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蓝筹 (161605):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

时间:2023年08月26日 00:30:10 中财网

原标题:融通蓝筹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






融通通利系列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1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0
第五部分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认购 ................................................................................................... 24
第七部分 基金的成立 ........................................................................................................... 26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7
第九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 39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代理协议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资产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1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 74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5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78
第二十五部分 其它事项 ....................................................................................................... 79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14年8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是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统称。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系列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系列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该指数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系列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系列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本系列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释 义

本系列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系列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中国内地: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系列基金: 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是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
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统称
基金或成分基金: 泛指本系列基金中的某只基金
融通债券基金: 指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 指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蓝筹成长基金: 指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基金或成分基金之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系列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发行公告: 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系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 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
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基金实际发行情况决定停止基金认
购,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本系列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认购: 指本系列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成分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成分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成分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本系列基金成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某成分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成分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成分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通函》: 指香港证监会 2015年 5月 22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 A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
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
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份额类别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 B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
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
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份额类别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 C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
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融通深证 100指数
基金份额类别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 H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通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的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的份
额类别
香港代表: 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在香港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
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
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代为办理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 H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将代表香港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 H类别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
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经营范围:募集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系列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 作为本系列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系列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 依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托管人就其所托管的成分基金各自独立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以下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价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或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同一成分基金或成分基金内的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按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4)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少于”表述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2、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香港代表作为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 H类别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香港投资者的意见后,为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 H类别基金份额投资者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融通债券投资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融通”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五部分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统称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融通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费方式(收取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份额,称为A类份额;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用的份额,称为B类份额;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C类份额。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融通债券投资基金A/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四、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费方式(收取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及销售对象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A类别基金份额;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B类别基金份额;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C类别基金份额;
在香港销售的、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的份额,称为H类别基金份额。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及销售对象的不同,本基金A/B 类、C 类和H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投资目标
融通债券基金为开放式债券投资基金,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控制股票投资组合与深证100指数的跟踪误差,力求实现对深证100指数的有效跟踪,谋求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长,为投资者带来稳定回报。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的非债券投资部分采用深证100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融通蓝筹成长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内在投资价值的优质蓝筹公司和具有很强的核心竞争优势、业绩能够持续增长或具有增长潜力的成长型公司。通过组合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净值的稳定增长,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

六、基金规模
各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七、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认购
各基金的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1元。


一、设立募集期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行时间见发行公告。

二、认购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三、认购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系列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公开发售。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基金认购采取全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四、认购费用
基金的认购费用可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也可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在认购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前端认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1、前端认购费用
本系列基金包括三只成分基金,分别为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基金。成分基金的前端认购费率有所差别,其中融通债券投资基金的前端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0.9%;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的前端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前端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1.3%。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后端认购费用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的后端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1.2%;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的后端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1.5%;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后端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1.6%。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认购费率按 25%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

认购费用用于本系列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认购款项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六、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系列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三只成分基金各自的净认购金额都超过2亿元人民币,并且各自的认购户数都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下,三只成分基金依法即可成立,同时本系列基金成立。如果某只成分基金无法达到成立条件,则所有成分基金不成立,本系列基金不成立。本系列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系列基金不成立时,本系列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某成分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某成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该成分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存续期内,本系列基金中连续一年仅剩下一只基金,未能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本系列基金,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系列基金包括三只成分基金,分别为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基金。根据基金销售费用收费方式的不同,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A类、B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A/B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根据基金费用及销售对象的不同,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 A/B类、C类、H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在基金成立并进入申购与赎回期后,投资者持有的三只成分基金的基金份额可按照各自的单位净值相互转换,需支付一定的补差费和转换费。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 H类别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的转换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A/B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开通转换。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除本系列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定外,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 H类别基金份额在香港的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系列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办理场所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香港销售机构。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与转换开放日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 H类别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2、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 H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是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仅为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之目的,香港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指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除去周六、周日或其他根据中国香港地区法律法规香港商业银行应要求或授权关闭之日(包括但不限于受八号风球或更高预警或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中国香港地区相似事项影响导致香港商业银行正常营业时间减少之日,该日不能称为香港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成分基金或基金内各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转换的原则
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相互转换,由于各成分基金的认购、申购费率结构不一致,在设计基金转换费率结构时考虑补齐认购、申购费的差额部分。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 H类别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的转换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1、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和补差费。

5、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6、于2010年3月15日之前已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按其初始持有时间连续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要求,于2010年3月15日起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7、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8、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

9、由于前端费用和后端费用的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基金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或者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C类基金份额仅可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办理注册登记且已开通基金转换的基金的前端收费模式的份额进行基金转换。

10、对于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补差费为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11、对于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补差费。

12、基金份额记录其历史转换情况,对于缴纳前端申购(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从低费率基金转入高费率基金时,基金补差费的收取应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购(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不超过最高申购(认购)费率与最低申购(认购)费率的差额。

1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 H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申请和确认采用分级结算方式。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办理与香港代表之间的份额结算与登记,香港代表负责办理与销售机构之间的份额结算与登记,香港销售机构负责办理与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 H类别基金份额投资者之间的份额结算与登记。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次进行转换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 H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赎回和转换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基金或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也可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融通债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B类份额收取后端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 A类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B类份额收取后端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H类别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前端申购费用
成分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用有所差别,其中融通债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2%,融通债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端申购费;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6%。

2、后端申购费用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5%,融通债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后端申购费;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8%;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9%。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申购费率按 25%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

3、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及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的A类/B类/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均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三只成分基金各自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0.3%。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C类基金份额按照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它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香港销售机构对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 H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 赎回份额 × 最小值(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 赎回份额 × 最小值(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分别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归基金资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融通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6、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各成分基金或基金内各基金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用应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九、转换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转换费率和补差费率如下表所示。其中,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及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的 A类/B类/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均收取不低于 1.5%的转换费,并将上述转换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转出基金转入基金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7日的投资者 适用的最高转换 费率最高补差费率
债券基金A类融通新蓝筹基金0.3%0.3%
债券基金C类   
   1.5%
债券基金A类深证100指数基金A类 或C类 0.3%
债券基金C类   
   1.5%
   0.4%
债券基金C类   
   1.6%
债券基金A类行业景气基金0.3%0.4%
债券基金C类   
   1.6%
债券基金A类或C类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0.3%0
深证100指数基金A类或 C类融通新蓝筹基金0.3%0
深证100指数基金A类或 C类债券基金A类或C类0.2%0
 蓝筹成长基金  
   0.1%
 行业景气基金0.3%0.1%
 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  
   0
蓝筹成长基金债券基金A类或C类0.2%0
 深证100指数基金A类 或C类  
蓝筹成长基金融通新蓝筹基金0.3% 
 行业景气基金  
 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本系列基金的各成分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为 0.2%,补差费率为 0;本系列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办理注册登记且已开通基金转换的本系列基金外的其他基金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补差费率为 0。其中,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及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的A类/B类/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均收取不低于 1.5%的转换费,并将上述转换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转换份额的计算
在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情况下,基金转换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T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转换费用(转换费和补差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十一、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或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某一成分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申购该成分基金的措施;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某一成分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该成分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 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的;
(9)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除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规模占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50%。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备案并通知香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当前一估值日某一成分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该成分基金赎回或延缓支付该成分基金赎回款项的措施;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4、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5、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十三、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某成分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该成分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该成分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某成分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成分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该成分基金的转出申请按赎回比例确认。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该成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成分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成分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别基金份额投资人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及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A类/B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该成分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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