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医疗(301235):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后续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3年08月22日 19:46:35 中财网
原标题:华康医疗: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后续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235 证券简称:华康医疗 公告编号:2023-074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
后续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6,336,000股,拟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截至2023年8月22日,阳光人寿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

2、后续减持计划预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阳光人寿持有公司股份6,336,000股,拟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6个月内进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6个月内进行。


公司于今日收到阳光人寿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及《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前次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股份减持结果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阳光人寿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6,336,000股,拟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公司于今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阳光人寿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截至2023年8月22日,阳光人寿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现将减持实施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2、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 (元/股)减持股数(股)减持比例 (%)
阳光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保险产品集中竞价交易2023/2/23- 2023/8/2235.661,258,7541.19
合计1,258,7541.19   
3、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 例(%)股数(股)占总股本 比例(%)
阳光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分红保 险产品合计持有股份7,920,0007.506,661,2466.3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7,920,0007.506,661,2466.31
 有限售条件股份----
(二)其他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情况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3、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截至目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时间届满。

二、后续减持计划的相关情况
持股5%以上股东阳光人寿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数6,661,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1%。公司于今日收到阳光人寿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后续减持计划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东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减持目的:经营发展需要
3、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减持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5、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阳光人寿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6,336,000股(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

6、减持时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6个月内进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6个月内进行。

7、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法人股东阳光人寿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关于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2、关于减持股份承诺
“(1)本单位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单位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公司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3)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本单位应将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本人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阳光人寿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本次减持计划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阳光人寿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2、阳光人寿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及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阳光人寿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一)阳光人寿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二)阳光人寿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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