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力鼎光电(605118):力鼎光电2023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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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8月25日 17:56:4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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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力鼎光电:力鼎光电2023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5118 公司简称:力鼎光电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吴富宝、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亚聪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亚聪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所涉及的公司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的“五、其他披露事项之(一)可能面对的风险”中详细描述了公司的相关风险,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5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8
第四节 公司治理 ........................................................................................................................... 18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 20
第六节 重要事项 ........................................................................................................................... 22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36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40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 40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41
| 备查文件目录 | 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
盖章的会计报表 |
| | 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过的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
告的原稿 |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常用词语释义 | |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本公司、股份
公司、力鼎光电 | 指 |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 亿威达投资 | 指 | 厦门亿威达投资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 |
| 伊威达合伙 | 指 | 厦门伊威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发起人之一 |
| 鼎之杰合伙 | 指 | 厦门鼎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发起人之一 |
| 欣立鼎合伙 | 指 | 厦门欣立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发起人之一 |
| 厦门鼎豪 | 指 | 厦门鼎豪投资有限公司,系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
| 厦门鼎鸿创 | 指 | 厦门鼎鸿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间接股东之一 |
| 厦门鼎顺 | 指 | 厦门鼎顺投资有限公司,系本公司间接股东之一 |
| 厦门德蔚 | 指 | 厦门德蔚投资有限公司,系本公司间接股东之一 |
| 力鼎合伙 | 指 | 厦门力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本公司间接股东之一 |
| 力鼎车载 | 指 | 厦门力鼎车载光学技术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
| 厦门欣立鼎 | 指 | 厦门欣立鼎精密光学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
| 厦门富力或姆 | 指 | 厦门富力或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
| 厦门云之拓 | 指 | 厦门云之拓科技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
| 上饶力鼎 | 指 | 上饶市力鼎光电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
| 上饶分公司 | 指 |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系本公司分支机构 |
| 美国亿威达 | 指 | EVETAR USA,INC.,系本公司境外子公司 |
| 富兰光学 | 指 | 福建富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参股公司 |
| 耐德佳 | 指 | 北京耐德佳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参股公司 |
| 报告期 | 指 |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6月 30日 |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力鼎光电 |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Xiamen Leading Optics Co., Ltd. |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Leading Optics |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吴富宝 |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 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 公司注册地址 | 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美路26号1号厂房 |
| 公司注册地址的历史变更情况 | 无 |
| 公司办公地址 | 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美路26号 |
|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361028 |
| 公司网址 | www.evetar.com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四、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 《证券时报》 |
| 登载半年度报告的网站地址 | www.sse.com.cn |
| 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
五、 公司股票简况
| 股票种类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变更前股票简称 |
| A股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力鼎光电 | 605118 | 无 |
六、 其他有关资料
□适用 √不适用
七、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主要会计数据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 | 291,504,091.16 | 288,662,292.84 | 0.98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75,377,564.37 | 91,656,358.67 | -17.76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 | 66,885,727.24 | 81,319,119.45 | -17.75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4,618,512.81 | 52,392,378.26 | 118.77 |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
年度末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376,993,158.48 | 1,349,097,763.11 | 2.07 |
| 总资产 | 1,537,509,797.20 | 1,528,352,907.30 | 0.60 |
(二) 主要财务指标
| 主要财务指标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853 | 0.2255 | -17.83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853 | 0.2257 | -17.9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益(元/股) | 0.1644 | 0.2000 | -17.80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5.43 | 7.26 | 减少1.83个百分点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 4.82 | 6.44 | 减少1.62个百分点 |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八、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金额 | 附注(如适用)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44,352.82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
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
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3,325,229.77 |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
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
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
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 4,740,894.39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2,036,370.28 |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1,537,617.21 |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28,687.28 | |
| 合计 | 8,491,837.13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一)主要业务
公司自成立起专注于光学镜头产业,拥有设计、生产、销售完整的业务体系和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为安防视频监控、车载镜头、机器视觉、智能家居、视讯会议、无人机、VR/AR设备、运动DV、动作捕捉、3D Sensing、计算机视觉等下游应用领域客户提供专业的光学成像解决方案和高品质的光学镜头产品。
公司光学镜头产品主要出口至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日本、韩国、欧盟、美国、加拿大、泰国等国家和地区,主要客户有捷普集团(JABIL)、寰永科技(Ampower)、群光电子(Chicony)、时捷集团(SAS)、松下电器(Panasonic)、伟创力(FLEXTRONICS)、沅圣科技(Goldtek)、SVI 等全球知名电子产品制造商或品牌商。公司“EVETAR”品牌在国际光学镜头市场已成为高质量、高性价比代名词,拥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
根据使用时能否调整焦距,光学镜头可以分为定焦镜头和变焦镜头两大类。除普通定焦镜头外,公司的定焦镜头系列产品还包括鱼眼镜头、无畸变镜头、MV镜头等;除普通变焦镜头外,公司的变焦镜头系列产品主要还包括远程马达驱动MFZ镜头等。
根据组立成光学镜头的镜片特性,光学镜头主要分为玻璃镜头、塑料镜头以及玻塑混合镜头三大类。公司的产品主要以玻璃镜头为主,主要应用领域集中在中高端安防视频监控和新兴消费类电子、车载镜头及机器视觉等领域,终端品牌客户以下游细分领域中国际知名一线厂商为主。
在性能方面,一方面,公司拥有优秀的光学镜头设计能力、可靠的制程能力和工艺水平,在普通定焦镜头、变焦镜头、鱼眼系列镜头等主打光学镜头的产品性能、品质稳定性方面接近或优于日本一线厂商同类产品,并更具性价比。另一方面,在各细分产品类别下,公司拥有一系列具有独特性能优势的光学镜头产品,在部分核心指标上能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例如,公司面向市场开发的光学镜头中,包括了可实现255°视场角水平的鱼眼镜头、高达3200万像素的定焦镜头、通光(F值)达到0.95的星光级变焦镜头、长焦短波红外镜头等光学镜头产品,上述光学镜头属于各自细分领域中具有较高技术实现难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产品。
(二)经营模式
公司定位不仅为光学镜头制造商,更是光学成像解决方案的供应商,致力于为不同应用领域客户解决特定应用环境下的特殊问题,因此公司光学镜头产品多为定制化产品,量身定制程度高,具有较强的客户粘性。
公司营运生产方式主要采取“按订单生产”和“按销售预估生产”相结合的模式。公司销售模式是面向最终品牌客户直接销售,在销售过程中,部分终端品牌客户会选择电子产品制造行业特有的EMS模式(即由EMS厂商负责电子产品的组装生产),亦有部分最终客户会选择在自有生产基地进行电子产品的组装生产,因此公司直接销售客户可分为EMS厂商和非EMS厂商两大类。
公司通过EMS厂商完成向终端客户销售的简介:公司与最终品牌客户商谈确定交易的核心内容,相关光学设计方案也由终端品牌客户直接认证,多数终端品牌客户最终采用EMS模式向本公司采购产品。终端品牌客户主要专注于产品研发设计和推广等附加值较高的领域,而将制造、物流等劳动密集环节委托给其EMS代工厂,终端品牌客户负责对影响产品性能的核心元器件供应商(如公司等光学镜头厂商)的导入、产品评估,并指定其EMS厂商向核心元器件供应商下订单采购。
(三)行业情况说明
1、行业发展
光学镜头产业自诞生至今已经历超过百年的发展历程,早期的光学镜头产业主要集中在德国,上世纪50年代开始,随着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日本光学镜头产业迅速崛起。进入21世纪,日本厂商开始逐步退出传统的光学冷加工行业,转而重点发展高端光学加工、检测技术和装备,光学镜头制造向中国转移。光学元件的制造涉及光学、机械、电子和软件等多个领域,属于高度精密产品,起初中国境内从业企业数量较少且产品以中低端为主,在高分辨率定焦、大倍率变焦、超高清、光学防抖、安防监控一体机镜头等中高端光学镜头方面的核心技术大多由日本、德国等德国等国家的技术垄断。中国光学镜头厂商经过数十年积累逐步成长,涌现出一批具有技术沉淀和一定规模的厂商,并成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2、公司行业地位
公司深耕国际光学市场领域,相较国内同行企业,属于较早布局境外光学市场的镜头厂商,公司长期对标老牌德系日系光学企业,镜头产品主打安防、专业消费类、机器视觉及车载等下游应用领域的中高端市场,并以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客制化产品为主。公司较早建立了符合国际化标准的过程控制管理体系,相关质量控制标准高于国内行业水平,例如镜片直径、中心厚度等外形尺寸公差,行业内一般标准的数量级单位是“丝”(1丝=0.01毫米),而公司外形尺寸公差的控制要求级别为“微米”(1微米=0.001毫米),成熟的制程管控及有效的质量控制标准能够保证产品批量生产后的品质,其可靠性和一致性已被欧美客户广泛认可和接受。公司自身定位不仅仅是光学镜头生产商,更是光学成像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公司能够根据不同领域客户的参数、功能要求,以及在特定环境下应用等个性化需求,快速完成产品设计研发、试制及批量化生产,甚至能够协助终端客户完成最终产品设计中的光学成像方案(包括Sensor、DSP芯片等软硬件选型)。总体而言,公司凭借十多年在国际市场的技术沉淀、生产管控经验积累、严格的质量标准及优异的客户服务能力,已在国际光学镜头市场上奠定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相较国内光学镜头企业,公司在国际市场上有更多的商业机会。
3、近年主要行业政策
光学镜头应用领域广泛,下游应用领域的产业政策对光学镜头行业发展的影响较大。近年来,国务院、工信部、发改委等部门颁布的与光学镜头行业及其下游应用领域相关的主要产业政策如下:
|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机构 | 发布
时间 | 相关内容 |
| 1 | 《关于加强数
字政府建设的
指导意见》 | 国务院 | 2022年 | 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智能化。加强雪亮工程和
公安大数据平台建设,深化数字化手段在国家安
全、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治安联动等方面的应
用;全面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数字化转型、强化动
态感知和立体防控;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城
市公共基础设施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
推进数字乡村建设 |
| 2 | 《“十四五”
新型城镇化实
施方案》 | 国家发改
委 | 2022年 | 加强公共安全保障;丰富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发
展远程办公、远程教育、远程医疗、智慧出行、
智慧街区、智慧社区、智慧楼宇、智慧商圈、智
慧安防和智慧应急 |
| 3 | 《2022年数字
乡村发展工作
要点》 | 国家发改
委、工信
部农业农
村部等 | 2022年 | 提升乡村社会治理数字化水平。探索推广数字乡
村治理新模式,拓展乡村治理数字化应用场景。
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深化智安小
区、平安乡村建设。继续加强农村公共区域视频
图像系统建设联网应用,积极推进视频图像资源
在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各行业各领域深度应用 |
| 4 | 2022年《政府
工作报告》 | 国务院 | 2022年 |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强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
局。建设数字信息基础设施,推进 5G规模化应
用,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智慧城市、数字
乡村。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培育壮大集成电路、
人工智能等数字产业,提升关键软硬件技术创新
和供给能力 |
| 5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
十四个五年规
划和 2035年远 | 全国人大 | 2021年 | 推动中小企业提升专业化优势,培育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聚焦新
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
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
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级分类推进新型 |
| | 景目标纲要》 | | | 智慧城市建设;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
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 |
| 6 | 《加强“从 0
到1”基础研究
工作方案》 | 科技部、
发改委等 | 2020年 | 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对关键核心技术中的重大科
学问题给予长期支持。重点支持人工智能、网络
协同制造、3D 打印和激光制造、光电子器件及
集成等重大领域,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
| 7 | 《智能汽车创
新发展战略》 | 发改委、
网信办、
科技部、
工信部等 | 2020年 | 到 2025年,实现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汽车达
到规模化生产,实现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汽车在
特定环境下市场化应用。推动车载高精度传感
器、车规级芯片、车载智能终端等产品研发与产
业化,建设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集群 |
二、 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拥有一系列全球安防视频监控、新兴消费类电子、机器视觉领域知名品牌客户,公司产品在国际光学镜头市场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公司核心竞争优势体现在: 1、产品质量和个性化优势
光学镜头下游应用包括安防视频监控、车载成像系统、新兴消费类电子、机器视觉等领域,覆盖范围广泛,不同行业、不同客户、不用应用场景之间产品需求差异较大。一方面,公司产品线较为丰富,能够配套索尼、三星、OmniVision、安森美等主流图像传感器厂商,提供像面尺寸从1/9”到1”甚至全画幅的光学镜头。另一方面,公司能够针对下游应用领域特性以及客户对产品功能、参数、特殊应用场景等的个性化需求,多角度、全方面快速制定光学镜头产品的设计方案,甚至能够协助终端客户完成最终产品设计中的光学成像方案(包括Sensor、DSP芯片等软硬件选型),有效帮助客户提高产品开发效率,提升最终产品的整体成像质量。通过在光学镜头产业多年技术积淀,公司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经过验证的光学镜头产品设计方案库,为更好、更快地满足客户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
2、研发和技术优势
光学镜头是技术驱动型行业,公司自成立起始终注重研发投入、人才培养和技术积累。公司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富有战斗力的研发设计团队,截至2023年6月30日,共有研发技术人员156 人,能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完成设计方案,通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公司已获得专利 479 项,其中发明专利 17 项,并拥有一些有特色的技术和产品,如超低照度、广角无畸变等行业领先的技术,相关的星光级视频监控镜头、鱼眼镜头等产品在业内享有盛誉;针对应用越来越为广泛的玻塑混合镜头,公司积极开展研发设计,目前已完成公司部分主流产品的降成本、替代性设计。公司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福建省光学技术研究所中试基地。
3、快速响应优势
光学镜头的下游应用领域技术革新较快,加快自身产品上市的速度成为下游厂商应对日趋激烈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能否与终端客户的开发同步进行镜头研发设计,并在样品试制、产品量产等一系列过程中对客户有关技术咨询、参数调整、生产交期等进行快速响应,成为光学镜头厂商获取客户订单的关键因素之一。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公司形成了一套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的机制:公司拥有一支技术型、顾问式销售团队,通过内部技术培训、跨部门轮岗以及多年销售实战历练,公司销售骨干对产品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产品开发周期等方面具有较为完备的知识储备,在获取业务过程和后续业务沟通中能够主动、快速、准确地理解客户需求,为公司及时响应客户需求提供了基础;其次,公司销售、研发、生产等部门已构建起有效的内部协调沟通机制,客户需求能够在公司内部快速和有效传递,加快客户反馈的解决速度;此外,经过多年生产经验积累,针对不同行业客户订单特点,公司能够灵活、系统地调配生产能力,从而能快速响应下游客户的订单需求。
4、客户资源优势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和众多国际知名的EMS厂商和终端品牌客户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产品远销至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日本、韩国、欧盟、美国、加拿大、泰国等国家和地区,在全球光学镜头行业拥有较高知名度。目前,公司已成为安讯士(Axis)、爱洛(Arlo)、博世安保(Bosch)、松下电器(Panasonic)、威智伦(Avigilon)、菲力尔(FLIR)等安防视频监控、新兴消费类电子领域知名跨国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上述公司均为各自领域的领先企业,对核心零部件的供应商筛选严格,选择公司作为其光学镜头产品的供应商,充分说明了对公司产品设计能力和可靠性的认可。通过与众多业内优质客户的长期合作,公司对下游不同行业在光学镜头产品的需求有着深入了解,能充分理解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同时,也极大地提升了公司在产品开发、质量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为未来公司进一步的市场开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品质管控优势
在品质管控方面,公司已通过ISO9001、ISO14001和IATF16949一系列国际体系认证,公司生产的光学镜头符合CE、REACH、RoHS等国际认证标准,能够满足国内外客户对公司产品品质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认证标准组织生产,进行产品质检、巡检、自组检查、QC检查等质量检查,对生产管理者及一线员工开展产品品质培训,调动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和品质改善的积极性。完善的品质管控体系从根本上保障了公司产品的质量,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23年上半年,欧美地区高通胀带来的负面影响已波及全球,经济复苏重任步履维艰,尤其是消费市场增长放缓,造成众多制造业企业面临产能规模收缩风险。公司光学镜头产品远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销售情况受全球经济变化影响较大,公司消费类产品的销售规模亦有所收缩,但作为长期为国际中高端客户提供专业光学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公司依托多年积累的研发技术优势和极高的生产管控可靠性,在此轮经济周期下展现出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特别是在公司长期扎根的专业安防和专业消费类应用领域,报告期内公司在该等领域的国内外知名客户新项目订单逐步起量,确保了公司营业额的平稳,202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9,150.4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98%。
报告期内,受产品销售结构的变化及当前经济环境下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影响,公司销售毛利率有所下降,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减少3.77个百分点。为持续提升公司核心技术优势,公司积极挑战产品参数、光路及结构设计更具创新性的客制研发项目,研发材料的损耗加大,报告期内,公司投入研发费用2,195.5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81%。此外,公司在本期计入与损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比上年同期减少54.38%,综合导致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有所下滑,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7,537.76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7.76%。
下半年公司将坚持高质量发展路线,提升产品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始终以高端客制化市场为主,并继续挖掘更多有一定技术壁垒的细分市场,通过持续提升自身技术层级和不断挖掘更多应用领域市场商机,进一步巩固自身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在当前宏观环境下依然能够保持高质量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一) 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科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比例(%) |
| 营业收入 | 291,504,091.16 | 288,662,292.84 | 0.98 |
| 营业成本 | 180,457,000.83 | 167,819,732.47 | 7.53 |
| 销售费用 | 4,627,726.00 | 4,889,527.31 | -5.35 |
| 管理费用 | 10,906,256.81 | 12,723,780.51 | -14.28 |
| 财务费用 | -11,904,788.08 | -12,495,469.70 | 不适用 |
| 研发费用 | 21,955,912.22 | 17,877,620.99 | 22.81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4,618,512.81 | 52,392,378.26 | 118.77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60,485.06 | -109,265,136.02 | 不适用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3,566,039.84 | -49,970,940.00 | 不适用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期理财投资、设备购买及工程投入均减少所致。
2 本期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 项目名称 | 本期期末数 | 本期期末
数占总资
产的比例
(%) | 上年期末数 | 上年期末
数占总资
产的比例
(%) | 本期期末金
额较上年期
末变动比例
(%) | 情况说明 |
| 货币资金 | 301,763,021.71 | 19.63 | 228,468,369.07 | 14.95 | 32.08 | 本期采购减少留存现金较
多所致 |
| 应收款项
融资 | 95,908.80 | 0.01 | - | - | - | 本期末存在可用于背书或
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致 |
| 预付款项 | 15,041,681.99 | 0.98 | 7,594,373.73 | 0.50 | 98.06 | 车载子公司采购预付款增
加所致 |
| 一年内到
期的非流
动资产 | - | - | 54,934,722.20 | 3.59 | 100.00 | 定期存款在本期内到期收
回所致 |
| 交易性金
融负债 | - | - | 78,400.00 | 0.01 | 100.00 | 本期外汇掉期产品到期处
置所致 |
| 一年内到
期的非流
动负债 | 1,520,000.00 | 0.10 | 445,000.00 | 0.03 | 241.57 | 本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
借款增加所致 |
| 其他流动
负债 | 684,185.95 | 0.04 | 463,654.02 | 0.03 | 47.56 | 本期末预收客户货款增加
导致相应销项税增加所致 |
| 应交税费 | 5,169, 181. 68 | 0.34 | 7,462,042.30 | 0.49 | -30.73 | 本期末应交增值税减少所
致 |
| 长期借款 | 12,475,000.00 | 0.81 | 8,010,000.00 | 0.52 | 55.74 | 本期新增研发贷的借款 |
2. 境外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规模
其中:境外资产335.67(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占总资产的比例为0.22%。
(2) 境外资产占比较高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无
3. 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2).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资产类别 | 期初数 | 本期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 | 计入权益的累计
公允价值变动 | 本期计提
的减值 | 本期购买金额 | 本期出售/赎回
金额 | 其他变动 | 期末数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336,865,133.72 | 562,419.67 | | | 681,390,000.00 | 659,070,000.00 | | 359,747,553.39 |
| 衍生工具 | 78,400.00 | 78,400.00 | | | | | | |
| 其他权益投资工
具 | 88,965,511.11 | | | | | | | 88,965,511.11 |
| 应收款项融资 | | | | | | | 95,908.80 | 95,908.80 |
| 合计 | 425,909,044.83 | 640,819.67 | | | 681,390,000.00 | 659,070,000.00 | 95,908.80 | 448,808,973.30 |
上表中: “衍生工具”系公司购买的美元掉期合约。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证券投资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私募基金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适用 √不适用
(六)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共计6家,其中持有土地、房屋、设备资产或为公司的镜头主业提供光学元件制造的主要子公司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资产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厦门富力或姆光
电技术有限公司 | 2010/09/02 | 3,000 | 100% | 非球面镜
片 | 4,836.05 | 2,850.51 | 1,180.44 | -65.56 |
| 厦门欣立鼎精密
光学有限公司 | 2012/10/17 | 700 | 100% | 镜片加工 | 1,451.60 | 919.45 | 1,394.49 | -33.12 |
| 上饶市力鼎光电
有限公司 | 2016/10/18 | 13,000 | 100% | 镜片加工 | 12,413.12 | 11,884.33 | 1,104.59 | 259.31 |
(七)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其他披露事项
(一) 可能面对的风险
√适用 □不适用
1、受下游行业波动的影响
光学镜头是光学成像系统的核心组件,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安防视频监控、机器视觉、车载成像系统,以及智能家居、视讯会议、运动DV、VR/AR设备、无人机、动作捕捉、3D Sensing、计算机视觉等新兴消费类电子行业。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安防视频监控、新兴消费类电子、机器视觉及车载系统等行业。公司产品多领域的应用也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受国内外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等影响,尤其是下游行业景气程度波动,也会造成公司经营业绩的波动。
2、出口业务风险
出口业务是公司重要的收入、利润来源。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中境外销售收入23,700.0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81.31%。因此,主要销售国贸易政策变化、汇率变动等因素对公司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
(1)主要销售国贸易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出口业务产品主要销往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日本、韩国、欧盟、美国、加拿大、泰国等地区和国家。目前,美国对光学镜头产品加征 25%的关税,其他地区和国家对光学镜头产品进口没有特别的限制性贸易政策,如果未来上述地区和国家贸易政策发生变化,公司产品出口将受到限制,公司出口业务将可能出现下滑,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汇率变动风险
公司出口业务主要以美元进行定价和结算。近年来,随着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较大。汇率波动给公司外币应收账款以及外币货币资金带来一定的汇率风险,汇兑损益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波动。
(3)海外客户资信风险
公司海外客户主要为捷普集团(JABIL)、寰永科技(Ampower)、群光电子(Chicony)、时捷集团(SAS)、松下电器(Panasonic)、伟创力(FLEXTRONICS)、沅圣科技(Goldtek)、SVI、威智伦(Avigilon)、Arecont Vision、晶睿通讯(VIVOTEK)、工业富联等,均是国际知名EMS厂商或安防视频监控厂商,且大多数为各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资信优良,但不排除未来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个别海外客户经营困难、资信下降,甚至出现破产重组清算的可能。虽然公司出口业务均已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但一旦客户出现破产重组清算,公司应收账款将不能按期完整收回,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国际产业转移和分工,光学镜头市场已发展成为一个全球化、多极化市场,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以安防视频监控领域光学镜头市场为例,凭借先发优势日本的腾龙、富士能等企业长期占据国际高端市场;近年来除本公司外,其他中国企业也开始涉足国际市场,凭借性价比优势在国际市场展开竞争;国内市场,则主要还是以中国企业为主。国际市场主要竞争要素是技术、品质和品牌,价格是次要因素;国内市场主要竞争要素是价格,技术和品质居于次要因素。公司产品出口为主,主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主要竞争对手包括境内外光学镜头企业。若公司不能持续提供高性价比产品,或者竞争对手通过研发新技术或新产品、降价促销等方式抢占市场份额,公司可能面临市场竞争加剧从而导致产品价格下跌、毛利率下降或重要客户丢失等风险,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技术风险
(1)产品研发风险
公司光学镜头产品广泛应用于安防视频监控、机器视觉、车载成像系统,以及智能家居、视讯会议、运动DV、VR/AR设备、无人机、动作捕捉、3D Sensing、计算机视觉等新兴消费类电子领域。下游应用领域,特别是新兴消费类电子领域终端产品具有更新换代快、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等特点,对光学镜头的成像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公司往往提前针对下游应用领域终端产品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并相应投入光学镜头产品研发和设计。如公司对下游应用领域终端产品未来发展趋势研判出现偏差甚至错误,或者公司产品研发和设计未能跟上终端产品更新换代节奏、要求,将导致公司新产品不能满足客户和市场需求,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技术人员流失及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技术管理制度,培养了一支高效、稳定的技术研发团队,积累了多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技术研发团队和核心技术已成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资源之一。公司通过完善创新机制、薪酬与考核制度以及员工持股等方式来稳定和吸引人才,通过申请专利、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保护公司知识产权,但如果公司因为管理不当或竞争对手窃密,导致技术人员流失或核心技术泄密,都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未来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5、主要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11,016.10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 7.16%。公司应收账款主要由境外客户产生,公司客户主要为国际知名EMS厂商或安防视频监控品牌商,资信优良、资金雄厚。但如果公司客户发生信用恶化和支付困难,将会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收回。
(2)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20,985.86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3.65%。公司产品客制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专用性,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和销售预测备料并组织生产,如果客户不能按订单约定提货或销售预测出现偏差,都将造成公司产品滞销,库存产品和原材料存在跌价的可能。
6、税收优惠政策风险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风险
本公司于2021年11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继续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期限三年。如果公司未来未能通过复审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则公司税负将增加,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2)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调整风险
公司产品出口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如果未来国家根据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的变化,下调退税率或调整其他出口退税政策,将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将相应上升,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7、劳务价格波动风险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劳动力的需求旺盛,但劳动力人口扩张明显放缓,劳动力供不应求及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同时,随着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对劳动力的技能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目前具有一定技能的技术人才亦相对短缺,企业只有通过提高对技能人才的薪资待遇,才能吸引和留住人才。公司致力于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减少单位产能的劳动用工数量,但人力成本仍然是公司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成本上升等问题将给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公司未来经营中存在劳务价格波动的风险。
8、主要客户收入下滑风险
公司光学镜头产品主要销往境外。不排除未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波动、下游应用领域市场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公司主要客户销售收入的波动,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
(二) 其他披露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四节 公司治理
一、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 会议届次 | 召开日期 | 决议刊登的指定
网站的查询索引 | 决议刊登的
披露日期 | 会议决议 |
| 2022年年
度股东大会 | 2023年5
月16日 | www.sse.com.cn | 2023年5
月17日 | 审议通过以下事项:(1)2022年度
报告;(2)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董事会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
务决算与预算、授信融资申请、董监
高薪酬等常规事项。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 √不适用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主持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议案均审议通过,不存在被否决的议案。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 事项概述 | 查询索引 |
| 2023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首次授予的5名原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回购该等离职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9,600股,回购价格
6.95元/股。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
月28日、2023年4月21日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
关公告。 |
| 2023年7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涉
及的25,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www.sse.com.cn)披露的相
关公告。 |
| 2023年8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www.sse.com.cn)披露的相
关公告。 |
| 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26名激励对
象涉及的433,05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同时按回
购价格 6.83 元/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 6 名原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92,600股。 | |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一、 环境信息情况
(一)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参照重点排污单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及子公司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及主要污染物包括:
1、废水,主要是清洗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和员工生活污水;
2、废气,主要是涂墨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
3、固体废弃物,主要是生产过程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少量危险废弃物及员工生活垃圾; 4、噪声,主要是冷却塔、空压机、研磨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
针对上述具体环境和主要污染物,公司每年度均聘请外部专业检测机构对厂区内废水、油烟、噪声、废气进行检测,近年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最近一期(2022年)经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的厂区内采样点结果如下:
1、生活废水:pH值7.2、五日生化需氧量51.7mg/L、化学需氧量124mg/L;悬浮物31mg/L;氨氮2.63mg/L,各物质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噪音:选取测量的厂区内各区域昼间生产噪声测量值在57.2~60.6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及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修正值HJ706-2014; 3、工业废气:采样点未检出二甲苯排放浓度及速率,即不存在二甲苯;甲苯排放浓度平均值1.59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0.0057kg/h;未检测出苯排放浓度及速率,即不存在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平均值1.81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0.0065kg/h。均符合《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
4、工业废水:pH值7.2、五日生化需氧量69.7mg/L、化学需氧量109mg/L;悬浮物33mg/L;氨氮7.29 mg/L,各物质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公司积极做好相关达标排放和定期检测工作,配备了基础环保设施,内部环保运行机制稳定,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3. 未披露其他环境信息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五)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适用 √不适用
二、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六节 重要事项
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 承诺背
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
及期限 | 是否
有履
行期
限 | 是否
及时
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
时履行应
说明未完
成履行的
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与首次
公开发
行相关
的承诺 | 其他 | 本公司 |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
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和审议,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
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
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
的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5、若上
述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
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长期有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
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 | | | | |
| 与首次
公开发
行相关
的承诺 | 其他 | 控股股东亿
威达投资、
实际控制人
吴富宝、吴
泓越 |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
会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
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
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
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4、若公司未能
及时履行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承诺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
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
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 长期有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其他 |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
诺 |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
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
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
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
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4、若公司未能及
时履行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行公
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
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5、本人
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承
诺。 | 长期有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其他 | 控股股东亿
威达投资 | 1、本公司作为力鼎光电的控股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
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力鼎光电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力鼎光电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公司所持力鼎光电
股份的锁定承诺。2、本公司在持有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力鼎光电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公司持股
总数的10%。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
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本公司在实施减
持力鼎光电股份事项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在本公司实施减持力鼎光电股份时且
本公司仍为持有力鼎光电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公司计划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力鼎光电股份的,将在首次卖
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5、若前述承诺事项
与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不
符的,本公司将根据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 长期有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其他 | 伊威达合伙 | 1、本企业作为力鼎光电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
监管要求持有力鼎光电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力鼎光电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企业所持力鼎光电股份的
锁定承诺。2、本企业在持有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
减持力鼎光电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企业持股总数
的20%。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本企业在实施减持力
鼎光电股份事项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 长期有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
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4、在本企业实施减持力鼎光电股份时且本企
业仍为持有力鼎光电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计划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力鼎光电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5、若前述承诺事项与届
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不符
的,本企业将根据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 | | | | |
| | 股份限
售 | 控股股东亿
威达投资 | 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
简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
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
电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公司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4、本公司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2020年7
月30日
至2025
年7月29
日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股份限
售 | 实际控制人
吴富宝、吴
泓越 | 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
简称“锁定期”),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 | 2020年7
月30日
至2025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承诺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承诺人担任力鼎光电的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的力鼎光
电股份数量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承诺
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承
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承诺人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25%。3、
承诺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承诺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
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承诺人将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年7月29
日 | | | | |
| | 股份限
售 | 股东伊威达
合伙、鼎之
杰合伙、欣
立鼎合伙 | 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
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
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
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企业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
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3、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 | 2020年7
月30日
至2025
年7月29
日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在力鼎光电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4、本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 | | | |
| | 股份限
售 | 董事王雄
鹰、吴德
宝,高级管
理人员陈
蓉、严卓、
王美华 | 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
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
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
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
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力鼎光电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
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
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力鼎光电
股份总数的25%。3、本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
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
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在力
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力
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5、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2020年7
月30日
至2025
年7月29
日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股份限
售 | 监事徐金
龙、陈兆
竹、陈星权
及离任监事
陈春玲 | 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
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
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
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
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力鼎光电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
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
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力鼎光电
股份总数的25%。3、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2020年7
月30日
至2023
年7月29
日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股份限
售 | 间接股东厦
门鼎豪、厦
门鼎鸿创、
厦门鼎顺、
厦门德蔚、
力鼎合伙 | 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
司/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间接持有的力鼎光
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
企业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公司/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
的其他规定。 | 2020年7
月30日
至2023
年7月29
日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股份限
售 | 间接自然人
股东吴宝
珍、吴蔚、
王嘉楠、陈
煜杰 | 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
述股份。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2020年7
月30日
至2023
年7月29
日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股份限
售 | 间接自然人
股东王嘉筠 | 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监护人除外)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
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
定。” 前述承诺事项经其监护人王雄鹰、肖云卿确认。 | 2020年7
月30日
至2023
年7月29
日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其他 | 公司 | 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
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1、加强募集资
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合法使用公司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完善了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
监督等募集资金管理机制,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
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公司
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严格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
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
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2、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
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将有效提高公司的生产、运营能
力,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市场规模,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实现公
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公司将持续推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力争
缩短项目建设期。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
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达产和投入使用,早日实现
预期效益。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公司已
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了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未
来,公司将继续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经营效
率,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优势,不断
提升技术研发能力,不断丰富产品种类和完善产品质量;稳步推
进生产流程优化、工艺及设备改造升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运
营成本;持续扩展国内和国外市场,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
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
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
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 | 长期有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公司还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
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
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4、完善
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相关政策作
了明确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切实履行上述
利润分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注重对全体股东的分红回报,强
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 | | | |
| | 其他 |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1、
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
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
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
公司未来如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保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长期有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其他 | 控股股东亿
威达投资 | 如果力鼎光电及其子公司因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未
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
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下同)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要求补
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者被处罚的,本公司承诺对力鼎
光电及其子公司因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者受到处罚
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以保证力鼎光
电及其子公司不会遭受损失 | 长期有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解决同
业竞争 | 控股股东亿
威达投资 | 1、截至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
济组织(力鼎光电及其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子公司除外,以下
同)未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力鼎光电相竞争的业务。2、在本公司
作为力鼎光电的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从事对力鼎光电的生产经营
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
接从事光学镜头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2)投资控股从事光
学镜头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3)以托管、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经营从事光学镜头的设计、生产和销
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3、力鼎光电享有开拓新业务领域的
优先权。若力鼎光电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本公司以及本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4、若本公司
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出现与力鼎光电有直接
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力鼎光电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
经营等方式要求本公司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力鼎光电进行经
营。5、本公司承诺不以力鼎光电之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
利益或者损害力鼎光电及力鼎光电其他股东的权益。6、如违反
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由此给力鼎光电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长期有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解决同
业竞争 | 实际控制人
吴富宝、吴
泓越 | 1、截至承诺函签署日,承诺人以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
济组织(力鼎光电及其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子公司除外,以下
同)未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力鼎光电相竞争的业务。2、在承诺人
作为力鼎光电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承诺人以及承诺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从事对力鼎光电的生产经
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
或间接从事光学镜头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2)投资控股
从事光学镜头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3)
以托管、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经营从事光学镜头的设计、
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3、力鼎光电享有开拓新业
务领域的优先权。若力鼎光电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承诺人以
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4、
若承诺人以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出现与力鼎光 | 长期有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电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力鼎光电有权以优先收
购或委托经营等方式要求承诺人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力鼎光
电进行经营。5、承诺人承诺不以力鼎光电之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谋求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力鼎光电及力鼎光电其他股东的权
益。6、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赔偿由此给力鼎光电造成的
全部经济损失。 | | | | | |
| | 解决关
联交易 | 控股股东亿
威达投资 | 1、在本公司作为力鼎光电的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以及本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不含力鼎光电及其子公司)将尽量
减少与力鼎光电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2、对于不可避免的或
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经济组织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力鼎光电
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必需的审议、批准、授权等相关手
续,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力鼎光电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
合法权益。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由此给力鼎
光电造成的经济损失。 | 长期有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解决关
联交易 | 实际控制人
吴富宝、吴
泓越 | 1、在承诺人作为力鼎光电实际控制人期间,承诺人以及承诺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不含力鼎光电及其子公司)将尽量
减少与力鼎光电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2、对于不可避免的或
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以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经济组织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力鼎光电
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必需的审议、批准、授权等相关手
续,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力鼎光电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
合法权益。3、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赔偿由此给力鼎
光电造成的经济损失。 | 长期有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其他 | 发行人控股
股东亿威达
投资及实际
控制人吴富
宝和吴泓越 | 1、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公司及其子公司)将严格
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及其子公司
的资金和资源;2、承诺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
间,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关
联企业、其他非金融企业违规拆借资金或其他资金占用相关议
案时,承诺人及/或承诺人控制或提名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将对该等议案投反对票,以保护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3、如公司因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与关联企业之间相互
拆借资金的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承诺人承诺对公司因
受处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进行等额补偿,以保证
公司不受损失。 | 长期有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其他 | 公司、控股
股东、董
事、高级管
理人员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
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
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当启动稳定股价
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
应措施稳定股价: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具体内容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为准)。 | 020年7
月30日
至2023
年7月29
日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