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鲁创01 (163115): 关于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19鲁创 01 债券代码:155271 20鲁创 01 163115 22鲁创 K1 137784 关于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发行人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民路 129号) 债券受托管理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2023年 8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其它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可〔2019〕330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5亿元的公司债券。2019年 4月 2日至2019年 4月 3日,发行人成功发行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9鲁创 01”,债券代码“155271”),发行规模为 5亿元,期限为 5+5年期。截至本报告出具日,19鲁创 01尚在存续期内。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可〔2019〕311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5亿元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2020年 1月 16日至 2020年 1月 17日,发行人成功发行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0鲁创 01”,债券代码“163115”),发行规模为 5亿元,期限为 5+2年期。截至本报告出具日,20鲁创 01尚在存续期内。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854号”文同意注册,发行人获准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10亿元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2022年 9月 8日至 2022年 9月 9日,发行人成功发行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2鲁创 K1”,债券代码“137784”),发行规模为 6亿元,期限为 5+5年期。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22鲁创 K1尚在存续期内。 二、重大事项 2023年 8月 21日,发行人发布《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文件”),披露了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原任职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人员变动的原因和依据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王晶女士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公司董事会同意改聘韩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因此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为韩俊先生。 (三)新聘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人员变动所需程序及其履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人员的变动已履行公司内部所需程序,符合相关要求。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中信证券作为 19鲁创 01、20鲁创 01和 22鲁创 K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本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为发行人正常人事工作调整,预计不会对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人员变更不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人员变更后,发行人治理结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中信证券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切实保障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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