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红利 (360005):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3年08月26日 00:32:05 中财网

原标题:光大红利 :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9 五、 基金备案 ................................................. 11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交易 ............................... 13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2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十、 基金的托管 ............................................... 40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1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52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七、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3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二十、 业务规则 ................................................. 73 二十一、 违约责任 ................................................. 74 二十二、 争议的处理 ............................................... 75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二十四、 其他 ..................................................... 77 一、 前言

(一)订立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指《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 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T日起(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为自然数;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元:指人民币元;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指在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 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将手中持有的基金份额按一定价格卖给基金管理人并收回 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开放式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 份额的10%;
大额赎回申请人: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的份额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 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当日的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资产价值;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 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动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高分红类股票及存托凭证及其他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进行投资,为基金资产获取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增值。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不设上限。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本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公开披露。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不设定最高募集规模。


(三)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与过户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五)认购份额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六)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也可至本基金直销机构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其他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商业银行,不能挪作他用。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资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有效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若发生销售机构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开放申购和赎回两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明示。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最迟在调整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基金份额申请;
3、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对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T+2个工作日到其办理申请业务的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T+7日内划往赎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1、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招募说明书;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交易日(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及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记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手续费用。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招募说明书有效期间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调整实施新的费率之日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交易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两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至(4)项或(6)、(9)、(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两日内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

发生上述(5)、(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相应申购款项退还申购申请人。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2、暂停接受和办理赎回申请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办理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两日内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转出申请份额-申购申请份额-转入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2)部分延期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下一个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一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1、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或合格境外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2、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在赎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人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人方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3、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在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冻结业务,相应的业务规则及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实施,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述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号外滩金融中心 1幢,6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成立时间: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和实体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和产品,包括:(1)发起设立基金;(2)基金管理业务;(3)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收取基金管理费,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7)自行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9)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述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 7月 2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2)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4)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6)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及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通知中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时间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已经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了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节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议: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参加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数;
3、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由召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认真验票,由公证机构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姓名。


(十)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按时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根据本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3、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4、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在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及时与新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交接,新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光大保德信”的字样。


(三)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根据本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3、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4、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在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共同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及时与新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交接,新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是指本基金登记、存管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判断,决定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从事基金注册登记、份额存管等业务;
5、受托发放基金红利;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高分红类股票及存托凭证及其他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进行投资,为基金资产获取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投资收益的短期实现和长期稳定相结合。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净资产不少于60%,最高可达基金净资产90%,其余资产除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外,还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可转债、央行票据、回购、权证等。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强调收益的当期实现与资产的长期增值。高分红类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存托凭证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自身的研究力量,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各种数量模型工具,采用科学的投资策略,发现和捕捉市场的机会,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1)基金经理在公司开发的多种数量工具支持下,结合市场中各项分析研究结果,对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相关因素进行归纳和总结,以求最大可能地预测未来市场的整体变化方向;
(2)根据对市场变化预测的结果,对各子市场平均收益率进行分析和预测,如股票市场平均股息率、市净率、不同久期的国债收益率等,最终形成投资者的平均收益预期;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上述研究分析结果,积极灵活地配置各战略资产的投资比例,同时及时跟踪和深度分析国家的各项政策,对可能出现的特别投资机会领先布局。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基金经理将通过树状集群评价体系对整体行业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体系中包括短期因素指标和长期因素指标,这些指标中特别强调行业的盈利模式和盈利程度、盈利的可持续性、行业平均市盈率、市净率、行业处于的生命周期阶段、行业的可替代性、基金经理与市场普遍看法的不一致性等。通过上述分析,形成本基金投资的重点考虑行业。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为投资高分红类股票的基金,高分红类股票为实际或预期现金股息率(税后)大于当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的股票。研究团队根据上述总体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结果,利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可投资股票进行初步选择,形成本基金投资的备选股票池。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必须是高分红或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以求实现基金资产的短期收益与长期增值的目标。

入选股票必须满足以下至少 1个指标的个股,其中满足第一个条件的个股不少于所有备选股票的 80%:
? 实际或预期现金股息率(税后)大于当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投资团队在公司模型支持下认为具有特别投资价值的股票。

预期现金股息率将采用以下步骤确定:
①对备选股票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对其盈利质量进行评估,在其财务状况健康的前提下对利润分配等历史信息进行归纳,了解该公司的利润分配倾向和历史现金分红比例,并以此作为预测该公司未来分红的基础;
②对备选股票的未来盈利水平、扩张投资计划、现金流变化以及管理层分红意愿等多项内容进行分析,预测公司未来的每股收益和现金分红,确定其预期现金股息收益率;
③对于那些没有或较少分红的股票我们也会进一步分析其盈利模式和增长潜力。对那些增长稳定、并可能进行高分红的股票进行股息率预测,并选入备选股票池。

在上述备选股票池建立完成后,基金经理通过数量模型的支持和公司基本面研究,对备选股票的价值进行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①根据资本市场状况和公司/行业板块的未来发展前景,获取市场对备选股票价值判断的情报;
②对备选股票在市场中的各项分析研究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应用P/E、P/B、PEG和现金流折现等多种评估工具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
③对积极参与中国金融市场改革和创新的备选股票进行分析,重点关注那些具有良好现金收益的个股,如:股权分置改革中具备较好补偿方案的股票,以较大现金补偿的股票,采用合理的回购价格进行回购的股票等。

通过上述的工作,基金经理将在备选股票库中最终选定估值合理、公司持续性发展可以保证其长期分红趋势的股票进行投资,并构建投资组合。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采用利率预期调整方法作为本基金进行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可转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分析,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并作为债券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

在利率预期调整方法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备选投资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度等因素的分析评估,并灵活地采用收益率曲线方法、市场和品种选择方法等以组建一个有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及基金的申购赎回状况,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央行票据、正、逆回购等短期货币市场工具或保留为现金。同时基金经理将通过适时的投资于回购(逆回购)等资产调控工具,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

另外,本基金除被动持有股权分置改革而发行的权证外,也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权证价值的判断,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投资于权证,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收益,减少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进行非实质性的调整,此类变更不需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75%×上证红利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核准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力争在科学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七)投资决策
1、投资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强调团队式的投资管理机制,是国际成熟投资理念及本土长期投资经验的有效组合。在强调团队式管理机制的同时,各层次的投资决策主体各司其职,明确权限设置及分工,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宏观投资决策和投资监督的机构,确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决定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审核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通过定期决策,确定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投资总监、首席运营官、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席由投资总监担任,一般每季度召开例会,如发生重大事宜,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做出相应决策;
(2)投资总监负责投资组合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投资组合委员会每周召开例会,决定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方案,对日常投资流程和投资决策进行审查;评估投资流程中的各个因素以便进一步优化整个流程,及时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投资组合委员会由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以及其他相关研究人员组成; 投资组合委员会根据资产配置建议,对于各类短期市场因素(如:政策、人气等等),进行评估,通过投票的方式对于定性指标得出结论,从而对资产配置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

资产配置所需的风险收益的测算工作和资产配置建议由资产配置经理及资产配置小组负责;
(3)基金经理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使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符合既定目标。基金经理着重关注行业景气状况及未来变动趋势,对行业进行评级,为投资组合优化提供行业选择的投资建议。此外,基金经理还负责研究新股及股票增发策略,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对于需要重点投资的个股进行估值定价,向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建议;
(4)高级债券经理侧重于宏观经济研究及债券研究,负责投资组合中债券部分的构建及日常管理;
(5)数量分析员着重关注量化研究,关注证券估值及预期收益率预测,每日将股票基本数据导入多因素数量模型,由数量模型预估股票预期收益率,作为投资组合构建的重要依据;
(6)研究员着重评估数据质量及可靠度,通过走访公司,对上市公司商业运营模式,公司治理情况,盈利状况及成长性,管理者能力和诚信度等基本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评级,为投资组合优化提供个股选择的建议;
(7)数量分析员将多因素数量模型估算的股票预期收益率及投资团队设置的投资组合优化参数导入投资组合优化器,产生经优化的投资组合备选方案,报投资组合委员会审议批准;
(8)投资组合方案经投资总监负责的投资组合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建仓平仓计划,并决定买卖时机,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还应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9)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交易计划,进行具体交易,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
(10)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11)数量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从而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使其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八)投资限制
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循:
1、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7、本基金投资于高分红类股票及存托凭证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9、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受限于法律法规的投资比例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范性的不时修改而同步修改并予以公告;
15、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4、5、6、7、8、9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的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8)由于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合理必要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计算错误造成基金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的,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9)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11)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2、差错处理的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式、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的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在符合基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至多五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 4、基金当期收益须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自动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的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七、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的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两日内公告。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信息披露文本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基金定期报告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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