葛泰
荣、曹
梅盛 | 一、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
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
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
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
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2、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减持方式: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信息披露: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 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
划。 | 自锁定
期满之
日起两
年内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5、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及交易所相关规定。
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
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
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 | | | | |
| 其他 | 宜宾晨
道 | 一、本企业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
二、本企业在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
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比例
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
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定。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
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
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
续经营的影响。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
的价格。
三、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
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企业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除前述承诺外,本企业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 | 自锁定
期满之
日起两
年内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交易所对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
或新的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 | | | | |
| 其他 | 葛太
亮、杨
引萍 | 一、本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人在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
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比例不
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
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
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
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
的影响。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
格。
三、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照
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除前述承诺外,本人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交易所对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或
新的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 自锁定
期满之
日起两
年内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他 | 郑敏
敏、戴
冬雅 | 一、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
步减持。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
下: | 自锁定
期满之
日起两
年内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1、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
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2、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减持方式: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信息披露: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 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
划。
5、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三、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 | | | | |
| 其他 | 公司 |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
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如遇除权、除息
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
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前公告具体方案。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
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
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 | 自公司
挂牌上
市之日
起三年
内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
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
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
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
轮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
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
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
书》。 | | | | | |
| 其他 | 公司 | 一、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如下
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
交易的阶段内,则本公司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上
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上市交易
后,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
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
会,制订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 | 不适用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具体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发行后至
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
格。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
除息后的价格。
三、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因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四、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
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
投资者进行赔偿。 | | | | | |
| 其他 | 葛泰
荣、曹
梅盛、
郑敏
敏、葛
凡、魏
霄、柴
斌锋、
邱华、
荆飞 | 一、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如荣泰电工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荣泰电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荣泰电工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承诺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投
赞成票。
三、如因荣泰电工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对荣泰电工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四、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荣泰电工股东大会及信息披
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停止在荣泰电工处分红(如
有)及领薪(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荣泰电工股份将不得转
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回购及赔偿措施实
施完毕时为止。 | 不适用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他 | 公司 | 一、本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的,经有权部门认
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
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回购价格为发行
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行新股
已完成发行上市交易后,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
发行价加算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
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如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欺诈发行给投资者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如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并依法进行赔偿。 | 不适用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他 | 葛泰
荣、曹
梅盛 | 一、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的,经有权部门
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诺人将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
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如有)。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
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上市交易
后,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加算发行后至
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
格。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 | 不适用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三、如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因欺诈发行给投资者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如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并依法进行赔偿。 | | | | | |
| 其他 | 公司 | 为降低本次发行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浙江荣泰电
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诺通过巩固和提
升主营业务,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
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
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可持续发
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大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力度,持续增强公司竞争力
公司将继续立足自身核心技术平台,另一方面加强对新产品的
研发力度,加速推动新产品的商业化进程。从而持续增强产品
竞争力,拓展优质客户,提高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提
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二、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成本
公司在各项内部管理方面,将继续提高包括生产经营、客户资
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多方面综合管理水平,逐
步完善流程,实现技术化、信息化、精细化的管理,提高公司
日常运营效率,科学降低运营成本。
三、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
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
前期准备和建设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
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 | 不适用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日达成并实现预期效益,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未来
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四、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荣泰电工器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
行明确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
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
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五、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
机制,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就利润
分配政策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制定了《浙江荣泰电工器材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从而积极回
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 | |
| 其他 | 葛泰
荣、曹
梅盛 | 1、本人承诺,将不利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地位与便利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
担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摊
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履行义务。 | 不适用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他 | 葛泰
荣、曹
梅盛、 |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不适用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郑敏
敏、葛
凡、魏
霄、柴
斌锋、
邱华、
荆飞 | 2、本人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促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本人
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4、本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
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
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
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道歉。 | | | | | |
| 解决
同业
竞争 | 葛泰
荣、曹
梅盛、
郑敏
敏、葛
凡、魏
霄、柴
斌锋、
邱华、
饶蕾、
杨鸣、
金水
林、荆
飞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
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业
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
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及承诺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
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
间接的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发行人认定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
生的业务与发行人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4、在发行人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
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
表决。 | 不适用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5、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
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
造成损失,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 | | | | |
| 其他 | 公司 | 1、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有企业领
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
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不准在领
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
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的情形,各股东作
为持股主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
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各直接或间接股东与本
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
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
排;
3、本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
形;
4、本公司的股东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相关的任职经历,不属于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中规定的“证监会系统
离职人员”,“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指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
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
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
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
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
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 | 不适用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
职的非会管干部。不存在上述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
形。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
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
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 | | | | |
| 其他 | 公司 |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公司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
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本公司将立即
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
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
履行相关承诺或提出替代性措施;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
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
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3、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
司未履行已做出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本公
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公司将尽快研
究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 不适用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他 | 葛泰
荣、曹
梅盛 | 1、如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
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履行相关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本人不转让
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 不适用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3、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
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
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
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
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
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将尽快研究将公司
或其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
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 | | | | |
| 其他 | 葛泰
荣、曹
梅盛、
郑敏
敏、葛
凡、魏
霄、柴
斌锋、
邱华、
饶蕾、
杨鸣、
金水
林、荆
飞 | 1、如本人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的本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
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
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
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
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
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4、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将尽快研究将
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可能
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 不适用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他 | 葛太
亮、杨
引萍、
宜宾晨
道 | 1、如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
开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
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履行相关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承诺人不转
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 不适用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3、如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
公司所有。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
资者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4、如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承诺人从公司
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
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承诺人分配现金
分红中扣减。
5、如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承诺人将尽快研究将公
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
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 | | | | |
| 解决
关联
交易 | 葛泰
荣、曹
梅盛 |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人和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和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遵守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
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
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
准,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股东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和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公司股东的地位和影响,违
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公
司提供担保。
4、在认定是否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
决。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
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同时,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 | 不适用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和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函之
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
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
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 | | | | |
其他承诺 | 其他 | 葛泰
荣、曹
梅盛 |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在报告期内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受到处罚或员工
索赔,或应有权部门要求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补缴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将全额承担该等责任,保证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 不适用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