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修复(300958):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原标题:建工修复: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股票简称:建工修复 股票代码:300958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6号楼)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说明书 (注册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声 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募集说明书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要求编制。 3、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募集说明书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不一致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6、本募集说明书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构对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募集说明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已于2023年6月14日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单位建工集团的批复。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范围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董卫国,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票。 三、根据本次发行竞价结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4,999,998.00元,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四、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5.98元/股。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7月14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五、根据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为14,080,100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决议规定的上限;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42,656,479股,按此计算,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六、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发行股票预案中披露了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情况,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八、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九、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起草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特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情况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与承诺”之“八、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声明及承诺”之“(二)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十、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一、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并特别注意以下特别提示: (一)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作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重要领域,环境修复行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国内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将保障各地政府在环保方面的投入,若宏观经济出现下行或增速明显放缓,各地政府在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投入可能减少或增长乏力。同时,工业污染用地开发的部分驱动力在短期内来自于修复后土地开发带来的收益,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下滑,将带来环境修复需求减少,公司获取订单的难度将加大。因此,宏观经济的下行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土壤污染问题形势严峻,土壤修复行业将成为继大气、污水、固废等之后又一重要的环境治理领域,国家已修订或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规范和支持行业发展。在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下,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行业快速增长。环境修复行业属于技术和资本密集型行业,因关系国计民生,对于项目实施企业的品牌、技术力量、项目经验、运营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要求较高,但潜在的巨大市场将促使行业内现有企业不断提升竞争实力,并吸引更多具有资金优势的企业进入该行业,加剧市场竞争。 若公司不能在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实施质量等方面持续保持领先,公司将可能在竞争中失去优势,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收入确认采用履约进度法主要依赖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风险 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为提供环境修复整体解决方案,具有单个项目规模大、周期长、根据客户需求高度定制化等业务特点。2020年 1月 1日起,公司环境修复整体解决方案收入确认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按照履约进度法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各期末以相应时点累计发生的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履约进度。前述具体收入确认证据包括合同、产值(工程量)确认单、处置证明等。 虽然公司环境修复整体解决方案收入确认证据以产值(工程量)确认单、处置证明等外部证据为主,但项目履约进度的计算依赖合同预计总工作量和公司已完工工作量核算的准确性以及相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如果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执行出现问题,公司营业收入的准确性将难以保证,从而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2020年度、2021年度及 2022年度,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44.39%、30.60%和 40.01%,整体占比高于其他三个季度。公司业务主要集中于环境修复领域,对于各地政府部门主导的环境修复需求采购,通常上半年履行决策报批及招标采购程序、下半年实施,同时受制于施工条件的影响,如南方地区雨季较长、北方地区冬季气温低,均会对项目实施产生一定影响。由于受上述季节性因素的影响,在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一定的波动性,公司经营业绩面临季节性波动风险。 (五)客户集中度高及重大客户依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 73,650.90万元、68,547.29万元、64,820.25万元和 25,184.3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0.93%、63.43%、51.04%和 85.94%。报告期内,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系在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下,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行业快速增长,规模较大的项目越来越多所致。如果公司未来经营状况因宏观环境或市场竞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重大规模环境修复业务的订单被同行业其它竞争对手大比例获取,或重大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整体营业收入及经营业绩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六)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7,508.95万元、45,752.96万元、68,909.61万元和 51,680.85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3.00%、18.28%、23.10%和 17.39%,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5.76%、42.34%、54.27%和176.36%,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及其占总资产和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规模可能相应扩大,若未来客户经营环境、财务状况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一方面可能发生因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而形成坏账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导致公司运营效率降低的风险。 (七)合同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风险 2023年 3月末,公司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151,967.10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51.14%,金额较大且占比较高。由于行业特有的施工结算模式,公司合同资产规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依旧处于较高水平。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合同资产余额可能持续增加,未来如果客户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无法对项目按期进行结算,可能导致合同资产余额发生跌价损失,公司的合同资产周转能力、资金利用效率将受到影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目 录 声 明 ........................................................................................................................... 1 重大事项提示 ............................................................................................................... 2 目 录 ............................................................................................................................. 7 释 义 ........................................................................................................................... 9 一、一般术语 ............................................................................................................ 9 二、专业术语 .......................................................................................................... 11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1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3 二、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14 三、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 .......................................................... 17 四、主要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 ...................................................... 41 五、现有业务发展安排及未来发展战略 .............................................................. 78 六、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 80 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 ..................................................................................... 85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85 二、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 86 三、发行证券的价格或定价方式、发行数量、限售期 ...................................... 86 四、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 ...................................................................................... 87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88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88 七、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 88 八、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说明 .............................................................................................................................. 90 九、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及行政处罚 ................................................................ 100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 102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 102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 10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与未来发展目标的关系 .................................................... 116 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116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123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变动 ........................................ 123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变化 ........................................ 123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的情况 .................................... 123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 124 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 ................................................................... 125 一、业务风险 ........................................................................................................ 125 二、管理风险 ........................................................................................................ 127 三、财务风险 ........................................................................................................ 128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 130 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 131 一、利润分配政策 ................................................................................................ 131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 ................................................................ 132 三、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 133 四、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 135 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及承诺 ............................................................... 139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139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声明 .................................................................................... 143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 144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 146 五、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147 六、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49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 153 八、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声明及承诺 .................................................... 154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一、一般术语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股权结构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单位:万股
1、控股股东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建工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65,687,152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6.05%,建工集团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建工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质押、冻结和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况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控股股东建工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和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况。 (3)持股公司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发行人股东中持环保存在股权质押的情形,具体如下:
2、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国资委是北京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北京市政府授权,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等。 三、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 (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体制 环境修复行业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其他主管部门主要为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环境修复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本行业主要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具体如下:
1、土壤及地下水修复行业发展概况 (1)土壤及地下水修复行业相关基本概念 土壤污染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土壤污染按照污染成分可以划分为无机物污染和有机物污染。无机物污染包括酸、碱、重金属以及砷、硒等非金属化合物造成的污染;有机物污染包括农药、酚类、氰化物、石油、有机溶剂、合成洗涤剂等造成的污染。按照受污染土地的类型可以将土壤污染划分为工业场地污染、农田污染、矿区污染和油气田污染等。 土壤污染和大气污染、水污染有很大不同:①隐蔽性:大气和水污染较为直观,但土壤污染需通过仪器设备采样检测才可以确认;②滞后性:土壤中含有污染物,不会很快显现,国际经验表明一般要经过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③累积性:长年累月的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起作用。除人为排放外,大气沉降、土壤本身的背景值比较高,都会使土壤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升高。 基于土壤与地下水之间的交互机理,需要在治理土壤污染的同时治理地下水的污染,才能有效完成相应地块的污染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首次将“水土共治”的理念在法律层面加以明确,《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风险;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2)土壤及地下水修复行业的发展状况 ①国外土壤修复行业的兴起与发展 20世纪 70年代,美国发生一系列危害巨大、影响恶劣的环境事故,如因有毒废料长期堆放污染土壤而引起大规模民众健康问题的拉夫运河事件和时代海滩事件等,上述事件引起了美国政府和公众对土壤污染的广泛关注。为应对发生的环境事故,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又称《超级基金法》),该法案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原则”,规定不同当事人承担历史上被污染场地的治理责任;向石油、化工等巨头征收化工税,用于清理泄漏的化学物质和有毒垃圾场。此后,美国政府通过《超级基金修正与重新授权方案》《小规模企业责任减轻和棕地振兴法》等一系列修正和补充性法案对污染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完善。 除美国外,荷兰、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亦制定了较为完善、适合各自国家情况的污染场地管理相关政策和法规框架,土壤修复行业在前述发达国家已进入较为成熟的发展阶段。 ②中国土壤及地下水修复行业发展概况 A、土壤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2013年 12月公布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我国中重度污染耕地大体在5,000万亩左右。受此类污染的重点区域多是过去经济发展比较快、工业比较发达的东中部地区,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 2014年 4月,在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及其预防措施调查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中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 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 11.2%、2.3%、1.5%和 1.1%。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从污染分布情况看,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 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 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 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 B、国内土壤及地下水修复行业发展阶段 自 20世纪 50年代以来,中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快速发展,但由于没有及 时重视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和治理,相应环境监管与保护措施缺失,导致各地普遍 出现土壤污染问题,尤以率先发展工业实现经济腾飞的发达地区较为突出。加之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等特点,我国政府和公众直到本世纪初才 开始关注土壤污染问题。 2004年,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工程施工工人中毒事件,成为我国重视工业污 染场地的环境修复与再开发的开端。此后,苏州南环、武汉赫山、常州外国语学 校等多处“毒地”事件使得民众逐渐意识到“毒地”的危害。 相较国外,国内土壤及地下水修复行业相对国外而言起步较晚,大致划分为 三个阶段—孕育期、成长期、稳定期,我国土壤及地下水修复行业目前处于成长 期。 资料来源: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土壤与地下水修复专业委员会《土壤与地下水修复行业发展报告(2018)》。 C、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问题日益得到重视 由于目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土壤污染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 因此,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土壤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综合治理措施,持续加大土壤保护和修复力度。 从“十三五”规划首次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写入五年规划,到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再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最终上升到法律层面。《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实施使得土壤污染防治有了专属法律依据,相关配套法规政策也陆续出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序进行。 D、土壤及地下水修复市场规模 根据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土壤与地下水修复专业委员会发布的《2022年土壤修复行业评述及 2023年发展展望》,2022年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共安排投入 621亿元,较 2021年增加 49亿元,增长 8.6%,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土壤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性保障。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土壤与地下水修复专业委员会通过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采招网等公开途径统计,2022年公开招标的工业污染场地修复类工程项目约 250个。随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的推进,2022年全国污染地块总数达到 982块,较 2021年增长了 27.5%,全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名录中的地块数量处在快速增长阶段。 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2023年财政部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总计 30.80亿元,重点支持推进受污染耕地成因排查,减少污染土壤隐患,整治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逐步消除存量,持续推进全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源头管控和周边监测,有序推进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中央资金的投入将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投入土壤修复领域,扩大行业资金来源和规模。 综上,“十四五”初期,在“双碳”战略下,国家颁布多项政策,对环境修复行业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无废城市工作方案、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政策的出台为环境修复提供了新机遇;山水林田湖草沙作为生态共同体,进行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的要求为修复目标的定位和修复方案的选择提出更高要求,进而对行业从业机构提出更综合的设计实施能力要求。随着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问题的日益重视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支持政策的不断推出,土壤及地下水修复行业将进入较快发展阶段。 2、水环境和矿山等生态修复行业发展概况 生态修复指利用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在适当的人工措施辅助下,恢复生态系统原有的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功能和开发利用等经济功能。 生态修复行业主要包括河流生态修复、湖泊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矿山修复、草原生态修复等。河流生态修复、湖泊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属于水环境方面的生态修复。 (1)水环境修复 水环境修复指水体(河流、湖泊、海洋、湿地等)受到污染或其生态系统的结构受到损伤后,采取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在利用水生态系统本身的自适应、自组织、自调节功能的基础上,重建健康的水生态系统,修复和强化水体环境系统的主要功能(特别是水体自净功能),并使修复的水体环境系统实现整体协调、自我维持、自我演替的良性循环,使水体恢复到原有的生态功能或减轻污染的过程。 与土壤修复相似,发达国家经过工业化快速发展之后,也较早面临水体污染问题,此后发达国家通过法律约束及技术创新实现了水体污染的有效防治和修复,水环境修复步入成熟阶段。 相较于国外,国内水体污染治理起步较晚。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2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1年全国地表水监测的 3,629个水质断面中,属于Ⅳ类、Ⅴ类以及劣Ⅴ类占比为 12.1%,部分区域仍存在黑臭水体。河流流域方面,监测的 3,115个水质断面中,Ⅳ类、Ⅴ类以及劣Ⅴ类水质断面合计占比 9.8%,其中劣Ⅴ类占比 0.4%。湖泊(水库)方面,在全国 210个开展水质监测的重要湖泊(水库)中,Ⅳ类、Ⅴ类以及劣Ⅴ类合计占 26.2%,其中劣Ⅴ类占比 4.8%。 我国河流和湖泊的水质逐年改善,但部分地区仍存在水体污染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向高质量增长转型,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发展战略推进过程中,环境保护越来越成为重点关注的领域,如《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出台实施。继作为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的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 2021年 3月起施行之后,我国第二部流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于 2023年 4月起正式施行,为法治轨道上推进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正在编制,《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水体保护和修复是区域环境治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将面临新的机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加强重点流域、重点湖泊、城市水体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在政策引导支持下,水环境修复行业前景持续向好。 (2)矿山修复 矿产资源是重要的非可再生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我国作为全球矿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煤炭、钢铁、有色金属、水泥等产量和消费量均居世界第一,对于矿产资源需求巨大。矿山开采易造成水土流失、废弃物污染、地下水系破坏等问题,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污染治理、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是矿山开采中面临的重大难题。我国矿山修复领域“历史欠账多、问题积累多、现实矛盾多”,且范围几乎覆盖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是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关注领域。 矿山生态修复分类多样,按矿山类型可分为沉陷区、矿坑和渣山的生态修复,按边坡类型可分为道路边坡和河道边坡的生态修复。发达国家在二十世纪初就开始了采石场生态修复的相关工作,最初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对采矿后遗留的废弃地的植被恢复工作。 我国对矿山生态修复的研究起步较晚,开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后才初步形成规模,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煤矿废弃地和有色金属尾矿库植被覆盖等方面。目前国内对矿区废弃地的研究主要是与土地开发、土地整理相结合的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将废弃矿山开发改造成工业用地、耕地、旅游景观和旅游用地、仓储用地、养殖用地等。 据自然资源部遥感调查监测数据,截至 2018年底,全国矿山开采占用损毁土地约 5,400多万亩,亟待修复。近年新增的矿产开采区域往往处于自然生态较为脆弱的地区,进一步加剧了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迫切程度。根据《2022年中国自然资源统计公报》,自然资源部部署实施“十四五”第一批共 11个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全年中央财政下达资金 31亿元,预期治理面积可达 1.5万公顷。 中央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近年来,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开创性工作,颁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建立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与补偿经济机制,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专项治理,开展“矿山复绿”行动,建设国家矿山公园。 2019年 12月,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加速矿山生态修复进程。 2022年 4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细化了尾矿产生、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各个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明确了相关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尾矿环境管理制度。 综上,伴随着长江大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环保政策的导向,全国多省市针对尾矿库、历史遗留工矿、采矿塌陷区域治理力度势必加强。未来,国家将加大对矿山修复的投资,矿山修复的市场需求也相应扩大。 3、竞争格局与市场化程度 我国环境修复行业的经营主体主要有环保企业、科研院所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环保事业单位,环保企业中多为大型国有企业或地方性民营企业,少量外资企业通过合资或收购国内企业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 我国环境修复行业的服务主体主要分为三种:(1)以提供环境修复整体解决方案为主要业务的环保企业,该类企业以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为主,拥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丰富的项目管理和运营经验,业务范围涵盖环境修复相关的咨询、设计、治理、运营、管理等环节,能够独立为大型、复杂环境修复项目提供综合服务;(2)以技术咨询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科研院所类机构,该类主体具有较高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业务范围主要为环境修复相关的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等咨询工作;(3)以服务区域性、规模较小的修复项目或提供专业配套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企业,该类企业在技术实力和项目经验方面较为欠缺,主要承担区域性、小型环境修复项目或项目的某一部分实施工作,仅能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牵头带动下参与项目,不具备单独服务大型项目的能力。 目前我国从事环境修复相关业务的企业数量众多,但多数企业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较低,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企业相对较少,大型项目多被实力较强的企业承接,行业集中度相对较高,竞争较为激烈。 根据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环保产业发展状况报告(2022)》,我国环保企业仍以小微型企业为主,2021年列入统计的企业中,小微型企业占比为 73.3%,大、中型企业占比分别为 3.1%、23.6%。其中,大型企业贡献了行业近 83%的营业收入。进一步从土壤修复行业领域来看,调查显示 2020年约有 1万余家企业进入修复行业,较过去十年从业企业总数增长约77%。根据《2021年土壤环境修复行业市场分析报告》,中标项目金额排名前十位的从业机构市场份额总和占全国启动的修复项目总和的 55.3%。由此可见,环保行业及土壤修复领域普遍存在从业单位数量较多,但市场集中度较为明显的特点。 (三)行业进入壁垒 1、技术壁垒 环境修复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行业,技术水平是行业内企业的主要核心竞争力。本行业涉及环境、土壤、水文、地质、生态、生物、材料、物理、化学等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和技术,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多学科、多领域技术的交叉集成一方面可保证环境修复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技术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此外,环境修复行业项目具有特殊性,修复企业需根据项目的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分布、防治要求及土地未来规划等多方面因素提供包含项目调查、风险评估、方案设计、工艺优化、项目实施及运营管理等在内的非标准化、综合性服务。 对于行业新进入者,短期内难以提供高质量的综合性环境修复服务,仅能承接、完成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项目。未来随着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标准体系的完善及趋严,对于环境修复企业技术水平的要求将不断提升,环境修复行业技术壁垒将愈加明显。 2、资质壁垒 客户在选择环境修复公司时往往根据自身项目特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设定资质条件和要求。目前环境修复业务主要采用环境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专项设计资质。 资质申请对企业技术研发能力及成果、资产规模、经营业绩、人员数量及结构、专业设备等具有严格要求,资质等级明确规定了企业可以承接的项目类型及规模。行业资质要求对其他企业进入环境修复行业形成了壁垒。 3、人才壁垒 企业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尤其是核心人才的拥有。对于环境修复行业,由于所使用的技术和工艺涉及多学科和多领域,因此对于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和经验要求很高。在技术研发过程中,需要高层次、掌握多学科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服务过程中,需要组建包括技术、管理等多个专业领域人员在内的项目团队,对修复技术专业水平、项目管理经验具有较高要求。 环境修复行业优秀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供不应求,而行业人才的培养是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同时,拥有相当数量的专业人才也是申请资质的前提和限制企业业务规模的重要因素,培养和储备优秀人才已成为环境修复企业的共识。对于新进企业,难以在短期内凝聚足够的环境修复人才,环境修复行业具有明显的人才壁垒。 4、资金壁垒 环境修复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行业,一方面专业化修复设备的购置或租赁、材料及劳务采购等方面投入大,前期准备费用高,需要较大规模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为保持行业竞争力,企业需要持续投入资金用于技术研发、引进、转化与创新。此外,结合我国环境污染普查情况,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环境修复已从单纯侧重工程治理逐步向源头修复与风险管控相结合转变,服务周期有所延长,导致环境修复企业持续进行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因此,企业的资金实力是进入环境修复行业的一大壁垒。(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