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核心优选混合 (590001): 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时间:2023年08月25日 11:07:34 中财网
原标题:中邮核心优选混合 : 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0
十一、基金费用 .....................................................................................................................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十五、禁止行为 ..................................................................................................................... 39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9
十七、违约责任 .....................................................................................................................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邮政编码:100013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成立日期:2006年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
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组合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债券、权证、短期金融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4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投资范围将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中投资范围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
资产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6)、(9)、(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以书面方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任何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均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仅依基金管理人正当指令,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处分及分配。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与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
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经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
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保存15年以上。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
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
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
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 亿元人民币;
(2) 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的重大处罚;
(3)管理科学,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能满
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设备先进,服务质量优良,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和从事研究的人员,
能为本基金提供及时全面、良好的信息资讯服务;
(6)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7)清算便捷,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
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
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基金管理人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T+1日上午12时之前进行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交易记录的核对
1、资金账目的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2、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
中的证券种类及数量与金额。证券交易账目每个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帐实核对。

3、交易记录的核对
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每个工作日,根据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的实际情况,独立编制有关凭证。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当日交易记录的核对。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四)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5: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
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全额交收的结算方式
(1) 基金申购款项最晚不迟于 T+3日上午 12:00 前在基金管理
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 基金赎回款项最晚不迟于T+2日上午12:00 前在资产托管专
户和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之间交收。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二)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②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权证估值办法:
①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
②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
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包括配股权证)按公允价估值。

(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未上市交易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估值。

(5)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
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6)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2)、(3)、(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如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则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5)根据《销售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
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并
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
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日内立即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
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
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
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
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60%。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
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
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十七、 基
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2%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其中: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其中: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其他费用
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认购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处理,未约定的,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它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
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有关本基金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 ;
(4)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 ;
(4)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5)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基金法》第三十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3、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4、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7、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8、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
互兼职。

9、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的
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陆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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